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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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
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xx办发〔201x〕xx号)、《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xx府办函〔201x〕xx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资源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打造贵阳发展升级版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责任下沉、无缝对接”的原则,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和监管手段现代化,坚持全员参与,服务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全面覆盖、层层履职,发现及时、处置迅速,上下联动、责任到人”的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做到“管理无死角、落实无盲区、监督无空白”,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市、责任到人、监管到位、执法规范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市、区(县、市)、乡(镇、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1.一级网格:
以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总负责人,统一指挥、监督和调配全市网格化体系。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作为环境监管职责网格化区域责任人,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市直有关部门为责任单元,负责各自工作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承担具体责任人责任。
市级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把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作为市本级网格监督管理的重点,适时开展巡查。
2.二级网格:
全市按行政区划共划分14个二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监督辖区内相关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开展好环境保护各项行动,协调处置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应根据辖区内企业污染排放现状,建立县级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把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作为县本级网格监督管理的重点,适时开展巡查。
3.三级网格:
以乡(镇、社区)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社区服务中心主任为三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辖区内企业均有乡镇(社区)干部具体负责,承担具体责任人责任。
(二)网格内容。
1.坚持“两个全面覆盖”。
即全面覆盖辖区内的所有监管对象和全面覆盖环境监察的所有工作职责。
2.实行“五定”机制。
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
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职责清晰、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并进行公开公示。
3.建立责任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层级责任制,将区域企业日常监管责任分级落实到岗到人;各级网格(市与县、县与乡、乡与村)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4.巡查报告制。
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5.建立监督机制。
要采取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各方通过“12369”环保热线和微信平台举报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组织各界代表对网格化环保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形成全社会参与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
责任主体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议。
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本级网格内责任单元(市直部门)履职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负责协调由多个部门才能完成的统一行动。
责任单元(市直部门)职责,负责向其他责任单元适时移交应由其负责的污染源信息及处理建议。
负责向责任主体汇报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并向其提出应由各个部门联合进行执法的意见建议。
二级网格:
责任主体为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发现、制止并上报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违法信息,完成一级网格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和责任单元(市直部门)安排或应协助完成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负责监督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乡、镇、社区)和本级网格内责任单元履职情况,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本级责任单元职责,主要是完成本级责任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并收集下一级网格报送的信息,形成具体意见上报上级。
三级网格:
责任主体为乡(镇、社区),主要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巡查,发现、制止并上报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违法信息,完成上级网格责任主体交办的任务。
本级责任单元(村街、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乡镇包村干部,环保监督员,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片执法人员)职责:
作为三级网格所负责辖区的第一责任人,第一时间接受本级责任主体信息,两小时内梳理、汇总、上报上级,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
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
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布网格化各级网格长、联络员、监督员联系方式,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社会环保公益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明确职责,畅通信息渠道。
(五)网格运行。
1.巡查。
网格责任人员、专(兼)职环保员和环保信息员要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单位、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等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或所属片区环保部门报告。
2.查处。
一、二级网格责任机构及有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及时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级网格管辖的,要及时移送移交,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受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联合调查的,由相应网格责任机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
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单位和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
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媒体等依据职能对环境监管情况开展法治、民主、纪律、舆论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监管体系的运行。
四、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
1.市人民政府:
对全市的环境质量、河流出境断面、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重点污染源监控管理以及各项污染防治目标和环境信访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责任制及考核制度;配备人员,投入资金,确保网格监管正常运行。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分析全市重点环境问题,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负责对下级网格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委托市生态文明委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对下级网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2.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的环境工作负总责。
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建立标准明确、责任细化、考核公平、奖罚分明的管理体系;带领所属网格有关部门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做好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参与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协助一级网格对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做好有关环境污染和纠纷的调解工作;汇报、上报本网格单位网格化管理工作进度情况。
统筹各部门力量,牵头解决辖区内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和自查发现的各类环境保护信访问题。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
建立环境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各种环境污染事故。
3.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
乡(镇、社区)主要领导在所属区(市、县)的指导下开展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对本级环境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
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染源摸底排查,建立全面准确的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坑塘沟渠污染、垃圾乱堆乱放等监管工作;参与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协助上级网格做好本辖区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发动村民、企事业单位,营造人人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部门职责。
市法院:
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需要下达法律意见书;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情况紧急的,根据行政机关申请依法及时向被申请人下达“司法诉前禁止令”;对于接处的公众投诉,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息并移送资料,监督行政机关及时核查并反馈查处情况;积极执行司法联动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
市检察院:
依法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适时引导侦查;根据司法联动成员单位的提请,提供相关司法支持,参加联合执法检查,参与重大案件研究;查办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与相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案件执行“两个必查”:
一查与案件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与犯罪行为,二查执法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不作为或者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采取约谈、督促令等方式实施预警;执行联动工作有关制度和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落实执行。
市委组织部:
