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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秩序的制度逻辑与分配正义
自发秩序的制度逻辑与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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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秩序的制度逻辑与分配正义
——对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事例的深度分析
摘要
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扭曲的现象。
X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通过协议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形成了一种扭曲原有奖学金制度的自发秩序。
这一自发秩序产生的原因受必然性因素和偶然性因素的影响。
前者包括在不确定状态下的风险厌恶和这一群体对其所认定的分配正义的追求;后者则来自于具有人格魅力主体的刻意倡导。
这种新秩序形成的根源是同窗逻辑和科层逻辑这两种制度逻辑的“双重变奏”,同时这也体现了对分配正义的追求。
这种分配正义,不仅体现为特定数值的财富再分配,还体现为满足心理底线的特定心理需求。
这一制度扭曲和自发秩序的事例,对于制度变迁的意义在于,中国身处转型期和风险社会时代,在探索和实现分配正义的时候,应特别注意满足底线性需求和公平感的分配正义,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应注重包容性增长。
关键词:
制度扭曲自发秩序制度逻辑分配正义包容性增长
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立法者”期待某一制度带来其所欲的结果,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发生了扭曲,结果与立法者的预期有很大不同。
从描述性、阐释性和规范性的视角,思考与挖掘制度扭曲的现象,有助于我们理解制度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复杂性,有助于设立更具可执行性和可接受性的制度。
笔者将从X大学法学院奖学金再分配问题切入,然后对奖学金再分配这一“扭曲”原有学术评价和激励机制的现象进行分析与解释,并试图在解释的基础上,对其后隐藏的制度变迁和分配公正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最终在规范层面探讨如何设立更加公平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制度。
一、奖学金的再分配与自发的新秩序
为更确切、详细地获取信息,本文研究所涉及的事实主要基于访谈获取。
[1]笔者了解到,在X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数额和比例有以下规则:
一等奖学金为17000元(人民币,以下同),其中抵扣全部学费11000元,另外按照每月600元标准领取十个月的生活费,享受一等奖学金研究生的比例占总人数的15%。
二等奖学金15000元,其中抵扣全部学费11000元,另外按照每月400元标准领取十个月的生活费,享受二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占总人数的35%。
三等奖学金为8000元,其中抵扣学费4000元,其余7000元的学费需要以现金支付,另外按照每月400元标准领取十个月的生活费,享受三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占总人数的50%。
这意味着,在都享有不同等级的生活费的同时,享受三等奖学金的研究生需要另外支付7000元的学费。
众所周知,奖学金制度,是为了让学生努力学习研究,以在学业上取得优秀成绩。
而研究生阶段的奖学金,其评判标准除了课程考试与考核,还有学术研究的成果与表现。
这应该是奖学金制度设立者的“立法目的”。
但是在这一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这一激励机制发生了微妙的“扭曲”,在令人疑惑能否有效进行激励的同时,也令笔者对这一扭曲背后的因素产生兴趣并试图对这一制度变迁背后的分配正义观进行探索。
在X大学法学院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奖学金再分配的时间起点都是二年级。
这是因为在录取时,每个人应该享有哪个等级的奖学金,都是学院基于入学成绩进行分配的。
[2]而且在新生入学之时就按照这一等级发放生活费,对于这种学校和学院已经“安排”好的制度,学生都无意改变,所以对奖学金再分配,都是从第二年开始。
由于奖学金等级名额的分配,是按照人数比例在各个专业间分配,各个专业再按照这一比例进行再分配,因此前述的一、二、三等的比例在每个专业都是按照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笔者的调研,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有两种再分配模式:
