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专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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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专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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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专柜合同
供应编号:
供应名称:
联系电话:
所属类别:
****
联营商合同书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联营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以下凡有可选项,均以“”中打“√”者为准
第一条使用场地及用途
1、甲方同意提供拥有租赁经营权的场地,以有偿使用形式交由乙方设立 独立经营专柜/ 独立经营商铺,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的经营项目为:
。
乙方若需变更经营项目,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乙方自行办理本项目正常营业所必须的执业证照、税务登记证、相关许可证及代理品牌的授权委托等必备证件和手续、以及各项税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条场地位置
1、使用场地位置:
位于超市楼。
2、场地面积:
建筑面积/实用面积约/平方米(面积以附图所示为准)。
3、独立专柜所使用之场地位置,甲方基于统一管理或营运需要,有权调整乙方所设专柜位置,甲方对乙方专柜位置调整时,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配合和服从;乙方如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权视情况提前解除合同而不以违约论处。
4、独立经营商铺所使用之场地位置,可视甲方总体配套经营需要或乙方经营状况进行调整,乙方应对甲方的整体经营方案予以配合,具体调整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场地,甲方有权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对乙方超出部份收取违约金。
第三条场地使用期限
1、场地使用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共年个月;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拖欠场地使用费及各项费用等违约行为记录,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2、独立经营专柜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且甲方无异议的,在未签订新合同前,本合同继续生效。
3、独立经营商铺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约,应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续约,否则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即告终止。
4、合同期间,乙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于60天前书面向甲方提出撤场申请,经与甲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提前撤场手续并解除合同。
若乙方单方面提前撤柜,则乙方在经营场内所遗留物品及装修归甲方所有及处置,除此之外,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之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甲方可获得的利益),其计算方法如下:
赔偿金 = 乙方撤柜前三个月每日平均营业额(低于保底的,按年月均销售保底标准计)*抽成率 * 自乙方实际撤场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天数 + 管理费
5、乙方每月的销售平效(平效 = 月销售额 ÷ 场地面积)在同业种排名后三名,甲方有权变动乙方专柜的位置或面积,或者解除本合同。
当甲方变动乙方的位置或面积时,乙方同意并予以接受,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
第四条场地使用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1、双方约定按以下:
A纯租赁、B纯扣点、C租金+扣点、D保底扣点、E级别费率扣点的方式合作(以打√选定为准):
A、纯租赁: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B、纯扣点:
乙方按每月营业额的%支付给甲方。
C、租金+扣点:
乙方除每个月支付固定的场地使用费元(大写:
元整)外,另
于营业额中抽取%支付给甲方。
D、保底扣点:
1)乙方按月保底销售额为¥ 元(大写元整)的%上缴甲方(备注:
按个月统一结算);
2)如果乙方月销售额小于或等于保底销售额时,乙方按月保底额的%上缴甲方;
3)如果月销售额超过保底销售额,则超过部分按%上缴甲方。
E、级别费率扣点:
根据乙方实际营业额,乙方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不同比例之费用:
营业额范围
乙方支付比率
元到元
%
元到元
%
元到元
%
元到元
%
元到元
%
2、双方约定的前三个月最低营业额每月元(大写:
元整)。
后期保底营业额为前三个月的均值,当乙方无法达到最低营业额时,甲方有权变动乙方位置或面积直至解除合同,乙方对此予以接受,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
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进场服务费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4、乙方于本合同签定时,应缴付元(大写:
元整)予甲方,作为保广告宣传费。
5、综合管理费:
甲方为乙方提供正常营业所必须的综合配套服务(包括公用水电费、空调、卫生、保安、清洁、收银等),并按每月元(大写:
元整)计算收取乙方综合管理费。
如后期超市方收取或增加垃圾桶的费用,乙方得自行承担。
6、水电计收方式费:
公用水电由商场统一提供,自用水电由乙方自行承担,缴费方式为:
A、甲方代收代缴,乙方支付固定费用每月元(大写元整)给甲方。
B、安装独立水表电表,水费电费由乙方自行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
C、安装独立水表电表,水费电费由甲方代收代缴,收费标准按供水供电部门的标准执行。
7、乙方可有偿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物价卡、制服、购物袋、物价纸等。
8、与乙方经营直接相关的环保、卫生、专营费用等,以及其它不可预见费用,如实际发生时,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五条营收处理及费用结算
1、收银规定:
A、乙方自行收取营业款。
1)乙方自行收取营业款。
2)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场地使用费及其它各项应缴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应缴费用总金额的3%收取乙方滞纳金,逾期七日仍未交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B、甲方代乙方收取营业款:
