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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保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富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引航是引导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
(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
(四)引航员是指拥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许挪动的船、艇、筏、挪动式海上平台,包含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事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船舶
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三)负责同意引航机构
(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察和协调。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三)组织实行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船舶
第八条国家鼓舞采纳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升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舞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行,提升引航安全水平易工作效率。
第九条以下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许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挪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
(二)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备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同意公布的应该申请引航
本条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余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许靠泊、离泊、移泊,可依据需要申请引航。
第二章引航机构
第十条
(一)有为外国籍船舶和一定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供给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许在引航区内未建立引航机
(二)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拥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
第十一条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详细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
港口主管部门依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查后,报交通部同意。
船舶
第十二条
(五)负责引航员的聘任、培训、荣膺、赏罚等各项平时管理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引航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引航机构的负责人应该从拥有丰富引航经验和优秀管理能力的引航员中选拔。
第十四条引航机构应该不停提升引航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引航安全隐患应该实时采纳有效的防备举措。
第三章引航员
第十五条从事引航的人员一定拥有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引航员应依据有关规定供给引航服务,听从引航机构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六条切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领引航员适任证书:
(二)年满20周岁、未满60
船舶
(四)具备大专以上航海或许船舶驾驶专业学历并达成规定的专业培
(五)无重要船舶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和严重违犯船舶及海员管理的违章记录。
第十七条引航员分助理引航员、三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一级引航员和高级引航员。
处于各等级见习期的,为见习引航员。
助理引航员不可以独立引领船舶,见习引航员不可以独立引领见习等级或许该见习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
第十八条引航员应该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获得培训合格证和引航员适任证书。
引航员考试发证的有关规定,由交通部另行拟订。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假造、变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冒用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各等级引航员引领船舶的范围,由海事
管理机构依据引航区的航道、通航环境、船舶的尺度和操控特征、特
定种类船舶的安全要求,商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拟订,报
交通部存案。
第二十一条引航机构应该为引航员供给以下条件:
(一)接受专业培训、特别培训和提升等级培训等各样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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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的歇息时间;
(三)高于港航系统船舶驾驶人员均匀水平的劳动酬劳。
第二十二条引航员应该尊敬被引船舶的船长和海员,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记。
高级引航员应该主持或许踊跃参加拟订引航方案。
三级以上引航员应该指导助理引航员或许见习引航员引领船舶。
第二十三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不排除被引船舶的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许其代理人应该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
船舶不得直接邀请引航员或许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船舶进、出港或移泊的引航申请和改正,应该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
第二十五条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许其代理人应该向引航机构供给被引
(二)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
船舶
(五)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
(六)其余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该实时安排拥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引航机构应该知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实时为船舶供给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许迟延。
对特别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机构应该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实行。
第二十八条引航机构应该依据船舶状况和通航条件,拟订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
被引航船舶应该依据引航机构供给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许拜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肩负相应的花费。
第二十九条引航员登船后,应该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该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控性能以及其余与引航业务有关的状况。
第三十条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一定指定此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第三十一条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船舶应该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
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领时悬挂引航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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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引航员应该慎重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实时报告被引船舶动向。
引航员发现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该实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引航员在碰到以下状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许终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以前,应该明确地见告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当安排,包含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阻碍
第三十四条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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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机构应该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
第三十五条使用拖轮引航,拖轮应该听从引航员的指挥,并保持与
第三十六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该恪守以下规定:
(一)依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条约》的规定,为引航员供给方便、安全的登离船设备,并采纳必需的举措保证引航员安全登离
(三)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状况外,应
(四)在走开驾驶台时,指定代职驾驶员并见告引航员,并赶快返回;
(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组成威迫时,能够要求引航员改正引航指令,必需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改换引航员,并
第三十七条引航员应该将被引船舶从
引航员离船时应该向船长或许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两方确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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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因恶劣的天气或许海况,引航员不可以走开船舶时,船长应看作出合理的等候,或许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走开船舶的地址,并负责支付所以造成的有关花费,但预先应该征得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该装备必需的通讯设备或
第四十条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一定切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备设备完
(二)保证泊位有足够的水深
(三)泊位有效长度应该起码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
(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该依据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
(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该抵达现场,与引航员保
(七)泊位靠泊条件暂时发生变化,一定立刻见告引航员。
第四十一条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该实时向引航机构供给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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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该按引航机构的要求供给泊位水深、主航道及
第四十二条引航结束时船长和引航员应该正确填写引航签证单。
被
第四十三条违犯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许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纪行为,并对私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
第四十四条违犯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许拒绝或许迟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纪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以1
第四十五条违犯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公司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供给有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许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公司纠正其违纪行为,并处以警示或许1
第四十六条违犯本规定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的行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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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执法人员营私作弊、玩忽职责、滥用职权的,依法赐予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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