完全平等模式与差序分配模式。
前者是指获得的奖学金总额除以本专业(按照学校惯用的称谓,以下称为班)获得奖学金的同学的人数,每个人获得的金额一样。
代表班级如:
2012级国际法班、经济法班、刑法班等。
后者的内容较为复杂,其首要原则在于保证所有获得奖学金的同学不用交学费,即首先补足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学费。
剩余部分,则按比例分给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对于剩余部分按何种比例分给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则有不同的规定。
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再分配方式(2012级法学理论与法律史硕士研究生班):
已知一等奖学金额度为S1,二等奖学金额度为S2;
设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同学每人需向三等奖学金的同学转移支付金额为P1,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同学每人需转移支付的金额为P2;
则P1/P2=S1/S2。
已知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同学之人数N1,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同学之人数N2,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同学之人数为N3,三等奖学金额度为S3,本学年每人学费为T,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同学每人通过转移支付可得(T-S3);
则N1*P1+N2*P2=N3*(T-S3)。
其中P1、P2以千位整数计,不满千元的应当补足,余款充作班费。
以上一学年为例:
已知一等奖学金额度为1.7万元,二等奖学金额度为1.5万元;
设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同学每人需给付金额为P1,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同学每人需给付金额为P2;
则P1/P2=1.7/1.5。
已知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同学的人数为1人,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同学的人数为5人,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同学人数为4人,三等奖学金额度为0.8万元,本学年每人学费为1.1万元;
则1*P1+5*P2=4*(1.1-0.8);
故P1=0.22173913万元,P2=0.19565217万元;
故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同学需转移支付的金额为3000元,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同学需转移支付的金额为2000元,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同学每人可得3000元,余款1000元充作班费。
经过看起来较为复杂的计算,我们可以看出,再分配之后的奖学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学金14000元,二等奖学金13000元,三等奖学金11000元。
至此,原有的奖学金分配制度经过再分配之后,获得了学生的普遍支持,由此形成了一种自发的新秩序。
[3]
二、自发的新秩序为什么会形成?
作为自发秩序最著名和强有力的倡导者,哈耶克强调人的理性是有限的,通过理性建构一种计划经济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更像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面对无限选择的时候,人们或者通过模仿成功者、或者通过试错,来在无知或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面对外来的挑战。
因此他拒绝外在的权威,拒绝权力的强制,强调自我调适和自发行动,强调用市场来解决问题,通过“适应性”[4]进化在自由的情况下形成秩序。
他反对马克思式的对平等的追求,认为过于强调平等不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
[5]而在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的奖学金再分配中,我们可以看到这里确实通过试错(后续会详细说明),在没有外来干涉和强制的情况下自发形成了一种秩序,但是这种秩序,至少在形式上看,却是倾向于或立足于平等。
如果说哈耶克的观点是一种规范性陈述,认为一个良好的秩序应该是自生自发的秩序。
