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及成绩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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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及成绩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版
常州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及成绩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跟进式教育”理念,健全学生活动跟进工作体系,深入推进实践育人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类实践活动,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实践动手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课程是本科生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共1个学分,对应200个实践学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获得实践学时达200个(含)以上方能获得1个学分并顺利毕业。
“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课程成绩同时作为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二课堂的考核成绩。
第三条“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课程包含“寒暑期社会实践类”、“志愿服务类”、“课外活动参与类”、“社会工作、荣誉与技能培训类”、“竞赛成果类”等五大类。
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University(简称PU平台)实施,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认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由校大学生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进行,由校团委牵头实施。
第五条各学院是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的组织实施、审核及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课程中“课外活动参与类”、“志愿服务类”的实践学时由学生通过PU平台报名并参加完相关活动后获得;“寒暑期社会实践类”、“社会工作、荣誉与技能培训类”、“竞赛成果类”等的实践学时由学生本人通过PU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经学院初审、校团委终审认定后获得,学生申报时间为每学期第2—3周和第15—16周,学校将于每学期期末公布学生本学期已获得的实践学时数。
第七条“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课程成绩在第七学期开学初提交至教务处。
大一至大三学年,在各单项累计获得实践学时均满足最低要求的前提下,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200个(含)以上,课程成绩计为85分;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230个(含)以上,计为90分;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260个(含)以上,计为95分。
第八条大一至大三学年实践学时累计不足200个或某一单项未满足最低实践学时要求的,第七学期成绩单“素质拓展”课程计为55分,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可在毕业学年的5月份前补修,在补足所差实践学时后该课程计为80分。
学生在毕业前仍未获得200个实践学时或各单项未满足最低实践学时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并依据《常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处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条如学生出现转专业、延长学制等学籍异动,相应审核工作由变动后的学院负责。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寒暑期社会实践类
1.寒暑期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走向社会,以社会调查、见习实习、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宣传教育、咨询辅导等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活动。
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60个寒暑假社会实践实践学时。
2.在寒暑期社会实践中,学生自主开展实践或参与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重点社会实践团队并完成一篇合格的实践总结等实践任务的,经PU平台申请认定后可分别获得25、30、35、40、45个实践学时/次。
3.学生个人获得寒暑期社会实践校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认定10、20、30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实践学时。
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取最高实践学时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类
1.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包括普及文明风尚、送温暖献爱心、公共秩序维护和赛会保障、应急救援、无偿献血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40个志愿服务类实践学时。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通过PU平台报名、签到并全程参与相关活动的可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参加班级、院级、校市级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分别获得5、10、15个实践学时。
学生自主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相应折算认定,单次志愿服务实践学时认定不超过10个。
3.学生个人获得志愿服务校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获得10、15、20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实践学时。
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取最高实践学时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课外活动参与类
1.课外活动参与类分为“人文社科”、“创新创业”、“文化艺术”和“体育竞技”等类别的活动、讲座、报告、竞赛。
学生在校期间参与通过PU平台发起的相关活动后可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参加班级、院级、校级组织的课外活动的分别获得5、8、10个实践学时/次。
2.在校期间课外活动参与类所获实践学时不得少于60个,且100个学时封顶,每学期25个学时封顶。
第十四条社会工作、荣誉与技能培训类
1.团支委、班委、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干事,团支书、班长、学生社团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校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分别计4、6、8、10个实践学时/学期。
同一学期身兼多职的,按最高学时认定一项。
2.学生参加校大学生艺术团专项表演团队和礼仪队、龙舟队、龙狮队等表演型、竞技型社团服务期满2年、3年,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分别计40、60个实践学时。
3.个人获得院级、校市级、省级、国家级社会工作类荣誉称号,分别认定5、10、25、50个实践学时/项。
4.在校期间获得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除全国英语四级、计算机一级、专业英语四级等基础证书不予认定外,计3个实践学时/项,且15个学时封顶。
证书类别由各学院申报,校团委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竞赛成果类
1.学科及创新创业竞赛
(1)在校市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10、20、30、40、50个实践学时/项。
(2)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30、40、50、60、70个实践学时/项,参加未获奖者计15个实践学时/项。
(3)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50、60、70、80、90个实践学时/项,参加未获奖者计25个实践学时/项。
(4)学生在校期间注册工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企业法人代表可申请获得80个实践学时,创业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可获得15个实践学时。
(5)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2.文化艺术竞赛
(1)在校市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5、10、20、30、40个实践学时/项。
(2)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20、30、40、50、60个实践学时/次,参加未获奖者计10个实践学时/次。
(3)在全国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40、50、60、70、80个实践学时/次,参加未获奖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4)在国际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50、60、70、80、90个实践学时/次,参加未获奖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5)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3.体育竞技比赛
(1)在校市级竞赛中获得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20、30、40个实践学时/项。
(2)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30、40、50、60个实践学时/次,参加未获奖者计10个实践学时/次。
(3)在全国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50、60、70、80个实践学时/次,参加未获奖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4)在国际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60、70、80、90个实践学时/次,参加未获奖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5)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4.学术科研成果
(1)学生参与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项目以及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分别计30、40、50个实践学时/项,其他小组成员学时减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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