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重点 武大第四版 洛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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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重点武大第四版洛师
国际结算课件复习资料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Settlement)是指为了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国际结算的基本种类:
按国际结算产生的原因来划分,国际结算可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
由有形贸易活动(商品的进出口)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主要目的是清偿债权债务关系;
国际非贸易结算:
由有形贸易以外的活动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主体是服务贸易,主要目的:
一是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转移资金。
现代国际结算的特点:
1、是非现金结算2、是单据业务3、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结算4、与国际金融关系密切
与票据相关的法律
《英国票据法》(BillofExchangeAct,1882),是英美法系票据法的典型代表;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大陆法系票据法的典型代表
第2章
票据(instrument,bill):
资金票据。
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
出票人委托他人或承诺自己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
可以流通转让。
若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若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
票据的特性
(1)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票据为设权证券,出票行为则是最根本的一种票据设权行为。
如何设权——出票行为。
设权目的——可以凭票要求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请求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要式性(Requisiteinform)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该包括“汇票”字样、等七项内容,缺一不可,否则汇票无效。
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
(3)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票据原因:
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
如:
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
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
如:
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4)流通转让性(negotiability)票据最基本的特征。
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
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
票据在模拟货币流通中带有的限制性:
票据有有效期,到期要兑付为货币;票据要记名;背书后构成转让
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清偿。
2)正当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4)票据让与人对票据付款承担责任。
正当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
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②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③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④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票据权利含义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2、继受取得:
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3、善意取得:
1)以背书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3)付对价(Forvalue)
案例讨论A公司为购买化妆品承兑了B公司签发的金额为12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汇票后即按约定向A公司发货。
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在法定质量异议期内向B公司提出质量异议,B公司承认少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予解决。
后B公司持上述汇票于到期日委托银行收款时,被A公司银行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
试问:
1)A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如B公司在票据到期前已背书转让,则面对善意持票人,A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1)A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2)如果B公司在票据到期前已经背书转让,即票据已经进入流通阶段,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转让性,A公司不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第三章票据的种类
汇票(Bill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drawer签发的,委托付款人drawee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unconditional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payee的票据。
二、汇票的内容
(一)绝对必要记载项目是必须具备的,缺少一项该汇票无效;
1、注明“汇票”字样
汇票上注明“汇票”字样的目的在于与其他票据如本票、支票加以区别,以免混淆,如ExchangeforGBP1250.00或DraftforUSD18320.00。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无条件不是指完全不能附加条件,而是指不能附加影响票据付款的条件。
1.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命令式语句。
(anunconditionalordertopay)
Payxxx……Wouldyoupleasepay…...
Ishouldbeappreciatedifyouwouldpay…...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
PaytoCCo.ororder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outoftheproceedsinapplicant’saccountmaintainedwithyou.
3.支付命令连接着付款人可以借记某账户的表示,则是无条件的、可以接受的。
PaytoCCo.ororder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andcharge/debitthesametoNo.111accountofCCo.withyou.”
4.支付命令连接着发生汇票交易的陈述也是无条件的、可以接受的。
PaytoCCo.ororder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DrawnunderL/CNo.123issuedbyXBank,NewYorkdatedon15thAugust,2012.