1)乙方销售款由甲方统一收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收取。
若甲方发现乙方自行收银,甲方有权按其所收金额的10倍对乙方处以违约金,此款项从营业结算款中扣除。
2)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柜面帐目和实物往来由乙方全责管理,甲方代收之乙方营业款,由甲方按月结天为结算期,向乙方返还营业款。
3)甲方应于次月10日至20日之间返还乙方营业款。
乙方应于每期结算前5天与甲方对帐,凭与结算金额相符的收款收据票据,于指定日期内凭正式备案之印签领取营业款;每期结算时,甲方直接从代收营业款中扣除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付费用后,返还代收代存营业款给乙方。
如遇对帐发生错误,乙方可于次月10日~20日到甲方财务对帐(遇节假日顺延)。
经双方确认后,在下月结帐时予以更正。
4)乙方营业所涉包括增值税在内的一切税收由乙方自行负担。
包括商品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责任、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自用的水、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收费标准按供水、供电部门的标准执行。
2、结算方式:
甲方代收营业款的,乙方按以下方式办理结算:
(选中的划“√”,未选的或全选的为选A项)
A、结算时乙方须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若乙方不能开具此种发票,甲方有权按其实际销售额扣除17%的税额并以普通发票结算;
B、结算时乙方提供普通发票,乙方按实际销售额增加6%上缴给甲方办理结算。
3、甲方在与乙方结算代收之营业款时,扣除乙方当月应缴费用,若乙方营业款不足抵扣当月费用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三日内以现金形式补交。
如乙方逾期未缴清的,甲方有权按每逾期一天收取乙方所欠金额的3%作为滞纳金。
如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十日内仍未交清所欠费用,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或专柜,甲方对乙方场内的物品有留置权利,必要时可以留置乙方物品抵还欠款,乙方不得有异议。
4、乙方负责承担顾客购买乙方商品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银行卡手续费。
5、甲方因联合促销发行的购物卡、券等,除有特别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甲方按消费金额的%向乙方收取手续费;乙方如需要甲方协助开立销售发票,甲方按发票金额的%向乙方收取税金;后期所产生,超市方所收取,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开业2个月后,从营业额扣除。
2、履约保证金于合同期满或甲方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经甲乙双方结清及支付完毕全部应缴款项,且乙方完成撤场之后,若无其它抵扣事宜,由甲方无息归还乙方。
合同期间,如乙方违约则由甲方没收定金,如甲方违约的则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有发生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违约责任,以至损害甲方利益,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及要求赔偿,并从应返还给乙方的营业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欠交及赔偿费用,如该部分不足以扣缴及抵扣此类费用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乙方补齐履约保证金方可继续经营,并履约保证金不足扣缴或抵扣其它费用的,乙方必须在三日内补足差额并补交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继续经营,否则,视乙方违约,合同自动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场地交付条件及使用要求
1、甲方提供符合商场总体规划装修标准的基本配置。
2、如乙方因特殊需要对交付条件有额外要求时,由双方另行商议交付条件并计算有关费用分摊。
3、本合同所指之使用场地,仅可用于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从事非法活动。
4、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提交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包括:
平面图、效果图)交甲方审定批准,以保持总体装修格调的协调,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进行装修工作,否则,视乙方违约,本合同自动失效。
经甲方确认的装修,由乙方按规定进行施工,全部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合同期内乙方对使用场地内的任何装修、设施变更或调整,均须经甲方书面签认方可施工;任何未经签认的装修,均视为违约,对此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0元以上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改正。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治安、消防、卫生、《商标法》、《反不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工商税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追究乙方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
2、甲方有权制定和颁行《商场管理条例》以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异议,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与第三方发生的经济或民事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由此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负责商场的营运管理和对外公共关系,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状况,包括经营范围、商品、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全权处理因乙方责任而招致的质量或服务投诉,乙方同时必须全额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相应责任。
5、甲方有义务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场地配置和公共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环境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维修等配套服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标的经营场地的使用权,但无所有权,无权将场地分租、分包、转让予第三方,或用作任何第三方债权债务抵押、信誉借贷、担保等。
