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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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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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管理制度
义工管理制度
烟台市接受新义工登记注册程序
附登记表点击下载:
烟台市慈善义务工作者登记表
一、接待咨询
(一)了解咨询者从何渠道知道义工组织,对义工组织了解有多少。
(二)了解咨询者为何要作义工,对义务工作的认识程度,作义工的决心和条件.
(三)了解咨询者从事的职业,有何特长,兴趣爱好,要求什么性质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闲暇时间.
(五)了解咨询者是否是烟台常住人口,如果是暂住人口,要问清情况.
(六)了解咨询者参加义工的动机、态度,是否具有义工应具备的素质,语言是否文明.
二、介绍义工组织及服务项目
(一)介绍义工组织性质、任务、组织架构。
(二)介绍义工项目,针对咨询人的特点具体介绍适合其特点的项目。
(三)介绍规则要求:
1、必须有爱心、恒心、责任心,并有一定的业余时间.
2、至少报一个项目,每年参加活动的时间要求不低于48小时。
三、填表登记
(一)需要提供本人1寸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
(注:
现役军人持军官证、士兵证及复印件,外籍人士持护照及复印件,外地人持公安机关发的暂住证)。
(二)对照本人核实照片、身份证及复印件,与本人未见面、证件不全者不得登记注册。
(三)登记表要求用签字笔逐项、工整、真实填写,不得漏项.
(四)居住或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及地址详细填写,以备联系或邮寄材料。
(五)将新义工原始登记表插入底册,需机构填写部分由接待人员工整填写,并签字。
(六)安排培训,新义工只有参加培训并且服务满48小时之后才予注册,给予编号,填服务项目并发给义工证.
(七)将新义工按规定编入到义工站及项目组,并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存档。
(八)新义工编入项目组后,经项目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正式参与服务.
烟台市慈善义工管理暂行办法
(经2006年6月2日烟台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烟台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工、义工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务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义工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厉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以下简称市义工分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工作,各县市区义工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义工中心)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义工工作站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的义工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具体项目的落实。
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参与义工服务,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义工
第八条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义工分会章程;
(二)热心参与慈善事业;
(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和工作能力;
(五)年从事义务服务达48小时以上。
第九条义工的登记
(一)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提出申请;
(二)市或县级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义工进行面谈咨询;
(三)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烟台市慈善义务工作者(团体)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义工的注册
(一)对登记义工由市级或县级义工组织进行义工基础培训;
(二)登记义工培训合格后,发给《烟台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按区域或所属单位编入义工服务组织,一年内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小时以上者,由市或县级义工组织给予正式注册;
(三)注册的义工,确定服务项目,赋予义工编号,并发给《义工证》和《烟台市慈善义工标志卡》。
第十一条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义工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
(二)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四)有了解参与义工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
(五)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六)有对义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
(七)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组织的权利;
(八)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义工分会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不得以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注册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义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证和义工标志卡;注册义工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48小时或不参加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章程的行为,经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章义工组织
第十四条市慈善总会设立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是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
义工分会在县市区设立义工服务管理中心,在街道办事处设立义工工作站。
第十五条市义工分会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义工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工作的档案;
(三)负责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负责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五)负责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负责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六条义工组织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分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义工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务服务工作计划.
义工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务服务.义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
第十八条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的,应当在活动前报义工分会批准,活动后将义工服务情况报义工分会备案。
第十九条义工组织的工作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义工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
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义工服务
第二十条义工应在义工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各项义工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组织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要求义工服务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义工在从事义务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印制的《烟台市慈善义工标志卡》.
第二十三条义工主要承担以各种方式募集善款工作;实施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服务;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每名注册义工持有统一印制的《烟台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每次服务工作结束时,填写服务记录,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经所属义工组织认定。
第二十五条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为注册义工逐一建立《义务工作者终身档案》,义工从注册到服务、到绩效评估、晋升星级、奖励嘉许等全部载入档案并终身保留.
第二十六条依据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义务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以上的、200小时以上的、500小时以上的、1200小时以上的、3000小时以上的,分别由烟台市慈善总会授予一星级义工、二星级义工、三星级义工、四星级义工、五星级义工称号,颁发“星级义工证书”,佩戴“星级义工标志卡”.
