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小张家口垃圾综合处理工程PPP项目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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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小张家口垃圾综合处理工程PPP项目doc
北京市延庆区小张家口垃圾综合处理工程PPP项目
PPP项目合同
二零一八年【 】月
目 录
一、定义和释义ﻩ2
1。
1定义ﻩ2
1.2释义4
二、特许经营权及特许经营期ﻩ5
2.1特许经营权ﻩ5
2.2特许经营期ﻩ5
2.1融资及担保权5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ﻩ5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ﻩ5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ﻩ5
四、项目设施的交付范围…………………………………………………………………。
.7
4.1交付范围7
4。
2人员ﻩ8
4。
4移走项目设施以外的所有物品8
4.5债务承担8
4。
6税收ﻩ9
4。
8风险的转移ﻩ9
4.9交付的效力ﻩ9
五、项目设施的交付程序9
5。
1项目交付日前的核查9
5.2项目交付日前的维护责任ﻩ9
5。
3项目交付日10
5。
4 项目交付费用ﻩ10
六、开始商业运营日ﻩ10
七、项目运营和服务11
7.1基本要求、物理边界和管理边界ﻩ11
7。
2运营维护手册ﻩ12
7.3运维质量标准13
7。
4检查及日常评估14
7。
5暂停服务ﻩ14
7.6履约保函ﻩ16
八、垃圾供应ﻩ18
8。
1垃圾供应量ﻩ18
8。
2垃圾计量ﻩ18
8。
3垃圾供应质量和管理ﻩ19
十、垃圾处理服务费ﻩ22
10.2垃圾处理服务费价格和调整原则ﻩ23
10。
3垃圾处理服务费ﻩ25
十一、开票和付款ﻩ26
11.1付款和开票ﻩ26
11.2逾期付款ﻩ26
十二、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ﻩ27
12.1移交范围ﻩ27
12。
2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ﻩ28
12。
3最后恢复性大修28
12.4零配件和备品备件28
12.5担保、保修、保证和技术的转让ﻩ29
12。
6合同的取消和转让ﻩ29
12.7人员和人员培训29
12.8移交标准与缺陷修复30
12.9缺陷责任期30
12。
10风险转移ﻩ30
12.11移交费用ﻩ31
12.12移交效力31
12.13移走乙方的其他无关物品ﻩ31
十三、不可抗力ﻩ31
13.1不可抗力事件ﻩ31
13.2免于履行ﻩ32
13.3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ﻩ33
13。
4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ﻩ33
13.5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ﻩ33
13.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ﻩ34
13。
7不可抗力期间的垃圾处理服务费ﻩ34
13。
8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ﻩ34
14。
1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35
14.2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ﻩ36
14.3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36
14。
4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36
14.5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ﻩ37
14.7提前终止后的补偿ﻩ38
14.8提前终止ﻩ38
十五、一般补偿和违约赔偿ﻩ40
15.1一般补偿ﻩ40
15。
2违约赔偿41
十六、争议的解决ﻩ42
十七、其他条款ﻩ42
17。
1合同的解释规则ﻩ42
17.2保密43
17.3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43
17。
4通知44
17。
5合同文字和文本45
17.6生效ﻩ45
ﻬ北京市延庆区小张家口垃圾综合处理工程PPP项目
PPP项目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 月 日在北京市延庆区签署:
甲方:
北京市延庆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延庆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经延庆区人民政府授权签署本合同;
乙方:
【】,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市管理发展规划》,提高延庆区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废弃资源化进场,加强固体废弃物控制与管理,从而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延庆区人民政府出资建设北京市延庆区小张家口垃圾综合处理厂,现已建设完成并形成存量资产。
为充分发挥存量资产效益,构建环卫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升项目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益,延庆区人民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具体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方式运作实施北京市延庆区小张家口垃圾综合处理工程。
(2)延庆区人民政府已授权甲方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对项目按照PPP模式实施项目识别、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具体工作。
甲方经法定程序已确定【中选社会资本】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3)鉴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双方同意,由乙方股东【中选社会资本】代乙方签署本合同;待乙方注册成立后,由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一、定义和释义
1。
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延庆区小张家口垃圾综合处理工程PPP项目PPP项目合同》,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
“项目/垃圾综合处理厂”指北京市延庆区小张家口垃圾综合处理工程PPP项目,北京市延庆区小张家口垃圾综合处理厂位于大榆树镇小张家口村北,南侧紧邻现状的小张家口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粪便消纳站,占地面积2。
8公顷,总建筑面积10464平方米。
垃圾处理规模为生活垃圾处理规模300吨/日,餐厨垃圾处理规模50吨/日,粪渣处理规模9吨/日,渗沥液处理规模为120吨/日。
主要运行工艺为罐式好氧堆肥技术.
