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压力容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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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压力容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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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试行)
(审查稿)
二00五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管理职责……………………………………………3
第三章设计、制造、安装…………………………………8
第四章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10
第五章定期检验…………………………………………15
第六章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17
第七章附则………………………………………………20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压力容器的全面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压力容器全面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涉及到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及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各事业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企业主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对压力容器的管理负责。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压力容器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职责
(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批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和重大技术问题。
(四)组织检查压力容器的采购、使用、修理、改造、检验计划和更新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安全附件检验情况。
(五)组织压力容器事故抢救抢修,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及本制度。
(二)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制定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审查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组织审查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方案和报废等。
(五)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
(六)检查压力容器使用和安全附件检验情况,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七)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
(八)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参与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九)协同有关部门对压力容器管理、操作等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压力容器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七条 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编写。
(二)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的设计操作条件或全面检验后核定的操作条件。
(三)负责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清洗、置换。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提前45日向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书面延期检验申请。
(四)负责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并送设备管理部门审查。
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压力容器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执行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负责组织召开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审议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申请(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5日内应作出书面批复)。
(三)负责组织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九条 人事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备专职、兼职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
(二)负责组织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进行压力容器技术教育和培训,保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有效的设计图样或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的压力容器采购。
(二)负责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压力容器出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压力容器土建基础的安全管理。
(二)在建项目涉及到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及安全附件,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征询设备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条例、规程管理工程建设中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及安全附件。
(三)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竣工资料。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本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编写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
(四)负责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提出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并参加有关工作。
(五)向设备管理部门申报压力容器的设计条件、选型、停用、封存和报废等有关报告。
(六)向设备管理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七)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协助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八)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管理、操作等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九)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申报及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使用单位应提供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应考虑便于检维修和全面检验,设计图样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范要求。
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设计图样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承担。
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范要求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所有购置的压力容器都必须进行到货验收。
由采购部门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
进口压力容器应接受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的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装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承担。
压力容器安装单位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八条 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对所安装的压力容器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投用前应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
安装竣工验收后30日内(下面另有规定除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装单位应及时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更新压力容器的安装竣工验收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竣工验收前移交)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竣工验收前移交)
(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
(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
(五)设备安装记录。
(六)基础检查记录。
(七)隐蔽工程记录。
(八)设计变更通知书。
(竣工验收前移交)
(九)压力试验记录。
(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由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台帐,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管理压力容器台帐、技术档案和安全附件,使用单位应建立电子文档的备份管理制度。
技术档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料目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压力容器登记卡。
(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八)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九)检查、检修记录。
(十)安全附件调校记录。
(安全附件宜按专业单独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
(十一)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十二)压力容器附机和附件登记卡。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
(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四)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写,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会审,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签署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三)安全附件失效。
(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九)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任意提高压力容器的设计操作条件或全面检验后核定的允许操作条件,如确需修改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能修改操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销售或异地安装仍作压力容器使用。
报废压力容器作废旧设备材料销售时,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的保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美观,防腐、防震、防静电、防雷击均需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对备用的压力容器应妥善维护和处理,防止压力容器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
对拟停用1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应有安全封存措施。
第三十一条 拟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其修理或改造方案应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必须委托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由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报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单位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工程完工后,投用前应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
对于改建、扩建项目中的压力容器改造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
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
(二)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
(三)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
(四)材料质量证明书。
(五)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对每批工作介质进行腐蚀介质的含量分析并控制其含量。
第五章 定期检验
第三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
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投用前须进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停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压力容器(指原来使用过)。
(二)从外单位移装的已经使用过的压力容器。
(三)改变使用条件,或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旧压力容器。
(四)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三十六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安全检查机构认可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固定式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各检验项目必须由检验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员进行。
第三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由检验单位制定检验方案,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检验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内容及要求、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
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换热压力容器耐压试验程序按《管壳式换热器》的有关规定执行,夹套压力容器的夹套耐压试验时,夹套与内筒的压力差应符合设计图样。
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单位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送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单位应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单位一份,使用单位二份。
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移动式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负责在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检验数据写入IC卡中。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
企业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协调和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时间,确保在用压力容器按定期检验周期的要求按期或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企业应制定延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监控使用措施,并认真执行,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25日前应编制好下年度压力容器全面检验计划,下发到各有关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
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安全附件的选型、安装、维护还应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
第四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阀台帐。
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安全阀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阀登记卡。
(二)安全阀的校验登记。
(三)安全阀零部件更换及修理记录。
第四十四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除有特殊要求外,按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的1.05-1.1倍设定,但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按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倍设定(低温深冷型罐车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罐体的设计压力)。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必须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严禁使用单位任意变更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如确需修改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必要时由设备管理部门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核准),报本企业主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批准。
第四十六条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当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所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主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要求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原则上应该在校验室进行,进行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可在每两个校验周期内进行一次校验室校验和一次在线校验。
但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不允许进行在线校验。
在线校验必须在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校验时应有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场。
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全阀一般不宜在校验室进行校验。
第四十八条 安全阀应由专门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
铅封的正面上部打印校验单位的代号,下部打印校验年份的后两位数,铅封的反面打印校验的月份。
铅封处还应该挂有标牌,标牌上应该有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第四十九条 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超压起跳或压力超过整定压力与允许误差上限值之和未起跳的安全阀、经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都必须重新校验。
爆破片超压未爆必须更换。
第五十条 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阀。
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无压力显示,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期检查排气阀能否顺利排气、排液,检查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当压力容器与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状态下阀门必须全开并加铅封,阀门的结构与通径应不妨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压力表(含新启用的压力表)由使用单位划定警戒红线并送到有相应资格的校验单位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
校验单位应及时将校验合格证交使用单位,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的选用要求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液面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压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等液面计应以能看清液位为准,并划有警戒红线,如有模糊不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灵敏可靠。
液面计的选用要求、耐压试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现场温度计、自动控制温度计应灵敏可靠。
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选择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生产的产品,安全联锁装置应当动作灵敏、可靠,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六条 紧急切断装置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时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进行解体、检验、维修和调整,做耐压、密封、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
检验合格并且重新铅封方准使用。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相应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各下属企业定期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严重问题,在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十九条 压力容器事故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引用的相关规范标准均为有效版本,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各下属企业应及时使用最新版本。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在本制度实施之前下发的其它制度相抵触时,以本制度为准。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各下属企业应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定本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起草单位:
中国石化巴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执笔人:
田新堂
相关规范标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2003]207号
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2004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质总局令第2号
6、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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