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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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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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
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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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一、体制机制建设(25分)
(一)完善管理体制
10分
1.落实市、县(市、区)内设机构(5分)。
2.落实人员编制(5分)。
辖区内尚有县(市)没有加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设立管理机构、明确执法主体的,该大项不得分。
考核按照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为依据。
“1”项按照市级内设单独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处室或独立法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事业机构,县级内设单独或合署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科室或独立法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事业机构考核。
“2”项按照市、县级必须配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其中市级至少3名,县级至少2名考核。
除以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为依据外,还要以参加省局上岗培训人员数量、平时工作了解情况及局处(科)室职责分工和岗位设置文件为依据。
按符合要求的市、县(市、区)比例计分。
(二)完善市、县基础测绘计划体制和投入机制
15分
1.基础测绘计划列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6分)。
2.基础测绘实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7分)。
3.测绘与地理信息统计工作(2分)。
辖区内尚有市、县(市、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没有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基础测绘实施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本大项“1”项或“2”项不得分。
“1”项以当地政府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文件为依据,按70%计分;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于2013年6月30日前下发的,按30%计分(2013年7月1日后下发的不得分)。
“2”项以财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批复文件、政府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政府性投资计划文件及财政部门“金财工程”管理系统中标明“基础测绘经费”的材料为依据。
明确基础测绘经费的,得满分;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的按50%计分。
以上按符合要求的市、县(市、区)比例计分。
“3”项以市完成年度统计工作的实绩为依据。
准确、按时上报统计数据的,得2分;统计数据有误或上报不及时的,酌情扣分。
二、重大项目建设(34分)
(三)推进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15分
1.完成辖区内全部县(市、区)立项申报工作并获批复(6分)。
2.已立项的县(市、区)按设计书要求完成年度建设任务(2分)。
3.设区市通过验收,2012年6月30日前立项的县(市、区)按照设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省局组织的验收(2分)。
4.设区市按考核要求增加数字城市地理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应用(包含政务版、公众版)(5分)。
“1”项以项目申报、批复文件为依据;没有全部完成的该项不得分。
“2”、“3”项按国家局或省局批复的《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设计书》中的项目和进度安排、省局督查情况为依据,按完成情况计分。
“4”项以在线应用部门出具的用户意见和在线考核为依据。
2012年已达到10(含)个以上在线应用项目的设区市,2013年每增加1个在线应用项目计1分,累计总分为5分;2012年未达到10个在线应用项目的设区市,2013年达到10个的得5分,达不到的,每减少1个在线应用项目扣1.5分。
(四)抓好“天地图·浙江”网站建设
14分
1.做好“天地图”市、县节点运维服务和数据更新工作(4分)。
2.与数字城市建设同步完成“天地图”县级节点建设(3分)。
3.大力推广、应用“天地图”(7分)。
“1”项以所报相关文件、材料并结合实际抽检考核为准。
要求各设区市落实“天地图”运维部门,同时建立运维机制;各节点的电子地图、影像地图、POI数据现势性更新至2013年5月底后。
“2”项以通过国家局测试的报告为依据,未完成的不得分。
建设计划与该县(市)“数字城市”建设同步,数据标准、软件功能与性能要求必须通过国家局测评,网络与支撑环境可托管在相应的设区市级节点。
“3”项必须是基于互联网在线的、有明确的应用单位与项目的应用,以项目设计、应用单位应用证明并结合实际抽检考核为依据。
已建“天地图”市、县(市)节点必须接入该市、县(市)政府网站或政府网站服务栏目,否则该项不得分。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市级节点应用不少于4项,有6个以上应用单位;其余设区市市级节点应用不少于3项,有5个以上应用单位。
县(市)级节点应用不少于2项,有3个以上应用单位(可包含数字城市地理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
2013年10月底前未完成设区市网络与支撑环境建设和至少1个县级节点建设的,本大项不得分。
(五)根据统一部署开展地理国情普查工作
5分
1.完成省局开展地理国情普查文件部署的工作(3分)。
2.设区市开展重要地理市情量测、发布工作(2分)。
“1”项按省局地理国情普查文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计分。
“2”项按实际完成情况计分。
三、依法行政(11分)
(六)行政执法
2分
测绘行政处罚案件查处(2分)。
以2013年底前结案,按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数量、备案材料、调查报告、结案报告等为依据,每起得1分,省局委托调查的案件,以调查报告为依据,每起得0.5分。
省局督办或者委托调查的案件,未按要求完成的,每起扣0.5分。
