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施工合同简明示范文本正文ys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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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施工合同简明示范文本正文yss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事宜达成合同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地点:
。
1.3工程承包范围:
。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对应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工程量及发包人认可签证的工程联系单变更为准。
二、合同工期
2.1总工期:
日历日(含法定节假日)。
2.2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2.3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三、设计文件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以下第种方式提供。
3.1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3.2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承包人。
3.3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四、工程质量
4.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工程“零缺陷”投运;工程使用寿命满足设计质量要求。
4.2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经检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检验所需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格暂定为元人民币,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工程结算价格:
5.1固定总价方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格不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而调整。
5.2可调价格方式,工程结算单价根据
规定套算,工程量按照施工图及工程联系单按实结算,其它可调因素如下:
5.2.1。
5.2.2。
5.2.3。
5.3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已充分考虑以下费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3.1承包人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图纸的暂时脱供);
5.3.2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
5.3.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涨价费用;
5.3.4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卸车及保管费;
5.3.5临时设施的设计、搭建、维护、拆除等费用;
5.3.6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3.7其他:
。
六、结算方式
6.1工程结算原则
6.1.1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事项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发包人书面呈报工程价款增加及工期顺延的工程联系单,经发包人签证同意后方能实施,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增加的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
6.1.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超出施工图范围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承包人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6.1.3其他:
。
6.2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6.2.1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价款选择可调价格方式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天内,根据施工图、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工程联系单等编制完成工程价格结算书,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后的天内完成结算审核。
6.2.2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就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或审计,但是若政府有关审计机关或财政等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或财政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依据,并据此据实调整工程价款。
七、工程价款的支付
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第种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7.1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
;
剩余价款:
。
7.2分期支付:
7.2.1本合同签订后天内,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暂定总价款的%,即元人民币。
7.2.2,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暂定总价款的%,即元人民币。
7.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7.2.4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总额5%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待工程保修期到期后清算。
保修期满后的天内,发包人应将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7.3逐月按工程量比例支付:
7.3.1承包人每月日上报本月完成工程量,发包人在次月日前将经其核实的工程量对应价款的%支付给承包人。
7.3.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天内,发包人将工程款付至本合同约定暂定价的%。
7.3.3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7.3.4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总额5%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待工程保修期到期后清算。
保修期满后的天内,发包人应将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不属违约。
八、材料设备供应
8.1发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见附件,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赴交货地点进行验收。
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视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合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验收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2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环保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对所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8.3因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更换、重置而产生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4其他:
。
九、双方派驻代表及监理
9.1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9.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9.3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9.4发包人派驻项目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派驻项目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指令,承包人派驻项目代表应予执行。
9.5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
。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1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项目代表,但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10.1.2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等。
10.1.3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10.1.4督促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环境管理目标,不发生有损发包人形象和荣誉的事件。
有权制止承包人工程建设中违规、违法行为,并按照安全协议约定进行评价考核。
10.1.5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及时支付工程款。
10.1.6负责办理工程的立项和核准及允许工程施工的各项手续。
10.1.7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10.1.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0.1.9负责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
10.1.10负责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
10.1.11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10.1.12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
10.1.13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按时提供施工图纸。
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10.1.14负责提供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及其他实物。
10.1.15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
10.2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2.1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项目代表。
10.2.2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
10.2.3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10.2.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10.2.5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0.2.6在施工期间,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及时排除雨水或污水,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
10.2.7负责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
10.2.8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10.2.9严格进行工程档案管理,坚持工程档案资料与工程同步。
十一、转包及分包
11.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11.2除劳务分包外,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11.3按本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11.4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部分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30%):
十二、工程验收和保修
12.1隐蔽工程验收:
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2.2竣工验收
12.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完成后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份。
发包人应在接到上述资料后的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承包人改进、补充至具备验收条件。
承包人应在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报告后日内组织验收。
12.2.2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12.2.1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2.2.3承包人不履行12.2.1及12.2.2款约定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2.4工程经竣工验收(复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复验)合格后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整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整改后经发包人重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为工程保修期起算日期。
12.2.5因特殊原因致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经发包人同意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12.2.6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12.3保修责任
12.3.1保修期限
本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2.3.1.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12.3.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2.3.1.3供热/供冷工程,为2个供暖/供冷期;
12.3.1.4电气管线、室内外上、下水工程、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及道路工程,为2年;
12.3.1.5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特别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12.3.2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组织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三、保密义务
合同双方及其雇用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尚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数据、计划等资料为对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均I应对此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技术、信息、数据、计划等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或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十四、违约责任
除非不可抗力,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就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承包人计付违约金。
14.2承包人不能按约完成本工程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元人民币违约金;延误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工程暂定总价%的违约金。
14.3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元人民币违约金。
14.4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约定暂定工程总价%的违约金。
14.5任何一方根本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工程暂定总价%的违约金。
14.6任何一方发生本条未约定的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14.6任何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的维权费用由违约方全额承担,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虽有上述约定,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追偿。
十五、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5.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15.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合同双方签署: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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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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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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