化工操作人员常用的个人防护用具有那几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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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操作人员常用的个人防护用具有那几种
化工操作人员常用的个人防护用具有那几种:
工作服、工作帽、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工作鞋、护目镜、防酸碱手套、耳塞,防尘口罩、绝缘手套、绝缘套靴、绝缘鞋、防护手套等。
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
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措施。
化工生产有哪些特点:
1、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质多。
2、高温、高压设备多。
3、工艺复杂,操作要求严格。
4、三废多,污染严重。
安全五最是:
最重视、最有意志力、最得力的措施、最残酷的处罚、最持之以恒的工作。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违规使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化工安全知识需要注意的事项
了解化工生产的特点,熟练使用防护用品和两防器材,了解本单位有哪些易发事
一)燃烧的定义
燃烧,俗称着火,系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的现象。
燃烧具有三个特征,即化学反应、放热和发光。
(二)燃烧的条件
燃烧的必要条件——物质燃烧过程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即:
可燃物、氧化剂和温度(引火源)。
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能发生燃烧现象,无论缺少哪一个条件,燃烧都不能发生。
但是,并不是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存在,就一定会发生燃烧现象,还必须这三个因素相互作用才能发生燃烧。
1.可燃物:
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燃烧化学反应的物质称为可燃物。
可燃物按其物理状态分为气体可燃物、液体可燃物和固体可燃物三种类别。
可燃烧物质大多是含碳和氢的化合物,某些金属如镁、铝、钙等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燃烧,还有许多物质如肼臭氧等在高温下可以通过自己的分解而放出光和热。
2.氧化剂:
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即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称为氧化剂。
燃烧过程中的氧化剂主要是空气中游离的氧,另外如氟、氯等也可以作为燃烧反应的氧化剂。
3.温度(引火源):
是指供给可燃物与氧或助燃剂发生燃烧反应的能量来源。
常见的是热能,其它还有化学能、电能、机械能等转变的热能。
4.链式反应:
有焰燃烧都存在链式反应。
当某种可燃物受热,它不仅会汽化,而且该可燃物的分子会发生热烈解作用从而产生自由基。
自由基是一种高度活泼的化学形态,能与其他的自由基和分子反应,而使燃烧持续进行下去,这就是燃烧的链式反应。
燃烧的充分条件——
(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
(2)一定的氧气含量:
(3)一定的点火能量;(4)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例如:
汽油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raj,乙醚为O.19mJ,甲醇为0.215mJ。
对于无焰燃烧,前三个条件同时存在,相互作用,燃烧即会发生。
而对于有焰燃烧,除以上三个条件,燃烧过程中存在未受抑制的游离基(自由基),形成链式反应,使燃烧能够持续下去,亦是燃烧的充分条件之一。
(三)燃烧的类型
燃烧按其形成的条件和瞬间发生的特点一般分为闪燃、着火、自燃和爆炸四种类型。
闪燃是物质遇火能产生一闪既灭的燃烧现象。
着火是可燃物质在空气中与火源接触,达到某一温度时,开始产生有火焰的燃烧,并在火源移去后仍能继续燃烧的现象。
自燃是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积热不散引起的燃烧。
爆炸是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
爆炸可分为:
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
物理爆炸是由于液体变成蒸气或者气体迅速膨胀,压力急速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如蒸气锅炉;液化气钢瓶等的爆炸。
化学爆炸是因物质本身起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高温而发生的爆炸。
如炸药的爆炸,可燃气体、液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等。
化学爆炸是消防工作中防止爆炸的重点。
热传播除了火焰直接接触外,通常是以热传导、热辐射和热对流三种方式向外传播的。
(四)火灾的定义
火灾系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火灾大多数是一种社会现象,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三个方面。
一是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含放火);二是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三是工艺技术的缺陷。
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最主要的因素。
(五)火灾的分类
火灾依据物质燃烧特性,可划分为A、B、C、D、E五类。
A类火灾:
指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产生灼热的余烬。
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
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
指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D类火灾:
指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铝镁合金等火灾。
E类火灾:
指带电物体和精密仪器等物质的火灾
(六)火灾的级别
按照国家《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可划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
特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重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
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重伤10人以上:
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一般火灾: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一)灭火器的种类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
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
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
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
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二)灭火器使用方法
1.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灭火时只要将灭火器提到或扛到火场,在距燃烧物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
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板70~90度。
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线管,防止手被冻伤。
灭火时,当可燃液体呈流淌状燃烧时,使用者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喷流由近而远向火焰喷射。
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使用者应将喇叭筒提起。
从容器的一侧上部向燃烧的容器中喷射。
