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在塔吊使用中的安全控制要点及责任secre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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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在塔吊使用中的安全控制要点及责任secret
塔吊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一)力矩限制器
1.分析许多倒塔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都是由于超载造成,之所以形成超载一是由于重物的重量超过了规定:
二是由于重物的水平距离超过了作业半径所致。
安装力矩限制器后,当发生重量超重或作业半径过大,而导致力矩超过该塔吊的技术性能时,即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动力源,并发出报警信号,防止发生事故。
2.目前为力矩限制器有两种:
一种是电子型,另一种是机械型。
电子型在显示上可以同时读到力矩、作业半径及重量数据,当接近塔吊的允许力矩时,有预警信号、使用方便,但是受作业条件影响大,可靠度差,易损坏、维修不便;机械型无显示装置也无预警信号,但工作可靠,比较适应现场施工作业条件,结构简单损坏率低。
3.塔吊在转换场地重新组装、变换倍率及改变起重臂长度时,都必须调整力矩限制器,电子型的超载报警点也必须以实际作业半径和实际重量试吊重新进行标定。
对小车变幅的塔吊,选用机械型力矩限制器时,必须和该塔吊相适应,(应选择同一种厂型)。
4.装有机械型力矩限制器的动臂变幅式塔吊,在每次变幅后,必须及时对超载限位的吨位,按照作业半径的允许载荷进行调整。
5.进行安全检查时,若无条件测试力矩限制器的可靠性,可对该机安装后进行的试运转记录进行检查,确认该机当时对力矩限制的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和力矩限制器系统综合精度满足±5%的规定。
6.超载限制器(起升载荷限制器)。
按照规定有的塔吊机型同时装有超载限制器。
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发出报警信号;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机构可作下降方向运动。
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同时进行试验确认。
(二)限位器
1.超过限位器。
也称上升级限位置限制器,即当塔吊吊钩上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机构的上升电源,机构可作下降运动,安全检查时应做动作试验验证。
2.变幅限位器。
包括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
安全检查时应做试验验证。
(1)小车变幅。
塔吊采用水平臂架,吊重悬挂在起重小车上,靠小车在臂架上水平移动实现变幅。
小车变幅限位器是利用安装在起重臂头部和根部的两个行程开关及缓冲装置,对小车运行位置进行限定。
(2)动臂变幅。
塔吊变换作业半径(幅度),是依靠改变起重臂的仰角来实现的。
通过装置触点的变化,将灯光信号传递到司机室的指示盘上。
并指示仰角度数,当控制起重臂的仰角分别到了上下限位时,则分别压下限位开关切断电源,防止超过仰角造成塔吊失稳。
现场做动作验证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做监护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行走限位器。
对轨道式塔吊控制运行时不发生出轨事故。
安全检查时,应进行塔吊行走动作试验,碰撞限位器验证可靠性。
(三)保险装置
1.吊钩保险装置。
主要防止当塔吊工作时,重物下降被阻碍吊钩仍继续下降而造成的索具脱勾事故。
此装置是在吊钩开口处装设一弹簧压盖,压盖不能向上开启只能向下压开,防止索具从开口处脱出。
2.卷筒保险装置。
主要防止当传动机构发生故障时,造成钢丝绳不能够在卷筒上顺排,以致越过卷筒端部凸缘,发生咬绳等事故。
3.爬梯护圈
(1)当爬梯的通道高度大于5m时,从平台以上2m处开始设置护圈。
护圈应保持完好,不能出现过大变形和少圈、开焊等现象。
(2)
当爬梯设于结构内部时,如爬梯与结构的间距小于1.2m,可不设护圈。
(四)附墙装置与夹轨钳
1.自升塔的自由高度应按照说明书要求,当超过规定时,应与建筑物进行附着,以确保塔吊的稳定性。
2.附墙装置
(1)附着在建筑物时其受力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2)附着时应用经纬仪检查塔身垂直度,并进行调整。
每道附墙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以及附墙装置的垂直距离应按照说明书规定。
(3)当由于工程的特殊性需改变附着杆的长度、角度时,应对附着装置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确保不低于原设计的安全度。
(4)轨道式起重作附着式使用时,必须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并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
3.夹轨钳。
轨道式起重机露天使用时,应安装防风夹轨钳。
4.夹轨钳装置必须保证卡紧后的制动效果,当司机午饭、下班以及中间临时停车需要离开塔吊时,必须按规定将塔吊的夹轨钳全部卡牢后方可离开。
(五)安装与拆卸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是一项既复杂又危险的工作,再加上塔吊的类型较多,作业环境不同,安装队伍的熟悉程度不一,所以要求工作之前必须针对塔吊类型特点,说明书的要求,结合作业条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
作业程序、人员的数量及工作位置、配合作业的起重机械类型及工作位置,地锚的埋设、索具的准备和现场作业环境的防护等。
对于自升塔的顶升工作,必须有吊臂和平衡臂保持平衡状态的具体的要求,和顶升过程中的顶升步骤及禁止回转作业的可靠措施。
2.塔吊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专业队伍并取得市级有关部门核发的资
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并设专人指挥。
(六)塔吊指挥
1.塔吊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正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合格证或培训考核内容,必须与司机所驾驶吊车类型相符。
2.塔吊的信号指挥人员应经正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其信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5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
