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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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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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材料
案由:
沈飞故意杀人
基本案情:
沈飞〔男,1970年出生〕系XX省XX市XX区远望乡红星村农民。
20XX7月25日,沈飞为躲避债务,与妻子汪海霞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生活在一起。
20XX1月1日18时许,沈飞从工地干完活回到家中,见汪海霞在玩电脑,没有为其做饭,便与汪发生争吵。
在争吵中,汪海霞称知道沈飞与司某〔沈飞的情人〕之间男女关系的事,并要把此事告诉沈飞的父母。
沈飞恼羞成怒一气之下产生杀人之念,遂用铁棍击打汪海霞头面部,致其右眼睑脱落,又用手从后面捂住汪海霞的口鼻,致汪窒息倒地;沈飞恐其不死,用绳子在汪的脖子上缠了四圈,并用力勒。
在确认汪死亡后,将汪的尸体藏匿在自家西屋北侧的立柜内。
随后,沈飞对外散布汪海霞与网友私奔的虚假信息,并到派出所报案。
由于一直未想好如何处理汪的尸体,所以尸体始终放在衣柜里,直到得知其儿子即将回家,害怕杀害汪海霞的事情败露,于20XX1月10日谎称在家中翻找户口本,在衣柜里发现汪的尸体,而后报案。
起初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拒不认罪,后承认了杀害汪海霞的犯罪事实。
一、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与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宣哗、哄闹以与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与辩护人
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沈飞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书记员就座〕
二、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敲击法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飞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请法警提被告人沈飞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沈飞到被告入席〕。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XX?
[沈飞]我叫沈飞。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沈飞]1970年2月5日
[审判长]民族
[沈飞]汉族。
[审判长]捕前住址?
[沈飞]XX省XX市XX区远望乡红星村五组。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的?
[沈飞]20XX1月13日因杀人被刑事拘留的。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沈飞]20XX2月9日。
[审判长]被告人沈飞,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是在开庭十日前收到?
[沈飞]是。
[审判长]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XX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飞故意杀人一案。
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XXX出庭支持公诉;由XX省XXX律师事务所XX、XX两位律师为被告人沈飞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沈飞]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沈飞,你是否申请回避?
[沈飞]不申请。
[审判长]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供?
[沈飞]有,由我的律师代我出示。
[审判长]现在开庭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三、法庭调查阶段
〔一〕宣读起诉书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绥检刑诉(2013)25号
XX市XX区远望乡红星村农民,住该村。
20XX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
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飞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3月7日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院受理后,于20XX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4月2日将此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于同年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飞与汪海霞〔被害人,女,40岁〕系夫妻关系。
20XX1月1日18时许,沈飞因汪海霞未做晚饭而与之发生争吵,后厮打在一起。
在厮打过程中,沈飞用铁棍击打汪海霞面部,致汪右眼睑脱落,随后沈飞从汪背后用双手将其口鼻捂住,致其窒息倒地,沈飞恐汪不死,又用绳子在其脖子上缠了四圈,确认将汪勒死后,将汪尸体藏匿自家西屋北侧的立柜内,并清理了现场。
次日14时许,沈飞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其妻子汪海霞与其网友私奔。
20XX1月10日14时许,沈飞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自家衣柜内发现其妻子汪海霞的尸体。
经法医鉴定:
死者汪海霞生前系被他人用尼龙绳勒颈窒息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沈飞于20XX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XX省XX市XX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铁棍、尼龙绳;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抓捕与破案经过等;
3.证人汪海艳、汪海红、于海涛等人证言;
4.被告人沈飞的供述和辩解;
5.XX省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与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代理检察员XXX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坐下!
请法警将被告人的械具取下。
[审判长]被告人沈飞,方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沈飞]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沈飞]有异议。
[审判长]有什么异议?
[沈飞]我没有杀害我媳妇。
〔二〕公诉人讯问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沈飞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沈飞,今天法庭审理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以对你作出公正的判决,接下来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沈飞]听清楚了。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是否属实?
[沈飞]不属实,办我案子的警察打我了,我受不了了,就说人是我杀的。
[公诉人]公安机关办案人怎么打你了?