负责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选配环保业务骨干充实环保队伍;负责政府领导班子落实环境保护及其生态建设政绩考核,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审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规划定位的项目不予备案(审批、核准)。
市教育局:
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指导各园区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督促各地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市公安局:
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和抽检工作,严格移动污染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落实黄标车禁行措施,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生暴力抗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立即处置,开展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各司法联动成员单位移送的案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破坏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应当及时与相关联动单位沟通;对执法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认真执行。
市督办督查局:
负责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办督查;负责将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市司法局: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原则指导相关单位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生态文明法制意识,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案件评估体系的建立,大力支持律师参与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受聘担任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专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做好生态文明公证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环保部门业务人员的选配,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
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惩处。
市生态文明委: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与市公安局建立黄标车淘汰工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联合监管,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达到行政拘留条件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实施污染源分类管理,完善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对未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的企业,移交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
市规划局:
负责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质量,严格规划环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
负责审批报建的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并监管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
负责建筑行业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委:
负责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许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加强农村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
市农委:
负责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农业生产科学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大力推广新型农机具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废旧农膜处理工作,协助市生态文明委对农村焚烧农作物秸秆进行监管。
协助市生态文明委对畜禽养殖企业做好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指导养殖业做好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
负责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制定和完善水产养殖规划并监督实施。
市水务管理局:
负责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有关规划,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管辖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进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面的监管。
负责对河道设施的维护和改扩建工程的组织和管理;指导和管理城市供水;指导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指导管辖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配合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加强对入河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协同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和保护工作,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对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市商务局:
负责监督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省、市要求进行机动车燃油油品质量升级工作,同时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确保油品质量稳定和市场供应。
负责监督加油站及储油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监督全市各医院、乡镇卫生院、个体医疗机构科学处理医疗废物,凡具备条件的应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
市审计局:
负责开展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的审计。
市城管局:
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负责对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改扩建工程的组织和管理;推进城乡垃圾收运管理,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市安监局:
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对违法生产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工商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质监局:
负责严厉打击企业制假售假行为,依法取缔燃煤锅炉、小炼油等违法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对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接到协助执行文书后,依法对企业产品的标准、计量、质量进行查处。
市法制局:
负责对执法联动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合执法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市政府金融办:
负责会同人行、市银监局指导金融机构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诚信信贷管理,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管,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研究制定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方面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对污染违法等不符合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单位,不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单位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强化税收征管及税务稽查、进行纳税评估、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通过税收的市场杠杆作用,强化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推动“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的落实。
贵阳供电局:
负责供电管辖范围环境违法企业用电管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彻底丧失生产能力。
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对违规向环保违法企业供电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
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三)企事业单位责任。
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
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4.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
五、实施步骤
(一)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1月底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完成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明确各级网格的责任人、工作职责等,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向社会公开,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调整完善阶段(2016年2月29日—2016年6月15日)。
各级政府根据实施方案,开展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建立污染源监管信息,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在2016年6月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网格化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抄送市生态文明委。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7月起)。
全市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正式运行。
各级政府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及市督办督查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农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政府金融办、贵阳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贵阳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文明委,负责环境保护网格监管日常工作的开展、督促和指导。
(二)落实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完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
建立环保监管档案资料,逐步建立完善“数字网格化”环保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
(三)健全工作制度。
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制定工作流程,明确有关部门在网格化环保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保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保监管效能。
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强化责任追究。
各级网格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及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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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 工作 网格 监管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