“项目设施”指本项目运营所需设施及场地,具体见附件1“项目设施清单”及附件2“厂区红线图”所描述的设施及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垃圾综合处理厂厂区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和其他任何资产,以及与上述资产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特许经营权”指本合同第2.1条款所规定的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期”指合同生效日起三十(30)年。
“垃圾处理服务费”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的垃圾综合处理厂处理垃圾的服务费。
“垃圾处理服务费价格”指本合同第10。
2条款中所述的以元/吨表示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甲方载运人”指经甲方、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或甲方、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指定或认可的将垃圾运输至垃圾综合处理厂的运输公司或其它单位。
“甲方监督员”指甲方指派的、监督项目设施运行和维护的人员。
“交付日”指双方根据本合同第5。
3款书面商定甲方将项目设施交付给乙方的日期.
“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的其他日期。
“法律变更”指在合同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或甲方的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修改、批准、新增的重要额外条件导致
(a)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或关税发生变化;
(b)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c)环境保护法律发生变化。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本项目进行融资、运营维护和移交有关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谨慎运营惯例”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垃圾综合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垃圾综合处理厂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条例、办法、通知、通告、指令、命令及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延庆区域范围"指北京市延庆区及下辖各镇、乡、街道等。
“生效日"指本合同自甲方、乙方股东【中选社会资本】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
(待乙方注册成立后,由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如上浮两个百分点后,违约利率标准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则违约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执行).
“政府部门"指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 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c)延庆区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2释义
1。
2.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 “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
2。
2 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
二、特许经营权及特许经营期
2.1特许经营权
2。
1.1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对本项目的运营维护,以及在延庆区域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排他性权利,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由乙方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1。
2前款所述特许经营权作价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
00),由乙方自合同生效日起九十(90)日内支付给甲方指定账号.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再将此等特许经营权以任何形式授予其他实体。
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为乙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合法拥有、不受干扰、持续有效的特许经营权.
2.2特许经营期
特许经营期为合同生效日起三十(30)年。
如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将特许经营权优先授予乙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维护管理实施监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营状况、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达标情况、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
3.1。
2有权要求本项目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
1.3有权对乙方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管;
3。
1。
4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合作,终止合同;
3.1.5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
3。
1。
6协调乙方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各类审批手续等工作;
3.1.7为本项目的正常运营提供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包括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等条件;
3。
1.8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按时履行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
3.1。
9负责通过政策制定及行政措施等合法手段,保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的正常开展;
3.1.10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1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3.2.2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回收投资和取得合理回报;
3.2.3按照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涉及本项目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各项经营活动;
3.2。
4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并承担本项目运营维护、移交等事项的责任和风险;
3.2。
5根据项目需要完善公司的机构设置;
3.2。
6承担本项目所需的项目申报审批事项,有义务满足获得项目相关批准要求的条件;
3。
2。
7接受国家和甲方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
3.2。
8接受和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管;
3。
2.9特许经营期满后,向甲方或其指定部门移交本项目;
3.2.10按照合同约定配合甲方妥善处理好垃圾综合处理厂现有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
3。
2.11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项目设施的交付范围
(a)
(b)
(c)
4.1交付范围
在项目交付日,甲方应向乙方交付:
4。
1。
1项目设施除处分权之外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垃圾综合处理厂厂区红线范围内的全部项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项目场地、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备品、备件等流动资产,具体见附件1“项目设施清单"。
4。
1。
2项目设施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利。
4.1.3所有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操作手册、操作摘要、转让札记、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以及所有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资料等,使乙方可以直接运营、维护垃圾综合处理厂.
4.2人员
4.2.1垃圾综合处理厂现有人员中,自愿选择在乙方工作的人员,与乙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愿在乙方工作的人员,由甲方负责安置。
员工在受聘于乙方之前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应付员工的所有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任何其他报酬、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任何补偿费用,以及员工在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但就之前与甲方之间存在的任何劳动责任或纠纷而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
2.2除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外,乙方应优先招聘延庆区本地员工,积极促进当地劳动力就业。
乙方应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切实利益,依法保证员工的劳动保障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必须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3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甲方应在项目交付日将所有未到期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对项目设施的每一项可以转让的担保转让给乙方,并负责完成相关转让手续以保证该等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4移走项目设施以外的所有物品
甲方应在项目交付日前自费从附件2厂区红线图标注的范围内移走项目设施以外且与垃圾综合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
若甲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类物品,乙方有权将该物品予以提存或处理。
4.5税收
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如有)和房产税(如有)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该等税费。
4。
6风险的转移
自项目交付日起,项目设施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至乙方,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
4.7交付的效力
自项目交付日起,项目设施之经营权属于乙方,乙方自此对项目设施享有合法的占有、运营、管理、维护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除甲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外,甲方运营和维护垃圾综合处理厂的义务即应终止,由乙方接管垃圾综合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
五、项目设施的交付程序
5.1项目交付日前的核查
在【中选社会资本】代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代表对项目设施进行核查和性能测试,甲方应对此提供所需要的便利条件。
项目设施的核查要符合附件1的约定,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应达到能够正常运行并达到垃圾处理质量标准。
5.2项目交付日前的维护
项目交付日前,对与附件1约定不符或性能测试不合格的任何项目设施,由乙方提出改造方案,报甲方批准后实施,改造产生的费用按第十五条的约定执行.
