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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个人总结
税法个人总结
篇一:
最新税法知识总结
20XX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总结
此活动笔记由热心学员sparkling20XX提供,感谢他对此活动的支持!
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概述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一)税收的内涵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以国家为主体)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社会管理者)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收的外延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这里注意税法的特点和税收特点之间的区别。
)
三、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
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调整范围不同,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收款时;代收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付款时。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
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并非所有的税种都有税目,如企业所得税;但是一些税种的税目就相当复杂,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5.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4.超率累进税率。
6.纳税环节。
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7.纳税期限。
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有三组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8.纳税地点。
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各税种纳税地点的
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
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
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
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概述(了解)
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二)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了解,P13,略)(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熟悉)注意说明中所举的例子。
二、税法的实施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
它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2.同一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二、税法的分类
我国税法分类主要有四种分类方法:
注意分类标准和具体分类的内容。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暂时没有税收基本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和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及特定目的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包括: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
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三个时期共五次重大的税制改革。
1950年1月,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
1958年简化税制改革。
1973年简化税制改革。
1984年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
199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
20XX年以来,现阶段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12字基本原则是: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各税种改革加强和改善民生的税制改革统一税法适用的税制改革
20XX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税收行
篇二:
期末考税法超强总结
增值税关税:
税款=(货款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
其他税:
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不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
增值税法
1.低税率:
13%(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姜,橄榄油,灭菌乳;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烤房设备,杀虫灯,粘虫板)
2.免征:
人工合成牛胚胎,代收费用,会员费,外购对内3.特殊征税:
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集邮生产销售(非邮政部),其他单位发行报刊,过网费3.基本税率:
17%(调制乳,肉桂油,淀粉)
4.零税率:
出口货物5.旧货:
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2%;小规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1.6%:
县级以下电力;建筑用砂土石料;微生物,毒素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非临床人体血液
2.4%:
寄售商品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免税店的免税品
3.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售额=价外费用+全部价款
4.含税收入:
逾期包装物押金(一年以上;啤酒黄酒)+价外费用{(不包括代收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
5.可扣除:
折扣销售(价格折扣),销售折让;不得扣除:
销售折扣,以旧换新(除金银),还本销售
6.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进项税额
1.销售方,海关增值税发票;农产品;运费(7%,除国际货物运输)
2.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3.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4.不得抵扣: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自用消费品(摩托车、汽车、游艇)
5.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7.黄金交易: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应补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征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3%
1.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2.进口货物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消费税法
1.卷烟(甲56%0.003;乙36%0.003;批发环节5%);雪茄烟36%;烟丝30%;白酒20%加0.5元/500克(毫升);黄酒240元/吨;啤酒甲250元/吨;乙220元/吨;其他酒10%;酒精5%;化妆品30%;金银钻石5%;其他珠宝10%;鞭炮15%;成品油元/升(含铅汽油1.4;无铅汽油石脑油溶济油润滑油1;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0.8);汽车轮胎3%;摩托车250ml以下3%以上5%;中轻型商用客车5%;高尔夫球及玩具10%;手表20%;游艇10%;筷子实木地板5%
2.从价定率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4.委托加工计税价格: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5.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6.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
(酒类,小汽车,手表,游艇)
准予扣除税款=买价(期初库存买价+当期购进买价-期末库存买价)×适用税率
7.外购石脑油:
准予扣除税款=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准予扣除税款=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营业税法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
2.计税依据:
①融保险业(融资租赁):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贷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贷款利息
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③销售(:
税法个人总结)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率)÷(1-营业税税率)
④(增值税税额抵免)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⑤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⑥起征点:
按期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3.销售住房不足5年(全额);非普通住房(销售收入-购房价款);普通住房(免征)
4.免征:
国际运输劳务,学校,婚介,殡葬,残疾,养老,艺术,图书馆,宗教,农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1.市区7%;县镇5%;其他或海上1%
2.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税率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征收比率(3%
关税法
1.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原油啤酒胶卷):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录像机照相机):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棉花):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5.计入完税价格:
买方负担的出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买方负担的容器费;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磨具
境外开发费;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所得税法
1.基本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计算。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3.收入总额=销售+劳务+转让财务+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权使用费+捐赠+其他
4.视作销售收入(改变所有权):
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员工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
转让限售股75%(除变更到实际所有人)
5.确认收入:
托收承付办手续;预收款发出商品;安检完毕;手续费代销清单。
6.免税收入:
财政拨款;代收财务资金;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非营利组织收入。
7.扣除:
工资薪金;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的2%);财产保险五险一金;利息费用;借款费用;汇款损失;职工教育费(不超过工资的2.5%);业务招待费(总-销售收入的0.005与60%小);广告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固定资产租赁费;环保资金;劳动保护费;员工福利(不超过工资的14%);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利润总额的12%);转让固资;资产损失;研发费(调减50%)
8.不得扣除:
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金;超出标准的捐赠;未经审核的准备金;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9.免征: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项目;(第1~3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技术转让(不超过500万元)
10.减半(12.5%):
花卉,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内陆养殖;(第4~6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技术转让(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11非居民企业10%;高新技术企业15%(经济特区和浦东1~2年免征,3~5年12.5%);小微企业20%(若应纳税小于6万,税额减半);研发费50%扣除,无形资产150%摊销;创投企业第2年用投资额70%抵扣税额;生产国家规定产品收入减按90%;西部企业%
1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13.居民企业: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境外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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