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快递方式贩卖毒品的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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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快递方式贩卖毒品的特点
浅议快递方式贩卖毒品的特点、证据审查及对策
-----从一起“音箱贩毒”案说起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后又通过网络聊天与烟台的姜某某取得联系,二人约定由姜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毒资、张某某收款后将冰毒藏匿于音箱内通过快递邮寄至烟台的方式买卖冰毒。
截至案发,共计交易27次,贩卖毒品4700克。
2012年7月31日,张某某通过网上银行收到姜某某转账的毒资5万元后,将冰毒317.63克、麻古9.4克夹藏在音箱中邮寄至芝罘区圆通快递幸福分理部,姜某某于同年8月4日前往收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张某某于2012年8月8日在罗湖区宝安南路风格名苑A座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从个案看快递贩毒犯罪的特点
网购经济的蓬勃发展,快递服务业也是走进千家万户,而毒品犯罪也“应运而生”呈现出新的犯罪形式。
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和快递行业的兴盛,快递贩毒出现暂时失控或无效控制的态势,快递渠道成为继陆、海、空之后的又一大毒品贩运渠道,因此,必须对快递贩毒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严打。
快递贩毒是毒品贩运的一种全新手法,与其他的毒品贩运方式、方法相比,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从这一起快递贩毒案件来看,快递贩毒具有以下特点:
1.快递贩毒犯罪危害极大
毒品犯罪分子一旦通过快递寄递渠道进行的贩运活动,发现该渠道更为“安全、可靠”后,必然变本加厉利用该渠道扩大贩卖范围以及数量。
仅仅从个案来看,张某某在较短的时间内,27次邮寄毒品,贩卖毒品4700克,且前26次均未被发觉,大量毒品流向社会。
2.贩运区域跨度大
目前,我国已与世界各地形成了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多种交通运输形式的综合联运体,“连接城镇、覆盖全国、通达世界”的现代交通运输网络使得毒品犯罪分子可以轻而易举的利用快递寄递渠道将毒品贩运至千里之外。
从该案来看,张某某身在广州,通过快递,就可以把大量的毒品送达到2000公里之外的烟台,犯罪区域跨度可以说是“已经没有任何限制”。
3.快递起运地相对集中
从最近办理的几起毒品犯罪案件来看,毒品的来源大多为南方城市,如广州、重庆等地。
快递的起运地也大多集中在该地。
从张某某案就可以看出,其在深圳27次快递毒品至烟台,起运地较为集中。
4.人货分离,风险降低
从该案来看,毒品是通过快递运送的,而毒资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实现的,人却根本没有会面,可以说这种交易方式不仅是人货分离,毒资也是分离的,可谓是“空空来、空空去”,仿佛神不知、鬼不觉,给毒品犯罪分子大大降低了被抓获的风险,更是增加了查获犯罪的难度。
5.伪装方式多样化、更为隐蔽
从该案来看,一套完整的音箱,内部却藏着一包一包的毒品,快递员、快递公司承担着毒品犯罪的运输环节,却不知不觉。
这种藏匿、夹杂在运送物品中的方式,不通过专业检测设备难以发现。
即便是经验丰富的缉毒人员也难以在数以千万的、海量的快递邮件中搜出装有毒品的包裹。
6.案件侦办难度大
快递贩毒是一全新的毒品犯罪手段,是一种更加隐蔽和诡秘的贩毒手法,其贩运区域跨度大、寄递周期短,再加上快递行业点多面广,给毒品犯罪分子带来了诸多便利,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就给禁毒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设置了障碍,给顺利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增加了难度。
与此同时,贩毒分子却可通过快递公司的门户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实时监控每一个寄递环节,只要哪一环节出现异常,毒贩就可认为“出事”了,就会“丢货保人”,不去领取快递就是,连“一走了之”、“逃之夭夭”都不用。
如本案的张某某贩毒案,张某某在寄给姜某某的地址栏、寄件人名称中写的都是虚假的住址、姓名,如果不是烟台当地警方发现了其他犯罪人员的线索,否则难以追查到张某某。
三、针对快递贩毒的证据审查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对于快递单据
1.提取快递公司的快递单据是否全面,是否可以印证快递贩毒的次数、时间等情况。
2.对快递单据上内容进行审查。
快递单据上是否有记载的快递物品的称量数据,该数据可能并不精准,但也可以通过减去伪装物的重量后粗略计算出毒品数量,作为印证毒品数量的一个证据;对于书写的字迹,是否有鉴定条件,如果系犯罪嫌疑人书写,应当进行笔记鉴定。
3.是否调取快递公司的涉案快递的电子数据资料。
