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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酒店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大酒店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好,使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财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制度,并结合酒店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酒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和工具,各部门在合理、妥善使用固定资产的同时,应本着高度负责的责任性,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计财部应根据本规定,做好酒店固定资产管理及对各使用部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范围
第三条 企业的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第四条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对有些类别的设备,其中有此规格、品种的单位价值高于2000元、但也有些规格、品种的单位价值低于2000元的,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应将整个类别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如:
电冰箱、电视机、传真机、音响设备、照相机、吸尘器、复印机、打印机、成套的客户家具等。
第六条 有些个别单位价值虽高于规定,但容易损坏、更换频繁、流动性大,应列为低值易耗品,如:
收录机、点钞机、验钞机、成套餐具(包括镀金、镀银成套餐具)、玻璃器皿或瓷器(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高级灯具、用于摆设的高级艺术品除外)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类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指用于营业范围的固定资产,包括营业用房屋和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家具设备、电器及影视设备、文化娱乐设备、其它设备。
(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指用于非营业范围的固定资产,包括职工食堂、浴室等用房和设备。
(三)租出固定资产:
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
指本单位不需用又已报请有关部门或上级批准待处理的固定资产。
(五)未使用固定资产:
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及购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正在改建、扩建中添置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核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
指按规定经有关程序批准封存不用的固定资产。
(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在租赁期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八)土地:
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酒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其计提折旧的核算对象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包括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简易房、建筑物等。
(二)机器设备:
包括供电系统设备,供热系统设备、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通讯设备、洗涤设备、维修设备、厨房用机具设备、电子计算机设备、电梯设备、复印设备、打印设备及其它机器设备等。
(三)交通运输工具:
包括客车、行李车、货车、摩托车及其它运输工具等。
(四)家俱设备:
包括营业和办公用家俱设备、地毯、照明设备等。
(五)电器及影视设备:
包括闭路电视摄放设备,音响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投影放映机、幻灯机、照相机、摄像、录像设备及其它电器设备。
(六)文体娱乐设备:
包括高级乐器、游乐场设备、健身房设备等。
(七)其他设备:
包括工艺品(含2000元以上用于摆设的高级玻璃、瓷器艺术品)、消防监控安全系统设备等。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
(一)购入不需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及交纳的税金(包括契税、耕地占用费、车辆购置税等,下同)等计价。
购入的电脑或电脑系统设备所附带的软件,如果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固定资产价值内;如果单独计价的,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其价值采用直线法推销,推销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工程已全部完成设计内容,并已通过质监验收(下同)。
(三)由建设单位购建交付的固定资产,按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中经审计后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完工的固定资产,应以原来的账面价值加上改扩建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实际支出(减去变价收入)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运输费和安装成本计价。
(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值与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两者中的较底者作为入账价值(含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其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八)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及交纳的税金等计价。
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九)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及交纳的税金等计价。
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十)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及交纳的税金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入账价值:
(1)有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的,按市场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没有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的,按该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就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4、如受赠的固定资产确系无法确认价值的,应做好实物账的登记和实物的管理。
(十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的价格、减去按该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二)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较大结构改动的改造或扩建的,按原价值加上由于改造或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造或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和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
(一)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中。
(二)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包括: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因发行债券而发生的折价或益价的摊销、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
(三)在同时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下列资产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后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中: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指已经发生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利息、折价或益价的摊销、汇兑差额、辅助费用;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四)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确定的具体方法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办。
