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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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合同
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合同
出让人:
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规定》规定,甲方通过公布拍卖的方式出让位于:
1、荔城区荔办太平文献路新华大厦(六六福珠宝楼)30八、文献东路61弄23号408室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
2、荔城区文献东路(文献东路与成功路交叉口东北角)61弄28号409室一块单面墙体广告;
3、荔城区文献东路(步行街古谯楼对面左侧)156-一、156-二、15八、160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
4、荔城区文献路步行街古谯楼对面左侧文献东路13六、140、14二、146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
5、城厢区凤办南门成功路39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
6、城厢区荔办梅峰梅园路A302号(梅园路与成功路交叉口西北角)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并确信乙方为受让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甲、乙两边本着平等、志愿、老实信誉、互利互惠的原那么,订立本合同。
一、出让费支付
一、依照20 年 月 日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公布拍卖结果,本合同项目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费万元/三年,受让人须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签定出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出让金。
二、①:
荔办太平文献路新华大厦(六六福珠宝楼)30八、文献东路61弄23号408室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前期已投入设施本钱费万元(利用年限8年),其中三年的设施本钱折旧费万元;
②:
荔城区文献东路(文献东路与成功路交叉口东北角)61弄28号409室一块单面墙体广告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前期已投入设施本钱费万元(利用年限8年),其中三年的设施本钱折旧费万元;
③:
文献东路(步行街古谯楼对面左侧)156-一、156-二、15八、160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前期已投入设施本钱费12万元(利用年限8年),其中三年的设施本钱折旧费万元;
④:
文献路步行街古谯楼对面左侧:
文献东路13六、140、14二、146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前期已投入设施本钱费万元(利用年限8年),其中三年的设施本钱折旧费万元;
⑤:
城厢区凤办南门成功路39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前期已投入设施本钱费万元(利用年限8年),其中三年的设施本钱折旧费万元;
⑥:
城厢区荔办梅峰梅园路A302号(梅园路与成功路交叉口西北角)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前期已投入设施本钱费28万元(利用年限8年),其中三年的设施本钱折旧费万元;
六处墙体广告三年设施本钱折旧费共计万元由受让人在本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本钱费汇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
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账号:
465789,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
3、严格执行莆市财建[2021]21号文件要求,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费在中标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及时通知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公布拍卖期限为三年,自年月 日至年 月 日。
三、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为:
①荔办太平文献路新华大厦(六六福珠宝楼)30八、文献东路61弄23号408室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广告位审批尺寸为10米×7米);
②荔城区文献东路(文献东路与成功路交叉口东北角)61弄28号409室一块单面墙体广告(广告位审批尺寸为10米×7米);
③文献东路(步行街古谯楼对面左侧)156-一、156-二、15八、160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广告位审批尺寸为20米×4米);
④文献路步行街古谯楼对面左侧:
文献东路13六、140、14二、146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广告位审批尺寸为20米×4米);
⑤城厢区凤办南门成功路39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广告位审批尺寸为10米×13米);
⑥城厢区荔办梅峰梅园路A302号(梅园路与成功路交叉口西北角)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广告位审批尺寸为23米×4米)。
四、具体广告设置要求:
乙方应严格依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城市面貌标准》、《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规定》、《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广告内容要求
一、广告设计要美观、大方、和谐,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和谐,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二、广告内容的选择:
利用发布广告必需依照合同规定的形式和版面要求,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广告版面图案清新,内容健康、翔实,制作精巧。
3、发布广告版面内容、用材等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环保标准。
六、履约保证金
一、拍卖成交后,乙方必需在签定本合同前向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缴纳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费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直接汇入户名:
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帐号:
0030,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转至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账户。
二、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有效期内,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或拒绝支付违约金,那么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能够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乙方应支付的相应款项。
同时,乙方必需于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取违约金的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3、合同期满,在乙方与甲方履行完移交手续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七、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监督乙方设置广告的进程及广告的内容等。
(二)因乙方的缘故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出让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已发放的《莆田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
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并补偿甲方的损失。
(三)合同期满,乙方缴纳的设施本钱折旧费万元,不予退还。
八、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
(二)乙方有权在取得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广告位置上,利用发布商业广告、自我形象宣传和公益广告。
(三)乙方须合法利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和地址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不得利用发布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广告;且必需严格依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城市面貌标准》、《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规定》、《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中的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和合同约定执行。
(四)乙方取得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后必需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取得《莆田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五)在合同期内,乙方负责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的广告的保护,对破损的版面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完成保护保养或改换,保护、安检费用及平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六)在合同期内假设乙方违约,六处墙体广告安装及制作费甲方将不予以返还,位置利用权归甲方所有。