3.当现场多塔作业相互干挠,或高塔作业司机不能清晰的听到信号指挥人员的笛声和看到手势时,应结合现场实际改用旗语或对讲机进行指挥。
(七)路基与轨道
1.塔吊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其说明书规定进行。
一般情况路基土壤承载能力:
中型塔(3~15t)0.12~0.16MPa;重型塔(15t以上)>0.2MPa。
并应整修平整压实,其上铺砂、碴石,并有排水措施。
2.枕木材料可使用木材、钢筋混凝土或钢枕木,其截面尺寸按说明书规定(如16×240、180×260等),枕木长度应至少比轨距尺寸大1200mm。
当使用一长两短枕木排列时,应每隔6m左右加设一根槽钢拉杆以确保轨距。
枕木间距为600mm。
当使用定型路基箱时,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3.轨道的两侧应在每根枕木上用道钉钉牢(或用压板压牢),不得缺少和松动。
轨道的接头应错开,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端高差不大于2mm,接头夹板应与轨道配套并应将螺栓全部装满、紧固。
4.轨道水平偏差在纵横方向上不大于1/1000。
(应使用水平仪,在两条轨道上,10m范围内,分别测不于于三点,取期平均值)。
5.距轨道终端1m处,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止挡器),其高度应大于行走轮的半径,以阻挡住断电后滑行的塔吊不出轨。
6.固定式塔吊的基础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其设计计算和施工详图应列
入塔吊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之一,施工后应经验收并有记录。
(八)电气安全
1.塔吊电缆不允许拖地行走,应装设具有张紧装置的电缆卷筒,随塔吊行走卷筒自动将电缆缠绕,防止电缆与枕木磨擦或被轨道上杂物缠绕发生事故。
2.施工现场架空线路与塔吊的安全距离,按照临时用电规范规定: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置或被吊物边缘10kV以下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当小于此距离时,应按要求搭设防护架,夜间施工应有36V彩泡(或红色灯泡),当起重机作业半径
在架空线路上方经过时,其线路的上方也应有防护措施。
3.当现场采用TT系统时,塔吊应进行接地,其电阻值不大于4Ω;当采用TN系统时,除作保护接零外,还应按临时用电规范规定做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大于10Ω。
4.塔吊的重复接地应在轨道的两端各设一组,对较长的轨道,每隔30m再加一组接地装置。
两条轨道之间应用钢筋或扁铁等作环形电气连接,轨与轨的接头处应用导线跨接形成电气连接。
5.塔吊的保护接零和接地线必须分开。
可将电源线送至塔吊道轨端部分配电箱,由该箱引出PE线与道轨的重复接地线相连接,即相当PE线通过轨轮与设备外壳连接。
(九)多塔作业
1.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吊车在相靠近的轨道上或在同一条轨道上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的最小距离;
(1)移动塔吊。
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间距离不小于5m。
塔吊钩与低位塔垂直距离不小于2m。
2.当施工因场地作业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同时采取两种措施;
(1)
组织措施。
对塔吊作业及行走路线进行规定,由专设的监护人员进行监督执行。
(2)技术措施。
应设置限位装置缩短臂杆、升高(下降)塔身等措施,防止塔吊因误操作而造成的超越规定的作业范围,发生碰撞事故。
(十)安装验收
1.塔吊的试运转及验收分为三种情况:
出厂前、大修后和重复使用安装后,这里主要指重复使用安装后试运转与验收。
应包括下面几个部分:
(1)技术检查。
检查塔吊的坚固情况、滑轮与钢丝绳接触情况,电气线路、安全装置以及塔吊安装精度。
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千分之三。
(2)空载试验。
按提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分别进行动作试验,并作提升、行走、回转联合动作试验。
试验过程中碰撞各限位器,检验其灵敏度。
(3)额定载荷试验。
吊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提升额定最大起重量,重物离地20cm,保持十分钟,离地距离不变(此时力矩限制器应发出报警讯号)。
试验合格后,分别在最大、最小、中间工作幅度进行提升、行走、回转动作试验及联合动作试验。
进行以上试验时,应用经纬仪在塔吊的两个方向观测塔吊变形及恢复变形情况、观察试验过程中有无异常现象,升温、漏油、油漆脱落等情况,进行记录、测定,最后确认合格可以投入运行。
对试运转及验收的参加人员和检测结果应有详细如实的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符合要求。
塔吊安全责任
一、塔吊的采购、租赁
(一)施工单位
1、购买塔吊,必须购买合法厂家的产品,产品必须 附有生产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并存放工地以备检查。
2、租用塔吊,必须租用有合法租赁资格企业的塔吊,并与租赁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塔吊应运转良好,资料齐全。
(二)产权单位
1、应当配备相应的塔吊检测设备,对塔吊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塔吊出租单位对出租时的塔吊安全性能负全责。
2、出租时应出具塔吊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塔吊的维修、技术改造记录以及检测合格证明等技术管理资料。
3、出租的塔吊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定期参加由施工、监理单位组织的专项检查,及时维护,确保塔吊正常运转。
二、塔吊拆装
(一)施工单位
1、对拆装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严禁招用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拆装塔吊。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拆装单位编制的专项拆装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批。
3、企业的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员应对拆装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做好记录。
4、施工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应对安装的塔吊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验收人对验收质量承担责任。