[沈飞]他们对我“开飞机〞,用塑料袋蒙我头,用牙签扎我手指甲。
[公诉人]被告人沈飞,当庭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你要珍惜今天的庭审机会,实事求是的交代。
[沈飞]我知道,我说真话。
[公诉人]你与汪海霞结婚多少年了?
[沈飞]结婚快20年了。
但我们在两年前办理了离婚手续。
[公诉人]你们为什么离婚
[沈飞]当时我欠了别人很多钱,为了躲债,才离的,当时我们不是真的想离,还在一块过。
[公诉人]你们财产是如何分配的
[沈飞]都给汪海霞了
[公诉人]你们感情如何?
[沈飞]感情一般,也总吵架、她干啥事不利索,埋汰。
[公诉人]沈飞,你家里还有什么人?
[沈飞]还有一个儿子,17岁,因为打仗在看守所呢,快出来了,我父母自己过。
[公诉人]你与同村的司某是什么关系?
[沈飞]男女朋友关系。
[公诉人]你们这种关系有多长时间了?
[沈飞]有二年多了。
[公诉人]你是否有和她一起生活的打算?
[沈飞]我说过将来要娶他,想和她在一起。
[公诉人]汪海霞是否知道你与司某之间的关系?
[沈飞]我觉得汪海霞不知道。
[公诉人]你与汪海霞已离婚,为什么不光明正大与司某在一起。
[沈飞]我和汪海霞是假离婚,不是真离,再说她也有家。
[公诉人]20XX1月1日,也就是案发当天你是几点到家的,汪海霞在做什么?
[沈飞]大约晚上5点多到家的,汪海霞没在家。
[公诉人]发现汪海霞不在家,你是否出去寻找了。
[沈飞]我先对付吃了一口饭,然后到汪海霞经常去玩麻将的徐二斌子家和何井文家找她,因为隔窗户看没人玩就没有进屋,回家后给汪海霞打,她手机关机,又发信息问她在哪呢,她也没回复。
[公诉人]汪海霞是否经常很晚回家或者不回家?
[沈飞]以前没有过,这是头一回。
[公诉人]你从何井文家回来后做什么了?
[沈飞]我给她姐汪海燕打了个。
[公诉人]你们在里说什么了
[沈飞]我说你妹妹和网友跑了,汪海燕当时还问我“是不是你错手把我妹妹打死用车拉走了〞,我说没有的事。
[公诉人]你是根据什么认为汪海霞与网友跑了?
[沈飞]汪海霞最近总上网聊天,还和网友视频,所以我觉得她和网友跑了。
[公诉人]你与汪海燕通完后做什么了?
[沈飞]我就睡觉了。
[公诉人]汪海霞没回家了你为什么不多去几处寻找?
[沈飞]我寻思她走就走吧,家里有她没她一个样。
[公诉人]你为什么这样说?
[沈飞]因为她在家也不和我说话,她上她的网,我做我的事,谁也不搀和谁。
[公诉人]20XX1月2日上午汪海霞的娘家人问你为什么汪海霞平时喜欢穿的衣服没带走,你是如何回答的
[沈飞]:
我说我给了她1500块钱,她买了新的衣服,是穿新衣服走的。
[公诉人]汪海霞新买的衣服是什么样式的,在哪里买的
[沈飞]其实我根本没给她钱,当时汪海霞的家人来翻衣服,她平时爱穿的衣服都在这,怕他们怀疑我,我随口编的。
[公诉人]1月2日下午你去派出所报案说汪海霞“失踪〞的目的是什么。
[沈飞]汪海霞跟人跑了,我得报案呀,要不她娘家人不得管我要人吗。
[公诉人]1月8日,你与汪海燕打说你要将一个陌生男子的给她,这个从何而来
[沈飞]:
有个陌生给汪海霞打,我接起来就挂了,有好几回,都是同一个号
[公诉人]这个为什么没给汪海燕?
[沈飞]在我手机通话记录里有,后来给顶出去了,我没有找到就没有给她。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在哪里发现汪海霞尸体的?