那么在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这一事例中,体现的则是一种现象,一种自发秩序得以形成的事实。
对于这一既成事实,这种与原有制度的激励目的相悖、同时又是形式上追求平等的自发秩序,其形成的机理与原因,颇值得追问。
而这个变迁的制度中所体现的对于分配公正的理解以及如何设立更为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乃至于在当前转型期如何进行财富的分配,都有一定的启发。
(一)不确定性与风险厌恶
在论述如何构建一个公平的社会秩序的时候,罗尔斯做了一个极富想象力与影响力的思想实验:
他将自己的理论设立在“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和“原初状态”(originalposition)下。
[6]原初状态意味着诸多理性个体在中等匮乏的条件下,在一般利己但也有限利他的情况下,对基本的社会结构与秩序进行设置。
只是在设置的时候,人们不清楚自己的身份和天赋,对宗教和个人历史也一无所知,或者套用一句最为简洁明了的话:
“不知道自己是谁”。
[7]在这种情况下,罗尔斯推导出了一个在他的正义理论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命题:
最大最小化原则(maximin)。
即制度的设立要让那些身处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们的利益最大化,[8]以改进最弱势个体或群体的利益。
很明显,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在人们不知道自己是谁的前提下,人们对于未来一切权利的配置都处于完全的不确定状态。
这个时候,大家的选择是风险厌恶型的。
也就是说,存在着多种选择,有的选择具有很高的收益,但也具有很高的风险;有的选择收益相对较低,但风险较小。
在不清楚自己所有信息的情况下,人们更愿意做出保守、稳健的选择。
关于人们对待风险的不同态度,有经济学者还通过公式进行衡量提出了风险厌恶系数(Arrow-Prattmeasureofabsoluterisk-aversion)[9],对风险厌恶的研究还深入到了神经科学的层面,有神经元经济学家研究指出,特定的脑区(右额下回,rightinferiorfrontalgyrus)与风险厌恶有关,该脑区神经活动的强度影响到人们对风险偏好或厌恶与否的程度。
[10]
斯蒂芬等人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进行过实验研究。
实验者将实验分为无信息场景与风险场景。
无信息是指知道可能的收入,但并不知道自己很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收入。
风险场景指的是当事人知道两个要素:
一个是可能的收入,另一个是他们知道自己很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收入。
同时将实验人员分为两类模式,旁观者模式与参与者模式。
前者是指不参与分配,仅仅作为旁观者出现,后者则是参与财富的分配。
实验结果证明,在风险场景下,旁观者基本上变得更加厌恶不公平。
而作为对照组的参与者,则有一半的人表现出更强烈的不公平厌恶,四分之一的人变得较少的不公平厌恶,四分之一不变。
[11]
而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这一案例,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分配正义实验形成了某种有趣的对接。
由于罗尔斯所设立的“无知之幕”对信息屏蔽的要求太高,任何试图模拟这一思想实验并试图得出结论的具体实验都无法完全达到这一标准,因此斯蒂芬等人才设定了自己的实验前提:
无信息场景和风险场景。
但是这两种场景下实验者的表现,都体现了不同程度的对分配正义的渴望。
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的信息条件,肯定达不到“无知之幕”的标准,甚至斯蒂芬等人的无信息场景都达不到,但是非常接近斯蒂芬等人所设的风险场景。
或者说,处于一种“半无知之幕”状态,之所以这样称谓,是因为如果按照《X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研究生们对于后续奖学金将如何分配、自己将会得到何种收入等处于严重的不确定性状态。
这是因为,按照该《办法》的规定:
新录取的学生由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依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受教育经历和参与科研经历等进行评定。
也就是说,在一年级的时候,研究生享有的奖学金等级在复试结束时就已经确定,因而自己无法通过个人的行动与参与影响第一年奖学金分配。
而第二年之后的奖学金分配则存在极大的操作空间和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办法》的后续条款中规定:
二年级以上的研究生按照德育和智育表现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的计算方法。
德育表现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集体观念等方面。
