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若干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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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若干问题
海宁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解答
一、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概述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使之能够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由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2、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有哪些内容
答: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大险种: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社会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
社会保险有以下基本特征:
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济性;储蓄性。
4、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
答:
十多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为创建和谐海宁,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公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还存在着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多头管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统一、不同险种的参保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制约了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影响了参保企业及职工的积极性。
为此,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出台了《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
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广大企业及职工的迫切要求,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的必然方向,也是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发展趋势。
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后,将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确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助于提高政府科学决策的质量,达到方便参保、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的目的。
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管理和按工资总额直接征缴将是简化征缴程序,降低征缴成本,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5、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有哪些变化
答:
从2006年12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分离的征缴办法。
缴费单位按照单位上月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和各险种规定的征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相关险种规定的缴费费率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首先由缴费单位申报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后提交市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若发生人员增减须按月及时填报参保人员增减表),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6、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法律依据
答: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7、我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政策依据
答:
根据海宁市的实际,我市制订了《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9号)、《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06]178号)。
8、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适用范围
答:
征缴范围为本市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7个人以上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
9、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实施步骤
答:
2006年12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实行全覆盖(全部用人单位都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比例为:
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企业不得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35%,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不得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30%。
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的50%,以后逐年提高参保比例。
(注: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人数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30%(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或35%(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企业)的(含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30%或35%核定缴费;高于30%或35%参保比例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申报缴费;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人数低于本单位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50%的,按本单位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50%核定缴费,高于50%参保比例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申报缴费。
今后将逐年提高参保比例,达到应保尽保)。
10、对参保比例的理解
(1)缴费单位中本地职工必须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30%或35%。
若全部本地职工参加五项保险后,参保比例仍不到全部职工人数的30%或35%的,由外来务工人员补足;若缴费单位中职工全部为外来务工人员,则首先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按30%或35%的比例参加五项保险,其余部分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若本地职工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比例已超过全部职工人数的30%或35%的,则按实征缴,不得参加单险种或某几个险种;
(2)缴费单位中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本地籍参保职工选择参加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也可选择单独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若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且外来务工人员人数超过70%的,则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外来务工人员的50%),无其他第三种参保办法;
(3)缴费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不能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若缴费单位中无外来务工人员,则本单位全部职工统一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5)缴费单位中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姓名和身份必须相一致;
(6)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社会保险(含参加一险、两险、三险、五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分本地工或外来工)必须全部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7)本办法实施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或原参保单位中新增的参保人员实行本地籍参保职工必须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本地籍参保职工选择参加五险,也可选择单独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
二、社会保险登记
1、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
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对《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30日内,凭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哪些证件和资料,办理程序如何
答:
所需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在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两楼申报登记业务窗口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如何处置
答:
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对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供详细名单,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对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在媒体予以公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答:
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5、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
答:
缴费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变更,同时凭有关变更证明和材料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6、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缴费登记的注销
答:
缴费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等因各种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首先应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然后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登记注销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即先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再注销缴费登记。
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罚款等)。
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1、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答:
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首先应按有关规定在每月的20日之前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报送《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职工名册(含填报的《海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或《海宁市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和《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照用人单位上报的参保职工名册,核定参保职工人数及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缴费单位还应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费额,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其他附表及经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过的参保职工名册,申报缴纳上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从参保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建立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有哪些申报方式
答:
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或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可采用直接上门申报,也可通过浙江地税系统网上申报。
一般来说,缴费单位(或个人)采用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其他税费款相同的方式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3、用人单位不申报参保职工名册,应如何处理
答:
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应在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之前,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职工名册(含填报的《海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或《海宁市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和《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若缴费单位未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工名册,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将无法核定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无法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能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在办理完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以后,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工名册,再凭参保职工名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若用人单位虽已按规定比例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能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工名册的,则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有关待遇则无法得到享受(即无保障对象);<2>若用人单位已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了参保职工名册,但没有同时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出现欠费)或在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金额不足,则参保职工不得享受各项社保待遇;<3>若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比例按时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在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工名册时,参保职工人数未达到有关规定(即参保率不足),则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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