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共5篇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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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共5篇修改版
第一篇: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办理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一部分财政部24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办法》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要予以备案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
(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办法》中关于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办法》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办法》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
《办法》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三)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办法》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办法》第五十三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公告。
三、《办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办法》第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下达关注函等方式进行处理或移送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
《办法》第六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后合伙人或者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转入该所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备案手续的;
(三)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不实施统一管理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所;
(二)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四)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只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六)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七)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部分办理变更事项备案、终止的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
按照《办法》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发生终止的情形应分别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以下变更事项,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合伙协议);
同时应报送有关换发执业证书所需的详细资料:
(1)名称;
(2)主任会计师;(3)办公场所;(4)组织形式;(5)会计师事务所编号;(6)注册资本(出资额);(7)批准设立文号;(8)批准设立日期。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办公场所的决议(合伙协议);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2份(附表2)
3、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合伙人或股东的决议(合伙协议);
4、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后的章程修正案(合伙协议);
5、新任合伙人或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报送材料时需带原件当场验证)及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最近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证明;
6、如新任合伙人或股东是原所股东,必须由原所先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主任会计师的决议(合伙协议);
4、变更主任会计师后的章程修正案(合伙协议);
5、如果新任主任会计师不是本所股东,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证明材料。
(五)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合伙协议);
4、变更注册资本后的章程修正案(合伙协议)。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终止
1、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终止执业的决议(合伙协议);
2、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11);
3、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外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发生以下变更事项,应提交如下材料:
分所发生变更、终止备案主体是事务所(总所),备案表应当由总所主任会计师签章,但是具体报送材料由分所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总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分所名称的决议(合伙协议)。
同时,应报送有关换发执业证书所需的详细资料:
(1)名称;
(2)负责人;(3)办公场所;(4)分所编号;(5)批准设立文号;(6)批准设立日期。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
1、总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分所办公场所的决议(合伙协议);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总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议(合伙协议)。
(四)终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1、总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终止分所执业的决议(合伙协议)。
2、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8);
3、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三、申请补发执业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携带补发执业证书申请和登刊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到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
同时应报送有关发证所需的详细资料:
1、名称;
2、主任会计师;
3、办公场所;
4、组织形式;
5、会计师事务所编号;
6、注册资本(出资额);
7、批准设立文号;
8、批准设立日期。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携带补发执业证书申请和登刊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到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
同时应报送有关发证所需的详细资料:
(1)名称;
(2)负责人;(3)办公场所;(4)分所编号;(5)批准设立文号;(6)批准设立日期。
第三部分办理备案程序及其他事项
一、办理备案程序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后,事务所应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提交变更申请[注会专栏:
点击进入会计事务所,继续进入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业务或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用户名:
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编号、密码:
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身份证代码]。
同时要准确填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移动电话)进行保存。
我们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信息系统中查阅到提交申请后会尽快与事务所取得联系,通知事务所将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622房间,进行变更事项的确认工作。
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
二、其他事项:
(一)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同时分所名称也须变更;
(二)事务所变更事项应报送的有关材料应严格按照材料上的要求,在材料上签字、盖章,如:
主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等等。
(三)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高于500万元的应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
(四)办理事务所终止事项,必须先将注师从本所转出,再进行网上提交。
(五)说明中所指“附表”均为《办法》中的附表,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相应表格进行填报。
北京市财政局网址:
第二篇:
会计师事务所常州分所党支部事迹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常州分所党支部事迹材料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常州分所现有党员23名,党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5%。
近几年来,党支部积极响应上级党委和行业要求,突出以创建学习型和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员工队伍素质提升工程为基础,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平台,以业务品牌展现事务所特色,进一步增强了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取得了党建和业务工作双丰收。
