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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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
经济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
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5月
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7
(一)目的和意义……………………………………………………………………………………………7
(二)统计对象及范围………………………………………………………………………………………7
(三)主要统计内容…………………………………………………………………………………………7
(四)统计方法………………………………………………………………………………………………7
(五)报送时间及频率………………………………………………………………………………………7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8
(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8
(八)统计信息共享…………………………………………………………………………………………8
(九)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8
(十)附则……………………………………………………………………………………………………8
二、报表目录……………………………………………………………………………………………………9
三、调查表式……………………………………………………………………………………………………10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月报表…………………………………………………………10
(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季报表…………………………………………………………11
(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年报表…………………………………………………………12
(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上”企业情况…………………………………………………………15
(五)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统计季报表……………………………………………………………17
(六)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统计年报表……………………………………………………………18
(七)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四上”企业情况…………………………………………………………19
(八)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统计月报表…………………………………………………………………20
(九)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统计年报表…………………………………………………………………21
(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分行业情况………………………………………23
(十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业产品产量情况………………………………………………25
(十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导产品产量情况……………………………………………………27
四、主要指标解释………………………………………………………………………………………………28
一、总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
1.为及时、有效地组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境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经济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经济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对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为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宏观决策、经济管理及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服务。
3.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报表制度由商务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执行。
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数据由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的基础统计资料汇总加工产生。
商务部负责全国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
(二)统计对象及范围。
1.本制度统计对象为各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
2.在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或经营企业均列入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统计范围,但应与上级政府对该区日常统计管理口径相一致。
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统计指标中均包括台、港、澳投资企业。
3.本制度中的“四上”企业与国家统计局相关标准一致,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的统称。
(三)主要统计内容。
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发展情况,区内生产、服务、贸易、投资、科技、开发、劳动、金融等方面的综合信息统计。
统计起止时间与自然月、季度、年一致。
(四)统计方法。
1.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报表制度由商务部制定,采用全面调查,由各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填报。
2.商务部建立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各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应按本制度规定,按时汇总、加工、并通过该系统报送国家级经开区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边(跨)境合作区统计季报、年报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月报和年报,同时做好有关统计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3.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报表在报送商务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人民政府、上级统计部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五)报送时间及频率。
1.经开区统1表为月报表,各国家级经开区每月月后25日前填报提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30日前完成初审。
2.经开区统2、统产1、统产2、统产3表为季报表,各国家级经开区每季度季后25日前填报提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30日前完成初审。
3.经开区统3、统4表为年报表,各国家级经开区次年3月20日前填报提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25日前完成初审。
4.边(跨)合区统1表为季报表,各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每季度季后25日前填报提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30日前完成初审。
5.边(跨)合区统2、统3表为年报表,各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次年3月20日前填报提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25日前完成初审。
6.自贸试验区统1表为月报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每月月后25日前填报提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30日前完成初审。
7.自贸试验区统2表为年报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次年3月20日前填报提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25日前完成初审。
8.报告期限内未获得的当期数据,可先报送预估数,并应在之后30日内报送修正数据。
本制度内地区生产总值(GDP)为初步核算数,“四上”企业相关数据为初步数据。
9.国家级经开区3月、6月、9月、12月份月报免报。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统计汇总数据由商务部通过网站或其他渠道定期对外公布。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提供辖区内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数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商务部通过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对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信息进行管理。
(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本调查项目获取的数据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商务部对初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统计数据准确性和严肃性。
(八)统计信息共享:
本调查项目获取的数据可与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商务部外资司。
(九)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本调查项目使用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十)附则。
1.统计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万元或万美元,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取整,需折算时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统一折算率表》折算。
2.本表各项统计指标,除注明外以报告当年发生期填列,未发生以“0”填列。
3.报送截止日期如逢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报出日期可相应顺延。
4.本制度有效期至2021年5月。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统计
范围
报送
单位
报送日期及
方式
备注
页码
经开区
统1表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综合统计月报表
月报
国家级
经开区
国家级
经开区
每月月后25日前
系统直报
3、6、9、12月免报
10
经开区
统2表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综合统计季报表
季报
国家级
经开区
国家级
经开区
每季度季后25日前系统直报
11
经开区
统3表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综合统计年报表
年报
国家级
经开区
国家级
经开区
次年3月20日前
系统直报
12
经开区
统4表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上”企业情况
年报
国家级
经开区
国家级
经开区
次年3月20日前
系统直报
15
边(跨)合区统1表
边(跨)境经济合作区
综合统计季报表
季报
边(跨)境合作区
边(跨)境合作区
每季度季后25日前系统直报
17
边(跨)合区统2表
边(跨)境经济合作区
综合统计年报表
年报
边(跨)境合作区
边(跨)境合作区
次年3月20日前
系统直报
18
边(跨)合区统3表
边(跨)境经济合作区
“四上”企业情况
年报
边(跨)境合作区
边(跨)境合作区
次年3月20日前
系统直报
19
自贸试验区统1表
自由贸易试验区
综合统计月报表
月报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每月月后25日前
系统直报
20
自贸试验区统2表
自由贸易试验区
综合统计年报表
年报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次年3月20日前
系统直报
21
经开区
统产1表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分行业情况
季报
国家级
经开区
国家级
经开区
每季度季后25日前系统直报
23
经开区
统产2表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点工业产品产量情况
季报
国家级
经开区
国家级
经开区
每季度季后25日前系统直报
25
经开区
统产3表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导产品产量情况
季报
国家级
经开区
国家级
经开区
每季度季后25日前系统直报
27
三、调查表式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月报表
表 号:
经开区统1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61号
有效期至:
2021年5月
201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期实际值
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万元
1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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