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期末总结 小条 大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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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原理期末总结小条大题
政治学原理
2011-06-1323:
26:
48
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
1、“公权”与“私权”的定义及其性质
“公权”即指公共权力,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
公共权力指的是公共行为主体对公共性为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
“私权”即指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公民权利的外延大于政治权利的外延,指的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
其中,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是公民权利的首要内容。
利益的存在形成了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的根本理由,利益的内在矛盾特性决定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特性,形成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存在的基础。
(1)公共权力具有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公民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和最高权威性,公共权力部门(个人或机构)得到公众授权,代表公众行使公共权力,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
公民人人生而平等,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信念。
因此,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完全一致的时候,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个人利益和权利将得到保护。
但是,一旦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相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公民权利就会受到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部门和个人的威胁和侵害。
此外,社会成员出于个人私利,也可能会违背公共权力意志,增加公共权力运行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公权”与“私权”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界限不清的问题。
如果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的界限进行清晰的划分,从法律上对“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进行明晰的规定,就能保证公共权力有效行使,并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公共权力表现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公民权利表现为公民在私人领域的自主和自由。
公共权力因为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得到法律的授权,因此,公共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在非公共领域的私人领域内,公民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享有绝对自由。
划定个人自由范围,由法律做出规定,并通过确认公民权利的形式予以保护,对于公共权力机关(政府)合理合法行使其权力,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及其理论与现实的意义
(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
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准绳。
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
(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
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
如果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权”的侵害;
(4)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够对公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
权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监督,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
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
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二、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界限的界定
划分“公域”与“私域”的界限,界定“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究其本源,就是对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界定。
个人利益:
指的是从公民个人角度出发,基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基础之上,源于人们生理、心理需求的物质及精神需要。
团体利益:
就是出于同一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人们在维护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结成的共同利益。
部分社会成员或社会团体成员个人利益的交叉就构成团体利益。
公共利益:
是政治共同体(国家)内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统称,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在一定社会基础之上所形成的总体意志和要求的表达,是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上升到全社会范围内的利益意志的表现。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既有协调一致的时候,也有矛盾冲突的时候。
在二者一致的时候,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意味着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反之亦然。
当二者不相一致、甚至发生冲突的时候,划分二者的界限就显得非常必要。
