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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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
附1:
上虞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
序号
重点工作
内容与要求
牵头单位
责任主体
时间要求
1
明
确
年
度
目
标
根据绍兴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我市实际,做好计划任务的分解落实,制定年度淘汰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和“两区”及有关部门
市淘汰办
市经信局
每年3月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淘汰任务具体落实到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淘汰办
市淘汰办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
每年5月
向社会公告全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
市淘汰办
市经信局
每年5月
2
界
定
落
后
产
能
制定、完善并公布上虞市强制淘汰落后产能目录
市淘汰办
市经信局
每年3月
明确一批产能过剩、高能耗、污染严重的“五小企业”(小印染、小冶炼、小化工、小锅炉、小砖窑企业)
市淘汰办
市经信局
2011-2012
每年一季度对全市工业企业上年度每度电纳税、每亩用地纳税、每吨排污纳税指标进行综合排序和行业排序,根据排序情况确定一、二、三、四共计四档企业
市淘汰办
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国土局
市环保局
市供电局
每年一季度
3
开
展
专
项
整
治
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确保在年底前完成绍兴市越达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涉重金属项目(车间)的关停迁建工作,完成铅蓄电池行业重点企业整治工作,启动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重点企业整治工作
市环保局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
2011年度
开展印染、化工、皮革、造纸、电镀等行业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加快淘汰重点污染行业中的落后产能
市环保局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
2011-2013
开展职业病影响严重的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加快淘汰这类行业中的落后产能
市卫生局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
2011-2012
开展非法违法产能企业专项整治,全面关停未批先建、批小建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和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
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
市质监局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
2011.7
开展砖瓦窑、建材、冶炼行业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产能和国家、省要求强制淘汰的落后产能
市经信局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
2012-2013
开展矿产开采行业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加快淘汰高危险的落后产能
市安监局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
2012
4
采
取
综
合
调
控
对当年划为第四档的企业,列入当年度淘汰名单,非法生产的企业实行关停用电,限期予以关停并转;对非法轧石场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切断电源并收回变压器
市淘汰办
市供电局
2011-2015
对当年划为第三档的企业,采取提高排污费、有序用电等级上升一个等级等措施,倒逼企业关停并转或提升转移
市淘汰办
市发改局
市经信局
市环保局
市供电局
市国土局
2011-2015
对当年划为第二档的企业,采取有序用电等措施引导企业转型升级
市淘汰办
市经信局
市供电局
2011-2015
5
加
强
行
政
约
束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清理对其原有的各类优惠政策;对其限电或停止供电;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贷款支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不予允许提高原有用地容积率;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证照,已颁发的要依法撤回
市淘汰办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市供电局、
市环保局、
人民银行、
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市质监局、
市安监局
2011-2015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
2011-2015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经信局、安监等部门分别负责
2011-2015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市发改局
市经信局
市国土局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
2011-2015
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力度
市质监局
市经信局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
2011-2015
对特定行业的园区内企业和非园区内企业,采取差别化的要素价格、项目门槛和发展政策
市淘汰办
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环保局
2011-2015
6
加
强
服
务
工
作
建立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经费
市淘汰办
市财政局
2011-2015
做好有关落后产能关停企业的劳资纠纷调节处理和职工培训安置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
2011-2015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各类不稳定因素的疏导化解
市公安局
市信访局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
2011-2015
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乡镇、街道、“两区”和先进企业
市委宣传部
市淘汰办
2011-2015
7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考核验收,督促相关企业拆除落后装置和设备,定期向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市淘汰办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
2011-2015
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乡镇、街道、“两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整改不到位或因关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的乡镇、街道、“两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监察局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
2011-2015
附件2:
上虞市强制淘汰落后产能目录
(2011年本)
一、纺织行业(14项)
1.年生产能力小于3000万米的印染生产线
2.74型染整生产线
3.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
4.浴比大于1∶8的间歇式染色设备
5.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
6.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
7.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
8.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9.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常规短纤维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剂法氨纶及腈纶生产工艺、硝酸法腈纶常规纤维生产工艺及装置
10.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
11.常规聚酯(PET)间歇法聚合生产工艺及设备
12.螺杆挤出机直径小于或等于90毫米,2000吨/年以下的涤纶再生纺短纤维生产装置
13.环保不达标的再生棉、布回收工艺(小褪色)
14.Z114型小提花机、GE186型提花毛圈机
二、机械行业(20项)
1.TQ60、TQ80塔式起重机
2.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3.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4.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
5.4000千伏安以下固定式棕刚玉冶炼炉
6.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7.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
8.焦炭炉熔化有色金属
9.砂型铸造油砂制芯
10.重质砖炉衬台车炉
11.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
12.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
13.铸/锻件酸洗工艺
14.用重质耐火砖作为炉衬的热处理加热炉
15.位式交流接触器温度控制柜
16.动圈式和抽头式硅整流弧焊机
17.磁放大器式弧焊机
18.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
19.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
20.无芯工频感应电炉
三、医药化工行业(17项)
1.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
2.安瓿灌装注射用无菌粉末
3.药用天然胶塞
4.非易折安瓿
5.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
6.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7.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8.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
9.塔式重蒸馏水器
10.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11.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12.铁粉还原法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咖啡因装置
13.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的医药用品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4.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15.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16.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17.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油漆、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四、建材行业(22项)
1.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
2.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3.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4.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
5.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6.1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7.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8.石灰土立窑
9.砖18门(含)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0.普通挤砖机
11.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
12.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13.1000型普通切条机