获得各类表彰、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和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应在上述比例范围内适当加分。
智育表现评定内容包括课业成绩和科研成绩,两者的比例可根据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这意味着,如果说“各类表彰”、“课业成绩和科研成绩”相对较为客观的话,影响到研究生的总评分数的“德育表现”和“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和有其他突出表现”则内容非常空泛,甚至存在着“说你行你就行”的空间。
即便是课业成绩和科研成绩,也只能用“相对”和“较为”客观来形容。
这是因为:
首先,课业成绩受到任课教师的学术偏好与教学助手的很大影响。
虽然关于学术质量的评价有一些形成共识的判断,但也有一些基于不同立场而产生的歧见。
尽管这些歧见也可能形成对话和通约,如哈特与富勒、德沃金就分别立足于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权利哲学进行过激烈的讨论,这些都具有“知识增量”的不同学说赢得了彼此的尊重,其学术价值也获得了学界的公认。
但一个学院同一学科的授课教师则有可能会基于不同的学术立场对研究生有不同的学术要求,而他们的学术对话(如果有的话)和论证能力显然跟前述的学界泰斗无法相提并论,也难以做到对不同话语体系的论证有哈特等人的学术识别能力与胸襟,因此他们的学术和评价标准往往会增加了学生学业成绩的不确定性。
在X大学法学院,跟其他学院乃至很多国内外大学一样,也存在着教学助手这一职务。
按照惯例,一门硕士生课程的教学助手必须得是博士生,而且基本上是本课程授课教师的博士生,而他对该课程硕士生的课堂表现、课后讨论和课程论文的成绩,往往有很大的发言权。
同时,他对这门课所有硕士生的评分还游离于教师的考核与监督之外,因此很难约束其在评分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上课的硕士生有自己的“同门”的时候,其他非“同门”的硕士生遭遇评分不公的情况并不鲜见。
当然,或许有人说,如果每一门课程都有一个对本“同门”进行优待的博士生教学助手,硕士生遭遇的评分差异可以基本“扯平”或抵消。
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有很多硕士生的导师并没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因此往往不聘请教学助手,即便聘请,也不是自己的学生,因此即便对该门课程教师的硕士生有所“关照”,也难以达到“同门”所“关照”的程度。
[12]
其次,硕士生的科研成绩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X大学法学院的科研成绩取决于研究生发表的文章。
众所周知,中国的学术期刊运行秩序较为混乱,学术期刊市场化和非学术化的现象较为严重。
有的刊物每发一篇文章,都要索取一定数额的版面费(一般为每页300-500元)。
为了牟利,将字体排得极小,以增加容量。
同时将刊物变为旬刊,力争发表更多的文章。
可以想见,这样的期刊编辑不可能有时间读稿审稿。
据了解,这类刊物基本上是付钱就发表,毫无学术评价标准。
笔者注意到,在此类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大部分为本科生和硕士生。
X大学法学院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于是在设立科研成绩标准的时候规定,一般刊物的成绩为5分,而核心期刊为15分,这里的核心,是指CSSCI期刊。
[13]由于中国对期刊出版存在着较为严格的管制,因此法学期刊数量很少,CSSCI的期刊则更少,即便是法学院的一般教师乃至教授,在此类期刊发文章也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因此研究生投稿,发表与否除了取决于论文质量和人际关系,更取决于运气。
总之,抛开向收费发文章的一般期刊投稿的投入产出性价比的考量,通过发文章来提高科研成绩,对研究生来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这类情况与斯蒂芬所设定的风险状态极为相似,学生不确定自己会在奖学金的分配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同时对于自己获得某一级别的奖学金的可能性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因为一个班级中不同等级的奖学金是根据人数按照比例进行分配的。
在这种斯蒂芬所说的风险场景下,学生们呈现出来明显的风险厌恶倾向,并基于此通过了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班、经济法班和刑法班选择了平均分配,而其他班级选择了差序分配。
更为有趣的是法律硕士的表现,在以往,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不同,他们都要交学费,同时享受每月400元的生活费。
在2011年,学校将奖学金政策覆盖了法律硕士,他们也可以跟法学硕士一样按照比例享受不同级别的奖学金。
