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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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lO.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条件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零售的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0日内审查.
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交回也是3日)内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法律责任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
(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5)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6)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三)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对丢失主要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而不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五)对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六)对违规携带和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用于非军事目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2.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4.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1.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2.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
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一)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20日内进行审查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法律责任
(一)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l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违法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5)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6)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8)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志、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帐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人计算机系统的。
(7)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四)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3)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5)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6)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7)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五)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登记记录的。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六)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人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七)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2)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八)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1.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型式试验,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活动的法律责任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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