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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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则1第二章机构与职责1第三章事故报告2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3第五章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和验收4第六章事故统计分析与归档5第七章罚则5第八章附则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部安全环保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部安全环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和严重程度,结合事业部实际,将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未遂事故(附件1)。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根据本办法制定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原则、程序、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事业部设立事故报告电话和事故举报电话(0431-,0431-),各单位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事业部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环保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事故的接报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事故考核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工会负有对事故管理的民主监督的职责,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事业部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过程中出现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
第条事业部业绩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将事故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终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第一条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施救,及时上报事故发生情况,并按照事态进展,持续报告事故后续情况。
第三条事故报告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上报。
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向事业部进行事故报告:
(一)未遂事故每月统计上报一次;
(二)五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在72小时之内上报;
(三)四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在6小时之内上报;
(四)三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在2小时之内上报,并派员进行现场跟踪,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
(五)二级、一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上报,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并随时续报事态发展。
第四条各单位劳务承包方发生的事故应按照前款规定上报。
工程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我方负有连带责任的,应及时逐级上报;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三级以上事故应按规定上报事业部备案。
第五条事故报告和补报应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和事业部规定(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2)。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六条由地方政府或集团有关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事业部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的等级进行协助调查,并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必要时事业部可组织事故调查组另行调查。
事业部按以下分级标准组织事故调查:
(一)未遂事故由企业二级单位(车间/部室)负责组织调查。
未遂事故调查以查出发生原因和消除隐患为主要目的,一般不对未遂事故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相反要对未遂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
(二)五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三)四级事故由事业部或事业部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四)三级事故由中国粮油负责组织调查;
(五)一级、二级事故由集团负责组织调查。
第七条各单位承包方发生的事故按本办法的前款执行。
承包方发生的事故,相关工程发包单位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生产或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及工会等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二)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二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对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第二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和资料,在法律和事业部制度允许范围内,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二条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等技术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三条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天。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四条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
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按照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应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五章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和验收第二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事故批复,提出整改方案,明确具体的防范整改措施,并由主要负责人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执行人和定检查人)”原则牵头组织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七条事业部和各单位按以下情形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评估验收:
(一)未遂事故的整改措施由事故企业二级单位(车间/部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二)五级、四级事故的整改措施由事故企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将验收报告上报事业部备案;
(三)三级事故由事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事业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将验收报告报集团备案;
(四)二级、一级事故由事业部提出验收申请,中国粮油或中粮集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六章事故统计分析与归档第二八条各单位应做好事故的定期统计分析,按季度、半年和全年的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为安全环保形势、预警预测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九条事故统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第三条事故处理结案后,均应完整归档。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对事故档案进行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毁损。
第七章罚则第三一条各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事业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二条事业部对接到的事故举报进行调查,或者授权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调查,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未按要求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的;
(六)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环境保护限期整改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环保管理职责的。
第三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策划、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四)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擅自改变上一级单位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三五条对一个考核周期内发生两次三级责任事故的单位,事业部除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最后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提拔。
第三六条事业部根据各单位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的情况,对相关单位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数扣减:
(一)发生四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事故扣2分;
(二)发生三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5分;
(三)发生二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15分;
(四)发生一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30分;
(五)发生责任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发生一起扣2-5分;
(六)未完成事业部年度《安全环保责任书》中规定的其他工作目标的,按《安全环保责任书》中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扣分。
第三七条事业部根据各单位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的情况,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数扣减:
(一)发生四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事故扣5-10分;
(二)发生三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10-30分;
(三)发生二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30-80分。
各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责任程度,按照主要负责人考核标准的50-100%扣减绩效得分,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按照主要负责人考核标准的20-50%扣减绩效得分。
第三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事业部执行“一票否决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年度业绩考核得分为零分:
(一)一个考核周期内发生一次及以上一级责任事故;
(二)一个考核周期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二级责任事故;
(三)一个考核周期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二级或一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第三九条对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单位有关责任人,除按照第三三至三七条进行处罚外,应按以下情形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一)一次死亡1人的,给予降职一级处分;
(二)一次死亡2人的,给予降职两级处分;
(三)一次死亡3人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事故均为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含承包商安全环保事故),非责任事故经事业部认定后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四一条相关方事故经事业部调查核定责任,我方承担全部责任的,等同自身事故处理;承担管理责任,按照自身事故考核标准减半处理;我方责任较轻或确无责任的,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四二条术语、定义及说明
1、安全环保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下同)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环境破坏,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中止或终止的意外事件。
2、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
3、未遂事故是指由管理因素、随机事件或时间因素引发,由生产、设备、环境隐患和设计缺陷演变成的无伤害或轻微损失的险肇事件,在发生险肇事件的同时,由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发生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灾害事故。
4、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劳务承包方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向发包单位提供劳务服务,负责完成某项劳务作业活动的承包方。
6、工程承包方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向发包单位承包部分工程任务的外部施工队伍。
7、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计算方法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轻、重伤的鉴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执行,具体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鉴定结果未明确轻、重伤的,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判别,损失工作日小于105个工作日的为轻伤,大于或等于105个工作日且小于6000个工作日的为重伤。
第四三条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四条本办法由事业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生物化工事业部安全环保事故分级标准级别影响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定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一级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急性中毒,下同)10人以上;(3)轻伤20人以上;(4)伤害人数100人以上。
2000万元以上
(1)对社会安全等造成特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2)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或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
二级
(1)死亡1~2人;
(2)重伤6~9人;(3)轻伤10~19人;(4)伤害人数50~99人。
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1)对社会安全等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500~1000人;
(2)较大程度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活动,或引起水体污染。
三级
(1)重伤3~5人;
(2)轻伤5~9人;(3)伤害人数20~49人。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1)对社会安全等造成较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100~500人;
(2)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活动,或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转异常。
四级
(1)重伤1~2人;
(2)轻伤2~4人;(3)伤害人数10~19人。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1)对企业或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50~100人;
(2)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局部或全部停产。
。
五级
(1)轻伤1人;
(2)伤害人数1~9人。
100万元以下
(1)对企业或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10-50人;
(2)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局部停产。
注:
本等级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所指的人员伤亡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金额都是指一次事故造成的。
附件2生物化工事业部安全环保事故报表企业名称: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事故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地点事故单位详细地址事故现场负责人姓名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电话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食物中毒(人)事故初步原因分析直接经济损失预估(万元)事故类别主要泄漏物涉及的食品名称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情况注:
1、“事故初步原因”按照以下分类填写:
A、生产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B、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C、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D、生产场地环境不良或劳动组织不合理;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F、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违章指挥;G、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H、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I、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J、其他原因。
2、“事故类别”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其中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分类填写: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窒息;
20、其他。
3、主要泄漏物是指引发环境污染、人员中毒或者火灾爆炸的危险物品。
附件3季(年)度安全环保事故报表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序号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单位名称事故概况事故原因事故类别轻伤人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备注12345678910合计发生事故_起,共死亡_人,重伤_人,轻伤_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
注:
1、“事故类别”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其中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分类填写: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窒息;
20、其他。
2、表中“事故原因”按照以下分类填写:
A、生产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B、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C、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D、生产场地环境不良或劳动组织不合理;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F、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违章指挥;G、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H、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I、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J、其他原因。
在表格中填入相应字母代号即可(其他原因要具体说明)。
3、各单位需在1月20日(需汇总全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下属企业的事故发生情况汇总报事业部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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