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承销协议B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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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承销协议B股
股票发行承销协议(B股)
甲方(发行人):
住所:
乙方(主包销—
20XX年
住所:
鉴于:
甲方是一家依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为,分为股。
甲方股东大会已于年
月日通过了决议,将甲方由一定向募集的公司改为社会募集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b股,此次募集
已为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完成此次发行工作后,甲方的总股本将达到股其中普通股股b股股。
双方已同意在本协议(见下)的条件的规限下,由乙方为发行人承销b股股票股,乙方已同意安排将b股以配售价作私
人配售,并将在承销期满之日下午3:
00之时,未被认购的b股加以认购。
现协议如下:
1释义
(1)定义
(a)“包销商之间的协议”是指各包销商在本协议签署日同日签署的协议,其内容涉及到本次b股配售及包销的有关事宜。
(b)“b股”是指甲方注册资本中的,面值为人民币
,总数为股要用外币认购的境内上市外资股。
(c)“工作日”是指证券交易所开门营业而且在深圳、香港及纽约各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以及深圳、香港或纽约的公共假期。
(d)“截止配售日”是指年月
日,即乙方国际协调人及各包销商在此日前完成本次配售b股。
(e)“境外投资者”是指: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香港、澳门、台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允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士。
(f)“获配售的人”是指受到包销商的邀请认购b股的境外投资者,该投资者正是根据配售书而认购b股。
(g)“配售”是指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及包销商之间的协议,
将股b股以私人配售的方式配售给境外投资者。
(h)“配售备忘录”是指甲方就本次b股配售而将发行的资料备忘录,其经包销商同意的版本的副本为认证起见已由甲方及乙方草签,作为本协议附录。
(i)“配售比例”是指各包销商在本次配售中同意认购的比例。
(j)“所得款项发放日”是指年月
日。
(k)“所得款项转交日”是指年月
日。
(l)“佣金”是指每配售一股b股元(外币)或人
民币,相等于配售价%的款项。
(m“甲方的保证”是指甲方有关的声明、保证、承诺,即本协议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
(n)“包销商”是指主承销商所代表的自己、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包括中国包销商和国际包销商。
(o)“总发行价”是指本次b股配售所得全部款项,即发行价
元(外币)每股(即总股数)所得的款额。
(p)“开始配售日”是指年月
日,在此日,各包销商将根据本协议而开始配售b股。
(q)“股份”是指甲方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的股份。
(r)“有关的证券法规”是指任何与本次b股发行、本协议的签署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
包括(但不限于)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5年12月25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甲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国证券委员会于1996年5月3日颁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8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s)“保证”是指甲方、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和其他包销商
的保证、承诺。
(t)“中国法律意见”是指以下二种情况:
(1)甲方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甲方,乙方、国际协调人以
及其他包销商等作出的法律意见书。
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甲方及乙方的代表草签;及
(2)包销商的法律顾问律
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乙方,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作出的法律意见书。
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甲方及乙方的代表草签。
(u)“验证文件”是指由律师事务所拟订的,日期
为年月日的验证文件(已签署的副本
已呈交乙方及国际协调人)。
2.配售
(1)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同是又在第条甲
方所作的保证、声明和承诺的基础上,各包销商分别向甲方作出承诺,将根据各自的配售比例,进行b股的配售,并在截止配售日下午3:
00之时还有未配售出的股票之际,将此股票按配售比例以配售价全部购入。
(2)甲方是以私人配售方式发售配售b股供境外投资者在发行价及本协议条款及配售文件所规限的条件下认购。
(3)甲方委托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协调此项b股配售活动,其他包销商也是受股公司委托而进行此项b股配售活动的。
(4)各包销商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委托,负责本次b股的配售活动。
甲方与各包销商共同商定,各包销商有权代甲方完全行使本次b股配售有关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代表甲方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境外投资者按照配售书所提出的申请。
(5)各包销商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和责任为个别的,而非连带的。
(6)如果某个或某几包销商未履行其
(1)分条的义务,其他包销商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就该违约包销商所没有认购或没有找到认购者认购的b股,促成别的认购者加以认购或自行认购;若多名其他包销商欲行使此权利,则按各自认购比例来分担。
(7)主承销商有义务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于截止日后的第个工作日上午之前向甲方提交有关配售b股认购名单;各包销商均有义务按照本协议及包销商协议的规定,向主承销商提交其他销义务范围以内的有关b股的认购名单,以便主承销商转交甲方。
3.b股配售备忘录
甲方将在乙方和国际协调人编制股配售备忘录,并应于配售备忘录日期向国际协调人(代表乙方)交付其要求的份数的b股配售备忘录。
4.登记
(1)乙方及国际协调人须在不迟于年月
日(时),将下列人士的姓名及申请的配售股份数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甲方:
每一名获配售人;每一名获配售人或包销商(如果有的话)所申请的b股数目。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年月
日之前将已认购的b股部分配给有关配售人及各包销商(如有的话)。
(3)甲方、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应合作向各被接纳申请人提供开立使其能持有及买卖配售之b股的帐户所需有关资料和文件。
(4)甲方在接到上述通知的有效名单后,只要其所列名单上人士已将款项按约定支付,甲方就应确保该认购名单内人士的名字将被登记为甲方的股东,且其认购的b股股数列入于该认购名单中其名字对应的位置。