但不能将二氧化碳射流直接冲击可燃液面,以防止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时,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
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时,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2.手提式1211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使用时,应手提灭火器的提把或肩扛灭火器带到火场。
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先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开启把,另一手握在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处。
如灭火器无喷射软管,可一手握住开启压把,另一手扶住灭火器底部的底圈部分。
先将喷嘴对准燃烧处,用力握紧开启压把,使灭火器喷射。
当被扑救可燃烧液体呈现流淌状燃烧时,使用者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向前快速推进,直至火焰全部扑灭。
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中燃烧,应对准火焰左右晃动扫射,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喷射流跟着火焰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
但应注意不能将喷射流直接喷射在燃烧液面上,防止灭火剂的冲力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
如果扑救可燃性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时,则将喷流对准烬烧昂猛烈处喷时,坐火焰机扑灭,及时采取措施,不让其复燃。
1211灭火器使用时不能颠倒,也不能横卧,否则灭火剂不会喷出。
另外在室外使用时,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
在窄小的室内灭火时,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撤离,因12ll灭火剂也有一定的毒性,以防对人体的伤害。
3.推车式1211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灭火时一般由二个人操作,先将灭火器推或拉到火场,在距燃烧处10米左右停下,一人快速放开喷射软管,紧握喷枪,对准燃烧处:
另一个则快速打开灭火器阀门。
灭火方法与手提式1211灭火器相同。
4.手提式于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
如在室外,应选择站在上风方向喷射。
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储气瓶式,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
如果储气瓶的开启是手轮式的,则向逆时针方向旋开,并旋到最高位置,随即提起灭火器。
当干粉喷山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灭火。
使用的于粉灭火器若是储压式,操作者应先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
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干粉灭火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应对准火焰根部扫射,如果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
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使用者应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晃动扫射,使喷射出的干粉流覆盖整个容器开口表面;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使用者仍应继续喷射,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注意不能将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防止喷流的冲击力使可燃液体溅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
如果当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中燃烧时间过长,容器的壁温已高于扑救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此时极易造成灭火后再复燃的现象,若与泡沫类灭火器联用,则灭火效果更佳。
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可燃物火灾时,应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并上下、左右扫射。
如条件许可,使用者可提着灭火器沿着燃烧物的四周边走边喷,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5.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与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相同。
初起火灾范围小、火势弱,是用灭火器灭火的最佳时机。
因此,正确合理地配置灭火器显得非常重要。
(三)灭火器的适用范围
扑救A类火灾可选择水型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可选择泡沫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只限于扑灭非极性溶剂)、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可选择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扑救D类火灾可选择粉状石墨灭火器、专用干粉灭火器,也可用干砂或铸铁屑末代替。
扑救带电火灾可选择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带电火灾包括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电气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等)以及电线电缆等燃烧时仍带电的火灾,而顶挂、壁挂的日常照明灯具及起火后可自行切断电源的设备所发生的火灾则不应列入带电火灾范围。
(四)灭火器灭火的有效程度
相对于扑灭同一火灾而言,不同灭火器的灭火有效程度有很大差异;二氧化碳和泡沫灭火剂用量较大,灭火时间较长;干粉灭火剂用量较少,灭火时间很短:
卤代烷灭火剂用量适中,时间稍长于干粉。
配置时可根据场所的重要性,对灭火速度要求的高低等方面综合考虑。
(五)灭火器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
灭火器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对于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性能有明显影。
向。
若环境温度过低则灭火器的喷射性能显著降低,影响灭火效能;若环境温度过高则灭火器内压增加,灭火器有爆炸伤人的危险。
因此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应在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内。
(六)灭火器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水、泡沫、干粉灭火器喷射后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水渍、泡沫污染和粉尘污染等,对于贵重设备、精密仪器、珍贵文物、高档电气设备等,应选用二氧化碳和卤代烷等高效洁净的灭火器,不得配置低效且有明显污损作用的灭火器。
对于价值较低的物品,则无须过多考虑灭火剂污染的影响。
(七)使用灭火器人员的身体素质
灭火器的重量不等,小的只有0.5公斤,大的可达几十公斤,配置灭火器时应考虑其使用人员的年龄、性别、体力等。
使用人员以青壮年为主的场所可配置较大级别的灭火器,有助于迅速灭火。
而在服装厂(以女工为主)、医院、小学及养老院、福利工厂(工人存在生理缺陷)等场所应配置较小级别的灭火器,以便于开展灭火工作。
(八)灭火器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火灾危险等级越高,则单位剂量灭火器的保护面积越小,为了方便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应选用较大灭火级别的灭火器,如堆场、汽车库可选用大型推车式灭火器。