(五)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由于某些不可预见或管理决策改变等非正常原因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的,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将其计入当期费用,直至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非正常原因中断”是指包括由于劳动纠纷、发生安全事故、改变设计图纸、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而导致的工程中断,不包括为使所见以建的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而发生的中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酒店财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三个会计核算账户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同时还应辅助设置固定资产备查簿用以备查事项的记录。
(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应分级设置总分类账、二级分类账和三级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1、总分类账:
用以总括反映全部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累计折旧、净值、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2、二级分类账:
用以分类反映各大类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累计折旧、净值、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3、三级明细账:
用以明细反映单个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累计折旧、净值、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三级明细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内容:
记账日期、名称、品名、规格、主要附件、年折旧率、年折旧额、月折旧额、残值率、原始价值、累计折旧额、净值、减值准备额等。
4、备查簿:
用以记录固定资产各种日常变化的备查事项。
(三)系统设备的记账:
1、按系统为一个记账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一般应将包括在系统设备内的各件设备、管道、连接物、附件等的名称、品名、规格、价值在账上单独反映清楚。
2、按系统为一个记账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不应包括一并购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单独计价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软件费用等。
3、系统设备中某个部件、设备、附件等需要更新的,对于价值在账上单独反映清楚的,应将换下的旧的作报废处理,把换上的新的价值记入账内;对于价值在账上单独没有反映清楚的,换下的旧的部件、设备、附件的价值可参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或新的物件的采购价估价作账务处理,把换上的新的价值记入账内。
(四)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作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第十一条 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一)房屋和建筑物。
房屋和建筑物不管是否使用,都应计提折旧;
(二)除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其它在用的固定资产;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五)以经营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尚未办理交付使用或竣工决算、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估计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三条 酒店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的年限和净残值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对于接受捐赠新的在用固定资产,应根据同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根据预计尚可使用折限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 对于单价在5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电脑设备,可根据财政规定,在购入后扣除残值后一次性提足折旧。
第十六条 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十七条 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额,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同第二十二条。
(二)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额。
(三)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折旧额时,对以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五)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足折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
如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必须事先经酒店董事会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根据酒店行业的情况和特点,对采用年限平均法的各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规定见附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三)预计残值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事先经酒店有限公司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
各类房屋为5%,其他为3%。
第二十二条 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
年折旧额=
月折旧额=
第六章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二十三条 酒店应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开始计提的时间和计提的方法根据酒店有限公司的统一规定、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方式
(一)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方式是:
根据固定资产品种多、技术性强、分布广等特点,各酒店应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总负责,严格落实各部门、各级责任制,实行“三定”:
即设备定户、保管定人、管理定责,并要做到:
一物、一卡、一号、一账。
(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的具体分工和职责是:
1、财务部门是酒店固定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和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好各部门在固定资产日常中的有关事宜;
(2)负责固定资产价值和折旧的核算;
(3)每年与固定资产的实物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账、卡、物进行核对,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
(4)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报废做好审核和把关工作;
2、工程设备部门是酒店固定资产的实物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等各项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以及计划的实施;
(2)负责固定资产分类编号,建立电脑资料档案,建立台账和卡片,粘贴及技术资料档案保管工作,并负责指导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3)办理固定资产购建、安装、验收、转移、调拨、报废的各项工作和手续;
(4)制定机器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的岗位责任和维护保养制度,并定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保证安全生产;
(5)会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定期进行盘点。
3、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卡片;设立一房一卡的酒店客房,应将卡中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物料布件、其他用品分列清楚,便于核对和检查。
(2)负责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落实班组和个人清洁保养责任;
(3)定期与财务部、工程部核对账卡,会同工程设备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盘点。
(三)其它注意事项:
1、固定资产应由酒店计财部、工程部和使用部门定期进行盘点,每年至少实地盘点一次,以保证账、卡、物相一致。
