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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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辩论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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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
1、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2、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
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
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
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
3、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弊:
1、破坏夫妻双方绝对信任
2、结婚的目的不是为了离婚,是为了幸福美满的家庭
3、家庭成员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不可分割,结婚前财产公证多此一举
另一方面,一些专家研究发现,办理财产公证,其主观愿望只是防止万一婚姻破裂时产生财产纠纷,殊不知,办理财产公证客观上起到了加速婚姻破裂的作用。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关系不成立它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
在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当该男一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自己的原有财产己经属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
这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1、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从恋爱走到结婚对每对情侣来说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为在结婚前办理了一个财产公证而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这会大大伤害夫妻间的感情。
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却容易使双方失去培养了许久的爱情,所以,至今仍有许多人坚决抵触它。
3、婚前财产公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司一能会造成,定程度的不公平。
如果夫妻在结婚前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将房屋等财产归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这时候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法律面对这一情况的时候也显得无能为力。
4、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产权。
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越来越重要,能创造出比自身更大的价值。
例如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积累,双方努力创造出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互相帮助,该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之所在
1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伤害夫妻双方的感情因为婚前财产公证而是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小欢而散的事例屡见小鲜。
现今,此类事例依旧是一个新闻看点。
小少人认为,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的。
如果经过了恋爱那么长时问的熟识和了解,一步一步的走到婚姻的殿堂,在结婚之前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似乎显得双方互小信任,对婚姻没有信心,当然这无疑会伤害双方的感情。
尽管,婚前财产公证会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保障婚姻的同时却失去了培养了许久的爱情。
所以,至今很多人都无法接受这种公证。
2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婚姻和爱情变得更为现实
有时候,我们说让幻想中的人或事变得现实些是一件好事,但太现实的东西让人感到悲哀和痛苦。
爱情和婚姻无疑是人世问最美好的东西,无数的青年人幻想着美好的爱情能在自己的身上降临。
当然,很多人都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美好的爱情,但是婚姻让这些美好的爱情变得很现实,然而婚前财产公证让婚姻变得更为现实。
婚前财产公证使人们意识到婚姻并非简单的两人结合,而更多的是两个人的财产的结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小得小将两人的财产分的清清楚楚,让现实的婚姻变的更加现实。
这种过分的现实也许并小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更小是人们真正向往的那种和谐美满的生活。
(一)婚前财产公证并小一定能保证公平
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主要是当夫妻双方离婚时作为证
据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但它却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
一定程度的小公平,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前将房屋公正为男方
所有,而在婚后}一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
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海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
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会i一分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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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保护面是很有限的
通过这几年婚前财产公证的状况,首先,我们可以发现
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多为有一定资产的、男女双方经济地
位悬殊的和再婚的。
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婚前财产公证在上
