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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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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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西华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监督实施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监督实施地方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法制宣教股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及听证案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
法制宣教股等单位
实施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法制宣教股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2
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并评估实施情况
环境管理综合股
组织修订全县各类计划、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3
参与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组织开展全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
组织制定和修编全县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参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中期评估等工作
环境管理综合股
参与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4
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减排目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
拟订全县主要污染物五年减排规划及年度减排计划
实施总量减排考核
做好排污许可证审批管理工作
开展排污企业按证排污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环境监察大队
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环境管理综合股
5
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申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开展相关规划环评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股
直管县
实施本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管理综合股
监督实施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未批先建案件的立案处罚
环境管理综合股、法制宣教股
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固体废物以及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环境管理综合股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的搬迁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
组织和协调综合性污染防治工作
机动车污染排放管理工作
对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及加油站油气回收的监管
环境管理综合股
6
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全县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对全县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的监管
拟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控制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目标并监督实施
拟订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负责烟粉尘治理工作的监管
负责组织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治理工作
负责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考核
环境管理综合股
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
承担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考核
监督管理重点流域、重点湖库环境保护工作
会同县住建局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技术示范项目
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开展环境科技推广与交流
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管理综合股
做好排污申报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
做好排污收费工作
7
负责拟定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主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编制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环境管理综合股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指导、组织国家级和省市级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农村生态创建工作
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实施全县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和管理工作
8
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和监测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拟订辐射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环境监测站
负责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负责放射(源)性同位素转让
负责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负责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负责或参与核与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法制宣教股
办理县本级环境涉访事项
法制宣教股、环境监察大队
指导、规范全县环境涉访调处工作
法制宣教股
9
负责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企业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制定县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办公室、环境管理综合股
开展全县较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的技术性工作
环境监测站
监督管理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
法制宣教股
承担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全县生态破坏事件的技术性工作
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
承担接收公开有奖举报和投诉违法排污的查处工作
承担来信来访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参加污染事件和突发污染事件调查,提供有关仲裁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数据和参加应急监测查处
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
参加环保公开有奖举报快速查处的监测工作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制宣教股、执法监察队
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
开展环境监察工作
指导全县环境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办公室、环境管理综合股
组织编制环境监测制度并监督实施
环境监测站
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
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环境监测站
10
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工作,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制定监测计划,定期报送监测数据
指导企业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开展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监测数据上报认可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示范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经常性的环境要素的质量监测和对市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
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牵头开展定期的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监测
实施地表水的定期监测工作
负责全县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及全县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工程的建设及运营、维护、考核工作
信息(监控)中心
11
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拟订全县环境宣传教育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法制宣教股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办公室、法制宣教股
承担重大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开展环境新闻报道工作
承担环境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上报、引导等工作
承办“六·五”环境日的重大主题活动
承担全县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系列创建的具体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各种类型环境教育基地建设
开展生态、环保社会培训
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申报
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承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2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1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县环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牧局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县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2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企业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商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发改局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县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3
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调查、评估和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县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县质监局
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及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县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各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城区办事处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4
大气污染防治
县环保局
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
负责压减钢铁产能、消减煤炭消费总量、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等
县工信局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汽车推广等
县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等
县国土局
负责淘汰工矿企业厂区物料、堆场的扬尘治理和监控,负责组织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企业等
县农牧局
负责农村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农村散煤替代
县公安局
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和限行等
县交通局
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交通道路扬尘
县农业局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会同环保局等部门抓好禁止秸秆焚烧,负责秸秆禁烧的宣传督导工作
4
大气污染防治
县财政局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县商务局
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全面提升燃油品质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取消餐饮燃煤大灶,严格治理餐饮业油烟排污
县城管中心
控制渣土运输扬尘,严禁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及焚烧垃圾
县林业局
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目标考核要求
县科技局
促进城市公共服务机构车辆结构调整,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
县质监局
加强煤炭经营及使用单位煤质检验
县林业局
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各乡镇办政府
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5
清洁生产
县环保局
清洁生产审核和监督
县发改局
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质监局
对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材料及产品进行监管
县工信局
制定并发布限期套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县科技局
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县住建局
对建筑和装修材料进行监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县农牧局
防治农业环境污染
乡镇人民政府
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6
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
县环保局
通过监督性检查等方式,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
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交通运输局
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7
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
县公安局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限行方案并实施
县交通局
负责公交车黄标车的淘汰
县商务局
负责车辆回收拆解有关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黄标车环保监测的监管等
县财政局
负责有关奖励补贴政策的制定落实
8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县环保局
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农牧局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县发改委
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乡镇政府、办事处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9
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行为的查处。
负责查处饲养宠物产生的噪声。
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行为的查处。
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噪声的查处。
批准、监管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生产活动
县城市管理中心
监督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县文广新局
负责核发新建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经营许可证
县工商局
负责核发新建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营业执照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全县年度环境质量概要
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情况、专项监测工作情况等
环境监测站
2
全县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状况(包括综述、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辐射环境、自然生态、环保专栏等)的报告
环境监测站
3
全县地表水水质月报
全县地表水水质概况、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重点河流水质状况、市界断面水质状况、重点湖库河水质状况
环境监测站
4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
全县废气国控企业、全县废水国控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重金属废气国控企业、重金属废水国控企业、30万千瓦以上电厂企业监督监测情况
环境监测站
5
公布县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
单位名称、类别、联系人及电话、检测方法等发布
环境管理综合股
6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发布
站点基础信息;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等)数据类型(小时数据);监测时间等信息
信息(监控)中心
7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
联合科研院所、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开展全县“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有效增强社会群众对生物多样性的了解认知,提升公民生态保护意识
办公室、法制宣教股
8
环境保护知识普及
绿色购物、食品污染、科学饮食、生活环保小窍门、环保穿衣、洗衣及妆容、绿色出行、营造绿色办公环境、环保拾趣等
办公室、法制宣教股
9
“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法制宣教股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二)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管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四)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五)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许可事项监管
(六)危险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七)环境空气质量的考核监督
(八)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九)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环保局主要负责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主要负责本级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对局执法股室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对象
环保局机关工作人员及下属环保机构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三)适用依据准确性;
(四)具体行政行的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九)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十)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五、监督程序
(一)对环境执法机构报送案卷审查,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四)监督执行。
六、监督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验机构委托变更、质量体系运行和管理、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检测人员业务技能及人员配备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
2、台帐、资料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检测车间现场检查、抽查暗访等措施,发现检测机构违反技术规范要求、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县环保局将暂停其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业务,并提交整改方案直到整改完毕。
违规行为严重的,报请上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机动车尾气检测委托关系。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变更补充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
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批环境影响补充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是否按证排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环保局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现场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三)局环境监察机构在日常环境监理中对持证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五)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许可事项监管
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监管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及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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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华县 环境保护 责任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