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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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5篇》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xx[5篇]》
第一篇: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xx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规范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我国高等学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培养和汇聚拔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联合实验室建设采取三种模式。
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以多学科交叉为基础,形成学科创新集群,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宽领域合作;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形成与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省部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面向地方高校和区域需求,强调联合实验室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服务功能。
第四条联合实验室建设分为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认定三个环节。
培育组建以高校为主进行,立项建设和验收认定环节由教育部组织进行。
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以机构对机构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二是坚持以国际化学术机制和环境为建设重点;三是坚持以汇聚资源和创新机制为保障手段;四是坚持以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五个一流”的目标进行整体建设:
一是支撑形成一流学科,引领新兴、交叉发展方向;二是承担国际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务,持续产出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三是汇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杰出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四是充分利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手段,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五是执行国际化运行机制、人才评聘、学术评价和支撑服务。
第二章组建培育
第六条高校应根据自身整体发展规划,重点遴选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的优势学科,自主寻找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外合作伙伴,有目标、有重点地建设联合实验室,中外双方共同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并共同投入实质性资源进行建设。
第七条中外双方应签订法人间实质性合作协议,明确共建联合实验室的责任义务,并落实各自的依托平台。
中方单位相关学科应是国内优势或特色学科,依托平台应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11引智基地等;外方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世界一流或先进水平,依托平台是相关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院系;中外双方在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并落实稳定的经费投入。
第八条组建培育期间中外双方应密切合作,确保联合实验室实质性运行,组织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推进国际化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促进国际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化交流层次与水平。
第九条中外双方应积极配合,探索实行国际一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机制。
成立国际学术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聘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担任实验室负责人;逐步实行准聘-长聘制和年薪制;注重技术支撑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升支撑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立项建设
第十条按本办法第二章各项要求,实质运行两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的联合实验室,可填写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报告,并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教育部组织专家组对建设申请报告进行立项评审,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立项建设,建设期三年。
专家评审指标体系包括合作协议、组建基础、培育进展、未来3年发展规划等方面情况。
第四章验收认定
第十二条建设期满的联合实验室可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验收认定申请。
验收指标体系包括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运行管理五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教育部对验收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教育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认定,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通过,教育部发文批准,正式开放运行。
第五章管理运行
第十四条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一)落实中外双方有关联合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具体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为联合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视条件成熟向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建设或验收认定。
第十五条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遴选,自主聘任。
第十六条咨询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依托单位组建聘任,负责审议联合实验室的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七条联合实验室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并积极探索人员聘任与评价等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联合实验室应将学科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双方应建立稳定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形成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
第十九条联合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国际科学前沿选择研究课题,组织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持续深入推动协同创新。
第二十条联合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学普及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社会联系和与产业界的合作。
第六章支持方式
第二十一条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发展管理的主体,积极汇聚资源,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为联合实验室建设提供条件和政策保障。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资源,为高校开展联合实验室提供多元化支持,为高校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联合实验室的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联合实验室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
第七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当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对建设发展的指导作用。
定期召开联合实验室咨询会议,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联合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开放运行的联合实验室实行五年一轮的定期评估。
评估主要对联合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联合实验室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研究方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jointinternationalresearchlaboratoryof×××”。
第二篇: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教育部
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技〔xx〕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xx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快推进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培育,推动高校创新体系建设和综合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根据我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的要求,现将《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科技司。
各高校可根据此办法自主推进联合实验室建设,符合认定标准即可向我部申报。
教育部xx年7月14日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规范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我国高等学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培养和汇聚拔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联合实验室建设采取三种模式。
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以多学科交叉为基础,形成学科创新集群,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宽领域合作;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形成与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省部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面向地方高校和区域需求,强调联合实验室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服务功能。
第四条联合实验室建设分为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认定三个环节。
培育组建以高校为主进行,立项建设和验收认定环节由教育部组织进行。
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以机构对机构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二是坚持以国际化学术机制和环境为建设重点;三是坚持以汇聚资源和创新机制为保障手段;四是坚持以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五个一流”的目标进行整体建设:
一是支撑形成一流学科,引领新兴、交叉发展方向;二是承担国际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务,持续产出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三是汇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杰出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四是充分利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手段,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五是执行国际化运行机制、人才评聘、学术评价和支撑服务。
第二章组建培育
第六条高校应根据自身整体发展规划,重点遴选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的优势学科,自主寻找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外合作伙伴,有目标、有重点地建设联合实验室,中外双方共同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并共同投入实质性资源进行建设。
第七条中外双方应签订法人间实质性合作协议,明确共建联合实验室的责任义务,并落实各自的依托平台。
中方单位相关学科应是国内优势或特色学科,依托平台应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11引智基地等;外方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世界一流或先进水平,依托平台是相关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院系;中外双方在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并落实稳定的经费投入。
第八条组建培育期间中外双方应密切合作,确保联合实验室实质性运行,组织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推进国际化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促进国际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化交流层次与水平。
第九条中外双方应积极配合,探索实行国际一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机制。
成立国际学术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聘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担任实验室负责人;逐步实行准聘-长聘制和年薪制;注重技术支撑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升支撑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立项建设