14.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15.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16.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17.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18.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19.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20.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21.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
22.装饰石材矿山硐室爆破开采技术、吊索式大理石土拉锯
五、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8项)
1.热轧硅钢片
2.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3.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4.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5.化铁炼钢
6.叠轧薄板轧机
7.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8.热轧窄带钢轧机
9.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10.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11.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12.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13.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14.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
15.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16.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17.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20万吨的铸铁管项目
18.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及以下预焙槽
19.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21.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22.铜线杆(黑杆)生产工艺
23.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
24.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25.混汞提金工艺
26.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
27.无环保措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
28.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下采选项目
六、其他(34项)
1.年产蓄电池极板300万套以下、年组装蓄电池10万千伏安时以下和普通开口式铅酸蓄电池项目
2.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3.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4.铸铁截止阀
5.添加白砒、三氧化二锑、含铅、含氟、铬矿渣等辅助原料玻璃配合料
6.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生产
7.直接接触饮料和食品的聚氯乙烯(PVC)包装制品
8.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9.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总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10.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11.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宣纸除外)
12.5.1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13.单条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
14.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
15.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
16.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17.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聚乙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生产
18.四氯化碳(CTC)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19.以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和甲基氯仿(TCA)为清洗剂和溶剂的生产工艺
20.脂肪酸法制叔胺工艺、发烟硫酸磺化工艺、搅拌釜式乙氧基化工艺
21.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22.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23.燃煤和燃发生炉煤气的坩埚玻璃窑,直火式、无热风循环的玻璃退火炉
24.机械定时行列式制瓶机
25.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
26.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27.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
28.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29.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30.不符合国家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工业废物焚烧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工程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标准的小型焚烧炉
31.废旧船舶滩涂拆解工艺
32.不符合规范的改装船舶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船舶
33.挂桨机船及其发动机
34.国家、省和绍兴市明确规定淘汰的其他内容
附件3:
上虞市“五小企业”界定标准及淘汰办法
一、界定标准
(一)小印染
1.年生产能力小于3000万米的印染生产线
2.74型染整生产线
3.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
4.浴比大于1∶8的间歇式染色设备
5.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
6.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
7.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
8.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9.其他需要淘汰的小印染企业及设备、工艺。
(二)小冶炼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
2.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3.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生产再生有色金属
4.小翻砂、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5.化铁炼钢
6.铜线杆(黑杆)生产工艺
7.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
8.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9.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下采选项目
(三)小化工
1.年产1000吨以下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1000吨以下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1000吨的企业)
2.土法农药、年产100吨以下化学合成农药原药(农药制剂、复配分装、生物合成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除外)
3.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塔式重蒸馏水器、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4.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
5.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
6.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
7.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
8.甲基溴生产装置(生产甲基化试剂原料除外)
(以上5—8项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9.土法生产涂料、油墨和胶粘剂
(四)小锅炉
1.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
2.安全、环保、能耗、质量不达标的小锅炉
(五)小砖窑
1.砖瓦18门(含)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2.45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3.石灰土立窑
4.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5.按规定要淘汰的粘土砖瓦窑
二、淘汰办法
具体在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土地审批、节能降耗、工商登记、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在确定“五小”企业整治名单的基础上,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手段,实施关停淘汰与整治等措施。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小”企业及设备,由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安监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管委会)依法实施关停淘汰
1.逾期未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小”企业及设备,由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环保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管委会)依法实施关停淘汰
1.超标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2.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体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3.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且整治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
4.危险废弃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5.在集中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
6.项目未经批准或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
(三)对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五小”企业,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管委会)依法实施限期整治或关停淘汰
1.对证照不齐、超范围经营的;
2.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
3.违反产业政策、规划许可和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的;
4.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规定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的;
6.违法用地的;
7.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
8.特种设备违规管理的(包括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并定期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
9.未依法纳税、照章缴费的;
10.违法违规用工的;
11.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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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虞 淘汰 落后 产能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