海、广州盛行,而和中西部地区却闻所未闻。
婚前财产公证
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而这个保护
担惊受怕地过着夫妻生活。
“婚姻应该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不信任对方就不要结婚,如果要结婚就不应该靠财产公证来保障。
”省政协委员兰靖认为,在婚前就做着离婚后的详细计划,会使双方在婚姻履行相守相爱、永不言弃的爱情誓言下,引起对感情的怀疑及对婚姻的失信和伤害。
同时,婚前财产公证目前只是对固定资产的保护,而对于夫妻双方在经过生活磨砺出来的智慧,以及在今后生活中共同创造出来的人际关系资源、产品价值等无形财产无法进行公证,可能会造成在平衡双方利益时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首先,与“白头偕老”的中国传统婚姻观念相违背。
在中国,婚姻自古以来就被视为非常神圣和美好的,人们
对婚姻有着“一生一世’、‘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
连理枝”的美好愿景。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因情感而结
合,更代表了承诺和责任,如果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岂
不是太不吉利了了更何况如果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了怎么
分家,岂不是太伤感情了
其次,面对着情、义与利的撞击。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知、相爱、互信之后产生的一种情感需求,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感情稳定的恋爱关系,经历了风风雨雨后彼此尊重,并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这是两个人感情积累的结果,如果现在要为财产分清个你我,多少是伤感情的,毕竟,爱情和信任是无法用婚前公证来保障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重义轻利”的传统伦理价值观的
影响下,人们更愿意将夫妻感情放在首位,而不会过多的
讨论“钱”的问题。
再次,传统文化中缺乏个体独立意识。
与西方文化中
倡导功利主义和人本主义所不同的是,中国几千年来的文
化传统是比较缺失这种主体意识的,这在中国传统的夫妻
关系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自古以来,妇女没有社会地位,
在婚姻关系中,她们依附于男人,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
也毫无经济地位。
长期遵循着这种家庭经济的权利和义务
都掌握在丈夫乎中的模式,使婚前财产的划分不但没有必
要,更是没有可能的。
尽管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推进,女
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几千年来的
文化传统依然在一定程度上禁锢着人们的思想。
在这种传
统模式的束缚下,不但妇女缺乏独立人格,这种主体意识
的缺失还有着一定的广泛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
妇妇,而家道正”。
就是说家里的n-一个人都要摆正自己的
位置,家才能安定兴旺。
然而,这同时抹杀了n-个家庭成
员的个体价值,个体的存在仅仅是为了满足家庭存在和延
续的需要,人们放弃了自我,放弃了合理的个人财产,将
自己完全依附于家庭。
这种个人“私”的缺乏和家庭整体
意识的过度强调正是财产划分无法启动的根本原因。
最后,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婚姻和爱情变得更为现实。
爱情无疑是人世间最美好的东西,但婚姻让这美好的爱情
变得很现实,然而婚前财产公证让婚姻变得更为现实,太
现实的东西让人感到悲哀和失望。
财产公证无疑是在提醒
人们,婚姻不再是两个人因单纯的爱情而结合,还有两个
人的财产,爱情是不保险的,还有着很多现实的问题掺杂
其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得不将两个人的财产分得清
清楚楚,这种现实不是人们向往的那种和谐美满的婚姻。
正方观点
1.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规避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驳论:
当代中国收入阶层分级是金字塔型的。
所以,婚前有巨大财产差额的夫妻双方是金子塔尖的少数。
同时当代中国结婚的主力军是青年人所以大多数夫妻则是金字塔底层的。
由此我们得知,大多是的夫妻婚前是不存在许多的财产差额的。
据《2010年全国婚恋调查报告》显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财产纠纷主要发生在婚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上,而不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上。
所以,即使婚前财产公证,也不可能完全规避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只能解决离婚时纠纷极少的婚前财产分割,而不解决共有财产的分割。
所以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2.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功利性质的婚姻。
驳论:
首先,何为功利性质的婚姻。
是不是只要通过婚姻的结合,使得一方的物质条件得以改善,那么就可以断定这是功利性质的婚姻了呢。
那么灰姑娘和白马王子的婚姻是不是功利的呢。
其次,我们不能就一点来判断婚姻的性质。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有时也可能是两个家庭的事,但绝对不是大众的事。
大众总是会从自己的立场出发,主观臆断他人的婚姻和爱情的性质。
我们不是当事人又岂能代替当事人进行判断。
就像杨振宁82岁时娶了28岁的妻子。
所有人都说这是充满功利性的。
但是当事人却觉得很幸福,因为他明白,这中间不可能没有功利的推动,但是他们分得清什么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爱与信任。
功利可能是结合的一个原因,但是只要双方看重的还是他们的感情,双方愿意在一起,那么我们大众为什么还要为人家的财产操心呢?
3.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阻止婚姻欺诈,降低犯罪。
驳论:
对方认为,今天有人利用虚构财产进行婚姻欺诈,就要在大家结婚前都进行财产公证。
那么是不是说今天有个精神病人用水果刀杀了一个人,那下次卖水果刀时,每个人都要去做一个精神正常的证明呢?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婚姻欺诈本质上是犯罪。
而真正能降低犯罪的是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制体系,以法律来震慑,降低犯罪率。
所以,仿制婚姻欺诈的关键是健全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框架,从源头出发,而不是仅仅一叶障目,仅看眼前。
在婚姻上发生的问题就通过与婚姻有关的手段解决。
4.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加强双方的了解,检验爱情的牢固与否。
驳论:
婚前财产公证本身就是带有保护性质的。
它旨在保护夫妻双方自己的财产。
本身就是一种不信任的行为。
了解的方式有很多种,为什么偏偏要选择伤害的方式?
同时,若是信任的,又何来的检验一说呢?