[沈飞]是1月10日上午,我当时在西屋立柜里找户口本,打开立柜门,掏出几件衣服后发现汪海霞堆缩在里面,脸色青紫,一看就是死了。
[公诉人]你在自家立柜里,发现汪海霞的尸体后你怎么做的?
[沈飞]我怕破坏现场,所以啥也没做,直接报案了。
[公诉人]在西屋立柜找户口本做什么?
[沈飞]我儿子的律师通知我,让我1月9日上午带户口本去哈市办孩子出看守所的事。
[公诉人]1月9日办出看守所的事,为什么你却在10日这天找户口
[沈飞]9号我没带,怕以后还要再用,就在10号这天找的。
[公诉人]20XX1月7日,你是否与司某在一起了?
[沈飞]是的,我给司某打,约她去的XX市天悦宾馆。
[公诉人]在宾馆你是否与司某说起,关于汪海霞的事情?
[沈飞]说了,我说我媳妇没有了,我将来和司某一起过。
[公诉人]你家平时室内温度是多少
[沈飞]十五、六度。
[公诉人]当时屋内是否有异味。
[沈飞]没闻着啊,我一般回家就睡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沈飞]在家被抓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沈飞的讯问暂时到此。
〔三〕辩护人发问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
被告人沈飞,我是你的辩护人,现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实事求是的回答。
[沈飞]我能实事求是的回答。
[辩护人]汪海霞是什么时间失踪的
[沈飞]20XX元旦那天
[辩护人]你最后一次见到汪海霞是什么时间?
[沈飞]20XX1月1日中午12点多钟。
[辩护人]20XX1月1日这天,你在哪里,和哪些人在一起,都做什么了
[沈飞]我记得那天是腊八,早晨6点10分左右我象往常一样开车从家出来,接上八个工人到长海润滑油工地干活,到那里大约是早7点左右。
我在工地呆了一会,司某找我,我就一直与司某在一起了,中午送司某回家后,我也回家了。
我回家后,看我媳妇汪海霞还没有做饭,我就问她为什么还没做饭呢,她说这就去,我趁这个功夫给黄维忠打了个,约他出去吃饭,这时大约中午12点左右。
然后我就开车从家里出来,接上黄维忠后一起去十四道街吃的砂锅油饼,进饭店时已经下午l点多了。
吃完饭后我把黄维忠送到长海新天地高层,就回工地里。
大约下午4点多,我从工地拉着干活的人回的红星村。
我大约是5点左右到家的,就没看见汪海霞。
[辩护人]1月1日晚上你回家后,你家有没有什么变化?
[沈飞]没发现有什么变化,门没锁、灯开着,看样好像中午她没吃饭,家里有的就是前一天晚上剩的大米饭和茄子酱,她吃的啥我不知道。
[辩护人]描述一下你家的位置?
[沈飞]我家住在远望乡红星村五组屯中间,房子靠路边,两间砖房,东西两个独立屋。
[辩护人]你家的院门平时是否上锁,外人是否可以自行进入院内?
[沈飞]平时不锁,外人来了打开大门就可以进院。
钥匙就我和我媳妇有,我媳妇失踪后,我给我爸一把,让他晚上给我烧锅炉、烧炕。
[辩护人]你家锅炉、衣柜在什么位置
[沈飞]锅炉在我家西屋的北侧,衣柜靠西墙放着
[辩护人]你是什么时间发现汪海霞的尸体的,在哪里发现的
[沈飞]1月10号,在我家西屋的立柜里。
[辩护人]从失踪到发现汪海霞尸体隔了多长时间?
[沈飞]大约10天左右。
[辩护人]这段时间是否有其他人去过你家?
[沈飞]我爸去了,给我烧炕、烧锅炉。
[辩护人]汪海霞有没有其他关系密切的异性朋友?
[沈飞]我不知道。
[辩护人]你发现汪海霞不见后你都做了些什么?
[沈飞]我到邻居家找了,并给她娘家人打,告诉他们我媳妇和网友跑了。
[辩护人]汪海霞平时都做什么,和哪些人接触?
[沈飞]她就是在家上网,打打麻将,再没有别的。
[辩护人]案发当天你穿的什么衣服,现在在哪里?