对于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和采取措施,并及时进行会计和其它方面的处理。
2、租入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一样管理。
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定期检查,并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3、对于系统设备中可单机使用的设备,应当由工程部和使用部门实行定点跟踪管理,防止与其它相同设备混淆。
4、酒店在对营业场所进行改造时,拆除或转移了原有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做好记录或办理好相应的手续,使得账、卡、物三相符。
5、酒店对外出租、合作和承包场地时,应当将有关场地、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另行清点和登记,并把清册作为合同的附件。
在项目开始时的装修中、或在合同期中、或在项目企业撤走中,如发生项目企业把原有固定资产拆除、损坏等情况,酒店应当按合同规定追究对方的责任,并办理各项有关手续。
合作或承包方在撤离时留下的部分设备等,酒店及时入账并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手续
(一)固定资产购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由酒店工程设备部统一负责。
2、根据酒店有限公司批准的年度立项计划或经有限公司批准的预算外购置申请,由酒店工程设备部会同财务、使用部门做好技术经济的可行性研究和货比三家的市场调查,填写固定资产申购比价表报酒店有限公司批准确认后再予以购买。
3、对于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购入后,酒店工程部应将发票、合同(如签订合同的亦应提供)、酒店付款审批单、申购比价表、验收单等交酒店有限公司审核、付款、制证。
酒店财务部、工程部、使用部门应根据验收单和付款凭证分别登记账户和卡片,粘贴标牌。
4、对于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购入后,酒店工程部应根据各项规定完成安装工程,再将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验收证明,并按照上述第3点规定一并办好有关事项。
5、对于国外购置的固定资产,要由工程部、使用部门和报关员共同验收,并及时与财务部联系,在发票尚未到达前,先按合同价登记账户和卡片,粘贴标牌,购入后暂时不用或寄放在其它地方的还应办理入库手续。
在正式发票、税单、银行回单手续费等单据到齐后,按上述第3点规定办好有关事项。
(二)自行建造或建设单位转来的固定资产,在经有关程序批准后,应根据基建竣工结算、审计、验收证明和付款凭证,由酒店财务部、工程部、使用部门分别登记账户和卡片,粘贴标牌。
(三)投资者投入、无偿调入、融资租入、抵债取得、非货币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在经有关程序后,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评估报告、有关费用的付款凭证等文件证明,由酒店财务部、工程部、使用部门分别登记账户和卡片,粘贴标牌。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根据有关估价证明、有关费用的付款凭证,以及捐赠方的捐赠证明或文件或酒店制作的情况说明,由酒店财务部、工程部、使用部门分别登记账户和卡片,粘贴标牌,并报酒店有限公司备案。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酒店财务部、工程部写明情况报酒店总经理审批后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并由酒店财务部、工程部、使用部门分别登记账户和卡片,粘贴标牌,并报酒店有限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手续
(一)如需发生固定资产对外出售、投资、调拨、出借、抵押、交易、抵债、捐赠等上述行为的,应由酒店事先报酒店有限公司批准,并取得一切完整、合法的凭证、文件,办理好所有手续,由酒店财务部、工程部、使用部门分别登记账户和卡片。
(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严格审批,单项净值在2千元以下的,由酒店总经理审批,并报酒店有限公司备案;单项净值在2千元以上(含1万元)的,需报酒店有限公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手续
固定资产在企业内部转移,必须由工程部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见附表二),转入、转出部门及工程部分别作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固定资产报废应由酒店工程部、财务部、使用部门共同作出鉴定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见附表三)报酒店总经理审批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于已达规定使用年限、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报酒店总经理批准。
2、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审批,单项净值在2千元(含2千元)以下的,报酒店总经理批准;超过2千元的,报酒店有限公司审批;
(二)对于已到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但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应办理报废手续,只有达到确实无法使用状态的才能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编号
(一)为了便于管理,财务部、工程部和使用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号。
对于因财务和设备专业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编号,酒店应另外采用内部调整的方法予以统一。
(二)固定资产的编号采用分级号码制,采用以英文字母和数字相结合的形式:
一级用英文大写字母表示,反映资产大类;二至四级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二级反映大类中的资产小类,三级反映大类中的细目分类(即资产名称),四级反映资产顺序号(由各酒店自定)。
各级编号详见附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标牌
(一)为了便于账卡物的核对和日常检查、维修等管理,毎件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都必须粘贴标牌。
标牌上要注明本件固定资产的编号和名称。
(二)固定资产标牌应粘贴在固定资产物体上易观察、检查的地方。
有的因为外观原因的,可粘贴在固定资产物体上不明显处,如侧、背部,但仍能进行观察的地方。
(三)固定资产标牌一般应用金属材料制作。
对于不能粘贴金属标牌的,可以粘贴其它不易腐蚀、损坏材料制作的标牌。
(四)工程部和使用部门应当经常对固定资产标牌进行检查,如有脱落、字迹模糊、损坏等情况发生,应及时补贴或更换。
(五)对于已报废未搬移的固定资产,要在原标牌上另作记号,便于区别。
第三十二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酒店应设立报废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处理小组,由工程部负责,由财务、审计、行政等部门人员参加。
(二)酒店应当建立报废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处理的有关制度,包括报废固定资产废旧物资的移交、入库、保管、定价、核价、合约、收现等有关操作程序、内容和职责,制度要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要实行授权审批制和内部审计制。
(三)对报废固定资产废旧物资进行出售处理时,酒店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处理小组应选择二家以上收购单位进行比价,报经酒店有限公司审批后执行。
(四)凡单项残值在2千元以上、批量残值总数在2万元以上(均含本数)的大宗固定资产废旧物资的出售处理,应签定出售合同。
出售合同的洽谈由酒店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处理小组为主、酒店有限公司参与。
所订合同经酒店有限公司审核确认后由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处理小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财政部门、酒店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和财政部门、酒店有限公司规定办。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酒店计财部负责解释。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表一
编号 类别名称
包括内容
折旧年限
A、房屋及建筑物
1、营业用房
(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30
(2)砖木结构房屋
20
2、非营业用房
(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45
(2)砖木结构房屋
35
3、简易房
5
4、建筑物
水塔、蓄水池、水井、油库、油罐、园林、停车场、围墙、室外游泳池、网球场、高尔夫球场
15
B、机器设备
1、供电系统设备
变压器、开关柜、发电机、充电机等
15
2、供热系统设备
锅炉、烤炉、管道等
15
3、中央空调系统设备
制冷机(组)、冷却塔等
10
4、通讯设备
程控电话、无线电话、传真机、对讲机等
8
5、洗涤设备
洗衣机、干湿洗机、烘干机、烫平机等
5
6、维修设备
各种机床、电焊机、万能测试台等
10
7、厨房用机具设备
冰箱、冷柜、洗碗机、饺子机、合面机、烤炉箱
5
8、电子计算机设备
各种电脑及服务器、电脑收款机、电子门锁等
5
9、电梯设备
10
10、相片冲印设备
8
11、复印打字设备
5
12、其它机器设备
10
C、交通运输工具
1、客车
(1)大型客车(33座以上)
行驶公里30万
8
(2)中型客车(33座以下)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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