3确定的金额
必须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否则票据无效。
所谓一定金额,意指任何人都可以计算出来或可以确定的金额。
汇票金额通常同时用大写(inwords)和小写(infigures)记载
大小写:
Exchangefor后写小写金额thesumof后写大写金额
注意:
大写必须以“ONLY”结尾汇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实际做法多是退票,要求出票人更改相符后,再提示要求付款。
付款人名称To:
后面跟的就是付款人,必须完整准确,必要时应该附带地址。
收款人名称Payto:
后面跟的就是收款人,也称为“抬头”。
有三种类型: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order)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
如:
(1)仅付约翰·戴维斯(PaytoJohnDavidsonly)。
(2)支付约翰·戴维斯,不可转让(PaytoJohnDavidsnottransferable)(3)支付--,在汇票任何一处写有“不可转让”(Nottransferable)字样。
2、指示性抬头(instructiveorder)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可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
例如:
(1)支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PaytotheorderofABCCo.)。
(2)支付给ABC公司或其指定人(PaytoABCCo.ororder)。
(3)支付给ABC公司(PaytoABCCo.)。
3、来人抬头(payabletobearer)不允许以来人作为收款人。
来人抬头的汇票仅凭交付而转让,不须背书。
例如:
(1)支付给来人(Paytobearer)。
(2)支付给ABC公司或来人(PaytoABCCo.orbearer)。
只要写上“bearer”字样,不论在它前面是否写有具体收款人名称,均视为来人抬头。
4、出票时间出票时间的作用:
1、决定汇票的有效期。
2、决定付款到期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效力
出票日期的形式有两种写法:
(1)欧洲式:
DD/MM/YY
(2)美国式:
MM/DD/YY
当日、月、年全部用两位数码字表示时,若数码字是01~12时,DD与MM容易混淆,分辨费时。
按照ISBP19段的建议,月份要用各月名称即简写的JAN,FEB,…,NOV,DEC或全称的January,February,…,November,December。
5、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出票人签字是汇票上最重要的记载项目,因为出票人签字是承认自己的债务,收款人才因如果签字是伪造的,或是XX的人签字,则应视为无效。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签字,而委托人是公司、单位、银行、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面写上“For”或“Onbehalfof”或“Forandonbehalfof”或“Perpro.”字样。
此有了债权。
(二)相对必要记载项目付款时间(dateofpayment)
汇票根据付款时间(TimeofPayment)或付款期限(Tenor)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即期付款汇票(BillsPayableatsight/ondemand),又称即期汇票(Sight/DemandBill)。
即期汇票指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
即期汇票无须承兑。
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期限,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定期付款汇票,俗称远期汇票(Time/Usance/TermBill)。
定期付款汇票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付款汇票(Billspayableatadeterminablefuturetime),俗称远期汇票。
(2)远期汇票的种类
A)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汇票。
(Billspayableat××days/××month(s)aftersight)持票人必须先提示要求承兑,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和到期日。
(B)出票日后若干天/月付款汇票。
(Billspayableat××days/××month(s)afterdate)
(C)提单日期/装运日期/说明日期后若干天/月付款的汇票。
(Billspayableat××days/××monthsafterB/Ldate××days/
××monthsaftershipmentdate××days/××monthsafter01May
(3)到期日算法
(A)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sight/date/stateddate)的到期日算法是:
“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如遇假日顺延。
”
例如:
“见票后90天”(At90daysaftersight),见票日即是承兑日,如为4月15日,则4月15日这一天不算,即所述日不作为起算日。
(B)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的到期日算法
At××month(s)aftersight/date/stateddate
到期日应该为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例如:
“1月15日以后3个月(At3monthsafter15Jan.)”的到期日为4月15日.
如出口一批货物:
B/L日期 出票日见票日 付款日
9/3010/610/18
atsight?
at30daysaftersight?
at60daysafterdate?
at45daysafterdateofB/L?
atonemonthaftersight?
按照《ISBP》的规定,提单日期就是已装船批注日期,即使提单发出日期与装船批注日期不是同一日期也如此
阅读汇票,并根据汇票上的内容填空:
1、开证行名称:
2、信用证号码:
3、开证日期:
4、汇票金额(小写)和币制:
5、汇票金额(大写):
6、付款期限:
7、受款人(收款人):
8、付款人(受票人):
9、出票人:
10、汇票抬头人:
汇票的种类
本票---Promissory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是承诺,不必办理承兑,只有一张,名称和性质不同。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
2个,出票人(Drawer)---付款人(Payer)/收款人(Payee)
支票---Check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付款人(Payer)收款人(Payee)
支票均为见票即付。
第4章票据行为
甲交给乙一张经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背后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
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于当天起该行进行破产清理,因而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已经通知银行止付,止付的通知及止付的理由也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
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如何判决?
理由何在?