这种划分在理论和实践上就体现为法律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个人自由范围的确认。
五、宪政体制下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政治权利有不同的内容。
就当今世界来看,具有典型意义的主要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自由权
各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既涉及政治方面,也涉及非政治方面。
一般来说,公民自由权主要包括:
(1)人身自由。
公民不受随意性逮捕、拘留和其他非法人身侵犯。
同时,公民被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受到审查或审讯。
(2)言论自由。
其中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如言论、出版、著作、新闻等自由。
(3)通信自由。
一般指公民的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不受当局随意检查。
(4)集会自由。
指公民以一定形式进行临时性集会而表达自己的意志、意愿或商讨特定问题的自由,其中包括各种地点、各种形式的集会。
(5)结社自由。
主要指公民结合成某种确定的组织以实现特定目的的自由。
此外,对公民自由权的规定还包括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等。
2、平等权
公民平等权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即公民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民触犯法律时,受到同等的惩罚性对待,公民同等地具有遵守法律的责任。
此外,在政治活动中公民资格、机会的平等,尤其是一人一票的权利,也体现着这种政治平等。
在平等权方面也存在着广泛的争论。
传统自由主义反对“社会平等”,而现代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坚持认为公民的平等权不仅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还应当体现在社会福利方面,不仅应当保障公民在种族、民族、性别、教育等方面的平等,而且还应当对弱势群体提供特别保障。
3、民主权
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民主权利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参政权上。
参政权是指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
市民社会的含义及其对于国家权力体系民主化的意义
从广义而言,市民社会是指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组织和团体所构成,这些组织和团体包括政党组织、家庭组织、宗教团体、工会、商会、学会、学校团体、社区和村社组织、各种娱乐组织和俱乐部、各种联合会和互助协会等等。
市民社会是在国家权力体系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以其“独立性”和“制度化”为特点;它按照不同的组织方式和行为规范将单个的个人组织在不同的“次级社会共同体”中,使人们成为有组织的“市民”,而不是随意聚集一处的“群众”。
因而,市民社会是社会化的基本途径,其发育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
市民社会的发展对于国家权力体系的民主化的意义:
1、多元的市民社会是“多元民主”的社会载体:
现代民主是一种“多元民主”,这种多元的民主以社会权力的多中心和组织的多元化为特征。
而一个多元的市民社会按照不同的职业、利益要求、生活志趣、宗教信仰、性别和年龄、生活地域等特点将社会成员纳入不同的职业团体、利益集团、娱乐组织、宗教团体、同性或同辈集团、社区组织等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之中,并使这些组织纵横交错,形成一种广泛而密集的社会网络,处于这个网络之上的每一个社会组织由于具有利益聚集和表达的功能,正好成为民主政治多中心、多层级的社会载体;
2、健康的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威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缓冲地带:
专制极权政治构建于“一袋马铃薯”(马克思语)式的社会基础之上,在这种社会中,社会成员往往作为个体而不是作为一个组织化的社会来直面国家权威。
在强大的国家权威面前,孤立的个体总是显得卑微、渺小和无力抗争,这一方面使国家权威可以无所顾忌和不受约制地无限膨胀,从而逾越它应有的界限,侵夺人们的个人自由;另一方面,当人们对国家权威的扩张忍耐到最大限度时,便很容易借助某一突发性事件“振臂一呼”而采取革命化的举动。
市民社会作为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间结构,在二者之间隔开了一条广阔的缓冲地带。
一方面,它把人们组织在各种纵横交错的社会结构中,使社会成员摆脱了“孤立无援”的境地,避免了作为个体来直面国家权威的压力,从而为抵抗强权政治、保护个人自由筑起了一道屏障;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途径,它在将社会成员对国家权力的诉求合理化的同时,为不同社会集团利益的凝聚和表达疏通了渠道,避免了将任何冲突都归宗于政治冲突的可能性,从而约简了社会矛盾,缓和了国家层面上所承受的巨大压力;
3、自治社会是民主力量生成发展的良好基地:
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没有自治组织的存在,就不可能实现国家层面上的民主。
自发而自立的社会组织和团体是产生和传播新思想新知识、孕育新的价值观念、形成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行为规则的基本途径;它不仅可以通过不同的社会化方式将社会成员规制于民主的价值和信念之下,而且还可以培养和训练能够承担正式的民主政治之角色的新的政治领袖。
所以,由自发而自立的组织和团体所构成的市民社会,适合于成为首先是“小范围的民主”而后为“大范围的民主”的实施基地;
4、多重组织的社会是民主发展的平衡砝码:
民主的健康发展总是在不同的社会力量和利益阶层之间不断协调和妥协的过程中展开的。
任何一种占绝对优势的社会力量和利益集团都有可能将民主引入一条无所限制的发展歧途。
多元的市民社会作为多重社会利益和社会力量的组织形式,通过自动而有组织的分化与整合,可以为民主的健康发展提供自动平衡的砝码。
近几十年民主发展的历史表明,尽管不是任何一种市民社会的组织和团体都是以民主为价值取向的(有的可能还正好相反),但是,社会多元化对于民主的渐进而平稳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第六章政治秩序与治理
一、政治秩序的含义
政治秩序是指社会中人们依据基本的政治共识与法律制度展开政治实践的一种状态。
在这一概念中,包含几个关键的要素:
第一,政治秩序是一种政治生活的状态,它是用来描述政治生活的有序性、稳定性以及连续性的概念。
作为一个状态描述的概念,它的描述的可能性是一个连续的光谱,其中一个极端是无政府状态,另一个极端则是良好社会。
而在无政府状态与良好社会中间则存在多种可能过渡的形式;
第二,政治秩序最关键的核心是政治合法性或者说政治共识的存在。
任何一种制度,它存在与运行的前提都必须有一种共识的存在。
所谓政治共识,它指的是人们对政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制度的一种普遍的认识与看法。
当政治共识消失,人们的政治观念陷入根本的冲突之时,政治秩序便必然陷于混乱之中。
政治共识的重要性在于,当人们对一种既定的政治体系存在着基本相同的看法时,人们便会去维护它,从而降低政治体系用来维护自身运行的交易成本;
再次,政治秩序在行动上体现为政治治理。