对于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场所,如办公楼、教学楼等,可选用较小灭火级别的灭火器,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九)同一场所灭火器的配置
各种灭火器的操作方法不尽相同,为了方便用同一操作方法使用多具灭火器顺利灭火,同一场所最好采用同一类型的灭火器,或选用同一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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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基本要求
1、开业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业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2)工厂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在提出开业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上述开业条件的证明文件。
2、开业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实行审批制度。
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2)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受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登记注册。
申请单位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主要职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除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在2002年3月15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实行审批制度,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以及通讯、报警装置,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3)生产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当发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的公安部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人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此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还应当对其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对其进行标识,并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制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和演练;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安全警示牌”或者“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等.
三、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其他方面要求
除上述的要求之外,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其他方面要求包括:
1、对生产装置的要求:
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及其他相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要求:
必须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85)、《包装储存图示》(GB191-85)、《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88)、《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TJ12463-88)的规定。
在2002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用,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四、对储存单位的要求
1、储存单位的基本要求
(1)开业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开业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在提出开业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上述开业条件的证明文件。
(2)申请审批与登记
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登记:
申请单位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三同时”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必须按工程项目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由具有专业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施工。
同时,其各种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竣工后经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和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4)安全评价
国家规定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储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危险标志
储存设施除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外,还应在仓库或者堆放场、危险区域或要害部位明显处设立标志和标明危险化学品性能及灭火方法的说明牌。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
(6)仓库管理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及储存数量也必须经上述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7)制度和人员配备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保管制度等。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转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8)安全防护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及场所,必须配备足量的、适用的消防器材、安全卫生设施和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储存场所的通用要求
(1)建筑物设计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站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与其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用,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离子膜安全生产过程危险危害因素评价 通过应用事故易发性评价方法、道(DOW)化学火灾、爆炸毒性指数评价方法以及事故后果易发性评价方法等,对离子膜烧碱装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得到主要有以下危险危害因素。
3.1中毒 离子膜电解、高纯盐酸、淡盐水脱氯以及液氯工段都存在着大量的氯气。
氯气是一种具有窒息性的毒性很强的气体。
其对人体的危害主要通过呼吸道和皮肤粘膜对人的上呼吸道及呼吸系统和皮下层发生毒害作用。
其中毒症状为流泪、怕光、流鼻涕、打喷嚏、强烈咳嗽、咽喉肿痛、气急、胸闷,直至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死亡。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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