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由烟台市慈善总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义工的奖励及“星级”义工的评选,由各义工组织负责推荐,义工分会审核,市慈善总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每年6月份举行义工工作总结及晋星、表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义工分会按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当社会部门或单位和注册义工需要时,义工分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义工年暮、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义工根据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有关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给义工组织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义工组织应予批评、警告直至劝退、开除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经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同意派往外地从事义工服务的,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烟台市慈善义务工作者服务守则
一、坚守工作岗位及守则,不得随意滥用服务机构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做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活动。
二、义工须遵守承诺,按承诺的时间和要求准时工作。
若因故不能按时服务,应提前请假,以便负责人安排其他人代替。
三、严守保密原则,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随意泄漏服务对象的背景及资料;不得替服务对象签署任何文件.
四、未经服务机构同意,不可随意私自提供任何有关医疗和药物的建议,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评论;未经机构允许,义工不可私自向服务对象作宗教传道的工作,也不可随意携非义工身份伙伴进入义工特许场合或进行服务。
五、义工须小心留意服务对象的自杀倾向和使用利器的意图,一切可能会用作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物件,不可带给服务对象,如有怀疑应告知对方亲属或有关负责人员处理。
六、严禁义工与服务对象或家属做金钱或物质的交易.
七、不得以义工或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八、义工若要求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须于一个月前通知有关负责人员.
九、义工如遇紧急情况,须尽快通知义工组织负责人或拨打110报警电话。
十、义工如违反上述纪律,义工组织可以批评、警告、劝退直至开除出义工组织。
义工组织网络图
第一条为了规范息州义工协会的财务制度,便于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息州义工协会章程》等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组由2-3名正式义工组成,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财务组工作由管委会领导,受全体义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会计年度为半年一次:
上半年为公历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下半年为公历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条经费来源
1、会员费收入;
2、政府、社会的捐赠;
3、义卖所得;
4、利息收入;
5、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五条接收捐款
1、专项捐款,即捐款人指定捐款用途的款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节余,征求捐款人意见后再做决定。
2、非专项捐款,即捐款人没有指定捐款用途或指定捐给义工协会的款项,作为义工协会的经费,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维持协会的正常运作和其他必要的开支等。
3、开展服务活动时,主要应以物资的形式进行捐赠;如确有必要进行现金捐赠的,需经管委会决议通过;捐款后将受捐赠人的收款回执交由财务入帐。
4、息州义工协会接受捐款需向捐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会员费的交纳和用途
1、会员费按半年度收取,每人半年60元,于每年6月底和12月份将下一年度的会费交给财务组,领取缴费回执。
2、没有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者或有其他困难者,可向办公室提出免交会费申请,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可免交会费;当免交会费事由消除后,应及时交纳会费。
3、会员费做为应急储备金,主要用于活动经费不足或其他必要情况;会员费的使用需经过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七条活动经费申报
1、正常全面审批活动经费的是会长。
2、大型活动经费支出应由理事会决议通过.
3、为了便于灵活开展活动,小额活动经费可由副会长和秘书长审批,并由审批人报会长同意。
4、物资采购需开具正式发票,经手人、审批人在发票上签名后交财务报销;较大数量的物资采购,经手人应有2人以上;活动经费需要预支的,由领队写借条预支。
5、在义工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经济确有困难的义工可申请车费等实际支出的补贴。
第八条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帐款相符。
4、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财务公开
1、配合领队及时公布每次活动的收支情况。
2、每半年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3、财务收支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交存办公室,供会员查阅.
第十一条义工在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正式施行。
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2010—12-0812:
27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促进义工•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义工•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他人、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义工•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义工•志愿者服务是指自愿、无偿、低偿为他人、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义工•志愿者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残助弱、家庭教育、支教助学、心理疏导、医疗卫生、科技推广、环境保护、抢险救灾、青少年服务、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服务等.