第十条按本办法第二章各项要求,实质运行两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的联合实验室,可填写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报告,并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教育部组织专家组对建设申请报告进行立项评审,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立项建设,建设期三年。
专家评审指标体系包括合作协议、组建基础、培育进展、未来3年发展规划等方面情况。
第四章验收认定
第十二条建设期满的联合实验室可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验收认定申请。
验收指标体系包括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运行管理五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教育部对验收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教育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认定,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通过,教育部发文批准,正式开放运行。
第五章管理运行
第十四条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一)落实中外双方有关联合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具体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为联合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视条件成熟向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建设或验收认定。
第十五条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遴选,自主聘任。
第十六条咨询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依托单位组建聘任,负责审议联合实验室的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七条联合实验室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并积极探索人员聘任与评价等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联合实验室应将学科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双方应建立稳定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形成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
第十九条联合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国际科学前沿选择研究课题,组织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持续深入推动协同创新。
第二十条联合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学普及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社会联系和与产业界的合作。
第六章支持方式
第二十一条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发展管理的主体,积极汇聚资源,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为联合实验室建设提供条件和政策保障。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资源,为高校开展联合实验室提供多元化支持,为高校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联合实验室的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联合实验室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
第七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当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对建设发展的指导作用。
定期召开联合实验室咨询会议,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联合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开放运行的联合实验室实行五年一轮的定期评估。
评估主要对联合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联合实验室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研究方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jointinternationalresearchlaboratoryof×××”。
第三篇:
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教育部以及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是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是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高校重点实验室和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第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六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
方针,面向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创新能力。
其主要目的就是集中力量在我区高校重点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学科优势明显并和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实验室,使之成为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基地,成为我区高校师生从事教学、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成为我区高校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的窗口,为推进科技进步,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科教兴桂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区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和淘汰进行审批。
(四)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九条
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申请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
制定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指导运行
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二)立项后,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落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并提供相应的人财物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自治区教育厅做好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五)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并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
1.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广西高校及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点(含建设),且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符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区域高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
具备承担国家或部区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学缘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群体;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不少于人,并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
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4.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近年来承担过一定数量的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自治区级以上研究项目或课题,并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以及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5.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设备(实验室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6.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及建设配套经费纳入依托单位的年度预算。
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二)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1.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主要面向尚不具备建设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的本科院校立项建设,符合全区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布局,已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2年以上。
2.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或
技术研发,在本领域中具有区内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成部区级研发项目。
3.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较高,有一支结构比较合理,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研究、技术队伍。
4.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实力较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
5.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学校能为实验室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由学校填写《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附件一),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立项。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由自治区教育厅公示,对符合立项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立项,并下达《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九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
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
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
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的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人才培
养密切结合,积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应与科技机制体制创新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应将网络建设、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积极创新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
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内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
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六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期满后,学校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三),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相关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验收专家组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报告,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验收与申报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结合进行,对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
收合格,并可继续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点继续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二十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9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一)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二)身体健康。
(三)聘任当年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岁(院士除外)。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3-5年。
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
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一)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3~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管理制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学术带头人、研究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
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
受聘人员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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