这里治理既包括传统意义的维护政治秩序的统治行为,也包括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社会管理行动。
以暴力为特征的统治之所以在政治秩序中不可少,这是因为:
第一,存在破坏既定政治秩序的行为。
虽然这种行为并未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但政治体系为了维护自身的存在和运行,就必须对这类行为施以惩罚。
第二,即使现有政治体系以一种普遍接受的政治共识作为支撑,仍然可能会有一些人为谋取自身的利益而采取一种“搭便车”的做法,而这将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为了制止这种为了一已私利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政治体系仍然必须具有一种强制力。
社会管理行为也与政治秩序有着密切的关联。
在经济社会的交往中,人们彼此发生联系,存在着各种利益冲突与共同利益关系。
政治秩序从根本上是人们的合作秩序,它是各种利益关系的稳定化。
经济社会事务的治理虽然从根本上并不威胁政治秩序的生存,但各种治理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治理结构却规定着政治秩序的内在框架。
如何在社会治理方面做到符合政治共识的要求,是政治秩序实现有序性和稳定性的根本问题之一。
二、良好社会的标志与条件
良好社会指的是一种政治秩序处于有序、稳定和连续状态之中的情形,即政治传统中人们常指的人类的理想社会。
我们认为,在当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形成良好社会的条件应当包括:
1、人们具有宽容与理性妥协的精神:
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因而也必然是一个冲突频度大为增加的社会。
如果一种利益坚持不肯妥协,必须与对方达到你死我活的结果方肯罢休,这将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性的后果。
而良好社会要求对立利益的各方尽可能地理性地思考合作的后果,而不是不顾后果地对一己利益的坚持。
如果对立双方都坚持认为自己的目标、原则、要求是绝对正确的、绝对合理的和公正的,并认为对方的一切都是错误的、不合理的,应该全部抛弃的,这样他们往往会不惜任何代价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要求,可以想象其结果只能使矛盾更加尖锐,合作无法达成。
因此,在良好社会里,人们抱有一种理性的态度,在承认对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让步,使双方各自的要求得到部分满足,从而解决冲突,形成一种文明的秩序。
宽容而理性地妥协是良好社会中公民所应当具备的精神;
2、良好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政治制度化的程度较高:
稳定性是良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实现稳定性就要求存在一种稳定的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
法治是通过一种制度化的机制来协调不同利益的。
所谓制度,是指那些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规则的总和,是人们所应遵循的各种行为方式的有机整体。
它包括法律、规章以及政策等等。
一种制度作为一整套固定的行为模式,可以视为特定利益关系的凝固化。
也就是说,制度既是某种特定的利益关系的反映,也是人们追求利益的方式的可能性规定。
制度具有全局性。
相对于其他手段来说,制度的影响不在于一时一地的事件或利益,而在于长期的整体的规范的作用。
作为一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解决制度,法治的根本作用在于让人们自愿地表达其利益,综合各种不同的利益,并以人们的偏好来自愿地做出裁决。
在人治的情况下,制度如同虚设,社会治理依统治者的喜怒哀乐为转移,从而造成一种不稳定的局面。
而在法治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对制度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从而有利人们在政治中有序地解决其利益冲突;
3、存在一个有效的协商机制:
法治要求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规范,这对于利益冲突的意义在于,它规定了解决的边界。
而有效的协商(或者说讨价还价)机制则有助于确定在大的秩序范围内,将产生一种什么样的合作形式。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前者规定了人们讨价还价的外部边界,而后者则提出了讨价还价的内部选择。
协商机制,并不仅仅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正式的制度,更多意义上它还包括各种非正式的规范,而这涉及到各个民族的文化背景和生活方式。
因为什么样的协商机制才有效并不是纯粹抽象的理论问题,它关系到参与博弈的行动者对于策略的选择。
协商机制需要重视团体的自主性。
一个在适当范围内保护自己利益的团体并不意味着与政府的对抗,而是对政府管理功能的一种弥补。
它促成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得到平等而又合理的解决;
4、存在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
政府是建立在政治共识之上的执行国家意志的组织,一个高效而廉洁的政府能够将人们稳定的政治共识付诸现实。
从经济管理上看,它可以使国家经济发展保持一个良好的势头;从社会管理上看,它还可以有效缓解和抑制由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有效防范政治秩序混乱的重要环节。
三、政治合法性的含义
政治合法性是指人们根据其政治正义观念来判定的政治秩序的合理性,其核心观念是人们对政治合作的理解。
四、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1、政治正义观;
2、政治制度基础;
3、政治体系的效率。
五、政治合法性危机与政治革命
政治合法性危机主要指政治秩序或体系丧失其合法性的情况,它主要存在三种情况:
(1)政治共识的危机;
(2)政治制度在人们的观念中失去了其正义性;(3)政治体系的低效率,它无法实现人们的利益。
这三种合法性危机对于政治秩序有着不同的意义。
1、单纯的执政危机:
单纯的执政危机主要发生在下面这种情况:
人们存在着相同的政治共识,并且现存的政治制度符合这一政治共识及其相应的政治正义观念,但人们对政治体系的效率失去了信任,认为需要改变执政者以实现政治体系的效率以及人们的利益。
这时合法性危机仅仅发生在政治体系的效率层面,有可能引发的政治行动有:
弹劾、投不信任票等。
如果在现存的政治体系没有合法途径来解决执政危机,则有可能发生政变甚至起义。
执政危机它所关系到的只是执政者的地位问题,并未危及整个政治秩序和政治制度。
2、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危机:
当人们普遍存在着政治共识,但是认为当前的政治制度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和符合人们的政治共识时,就发生了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危机。
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危机的发生一般还伴有政治体系的效率危机,但从根本上说,人们对现存的一些政治制度失去了信任与支持,并导致了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危机。
针对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危机,有可能出现的政治行动主要是政治改革。
3、政治共识的危机:
政治共识的危机指人们在政治秩序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彼此的政治正义观存在深刻的冲突。
政治共识的危机主要发生在社会急剧变迁,代表新的社会生产关系的阶级与代表旧的社会生产关系的阶级在政治的基本问题上持相互冲突的看法。
这些相互冲突的看法威胁着现存的政治秩序,有可能从根本上变革政治秩序。
六、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
1、建立政治共识:
政治共识的统一是政治合法性的根本所在,它是人们在政治合作中对于合作方式以及合作剩余分割的基本观念,也是人们对于政治正义的认识。
在政治共识这一问题上,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对于有着不同的观念。
在古代,人们不但要求在政治共识上存在统一,还要求整个社会对于世界、宗教、社会的观念获得统一,从而形成一种综合性的教义观念。
而在现代,人们在世界、人生、社会等基本问题上存在着深刻的对立,形成一种理性多元主义的现实。
罗尔斯认为,处于当代这种深刻的理性多元主义的现实中,指望人们都持某一种综合性教义是不可能的,除非用国家力量来压迫民众。
因此在当代,只能要求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在政治的基本问题上而不是世界观、人生观及其价值观等问题上取得基本的一致。
2、宪政建设:
宪政建设是实现政治合法性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政治制度合法性的实现方式。
对于新的政治体系来说,往往是在政治革命发生以后,用宪法来规定这一体系的各种基本的政治制度。
宪政建设的根本意义在于它的程序正义。
宪政体制除了要求有一部良好的宪法外,还包括一系列的基本政治制度,如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权利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等。
这些制度规定了政治正义的实现方式,维护了政治秩序的稳定,从形式的角度确保政治体系的运行不能违背人们的政治正义观念。
3、提高政治体系的效率:
政治体系的效率对于政治合法性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当代社会,如果某种政治制度在政治正义观取得优势,在绩效方面却落后于别的备选制度,这也可能会削弱这一政治体系的合法性。
七、“治理”的含义
治理是以维持政治秩序为目标,以公共事务为对象的综合性的政治行动。
这一概念具有如下几个要素:
1、治理的目的是维护一种政治秩序
2、治理具有公共性,其对象是公共事务
3、治理是一种综合性的政治行动
八、“善治”的精神
1、契约观念,契约观念的要素:
第一,自愿;第二,一致同意;第三,责任性;第四,公开性或者说透明性
2、效率精神,包括的内涵:
第一,管理效率,即指管理的成本与效果的比较;
第二,制度效率;第三,回应性。
九、统治模式的特征与善治模式的特征
古代社会的治理的核心理念是统治,其模式可称为统治模式,它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第一,政治色彩浓厚;
第二,治理权力来源于最高统治者;
第三,政府职能包罗万象;
第四,治理方法单一。
善治模式的特征:
第一,善治模式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
一直以来,公共权力中心的唯一性被默认为是一个不可更迭的原则,但是善治理论却使公共权力中心多元化。
除了政府之外,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有得到公众的认可,才可以成为公共权力的中心。
公共权力不再被政府所垄断,使得政府与其他公共权力中心之间不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平等合作,依赖互动的新型关系。
第二,善治模式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模糊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明确界限,并且更加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依赖关系。
统治基本上局限在社会公共领域,所关联的对象是一种二元对立式的国家与民众。
作为政府管理模式的善治与市场、社会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独立组织等具有许多联系。
存在于私人领域和第三领域的治理(如公司治理、社区治理)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们与政府的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
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后者包括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它们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
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
但这种模糊与古代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未分化有着本质的区别,当代社会的模糊说明利益整合和聚合的程度,其前提是在社会利益的分化程度非常发达,而古代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模糊却是在社会利益的分化程度非常低的情况下发生的。
第三,善治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
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
与此不同,善治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善治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
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善治组织的产生不是来自于授权,而是来自于协商,是由成员平等协商产生的。
组织内部的议事规则、办事程序又经过成员协商约定。
决定事项的过程由于通过了彻底的民主协商,成员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具有非常灵活的利益表达机制,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四,善治还意味着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
统治的典型模式是运用发号施令来达成目标。
而善治模式则认为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
政府应该运用各种可行的办法来达到公共事务的良好管理。
名词解释
1111....政治是人们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上,通过夺取或者运用公共权力而实现和维护特定阶级和社会利益要求,处理和协调各种社会利益要求的社会关系。
P142222....行为主义行为主义行为主义行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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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坚信社会科学应该建立在可观察的人类行为基础之上、并只能就可量化的数据展开研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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