[沈飞]上身穿棕色棉袄、下身穿黑灰色裤子,那段时间我一直都穿那身衣服,后被公安机关拿走了。
[辩护人]卷宗材料体现你与汪海霞已经离婚,是否有此事?
[沈飞]有,因为我之前欠很多外债,为了转移财产,我俩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辩护人]在公安机关提审你时,你为什么先说自己无罪,后来又说有罪了?
[沈飞]因为公安机关办案人打我了。
[辩护人]辩护人也注意到公诉人在对你进行讯问时,你提出侦查机关办案人打你了,你详细说下办案人怎么对你讯问的?
[沈飞]他们对我“开飞机〞、往我手指甲里扎牙签、给我脑袋上戴塑料袋、还不让我睡觉,我要是困了,说是让我洗脸清醒清醒,就趁机把我脑袋往洗脸盆里浸,把我灌得上不来气,还有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有好几份我都没有签字。
[辩护人]你描述下侦查人员怎么对你“开飞机〞、怎么扎牙签、戴塑料袋、浸洗脸盆的,你当庭示范下?
[沈飞]就是这样〔做动作〕,把我的手脖子用手铐子拷上,背在身后,然后吊起来,你看我手脖子的伤就是这么形成的,到现在手指甲盖上的伤还没褪尽;戴塑料袋就是把塑料袋套我头上,憋的我上不来气。
[辩护人]这些行为每次持续多长时间
[沈飞]我不认罪他们就这样,不是吊我,就是扎我手指甲,我都不记得有多长时间了,吊得我膀子都麻了,还不让我睡觉,困了他们就让我洗脸。
[辩护人]当时讯问你的侦查人员你是否认识?
[沈飞]我不知道叫啥,是XX公安局刑警队的,见到我能认出来。
[辩护人]我的发问暂时到此,下面请我们的另一位辩护人补充发问。
[审判长]第二辩护人有无需要发问的
[辩护人]需要,沈飞,我问你几个问题,你与司某什么关系
[沈飞]我们是朋友关系
[辩护人]你是否有过与司某结婚的想法
[沈飞]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对于沈飞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在会见时他已向我们提出,我们在查阅卷宗过程中也注意到了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并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拟在法庭出示。
辩护人现向法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恳请法庭准许!
〔四〕非法证据排除
[审判长]法庭予以准许,在辩护人举示证据之前,本法庭现做如下说明:
本案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前曾提出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与部分证据瑕疵问题,并对其证据效力提出质疑。
为此,审判人员召开了由控辩双方与被告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同步录音录像、鉴定材料血纱来源与部分证据存在瑕疵等问题,要求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在庭前会议上对程序XX、鉴定人资质、血纱来源不明等问题进行了补正或做出了合理解释。
下面法庭仅就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同时对该证据予以质证。
下面由辩护人出示证据?
[辩护人]下面辩护人将通过多媒体出示一组照片,请审判长准许。
[审判长]准许,请工作人员协助出示该证据。
[辩护人]该组照片证实我的当事人在侦查阶段遭到公安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该组证据是我们在会见被告人时提取的,与被告人沈飞当庭陈述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本案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审判长,该证据出示完毕,请法庭质证。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的该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有异议,仅凭该证据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办案人对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该组照片上的伤痕不排除被其他在押人员殴打,或被告人人为造成刑讯逼供假象而自残所致。
公诉人在提审沈飞时,沈飞提出侦查机关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公诉人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调取了看守所出入记录,询问了看守所管教人员,询问了与被告人沈飞同监室的其他关押人员,询问了承办此案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这些证据证明了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公诉人将在举证时向法庭出示。
[审判长]该证据暂不予确认,待合议庭合议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证。
辩护人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有,下面我们出示20XX1月13日10时12分至11时25分和20XX1月13日13时40分至15时25分对沈飞的两份讯问笔录,请技术人员在多媒体上显示。
