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章程.docx
- 文档编号:2928404
- 上传时间:2022-11-16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0.06KB
养老院章程.docx
《养老院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养老院章程.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养老院章程
老年公寓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开办、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及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养员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
视养员如父母,替天下儿女尽孝。
为60周岁以上介助老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三无”老人(无法定的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是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及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收养。
(三)为社会托管老人及自愿接受养老服务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四)参与社会急难救助、参与自然灾害救助。
(五)参与医疗救助、捐助医疗设备或医疗研究。
(六)举办或捐助各类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扶助孤儿残障、扶助失学儿童、扶助孤寡老、奖励优秀清贫学生。
(七)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办理的事项。
(八)其他有关慈善事业、公益事业之捐助或举办事项。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为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老人提供托管、养老、和护理服务;
(二)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实体,从事养老、护理方面的微利经营活动(收益用于扩大养老院规模,不得分配);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外进行慈善活动。
(四)开展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养老及慈善活动。
第七条本单位开办者:
。
本单位开办者具有下列职责权利:
(一)聘选理事、监事人员,组建首届理事会、监事会。
(二)对理事、监事等人员进行监督。
理事、监事或本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挪用、侵占、分配本单位资产的;对于开办者或主管机关开展的审计工作不接受、不配合的;以及有违反本单位章程及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或损害会员及其他养员的利益,开办者可自行对其予以罢免或改任,亦可授权或申请人民政府及主管机关对其予以罢免或改任。
(三)对理事会进行监督。
开办者有权主持理事会会议,审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各项决议。
(四)经理事会形成的普通决议,开办者有一票否决权,经开办者否决的普通决议,不得再次提交或变相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
理事会形成的特别决议,经开办者否决的,再次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时,须经到会理事全体表决通过,并且经过开办者同意方可成立。
(五)对本单位提出运作方案、发展方针等指导性意见。
(六)提议修改章程。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查阅本单位财务资料。
(八)对本单位的自身运作及对外公益事业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直接责任人问责。
(九)开办者的继承人,或指定的委托人或继承人,有权行使上述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单位初始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本单位首批捐赠者为:
经开办者授权,本章程所载的首批捐赠者,亦享有本章程第七条所载的职责权利。
第九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本单位一切收益不作任何捐赠人利益分配,亦不得用于任何管理者的正常工资报酬外的分配。
全部循环投入本章程规定的本单位或社会公益事业范围内。
否则开办者或其授权人有权立即行使本章程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职务,并追回其不当所得。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本单位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单位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单位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单位的意愿并自愿申请。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并多数同意。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本单位提供的服务;
(二)对本单位的管理或服务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单位的决议;
(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事先约定的费用费;
(四)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解除养员关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十七条为保障本单位公益事业的正常顺利开展和长远发展,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和监事,负责本单位的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由(单数)名人员组成。
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由开办人、或其委托人、推荐人组成。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报开办者和监事会同意下,修改章程;
(二)决定业务活动计划、经营发展;
(三)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策扩大投资项目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解散方案;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成员和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管理负责人;
(七)选举下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八)报开办者同意后,罢免、增补理事、改选及罢免理事长;
(九)负责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制定相关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二)审定实施对外社会公益项目和扶助奖励个例。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开办人或理事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一)开办者提议时;
(二)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特别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通过,经开办者和监事会批准,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超过人民币元的对外慈善、捐赠行为;
(三)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议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向举办者及主要捐赠者提议理事会增补、罢免理事、监事人员;
(四)任免单位经营负责经理人员;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理事长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一届法定代表人由开办者委托谢鹏担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设立监事2名,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单位必须有一名监事由本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名其在职人员担任。
以保障对理事会执行章程良好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事人员应当监督理事会,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保障公益慈善事业的正常顺利进行。
监事人员发现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有违反章程法规,损害单位利益的,要求其予以纠正,或要求开办者、主管部门罢免或改任理事。
必要时监事人员可通过法律途径保障本单位严格遵守章程规则。
(二)检查审计本单位财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开办者、开办者委托人
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一切资产均用于本单位自身运营、改善本单位活动条件、服务社会公益事业。
本单位一切收益不作任何投资,亦不向开办人、捐赠人等任何对象作利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在老年公寓经营的任何时候,理事会及其他人员任何时候不得用老年公寓物业及资金等资产对外押抵、担保,亦不得转让、买卖及变相处置老年公寓的一切资产。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每年的净收益,其中80%以上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时候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每年净收益的部份用于支持社会传统文化教育、实施救济扶贫和其它公益事业。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拟对外进行慈善公益活动的,该等项目应于每年12月由各理事呈报提议、提交相关资料,经过理事会会议审议,并按本章程规定的议事程序,作出特别决议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经开办人、理事长,1/3以上理事提出的,可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进行审议。
本单位章程修改议案须经理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行使表决通过的,方可报经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自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开办人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动议应当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31日由开办者及首批捐赠人表决全体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养老院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