5、塔吊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单位须持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拆装单位
1、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拆装施工方案,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2、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拆装作业人员下达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现场设置明显警戒区,并对拆装进行全过程监管。
3、现场拆装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技术负责人参加已装塔吊的联合验收。
(三)监理单位
对拆装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总监审查拆装专项施工方案,参与已装塔吊的验收,并签字确认。
现场监理工程师对拆装过程进行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的,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塔吊使用
(一)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持证的塔吊司机、信号工和起重工,加强教育培训。
塔吊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2、塔吊司机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塔吊的运转记录,每天向安
全员汇报运转情况,不得超时和带病操作塔吊。
3、信号工要配备对讲机、指挥旗、哨子等指挥工具,认真观察吊物的运行路径及旋转范围,并进行有效指挥。
4、起重工必须确保吊物不超重,绑扎科学、牢固。
5、现场安全员要对吊装过程进行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6、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全责。
(二)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对吊装工程进行巡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的,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塔吊维护
(一)施工单位安全员必须每天对塔吊的安全使用性能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塔吊的关键部件和部位发生故障需进行修理、更换的,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塔吊产权单位进行检修,严禁塔吊带病运转。
五、塔吊报废
(一)塔吊产权单位必须建立塔吊的技术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说明书、购置使用时间、使用状况以及维修、技术改造记录等。
(二)塔吊产权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塔吊报废制度,凡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立即报废,严禁出租、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塔吊。
监理在塔吊安全中应尽的职责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审查施工平面布置图上塔吊位置是否合理,在塔吊运行范围内,有无高压电线或者非施工人员通道;如果有,则要求施工单位搭设防护措施,并另报单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无塔吊使用的安全措施。
3、塔吊进场后,要检查制造厂家有无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有无产权单位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塔吊安装专业承包资质
证书,从业人员应有作业或管理资格证书。
5、安装完毕向使用单位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塔吊使用前还要经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核查批准,使用时把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准用证和检测合格证置于或附着于塔吊的显著位置。
7、要求塔吊操作人员必须有培训合格证。
无证人员不允许操作。
8、塔吊在使用过程中,监理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使安全监理职责。
监理无须对塔吊的制造、安装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其主要理由为:
1、法律、法规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都没有把包括塔吊在内的施工机械的制造、安装质量纳入工程监理范围。
2、要求监理对塔吊质量负责缺乏合同依据:
按照监理委托合同,工程监理的职责范围只对工程本身的质量负责监控,并不包括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及运输设备的质量。
3、塔吊基础的施工质量不在工序报验和隐蔽工程验收范围,也不属于工程质检范畴,而应是施工单位的自检范围。
4、技术依据不足:
(1)塔吊安装位置一般都在工程本体平面以外,即在地质勘察的钻探范围以外,监理对塔吊地基承载力缺乏判断依据。
工程本体的基础验槽是由工勘、设计共同参与并作出地耐力判断的,因此塔吊的基础地质情况也不能由监理说了算。
(2)塔吊生产厂家的出厂说明书上要求的基础混凝土强度为C30~C40,而《建筑机械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第4.4.2条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5,施工单位按照说明书上做的基础,明明不符合安全规程,监理怎么能随便签认呢?
(3)因为施工单位知道塔吊不进入监理验收程序,塔吊基础并没有像工程那样按工序报验,往往基础混凝土强度在没有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时就安装塔身,也没有经过监理批准,这类情况在建筑工地上司空见惯,安全部门硬要监
理事后对基础质量认可也是强人所难。
5、如同桩机、挖掘机、搅拌机等其他施工机械一样,塔吊同属施工机械,其制造与安装质量也无须监理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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