在辩护人阅卷时,发现这两份笔录中,签字笔迹明显不是出自一人之手;在审查起诉环节,并要求提供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直至今日开庭,检察机关也未能提供笔迹鉴定意见材料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说明该份供述笔录可能是在沈飞未屈服于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拒绝签字,而由侦查人员找人代签的,因此该份讯问笔录不仅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沈飞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而且本案其他供述笔录也存在我的当事人因刑讯逼供而被把手签字的嫌疑或屈服于刑讯逼供而进行签字的可能。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有无什么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观点不能认同,签字笔迹不同的原因已由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没有做笔迹鉴定的必要;同步录音录像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失,未与时刻录光盘,致使在电脑软件升级过程中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丢失而无法提供,公安机关对此已做出情况说明,这两份情况说明将在下面的庭审中出示。
[审判长]该份证据暂不予确认,待合议庭合议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证。
辩护人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暂时没有证据出示
[审判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下面由公诉人就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否遭受刑讯逼供问题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述问题,公诉人给予充分重视,并做了大量的核实工作。
下面公诉人通过举示四组证据对此予以证明。
首先公诉人出示被告人沈飞讯问笔录
被告人沈飞在公安机关一共有八份供述,其中第一份、第二份是无罪供述,这两份笔录由侦查人员蒋XX、丁XX分别于20XX1月11日18时35分至20时58分、20XX1月13日5时22分至8时20分在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警大队所作,两份供述基本一致:
证实沈飞在1月1日早上至中午与司某在一起,下午与工友一起吃饭,晚上5点多回家发现其妻子汪海霞不在家,到汪海霞经常打麻将的徐二斌家和何井文家去寻找,见没有人玩,就没有进屋,回家后给大姨子打说汪海霞与网友走了,并于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报案。
在汪海霞娘家人来时,发现汪爱穿的衣服都在家,质问沈飞为什么汪爱穿的衣服都在家,沈飞回答给汪1500元钱买新衣服,穿新衣走的。
第三份至第八份供述系有罪供述,由侦查人员蒋XX、丁XX分别于20XX1月13日9时40分至11时29分、1月13日13时49分至15时49分、1月16日8时8分至11时8分、1月17日8时22分至11时22分、2月17日8时到9时20分、4月17日9时24分至11时35分在XX市看守所依法所作,证实在1月1日沈飞晚上5点多回家,看到妻子汪海霞在上网没有给其做饭二人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汪说知道沈飞与司某的事,并将此事告诉其家人,和将要回家的儿子,沈飞一气之下用铁棍击打汪海霞头面部,致其右眼睑脱落,又用手从后面捂住汪海霞的口鼻,致其窒息倒地;后怕她不死,又用绳子在汪的脖子上缠了四圈,并用力勒。
后来把汪的尸体藏匿在自家西屋北侧的立柜内。
随后,又对外散布汪海霞与网友私奔,并到派出所报假案。
由于一直未想好如何处理汪的尸体,所以尸体始终放在衣柜里,直到得知其儿子即将回家,害怕杀害妻子的事情败露,于20XX1月10日谎称在家中翻找户口本,在衣柜里发现妻子的尸体,而后报案。
审判长,被告人沈飞在侦查机关供述出示完毕,请法庭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沈飞]有,我当时挨打,受折磨了才这么说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异议,我当事人是在被刑讯逼供后作的有罪供述,不具可采性。
[审判长]该组证据法庭暂不予确认,待合议庭合议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证。
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宣读一组证人证言
[公诉人]公诉人宣读检察机关工作人员XXX、XXX于5月10日13时30分至14时15分在XX市看守所,对与被告人沈飞同监室的崔喜龙进行依法询问的证言笔录。
证实:
沈飞是1月13日入监的,来时身体挺好,精神也不错,公安机关提审后回来也没有什么异常,没看到身上有伤。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XXX、XXX于5月10日15时20分至17时30分在XX市看守所,对与被告人沈飞同监室的孙鹏云、杨宏达、孙有涛、杜长海进行了依法询问。
同样证实沈飞入所时身上没有外伤,提审回来后精神状态挺好,身上没有外伤的情况。
四位证人证实内容与崔喜龙证实基本一致,公诉人就不再逐一宣读笔录。
请法庭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沈飞]有,我进看守所时身上有伤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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