第四条 全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都应当把义工•志愿者服务纳入社会文明进步、和谐发展的范畴,为义工•志愿者服务提供必要的资助、支持和鼓励,宣传义工•志愿者精神,维护义工•志愿者和义工•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区行政区域内的义工•志愿者、义工•志愿者组织及其活动。
第一章 义工•志愿者
第六条 根据《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联合会章程》规定,我区义工•志愿者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二)承认本会章程,遵守《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三)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未满18周岁的义工•志愿者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四)符合所从事志愿服务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会员入会须经下列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注册登记表;
(三)参加培训;
(四)资格审核;
(五)颁发证件及徽章。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坚持无偿、低偿服务原则,在服务期间不得谋取其它利益或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不得以义工•志愿者或者义工•志愿者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义工•志愿者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义工•志愿者有违反《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义工•志愿者组织集体决定,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二章 义工•志愿者组织
第十四条 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组织包括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联合会、各街道义工•志愿者分会和社区义工•志愿者服务站以及其他承认《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联合会章程》、自愿加入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联合会的社团组织.
第十五条 克拉玛依区设立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联合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落实全区义工•志愿者服务的年度计划;负责对义工•志愿者服务提供理论和政策指导,加强对各分会义工•志愿者服务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开展义工•志愿者服务的宣传、培训、总结、评比和表彰,组织开展义工•志愿者服务,及时维护更新义工•志愿者网站,推广义工•志愿者VI品牌及义工•志愿者数据库的开发和应用。
第十六条 在街道和社会层面建立义工•志愿者分会,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联合会的工作计划,制定并落实本分会义工•志愿者服务的计划,加强对基层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开展义工•志愿者服务的宣传、培训、总结、评比和表彰,组织开展义工•志愿者服务,及时上报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工作信息。
第十七条 在社区建立义工•志愿者服务站.其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义工•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计划,掌握居民的服务需求,招募义工•志愿者,开展义工•志愿者服务宣传和培训,加强义工•志愿者服务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义工•志愿者服务,及时上报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工作信息,创建义工•志愿者服务的特色和品牌。
第十八条 义工•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义工•志愿者,义工•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向社会招募义工•志愿者的须委托义工•志愿者组织进行。
义工•志愿者组织招募义工•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义工•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前,应当对义工•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的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义工•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为义工•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期间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三章 义工•志愿者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义工•志愿者组织都要建立义工•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
加入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组织的个人或团体都要到街道义工•志愿者分会、社区义工•志愿者服务站以及克拉玛依区所辖的其他社会团体的义工•志愿者组织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个人义工•志愿者的注册登记手续是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义工•志愿者组织领取并填写《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服务个人注册登记表》,同时交个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团体义工•志愿者注册登记手续是由团体代表到义工•志愿者组织领取并填写《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服务团体注册登记表》,并出示单位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三条 个人义工•志愿者和团体义工•志愿者在注册登记时,义工•志愿者组织要对其进行统一编号。
第二十四条 个人义工•志愿者和团体义工•志愿者在进行注册登记时,都要选择服务项目.在填写注册登记表时,可根据个人或团体的特长和意愿在“服务项目"栏内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填写时都需要明确主要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组织根据《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服务个人注册登记表》中个人填写的主要服务项目,把个人编入到相应的义工•志愿者队伍中.
第二十六条 各级义工•志愿者组织都要加强规范义工•志愿者队伍建设,明确每支义工•志愿者队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义工•志愿者组织在注册登记过程中都要对义工•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分基础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一)基础知识培训
1。
基础知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义工•志愿者服务的目的、意义和我区义工•志愿者服务发展历程等.
2。
义工•志愿者的基础知识培训由各街道义工•志愿者分会负责.
3。
义工•志愿者登记后须在1个月内进行培训。
(二)专业技能培训
1。
选择专业性较强的服务项目的义工•志愿者,须接受相关专业技能的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开展义工•志愿者服务。
2。
专业技能培训由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联合会和各街道义工•志愿者分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义工•志愿者培训合格后,义工•志愿者组织向其颁发义工•志愿者证、义工•志愿者服务记录卡和义工•志愿者徽章。
第四章 义工•志愿者服务
第二十九条 义工•志愿者组织开展服务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克拉玛依区义工•志愿者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条 义工•志愿者在从事义工•志愿者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服务标志。
第三十一条 需要义工•志愿者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志愿者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义工•志愿者服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义工•志愿者服务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义工•志愿者组织在受理服务申请时,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应尽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如果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义工•志愿者组织安排义工•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工•志愿者组织与义工•志愿者、义工•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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