(七)在合同期内,因行政指令等专门需要,乙方应服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的和谐。
假设遇政府征用或依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利用该广告设施的,乙方应无条件、无偿地依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制作、张贴公益广告【其中莆田市城厢区荔办梅峰梅园路A302号(梅园路与成功路交叉口西北角)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每一年需提供三面翻中的一面用于甲方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20%的时刻与版面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制作费用由发布方负责。
(八)乙方是户外广告设施施工、保护、治理的负责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保护和平安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一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平安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平安、整洁、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市广告办备案。
乙方应增强雷雨、台风期间户外设施的平安检查,由此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乙方未及时保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补偿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九)在合同期内日常保护的费用、用电立户、电费、出让的发票由乙方负责。
(十)合同期限到期后,墙体广告设施所有权归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所有。
乙方利用期间必需做好广告设施保护保养工作,不得破坏改建,到期后,及时清理恢复归还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二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没必要按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要求清理恢复,由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负责清理。
九:
违约责任:
(一)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无合法理由提早收回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的,应当将未履行期限内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费还给乙方,按未履行的合同期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费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非因甲方缘故造成提早收回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的,甲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合同期限到期后,在两边无任何争议前提下,甲方应按规定及时退回履约保证金。
(二)在履行合同期间,乙方假设未按时支付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费,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每超期一天乙方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假设乙方超期缴纳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费达5个工作日或以上的,那么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十条第
(一)项执行。
(三)因甲方缘故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将未履行期限内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费返还乙方,补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四)因乙方缘故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交付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费和履约保证金都不予返还。
(五)乙方的行为违背法律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要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六)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提取乙方因违约行为需支付给的违约金、损失补偿费等费用,乙方必需于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取违约金的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十、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需在合同解除后按要求还原到原状,如无按要求还原到原状,将由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负责还原,经费由乙方承担,并补偿由此发生的损失。
一、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刻上缴市财政国库相应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费,经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催告仍未在规按期限内履行的。
二、乙方违背广告设置治理有关规定被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警告后拒不更正的。
3、乙方故意损毁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4、乙方在规按时限内未取得《莆田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五、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情形的,乙方未在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空缺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将未履行期限内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费及履约金、设施本钱折旧费返还乙方,由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补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金额按昔时度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费总额的30%计算。
一、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无端未按规定提供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给乙方设置户外广告,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二、乙方办理广告设置许可手续需要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无端拒绝提供致使乙方无法利用的。
十一、不能归责于甲、乙两边缘故造本钱合同不能履行,甲方应当将未履行期限内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费和设施本钱折旧费返还给乙方,两边均不承担责任。
十二、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条件成立而终止合同,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由莆田市户外广告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回,乙方的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利用权随即终止。
十三、两边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部份或全数不能履行本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许诺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方法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两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陆份,附件《福建德佳拍卖拍卖会资料(闽德拍第期)》、《拍卖成交通知书》等具有一样法律效劳,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莆田市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各执壹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两边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对本合同有增加或修改,两边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如甲乙两边在未完全执行完毕本合同前,另行签定本项目的其他内容合同,非以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那么新签定的合同与本合同均为独立合同,互不取代,均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如有冲突性条款,那么以时刻较早签约且较早生效的合同为主效劳合同,以此判定冲突性条款的法律说明依据。
本合同自两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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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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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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