相对于一个班只有七八人或十几人的法学硕士班级,法律硕士班在以往的规模为100人,2009年缩招后为30-50人的规模。
他们中绝大部分选择了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但是有部分(该班的班长仅说“有几个”,看来应该不满十人)同学拒绝再分配,主张按照学校的规定,凭借自己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成绩争取奖学金。
[14]为什么在风险厌恶的情况下,他们采取了不同的分配策略和方法。
笔者认为,他们的选择更多地是理性人在风险场景下结合自身情况采取的利益最大化策略。
在X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是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国际法专业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与号召力,该专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竞争极为激烈,在法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分数线最高,各个同学之间的分差非常微小。
经济法则是整个法学院研究生中就业最好的专业,无论找到个人满意工作的可能性还是就业后的薪酬,都是最高的,因此他们的入学竞争也非常激烈,分差也很小。
刑法专业与经济法基本相似。
他们之所以采取平均分配的策略,笔者认为他们更多地是考虑到学生之间的学业成绩原本就相差无几,很难说其中的哪个人能够脱颖而出成为最高奖学金的获得者,每个人获得哪个层级的奖学金的概率基本一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平均分配对他们而言就是降低风险最好的策略。
法律硕士的情况稍有不同,他们班之所以有一些人坚决拒绝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可能是对确定性的理解和预期不同。
这是因为:
首先,法律硕士专业设立的目的不是培养学术性人才,而是法律实用性人才,面向的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而非学术研究,因此科研能力不是该专业设置时要着重培养的能力。
再者,他们本科学的都是非法学专业,[15]在读这几年都是从头学习法科知识,因而在科研成绩方面都处于基本相同的水准,没有人具有更大的优势。
因此他们在奖学金分配方面的竞争,主要体现在课业成绩方面。
其次,法律硕士入学后并不马上选择导师,而是在其毕业论文方向基本确定后再在全院导师中进行双向选择,不像法学硕士一入学就确定导师并基本确定研究方向,他们和导师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
即便导师给法律硕士班上课,导师的偏好对于学生的成绩影响相对较小。
同时,由于X大学法学院授课教师有八十余人,只有少部分给法律硕士上课,这也从整体上减小了导师或授课教师偏好对学生成绩的影响。
再次,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之间联系更为密切,或者说其社会网络更为紧密。
这是因为每个法学班级的人数都比较少,除了国际法专业由于是优势学科研究生较多外,其他各班级大都为十人左右或十人以内,有些同学之间还是“同门”,其上课的方式、跟导师交流的情况决定了他们之间联系更为密切,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strongtie”,[16]相应地受到的“同辈压力”(peerpressure)更大。
而法律硕士都是大班上课,一开始并不指定导师,即便在二年级以后分配了导师,其对某个导师的归属感无法与法学硕士相比。
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相对于而言更像“weaktie”[17],彼此间可以形成的同辈压力与法学硕士相比较低。
最后,课业考试的特点使得部分学生认为自己能够较为确定地知道自己在班级中所处的位置,对于获得某级奖学金的可能性有较为确定的预判。
与绝大多数法学硕士的课业成绩分为上课率、课堂表现、论文、考试等类目的综合不同,法律硕士成绩基本取决于上课缺席次数与期末考试。
而这种考试强调的不是学术性的见解与分析,而是对所谓标准答案和参考答案所覆盖的知识点的掌握,属于应试型的考试,对于很多学生来说,其确定性相对可预期。
因此,部分入学成绩较好且学习认真的学生相信,自己能够通过努力在班级中获得更高的成绩排位和奖学金等级。
因此,部分同学很可能基于这种考量,认为自己有很高的可能性获得高等级的奖学金,所以态度坚定地拒绝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
总之,无论大部分法学硕士班级还是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和刑法班级,以及法律硕士班研究生的表现,都体现了强烈的理性人策略,以及理性人在不同确定性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偏好。
当然,此时的“理性人”是指在特定信息条件下力图将自己的利益进行最大化的主体,而哈耶克所说的人的有限理性则是指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全知全能,所以不能设立完美的计划,因而计划经济是不可能与不可行的,两者并不冲突。