(5)甲方应在收到认购名单之后第三个工作日的上午(时)在完成第(4)分文所规定之义务后,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向其提交一份或多份股权凭证。
证明
上述认购名单中列入士的b股股权,并促使券交易所将
所列名单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及所认购的b股数输入其保存的股东数
据库;并在完成此事项后第二个工作日,促使证券交易所
向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提交已收到股权凭证的书面确认书份。
(6)甲方保证其所分配、发行的b股,没有任何留置权、抵押权、产权负担以及第三者的权利负担于其上,而且该b股具有该等股份所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股息、投票等权利。
5.付款
(1)各包销商应在截止日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其从
申请人收到的所有有关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相当于佣金数目的金额(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就包销商协议)后,存入乙方指定帐户内,上述款项应指定为“甲方发行b股”付款。
(2)国际协调人应在截止日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其从
申请人收到的所有有关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国际协调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汇入主承销商的指定帐户。
(3)在上述两项条件被满足的条件下,主承销商应在截止日后
的工作日内,将其自申请人及其他包销商处收到的所有有
关本次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主承销商佣金和其他费用(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上。
(4)如果按照本协条款,生效条件未得以满足或被放弃,本协议则应立即终止并适用第条的规定。
如果第条
所载的条件均符合或者被乙方和国际协调人放弃,而且第
条及其他有关的甲方作出的声明、保证、承诺并没有被违反,主承销商帐户内的资金,应依第(3)分条规定无条件执行,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上。
6.双方协商确认如下:
(1)在乙方按第4条第(3)分条的的规定支付款项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即行终止;
(2)在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按第4条第
(1)、
(2)分条的规定支付款项后,国际协调及其他包销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即行终止。
7.条件
(1)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而必须负担的义务,须在开始配售日或该日之前,下列各项条件已经符合或被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放弃:
(a)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甲方的中国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而且为各包销商满意;
(b)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包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拟订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且为各包销商满意;
(c)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国际会计师写给包销商的意见书,其格式与内容为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满意;
(d)对甲方有关业务及资产的妥当谨慎验证及b股配售文件的验证已经完成,并为主承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满意;
(e)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已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已采取所有必
要的步骤并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许可,并已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及已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使配售能够进行及b股能够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f)甲方所做的第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2)甲方应促使上述条件得以完成,假如上述条件并未完成或被满足,则本协议即失效,各个义务即告终止。
同时适用第条的有关规定。
例外的是上述条件被乙方及国际协调人豁免,或是甲方与乙方及国际协调人进行商洽(各方有义务进行此项商洽)。
8.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向全体及每一名包销商就下列事项及附件一部分规定的条款作出声明、保证和承诺并接受和承认作为每一名包销商均是依此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才签订本协议的;此等声明、保证和承
诺是在本协议签字日作出的,并被认为在配售日、截止日和所得款项发放日就当时相应事实与情况重复作出:
(a)如果甲方在任何时候知悉任何将会使本条和附件一所列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或不正确或被违反的情况,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并按其合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发布。
(b)甲方承诺其支付所有因本次b股的发行,以及因签署、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协议和甲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在中国应支付的一切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
(c)甲方承诺其应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确保本次b股的
配售发行能在配售日进行,以及b股能够在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d)甲方承诺,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到b股截止日止,甲方将在事先未与乙方、国际协调人协商的情况下,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新闻或公开发布或散发文件形式,向公众披露除b股配售文件以外的可能影响本次b股发行的资料。
甲方还承诺确保其董事、雇员及代理人也不为上述行为。
(2)所有包销商及每一名包销商分别向甲方作出以下所列各条及附件二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并接受和承认甲方是根据该等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才签订本协议的;此等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本协议签字日作出的,并被认为在配售日、截止日和所得款项发放日就当时相应事实与情况重复作出:
(a)使每一包销商均承诺,如果其在任何时候知悉任何会使本条和附件一、附件二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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