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夫妻双方的不信任,才需要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对自己的爱情缺乏信心,才会要去检验爱情是否牢固。
5.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我们更好的掌控自己的爱情,在爱情中做到理性。
驳论:
爱情本身就是一种情感的交流,本身就是感性的。
你不能强求所人有在爱情中做到理性,而且现实中,大多数人在爱情中是不理性的。
所以不应该用所谓的理性的公证来掌握自己的爱情,反而应该是用感性的信任和付出来掌控自己的爱情。
因为只有真爱才能打动人。
第一,从个人情感方面看,两人从初恋、热恋到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
本已坚定风雨同舟,却要在此时布署好撤退路线,这总有点伤害感情吧。
现代的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还没结婚就已经想好离婚后的事情,这是明显地对婚姻缺乏信心。
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公证呢?
况且,婚前财产公证还不一定起到对婚姻的保障作用。
对大多数的婚前财产公证者,他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婚姻,可是这种方式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用一个功利性的方式来保障婚姻不发生功利化,这难道不是一个不合逻辑的事情吗?
第二,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上看,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这神圣的婚姻物质化,让夫妻之间分清你我,这实在有悖我国的传统美德。
我们不否认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一定程度保障两人婚后生活的理性化,可是如果这样的理性确有很可能使我们所追求的互帮互助,相互扶持的婚姻被自私与自我保护 的利己行为而摧残。
第三,从法律角度看,目前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条文还不完善。
一,在公证时并没有第三方清查以及跟踪调查的手段,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具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二,如果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钻取法律漏洞,这无 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从时间的角度看,当夫妻两人决定离婚,必然从结婚到离婚会经过一段时间,如何能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结果到离婚时仍旧符合那时的现实?
是否仍旧合理?
是否仍是公平的呢?
在这种情况下,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又有多少呢?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
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婚姻和爱情变得更为现实有时候,我们说让幻想中的人或事变得现实些是一件好事,但太现实的东西让人感到悲哀和痛苦。
笔者认为,爱情和婚姻无疑是人世间最美好的东西,无数的青年人幻想着美好的爱情能在自己的身上降临。
当然,很多人都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美好的爱情,但是婚姻让这些美好的爱情变得很现实,然而婚前财产公证让婚姻变得更为现实。
婚前财产公证使人们意识到婚姻并非简单的两人结合,而更多的是两个人的财产的结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得不将两人的财产分的清清楚楚,让现实的婚姻变的更加现实。
这种过分的现实也许并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更不是人们真正向往的那种和谐美满的生活。
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不例外。
它不仅在调节私有财产方面有其巨大的优越性,能调节私有财产的归属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但是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必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正,下面就来阐述一下它的优点与不足:
(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优越性
从法律方面来说,婚前财产公证是以减少财产纠纷为目的,起到了一个正确保护的作用;从社会角度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则是新婚夫妇的理性选择,对社会更存在有利的一面,是应该积极推崇的。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由于经济速度发展加快,人们面临外界更多的选择和诱惑,同时社会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的挑战,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经得起这些挑战和诱惑的,许多要结婚的人没有充分认识到外界的诱惑和挑战给婚姻带来的危害,他们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多此一举。
其实,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从物质上约束着夫妻双方对婚姻负责,对降低离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有明显的效果。
2、对短期内解决财产麻烦有利。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当婚姻出现问题面临离婚时婚前财产公证就会发挥它的作用,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纷扰。
夫妻双方可以按照事先已经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的明晰分配,避免麻烦,又有利于解决一些由于分配问题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的争端,节约了双方的时间和金钱。
3、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结婚和离婚都是夫妻双方的权利。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如果当他们婚姻出现危机迫不得已要离婚的时候财产问题处理起来就十分容易。
法官可以通过对婚前财产公证书的仲裁来自由裁量财产的归属,这样做减少了政府和社会各界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 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因素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
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
所以,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财产公证的程序是:
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的东西,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他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之处
1、有利于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这种形式,将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对婚姻双方的各自财产确定为个人所有,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的保护。