(七)案卷评查
4分
1.测绘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情况(1分)。
2.测绘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案件评查情况(3分)。
“1”项以行政处罚网上备案系统接收的案卷备案有关材料为依据。
测绘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30天内按规定报备,备案表格填写规范,备案材料齐全完整。
备案未通过被省局退回的,每起扣0.2分。
无处罚案件的,不得分。
“2”项以省局平时检查和案卷评查情况为依据。
按照案卷评查结果分别以3分、2.4分、1.8分、0分计分。
(八)保密管理
3分
1.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2分)
2.做好市、县(市、区)测绘成果目录网络化发布(1分)
“1”项以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计分。
做好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和使用目的完成后的涉密测绘成果销毁工作得1分;组织核心涉密人员参加保密培训,设区市建设和更新核心涉密人员管理系统得1分。
“2”项以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计分。
项目验收完成三个月内完整、准确地进行目录、元数据录入与发布工作得1分。
(九)测量标志管理
2分
1.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员津贴发放在11月25日前全部完成(1分)。
2.加强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日常巡查,建立测量标志信息档案,及时掌握测量标志使用情况(1分)。
“1”项以本年度保管员津贴发放清单为依据,市、县未发放的,按比例扣分。
“2”项未进行日常巡查,未及时向省局反映测量标志管理的动态信息,经核实发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使用效能受到影响的不得分。
四、市场监管(13分)
(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6分
1.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征集、录入、初审(4分)。
2.开展信用管理日常工作(2分)。
“1”项在4月20日前完成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征集、录入、初审工作的,得4分;在5月10日前完成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征集、录入、初审工作的,得2分;在5月30日前,完成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征集、录入、初审工作的,得1分。
信用信息审核有错误的,每发现1起扣0.2分。
“2”项开展信用信息日常更新管理工作得2分。
信用信息不更新、审核有错误的,每发现1起扣0.2分。
(十一)测绘市场日常管理
7分
1.测绘项目备案(2分)
2.测绘资质管理(2分)
3.地图市场监管(3分)
“1”项按要求做好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工作。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批的,每发现1起扣0.2分。
“2”项按完成质量、案卷质量及省局掌握的日常管理工作情况为依据计分。
按期完成年度注册并报送结果(1分);测绘资质日常管理(1分)。
“3”项以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计分。
组织开展地图市场(包括互联网地图)专项检查,要求覆盖所有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地图违法违规案件,规范地图市场秩序。
按完成任务好、较好、一般分别得3、2.4、1.8分。
五、测绘质量和标准(8分)
(十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4分
1.对辖区内测绘单位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按每3年检查一遍的要求,本年度检查数量占1/3的(1.5分)。
2.辖区内基础测绘项目(限额以上)全部委托质检机构检验的(1.5分)。
3.配合国家局、省局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工作的(1分)。
“1”、“2”项以市、县上报的年度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检查的工作记录、检查情况通报和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或委托检验合同为依据;没有完成的按数量和分值比例扣分。
“3”项以省局掌握的情况为依据,酌情计分。
(十三)开展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启用工作
4分
1.2/3以上县(市)现有基础测绘成果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转换成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3分)。
2.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测绘活动必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分)。
“1”、“2”项以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的验收报告为依据,“1”项县(市)数量不达标的该大项不得分。
六、宣传教育(9分)
(十四)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2分
根据《浙江省2013年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开展工作。
以工作总结和省局掌握情况为依据,按完成情况好、较好、一般分别计2、1.6、1.2分。
(十五)测绘与地理信息宣传工作
7分
1.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通讯员完成年度任务(1分)。
2.测绘宣传(4分)。
3.配合做好测绘志编纂工作(2分)。
“1”项以信息采用的统计为依据。
“2”项以信息采用的统计为依据,在《中国测绘报》刊登的信息,每条得0.5分;地方党报和其他媒体刊登的信息,市级每条得0.4分,县级每条得0.2分;国家局网站上刊登的信息,每条得0.3分;省局网站上刊登的信息,每条得0.2分;同一内容的信息在不同媒体上刊登的以最高分值计分。
上述信息按属地统计。
“3”项以省局掌握的情况为依据,按完成任务好、较好、一般分别得2、1.6、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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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 地理信息 工作 考核内容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