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免税申请范文模板 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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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免税申请
篇一:
饲料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饲料产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近几年,饲料行业的发展迅速,饲料产品产量急速增加,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饲料生产大国。
饲料行业有如此骄人的成绩,税收优惠政策功不可没。
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3%。
(《增值税暂行条例》)[
2、对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X]121号)
运用该政策关键在于能否准确区分免税“饲料”。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X]121号)文件明确了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
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
混合物。
另外,以下产品属于免税“饲料”:
1)骨粉。
(《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
(2)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X]10号))
(3)饲用鱼油。
(《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1X]1395号))
(4)黄粉、白鱼粉和谷朊粉。
(《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206号))
下面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
(1)饲料添加剂。
(2)宠物饲料产品。
(《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X]812号))财软联盟,全(3)金霉素、伏球、黄霉素、阿散酸和奶粉。
(粤国税函[1999]206号)
3、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X]8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饲料作物、利用工业饲料养殖和饲料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7]49号)
减免税备案及审批
一、免征增值税备案
《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X]884号)规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属于备案类管理,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批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1X]129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属于报批类减免。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广东地税局发布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一览表》中列示出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2、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3、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一份,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表;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6、有关资格认定证明文件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6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发[1996]325号)收悉。
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饲料用赖氨酸属增值税应税货物饲料添加剂范畴,从规范和统一税制要求出发,对饲料用赖氨酸不能给
篇二: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一、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哪些是免税的?
哪些又是减税的?
减税的又减多少?
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
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X)的规定。
分类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现阶段
各行业发展状况,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并积极采用了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若干规定。
按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共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
本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再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
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本条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即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有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
因此,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一)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
1.蔬菜的种植。
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2.谷物的种植。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
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梁、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3.薯类的种植。
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种植。
4.油料的种植。
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5.豆类的种植。
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的种植。
6.麻类的种植。
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贮麻、**等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7.糖料的种植。
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种植。
8.水果、坚果的种植。
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
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9.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属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鼓励优惠。
(二)中药材的种植。
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包括:
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
但是不包括:
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猪的饲养从牲畜的饲养中分离出来,本条则将两者合二为一,即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
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如禽蛋等。
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五)林产品的采集。
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
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叶等的采集。
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六)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1.灌溉服务。
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
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
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3.兽医服务。
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
包括:
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
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4.农技推广。
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
5.农机作业和维修。
(七)远洋捕捞。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渔业分为海洋渔业和内陆渔业两大种,其中海洋渔业分为海水养殖和海洋捕捞两种,没有单独列明远洋捕捞。
本条主要考虑到远洋捕捞有利于更好地利用远洋资源,需要大力扶持,故对远洋捕捞给予免税待遇。
二、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一)部分经济作物的种植。
1.花卉的种植。
包括各种鲜花和鲜花蓓蕾的种植。
2.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包括茶、可可、咖啡等饮料作物的种植;茶叶、可可和咖啡等的采集和简单加工,如农场或农户对茶叶的炒制和晾晒等活动。
不包括:
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
3.香料作物的种植。
包括香料叶、香料果、香料籽、香料花等的种植,如留兰香、香茅草、薰衣草、月桂、香子兰、枯茗、茴香、丁香等香料作物的种植。
但是,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
(二)养殖。
1.海水养殖。
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活动。
包括利用海水对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海水动物幼苗的繁殖;紫菜和食用海藻的种植;海洋滩涂的养殖。
2.内陆养殖。
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的养殖。
包括内陆水域的鱼、虾、蟹、贝类等水生动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内陆水域的水生动物幼苗的繁殖。
三、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根据本条的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中,有两类项目是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的:
一是,本条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了全部的农、林、渔业项目,但是本条只是根据国家有关扶持和鼓励政策,从其中挑选一些特别重要的部分给予减税和免税优惠,其他没有挑选列明的项目即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范围。
二是,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也有专门的目录,一般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3、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务院令[1993]
第136号
篇三: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释义】本条关于农、林、枚、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哪些是免税的?
哪些又是减税的?
减税的又减多少?
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
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农、林、枚、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X)的规定。
分类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现阶段各行业发展状况,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并积极采用了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若干规定。
按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共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
本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再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6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本条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即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有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
因此,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一)部分基础性农、林、收、渔业项目。
1.蔬菜的种植。
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2.谷物的种植。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
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3.薯类的种植。
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种植。
4.油料的种植。
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5.豆类的种植。
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的种植。
6.麻类的种植。
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苎麻、大麻等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7.糖料的种植。
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种植。
8.水果、坚果的种植。
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
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9.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属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鼓励优惠。
(二)中药材的种植。
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包括:
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
但是不包括:
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猪的饲养从牲畜的饲养中分离出来,本条则将两者合二为一,即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
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如禽蛋等。
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五)林产品的采集。
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
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
叶等的采集。
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六)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1.灌溉服务。
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
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
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3.兽医服务。
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
包括:
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
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4.农技推广。
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
5.农机作业和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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