4.嫌疑人是否对快递单据进行了辨认,是否有异议。
(二)对于快递现场
1.对于委托快递的地点,嫌疑人是否进行了指认辨认,如果是快递人员前来取件的,能够辨认快递人员的,应当组织进行辨认。
2.如果系取快递时被现场抓获的,相关嫌疑人是否进行现场指认。
3.取快递的地点,是否有监控录像,如有,应当调取监控录像等资料。
(三)对于快递物品
1.对于快递的包装、藏匿毒品的物品等,是否进行指认、辨认。
2.对于快递物品,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指纹鉴定。
因为毒品的包装上、邮寄的物品中均有可能遗留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如果提取该指纹,对认定犯罪嫌疑人参与作案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3.对于查货的毒品,是否当场称重,是否要求在场的犯罪嫌疑人确认,是否制作搜查、扣押笔录等。
(四)对于毒资的网上银行转账
1.毒资的转账记录是否均予以提取。
2.毒资转账使用的账号通常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账号的来源是否清楚,是否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3.通过网上银行转账,通常没有手写的转账单据,无法进行笔记鉴定,但转账期间,嫌疑人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应当予以调取。
4.对于转账记录,嫌疑人是否进行辨认、确认。
5.转账后嫌疑人收款、取款的记录是否调取,取款地点是否与嫌疑人所在地点一致。
四、打击快递毒品犯罪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目前快递毒品的贩毒方式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但只要其形成气候将一发不可收拾,必影响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推进,影响禁毒事业的全局。
因此,必须要充分认识快递贩毒的危害性,提高认识,提高思想觉悟,多调查,多研究,强化预防,主动出击,将快递贩毒之势扼杀于雏形阶段。
(二)健全和完善快递行业的禁毒专门性法律法规
仅靠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是不足以涵盖快递行业禁毒工作的全部内容,无法对快递禁毒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层面进行规范与指导,也无法真正推动整个快递行业的禁毒工作的全面深入与开展,为使快递行业禁毒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应通过一系列全面的立法活动,健全和完善快递行业的禁毒专门性法律法规。
(三)加强对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的禁毒宣传培训
面向快递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禁毒知识宣传培训,是全面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是严防毒品犯罪分子利用快递寄递渠道进行毒品犯罪的具体措施。
针对目前快递行业从业人员识毒辨毒查毒能力不强,可定期对快递从业人员开展以“识毒辨毒查毒”等为内容的相关禁毒宣传培训。
通过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培训,使快递从业人员对毒品的种类、毒品的特性、毒品的危害及禁毒工作在快递行业中的必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增加其对毒品的感性认识,增强识毒辨毒查毒的能力,提高快递行业从业人员查缉通过快递寄递渠道进行毒品犯罪的技能和水平。
(四)加大对快递行业的毒品查缉资源的投入
目前,我国快递行业严重缺乏查缉毒品的技术设备,这严重影响了快递行业禁毒工作的开展。
应从禁毒工作实际出发,努力加大对快递行业禁毒工作的专项投入,为快递行业配置禁毒工作所急需的技术设备和交通、通讯、防护等装备,确保禁毒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禁毒部门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快递贩毒案件的侦办能力
快递贩毒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毒品寄递手法和方式,其隐蔽性强,很不为人所知,对于禁毒部门侦破此类案件也是一种挑战。
目前,禁毒部门侦破快递贩毒案件的手段、方式、措施、理念尚不成熟,还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必须加强侦破快递贩毒案件的专项业务学习。
了贩毒分子利用快递寄递毒品的程序、特点及规律,了解毒品犯罪分子不断变换的藏毒手段,了解快递行业工作中的漏洞及毒品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不断摸索、尝试各种侦查手段及破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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