国际经济法等班级的研究生,在对自身和班级其他同学的课业能力和科研能力进行全面考量的情况下,认为各自的竞争力比较平均,作为个体的自己未必具有赢得一等奖学金的实力、运气及由此而来的确定性,因此他们基于风险场景,做出了“均贫富”的集体决策。
与之相对应,其他法学硕士班的研究生由于在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等环节已经体现出了部分成绩上的差异,这影响到了他们对自己科研与课业能力的认知。
入学考试的成绩一方面能够体现出研究生们各自具有一定程度的能力差别,但是这种能力未必一定能跟后续的学习研究中的成绩具有直接的正相关性,因此他们选择了等级分配,但这是设置了底线的等级分配,这个底线就是学费的数额。
至于法律硕士生,一方面他们的课业成绩标准相对较为客观,因而具有较强的可预期性,这也是为什么部分对自己的学习较为自信的同学选择了拒绝再分配的原因。
另一方面大部分人面对新的学习环境与考试标准,也有相当程度的不自信和不确定,所以他们选择了稳健的策略——保持底线的差序分配。
(二)收入底线与分配公正
在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平均分配还是差序分配,都有一个底线性的标准:
学费的数额。
无论采用哪种再分配方式,最低也不能低于这个数额。
这个最低标准,就是所谓的incomefloor。
[18]在访谈过程中,法学院的研究生不止一次地强调,原有的奖学金分配“不公平”,因为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差距过大:
一等和二等之间的差距是2000元,二等和三等之间的差距则是7000元。
尤其“不公平”的是,三等奖学金离学费还有3000元的差距,这个差距是最让他们诟病的地方。
也就是说,他们对于奖学金收入的底线,是学费的数额。
如果分配中有一个群体的收入低于这个数额,那么这个分配就是不公平的。
不仅法学院如此,在一些没有进行奖学金再分配的院系,甚至部分被访谈的反对进行再分配的研究生也认为,二等和三等奖学金之间差距过大,这是“不公平”的。
这一公平观在其他学院得到验证:
化学化工学院、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这三个学院都没有奖学金再分配实践或者提议。
而且理由也很一致,那就是这三个学院实际上都只有一、二等奖学金,按照学校奖学金制度被评定为三等奖学金的同学会有来自学院、系、实验室,甚至是导师个人的补助。
补助的数额在不同院系中不一样,但是都至少能负担学费。
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会给评定为三等奖学金的同学补贴3000元,也就是达到学费的金额。
在此基础上,有的实验室还会给额外的补助,使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同学实际得到数额和二等奖学金的数额一致。
[19]也就是说,在这些院系,通过学院或导师科研经费的补贴,研究生们的收入都至少已经达到了学费的标准,都与收入的floor持平甚至高于这一标准,[20]研究生们认为既有的收入制度已经较为公平了,无需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
有学者对四种分配方式进行过经验研究,这四种方式分别为平等(equity)、多劳多得(merit)、需要(need)和效率(efficiency),他们代表四种不同的对分配正义的理解。
研究发现,人们都在不同程度上运用这四种分配方式,有研究表明,在模仿或类似“无知之幕”的情况下,[21]罗尔斯式的最大最小化原则的支持率最低(1%),也很少有人选择最大化平均收入(12%)或效率最大化原则(9%)。
相反,获得压倒多数支持的(78%)是设置了最低标准的个人收入最大化原则。
在不同国家研究都产生了类似的结果。
[22]这一研究结果跟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进行奖学金再分配的比例大体相符。
从人数比例来看,由于法律硕士专业坚持按照学校规定的奖学金发放的人数和人员名单的保密,从访谈中班长的言辞推算为不超过10人,而主张按照平均分配原则的三个班级和设置了收入底线进行分配的班级是分别通过投票做出的集体决策或经协商达成的结论,因此无法详细统计主张各个分配方式的具体人数。
但从最终的结果看,即参与某种分配方式的总人数来看,基本上3/4的人接受了设置了最低标准(学费)后的个人收入最大化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基于需要(need)而设置分配底线,然后基于这个底线倡导多劳多得进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分配原则中的“需要”,并不一定得是物质需要,而可能是一种心理需要。
在访谈中,笔者注意到,有些学生的生活并非不富裕,甚至可以说家庭条件非常好,但还是认为“应该”基于这一底线进行奖学金再分配。
因此,在这里,对他们来说“钱不是个事儿”,是个“事儿”的是要满足这种心理上的公平感。
(三)克里斯玛人的倡议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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