5。
3项目交付日
双方同意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项目交付日,具体时间由双方在项目设施交付文件上签字确定:
5.3。
1本合同已生效;
5.3。
2乙方收到了甲方提供的有关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全部必要资料和文件;
5.3.3乙方和甲方已经完成本合同第5.1条款和第5。
2条款规定的事项;
5。
3。
4本合同所述之项目设施已事实由乙方占有和使用,并处于乙方控制之下。
5.4项目交付费用
根据第2.1.2款的规定,乙方自合同生效日起【九十(90)】日内支付给甲方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00)。
乙方和甲方因经项目交付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所有税项及行政和服务性收费,由乙方和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并按照当地相关优惠政策享受优惠。
六、开始商业运营日
6.1特许经营期为合同生效日起三十(30)年。
项目交付日之次日为本项目的开始商业运营日.
6.2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6。
3如项目交付日晚于合同生效日后九十(90)日,则合同生效日后第九十一(91)日起视为开始商业运营,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同时双方应尽快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完成项目设施的交付。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情况除外。
七、项目运营和服务
7。
1基本要求、物理边界和管理边界
7。
1.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7.1.2在特许经营期内,除第7.5条款规定的暂停服务以外,乙方应每日连续接收并处理垃圾,并在设计日处理垃圾能力范围内将从接收点接收的垃圾处理达到垃圾处理质量标准.
7.1。
3乙方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项目运维质量。
7。
1.4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a)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b)运维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c)本合同的约定;
(d)谨慎运营惯例.
7。
1。
5甲方应确保特许经营期内:
(a)为乙方在接收点调配符合第8.3条款规定的垃圾;
(b) 按第十条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7。
1。
6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营年维护计划,将其下一年度的重大维护和更新计划书面通知甲方。
7.1。
7项目物理边界和管理边界
(a) 项目物理边界为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小张家口村的垃圾综合处理厂厂区红线范围,红线范围内由乙方负责管理,红线范围外由甲方负责管理。
(b) 垃圾综合处理厂与小张家口垃圾填埋场存在部分共用设施,其中:
(i) 进场道路、地磅、实验室、会议室和水井由两厂共用,由乙方统一负责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
(ii)水、电、气、供暖等由两厂共用,两厂安装分表按量计算和及时缴纳费用;
(iii)垃圾综合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除处理垃圾综合处理厂自身产生的污水和渗滤液外,无条件承担小张家口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应急处理任务(仅当甲方运营的小张家口粪便消纳站等渗滤液处理设施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正常运行、且填埋场渗滤液有溢出风险时启动应急机制),年处理填埋场渗滤液超过贰仟(2000)吨的部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成本费。
(c)本项目经过分选出来的筛上物、筛下物、残渣、建筑垃圾、不可接受垃圾等废弃物由甲方提供消纳设施免费接纳,在小张家口垃圾填埋场消纳的由乙方负责运输,如需运往其他场站则由甲方负责;项目产生的营养土、金属、塑料、纸张、油脂等资源化产品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必要支持。
7.2运营维护手册
7.2.1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a)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手册,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b)运营维护手册在特许经营期内应根据项目运营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7。
2.2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a)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项目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运营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运营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按照延庆区有关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系统,制定和实施安全演习计划,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保证安全运营.同时应列明项目管理组织架构、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配置,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和巡视、维护保养制度等.
(b) 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运营维护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7.3运维质量标准
垃圾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北京市、延庆区相关要求,执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368-2011)
(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
(8)《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
(9)《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 86-2000)
(10)《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CJJ/T52-1993)
(11)《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
(12)《生活垃圾堆肥厂运行管理规范》(DB11/T272—2014)
(13)《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
(14)《生活垃圾堆肥厂评价标准》
(15)《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
(16)《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30-2009)
(17)《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
注:
以上所列法规、规范及标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被修订时,则按最新版本执行,若有未列出法规、规范及标准则按北京市相关市政、环保等部门的要求执行.
7。
4检查及日常评估
7.4。
1甲方有权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乙方负责运营维护的项目设施,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情况,但甲方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项目设施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可能产生的干扰。
甲方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乙方的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记录和项目设施检测记录。
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做出合理解答。
7.4。
2甲方应按照第7.3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评估工作。
7.5暂停服务
项目设施须暂停运转及改造、更新的,乙方必须报经甲方审查和批准。
7.5。
1计划内暂停服务
(a) 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营年的维护计划,将其重大维护和更新的计划上报甲方批准。
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甲方,并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甲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
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之前十(10)个工作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b)甲方不得无故拒绝计划内暂停服务,在可能的情况下,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c)乙方提供的通知将包括以下内容:
(i)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ii)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
(iii)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达标的垃圾量;
(iv) 恢复正常服务的大约时间.
(d)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的垃圾处理服务费按垃圾保底量计算。
(e) 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每条生产处理线每年计划内累计暂停服务时间不超过三十(30)天。
7.5.2计划外暂停服务
除计划内暂停服务以外,乙方如在任一运营日发生项目设施全部或部分停止运营的情况,则视为计划外暂停服务。
(a)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
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b)如果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二十四(24)小时,则乙方应报告甲方,按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措施,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c)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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