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专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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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程序及办法
辽源市教育局
辽教字[xx]
号
签发人:
关于印发《辽源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程序及办法》通知
各大(中)专院校、局直各学校:
为了加强局直学校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使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达到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校舍建设质量和校舍使用安全,市教育局制定了《局直学校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程序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局直学校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程序及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直学校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确保校舍建设工程质量和校舍使用安全;促进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序进行,达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为学校提供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程序及办法。
第二条
本程序及办法适用于市大(中)专院校、局直中学、幼儿园等院校,局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坚持以学校为主体,局计财科监督把关,基建办业务指导及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校园校舍建设
第四条
校园校舍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执行国家相关“四制”规定,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新(扩)建校舍或异地建设分校应符合学校发展建设规划,实行报建审批制,基建办审核规划方案及选址意见,上报局领导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学校新(扩)建校舍或异地建设分校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完成后,基建办较核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评估论证审查。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是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和初步说明,论述建设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益(利)的可能性。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有时由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编制。
项目建议书经批复后,建设单位上报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第九条
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告中应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环评以及项目用地预审等审批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学校上报主管部门申请批复。
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项目投资决策前分析研究项目在工程技术、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是否可行的科学分析报告。
它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一个重要阶段,主要内容包括:
编制的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名称、内容、规模、选址和环境分析、投资测算、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分析、项目实施方案、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进行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和施工。
凡变更建设地址、内容、规模及投资额的,需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工程立项经发改委批复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必要情况可采取设计竞赛(或招标)方式选择最佳方案。
初步设计是工程的建设依据,包括设计文件、概算和图纸。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指导施工图设计、控制工程造价、进行工程审计、组织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初步设计完成后,基建办审核后报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包括续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教育局平衡汇总,明确资金来源后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立项)申请的主要内容有。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证明、本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选址、开竣工时间、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立项)一经确定,项目的名称、用途、规模、总投资等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不得超计划,如果确需变更(或超计划),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基建办审核,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具备年度投资计划(或立项)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规划及建设方案已获批准)的条件下,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同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规模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七条
校舍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基建办指导下,委托(或招标选定)具备资质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司进行招标代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或招标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项目监理。
监理单位必须配备稳定的、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要按合同约定,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校舍建设工程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责任人之一,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制,不论是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含分包)等合同,都应明确双方责、权、利等有关事宜,并且进行公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持相关文件和资料到市规划处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审查完成后方可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要求,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增项等,必须报基建办审核,局计财科审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拿出综合评定意见,相继申请消防部门专项验收后向市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初审后,报基建办复审,最后由市财政预决算审查处审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及建设厅关于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除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外,须报基建办一份,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凡是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包括省预算内、省、市、县专项补助、中央补助、国债、学校自筹(含校园、校舍置换资金)、捐赠、国内外贷款等均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设有专门的基建财务(账户和账本)。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严格按工程进度、按合同拨款,不得提前(或超额)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项目要进行开工前资金来源审计、在建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基本建设统计工作。
及时准确填报基建统计年报和有关部门基建报表,主管领导应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有稳定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必要情况下可以吸收或聘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基建负责人应熟悉基本建设管理,掌握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基本建设实践经验,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和协调能力强。
第三十条
局计财科应切实加强对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政策上的倾斜,在抓好队伍建设的同时,协调好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基建项目保质、按时并顺利地完成。
第三章校园校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有校园总体发展规划。
学校应按照批准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校园校舍建设标准及城市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或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或修订。
第三十二条
校园总体规划方案需经基建办审核,教育局审定,并报市建设局规划处批准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按校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调整(动迁或征地等)应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必须持有(或办理)校园土地使用证,并不得擅自出让、出租校园,依靠《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必须持有(或办理)校舍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并不得擅自出卖、兑换和出租校舍。
第三十六条
校舍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学校又是人流密集的场所,应建立校舍查勘鉴定制度,确保校舍安全使用。
(一)随时查勘制度。
负责校舍管理的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应随时注意对校舍进行查勘(包括消防设备设施配备等)。
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危处理。
(二)定期查勘制度。
基建办应对局直单位校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查勘,学校应在寒暑假前、入冬前、大地解冻前各进行一次查勘。
(三)重点查勘鉴定。
基建办应建立健全校舍查勘鉴定档案,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已掌握的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有隐患的校舍和构件进行查勘鉴定(重点是危房)。
(四)特殊查勘鉴定。
在遇到地震、大风、大雨、大雪等自然灾害时,学校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校舍进行全面查勘鉴定,必要时邀请基建行业专家到场查勘鉴定。
(五)查勘鉴定报告。
每次查勘鉴定都应有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问题)应记入《校舍管理档案》中,重要问题应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安全鉴定,需向上级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六)校舍若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必须立即逐级报告,并启动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校舍修缮管理制度,具体应包括:
(一)根据查勘鉴定报告、记录及有关资料,按轻重缓急确定校舍修缮种类,编制校舍修缮规划或计划。
(二)制定校舍修缮方案。
确定修缮范围、部位、工期、质量、标准,拿出修缮费用预算,提出修缮申请,上报相关部门。
(三)修缮申请(修缮工程报审表)经过基建办、局计财科论证审批后,列入年度修缮计划。
(四)修缮工程应有设计图纸,基建办制定招标文件,在局纪委监督下,履行招标程序选择施工队伍,并签订施工合同,抓好质量监督,严格竣工验收(修缮工程报验单)。
(五)收集并积累修缮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尤其是招投标过程性材料(含合同),及时归档并上报基建办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程序办法是依照《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二县三区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程序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修订。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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