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因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次债务人;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内;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用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50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
在首次交货期前,B公司向A公司提出,允许A公司对B公司采用远期汇票付款,支付条款为:
见票后一年付款500万美元。
但要求该汇票要请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B公司保证在汇票承兑后将5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给B公司500万美元货款。
A公司欣然接受B公司的建议,给B公司签发了汇票。
B公司将这张由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一家美国银行贴现了400万美元后,就无影无踪了,连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提请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
最后,由我国该承兑银行付给新加坡的美国银行400万美元而结案。
评述:
本案中,对于这张远期汇票,A公司为出票人,B公司为收款人,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为承兑人。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胶合板买卖合同是该票据的基础关系。
新加坡的美国银行因向B公司支付400万美元的对价而成为这张汇票的善意持票人。
票据的最大特点就是,票据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并不对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产生影响。
因此,尽管B公司实际上没有交货,或者A公司并没有足够的款项存在承兑银行,都不影响新加坡的美国银行对承兑银行的付款请求权。
教训:
如果这张票据没有在市场流通,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
因为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在未投入流通前,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便没有分离,两者是有联系的。
也就是说,当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原因关系对抗法律关系。
在该案中,如果是B商来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要求付款,该分行可提出:
既然卖方不交货,买方也拒绝付款。
这就是买方可向卖方提出同时履约的抗辩理由。
2.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做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
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
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
①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②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
为什么?
①这张汇票无效。
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由于出票人甲公司没有在汇票上签章,所以此汇票无效。
②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
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六.实务操作题。
国际出口公司(InternationalExportingCo.)出口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给环球进口公司(GlobeImportingCo.)。
价值100,000美元。
国际出口公司在2007年4月20日开出汇票,要求环球进口公司在见票后30天付款给XYZ银行。
环球进口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承兑了该汇票。
请按上述条件填写下列汇票。
ACCEPTED
Apr.30,2007(Date)
GlobeImportingCo.
(CompanyName)
BILLOFEXCHANGE
For100,000.00April20,2007
(amountinfigure)(dateofissue)
At30daysaftersightofthisbillofexchange(SECONDbeingunpaid)Payto_XYZBank____ororderthesumofUSDollarsOneHundredThousandOnly_(amountinwords)forvaluereceived.
To:
Forandonbehalfof
GlobeImportingCo.InternationalExportingC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汇票的行为
主票据行为:
出票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
出票(Issue)提示(Presentation)承兑(Acceptance)
付款(Payment)背书(Endorsement)贴现(Discount)
拒付(Dishonor)追索(Recourse)保证(Guarantee)
出票(Issue)定义:
创设票据的债权,使收款人拥有债权。
包含两个动作:
①写成票据并签名;②交付给收款人
影响:
①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担保付款、担保承兑。
票据被拒付时,接受追索。
②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③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
持票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
N0汇票号码
Exchangefor小写金额Beijing,China,出票日期
At**SightofthisFIRSTofexchange(theSECOND
Ofthesametenoranddatebeingunpaid),
pay受款人(抬头的三种写法)thesumof大写金额
dawnunder出票依据
To受票人名称
出票人签字
承兑: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ACCEPTED12thApril,2001Payableat
MidlandBankLtd.LondonForBankofEurope,Londonsigned
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因此,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
为拒绝承兑。
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
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前手即可以解除对
第一背书人永远是收款人;最后一个被背书永远是持票人
汇票所承担的义务。
问:
持票人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是否可凭汇票向法院控告?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付款人未在汇票上签名,则对汇票不承担责任。
而由持票人凭汇票向前手追索,最终追索到出票人,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若付款人不承兑或无须承兑的汇票,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的法律效力(影响):
1、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按票据法的规定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假如到期日承兑人拒付,持票人可以对承兑人起诉。
3、持票人增强收款保障,有利于汇票的转让,因为一般的受让人都不愿意接受未承兑的汇票。
背书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将汇票权利转让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当事人:
背书人=转让票据的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
被背书人=收到票据的人是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的人。
动作:
a.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表示转让人转让的意图);
b.将经过背书的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实现背书的目的即转让权利)。
背书的效力
(1)对背书人Endorser(债务人)①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②向后手证明签收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③担保承兑和付款
(2)对被背书人Endorsee(债权人)享有票据的全部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前手越多,票据权利越有保障。
贴现持票人将已承兑但尚未到期汇票转让给银行或贴现公司,后者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票据买卖业务,资金融通业务
贴现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360(365)]*贴现率
计算:
某公司将一张180天到期,年利率为8%的票据计10000元,向银行申请贴现。
该票据的出票日是6月1日,申请贴现日是8月30日,银行年贴现率为9%,计算如下数据:
票据到期值和贴现所得。
(1)票据到期值=票面额×(1+利率×票据时间)=10000×(1+8%×180天/360天)=10400(元)
(2)贴现天数=8月30日至11月28日=90(天)
(3)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时间=10400×9%×90天/360天=234(元)
(4)贴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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