2、乙方在合同规定经营范围内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并自负盈亏;同时自行负责雇员招募、培训、管理、薪资、劳动保险,自行配置经营工具、设备、设施、用品及备品,负担专柜营运所发生的一切营销费用;乙方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3、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工商行政、税务、卫生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以及正常营业所必须的执业证照、专营许可证照。
4、乙方有责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守法经营,保证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5、政府规定的质量及卫生标准,自觉接受甲方和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并对其经营场地内的一切经营行为负全部责任。
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提供商品售后服务,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投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和商品质量责任等。
7、乙方有义务执行甲方颁订的各项商场管理规章制度,并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而不得异议。
8、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商场的防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其专柜的防火、防盗、钱财和货物保管等负有直接责任,因管理不善而引致的一切财物失窃、毁损、灭失,概由乙方自负,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9、遇有顾客投诉,处理结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甲、乙双方意见不能统一,以乙方意见为准。
如果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其他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对乙方进入场地的假冒伪劣商品,甲方有权予以没收,将该商品交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其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如因此对顾客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遇顾客投诉,必须接受甲方裁决处理。
第九条商场管理规定
1、甲方为维护双方利益和商场正常运作而颁订的《商场管理规定》及其相关制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已就商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定向乙方充分解释清楚,乙方亦已对甲方颁订的相关制度、规定知晓其内容和释义,如有违反,按违约处理。
2、乙方负责营业所需的日常进货及货款支付,但乙方不得冒用甲方名义进货或信誉借贷、抵押、赊帐等,否则按违约处理。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客户私下交易以侵害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应得收益,不得违反税法规定偷逃应交税项,如有违反,按违约处理。
4、乙方须遵守甲方规定的统一营业时间,配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
5、乙方自派驻场人员人,驻场人员入场前凭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学历证明、担保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到甲方人资部办理入场手续后方可上岗工作,并遵守甲方颁订的各项人事及服务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处罚或通知限期撤换。
6、商品零售价格由乙方确定。
但所定售价不得高于在本店所处商圈其他任何同类市场的零售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10倍对乙方处以违约金。
价格调整或打折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甲方主管部门,经甲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乙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私下议价,私下打折和场外交易,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场地。
7、甲方实行各种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参加并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
乙方经营中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帖及使用应按照甲方商场的有关规定进行。
8、乙方需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无故停业。
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而自行停业达半天的(含半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处以10000元以上的违约金,擅自停业超过半天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经营的场地,所收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9、乙方内部装修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并在规定装修期限内完成。
如乙方不按甲方规定时间装修,对商场整体营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乙方严重违约,每拖延一天甲方可收取乙方3000元的违约金,拖延超过七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定金及履约保证金。
第一十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场地,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乙方认为无履行合同之必要,甲方应无息返还乙方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期限及场地使用费、各项费用计收起始日期据实顺延。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或利用经营场地从事非法活动,视乙方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承担由此引起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害。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将经营场地转租、转交、分包给非合同当事人经营或与其它人合作经营,甲方除即时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外,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五倍于场地使用费及专柜管理费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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