近两年被中共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和中共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表彰为“先进党支部”,被常州市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常州市市委组织部授予常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优秀示范点”。
一、以队伍素质提升工程为基础,强本固源,引领事务所和谐发展。
事务所是知识集合的行业,人才就是生产力,激发和凝聚不同岗位的党员人才,发挥其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是党建工作是否有成效的关键。
一是打造学习型党支部,。
党员谈心交流活动,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将谈心交流与“三会一课”、党日活动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开展党员带动群众活动,组织各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
如“增强团队集体协作精神——溧阳天目湖拓展训练”;又如“爱国主义教育——国防园军营一日”、“重温入党誓词——瞿秋白纪念馆集体宣誓”、“革命传统教育——祭扫烈士墓暨新党员入党宣誓”等主题活动。
通过这些活动,进一步营造了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增强了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平台,创新活动载体,树立良好形象
(一)认真学习和发动,明确创建目标。
党支部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上级党委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系列文件,党支部认真制定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围绕“五个好”创建先进党支部,努力做到“五带头”,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目标,明确推进措施。
一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
二是将“党员示范岗活动”作为一项长效活动,旨在让党员长期养成自觉接受群众和客户监督的习惯,树立先进党员标兵,先后有项目助理党员、项目经理党员和部门经理党员被评为优秀党员。
三是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按规定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充分用好远程教育开展党课教育,还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开展行之有效的主题实践活动。
(二)积极参与行业诚信建设活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诚信是事务所发展的立命根本,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执业理念,切实发挥事务所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责,努力提升行业公信力,党支部着重抓了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一是积极响应市注协党委关于《践行科学发展,争做诚信模范》的倡议书,做到讲政治、重诚信,为全体员工树立标杆,并组织党员参加行业征文比赛,共向上级党委选送3篇文章,其中2篇分别获市一等奖和三等奖。
二是组织全体党员进行个人公开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上报党委和支部留存各一份,为方便党员交流和群众监督,统一将党支部集体承诺和党员个人承诺挂列党支部专栏。
三是为保持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形象和执业质量,要求从事审计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就执行鉴证业务时必须作出独立性声明,以确保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
三、以履行职责为使命,拓展审计咨询业务,努力成为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生力军
随着地方经济建设进一步发展、企业的转型升级和产业的结构调整,我们始终坚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于企业发展需求的理念。
一是主动承担政府性重大项目,如:
每年受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委托,对我市四大国有投资(产业)集团公司进行财务决算审计,为我市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供了可靠的基础信息;又如:
为配合政府维稳,参与了市政府主导的、关系民生切实利益保障的常州首家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支部书记亲自挂帅承担破产管理人的相关工作,为推进清算进程确保了购房者切身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积极开拓新业务,在传统审计业务基础上,开展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尽职调查和咨询,以及企业重组的投资发展筹划和咨询等新业务,为相关客户的科学决策提供了较为翔实的信息和切实可行的方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以加强自身建设为起点,全面落实党建责任制,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关键是管理团队重视,责任明确到位,工作方式不断创新。
第三篇: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具备的条件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四)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本表注册会计师分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分所分别填报)
(五)会计师事务所上资产负债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所有记录页的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八)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的授权委托书(不得委托非拟任本所从业人员办理)。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第
(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警告。
注:
(1)报送的材料中,凡作本次申请一次性使用的有关书证材料,如审批表格、设立分所的决议、报表、授权委托书等,均须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可提供原件的复印件。
(2)申报材料正文统一采用宋体四号字体、A4型打印纸,附材料目录和起始页码,按上述顺序装订整齐,一式三套,其内容、顺序、页码应一致。
申报材料中涉及股东姓名及相关书证材料前后顺序应一致。
(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
3)应在装订材料之外,单附三份原件。
三、网上提交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当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
///framework/faim/index.jsp)注册会计师专栏(以下简称系统)提出网上申请。
事务所总所从系统中
的“事务所总所”业务进入,在业务列表中选择“申请设立分所”,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完所有表格后提交设立分所申请。
(详见:
系统使用手册——事务所总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程序
(一)报送初审材料。
申请人根据申请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须报送的材料的要求,备齐材料后,报送至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初审,地址:
冰窖巷6号东办公楼212室,电话:
029-87611481,联系人:
李海燕。
初审要点:
①书面报备材料及系统申请内容是否一致、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②拟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是否已载明规定的内容;③拟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否符合设立事务所的条件,核对有关复印件和原件是否相符。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和事项,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申请。
经过初审,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予以受理。
送达《陕西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
对不予受理的,送达《陕西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公示监督。
省财政厅对已受理的设立申请的相关资料在会计行业管理网、陕西会计()、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http:
///index.asp)进行10日的公示,并臵于办公场所,公开接受有关各方查询。
对公示期间发生的举报、反映出的问题,省财政厅在公示结束日后进行核查。
(四)联席会议复审批准。
公示期结束后,省财政厅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设立申请提交财政厅联席会议进行复审,作出批准和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下达批准文件、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会计师事务所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批准公告。
对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网公告。
(七)上报财政部备案。
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后,自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和附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审查。
(八)法律救济。
第四篇:
会计师事务所所需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的主要条件是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与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2、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并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第
五、
六、
七、八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
四、
五、
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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