3、有利于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也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
4、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解决再婚者的心理顾虑。
大
部分有过婚史的独身者,尤其是一方或双方有着良好经济
条件的情况下,一方面担心经济问题引起两个家庭的矛
盾,另一方面又不想因此成为迎接新感情的障碍。
运用婚
前财产公证的乎段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财产纠纷,使新组
家庭减少这种心理负担。
其次,婚前财产公证为老年人再婚赢得儿女支持。
随
着社会的进步,老年人再婚不再是一个令人忌讳的话题,
而大多数子女的心理也很微妙,既希望老人晚年幸福,又
担心由于父母再婚影响自己对财产继承。
婚前财产公证给
这类子女吃了“定心丸”的同时,也为老年人再婚扫清
了障碍,促进了再婚家庭的安定团结。
再次,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借婚姻获取财物
的“巧取豪夺”型和“功利型”婚姻,保障夫妻双方的
合法权益不受到恶意侵害。
最后,办理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公证,可以有效
保护妇女、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时下,一
些私企老板、大款在家庭外包养“二奶”甚至“三奶”,
作为无过错方的妻子提出离婚后,他们便将银行存款、股
票、汽车、房子等大宗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
甚至伪造债务,企图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而妻子则往
往提供不出财产的确切数额、存放地ii以及银行账号等有
关证据,结果因举证不力而处于被动的局面。
通过事先对
财产进行公证,可以有效保障女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论对于一般情况还是特殊情况,婚前财产公
证既能预防纠纷的发生,也能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可起到调节夫妻关系和保护夫妻合法权益的功效。
婚前财
产公证是处理经济问题的法律行为,因此其经济和法律上
的必要性和优越性是其存在的依据,也是其伦理价值的现
实基础。
张壤 2015/4/23 11:
48:
05
随着社会在发展,在以后婚姻自由的国度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相信离婚率将会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财产也将会增多,像一些高档之类的财产,如汽车,房子,证券等将会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以后,由于长期生活,消费等,将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搞的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这个问题将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 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换言之,夫妻双方不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就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
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据调查,城市居民中仅有2.7%,农村居民中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愿望,绝大多数夫妻认为,采取共同财产制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巩固夫妻感情。
所以将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
另外,婚姻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流于泛泛,法官无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做出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的估价,因而往往采取保守的不积极的态度。
所以,财产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不过我们相信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淡薄的法律思想意识也逐渐会增强,人们将会理解和明白财产公证的好处,所以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下,财产公证也会在法律中找到合适于自己的位置。
离婚率为何居高不下?
有经济原因,笔者分析,多数应是男女双方的爱情观、信任感发生了偏移,有福也懒得同享,有难更不会同当,因此婚姻是否稳固,终究是人的内心问题。
一、婚前财产公证产生原因及其现状到婚姻所带来的伤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婚姻财产争夺战也日益增多。
当今婚前财产公证出现的原因大致有四点:
一是个人财产数额的增加;二是男女双方财产的悬殊;三是婚姻的不稳定;四是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随之产生。
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昵?
它是指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在学理上,夫妻既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后财产和债务进行约定。
但这里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仅限于对婚前财产和债务的公证,即我们这里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前财产公证的办理现状并小让人乐观。
据统计,中西部地区的公证处一年只能接到10-20件,更有甚者,有些地区一年10件都接小到。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东部地区,例如上海,现今上海市的公证处一年可以接到600件左右。
并且在这仅有的几百件中,主体多数是再婚者和老年人。
婚姻的失败使得再婚者更为理性和谨慎,他们小原意再承受离婚后在精神和财产上的双重打击。
而老年人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多数是因为子女的要求。
公证的提出者多为女性,在我国,女性的收入一般来说还是低于男性,女性的婚前财产一般来说也会比男h}少,当然小排出例外情况,但为何男性一般小首先提出婚前财产公证昵?
笔者认为,一方面,男性大多会认为提出婚前公证会显得很小气,在乎钱多于未婚妻;另一方面,男性小愿意受到婚姻和法律的束缚,更希望自由些。
当然女性提出婚前财产公证,更多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希望不受到婚姻的伤害
“这年头爱情早就建立在房子、车子、父母身上了,早就不纯了,那就早作准备,万一没几年分手了,白白的让对方分了那么多。
”以上是网上看到的某种说法。
这里说一下个人意见。
1.假设婚姻是建立在真正爱情之上,那么对财产进不进行公正都无所谓,这种选择权在结婚的双方,本人认为从个人角度出发无利弊之分。
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婚姻路很长且不可预见,在婚前进行财产公正其实是能减少家庭纠纷利于社会稳定的,一旦婚姻出现财产纠纷就能迅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2.假设婚姻不是建立在真正的爱情之上,或者说有某一方结婚带有不纯目的,那么就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这既是对财产所有者的财产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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