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关系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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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关系完善
关于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是指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社。
本指导意见所称产权关系是指联社社员对联社的财产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决定的社员对联社股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指导意见所称法人治理是指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形成的联社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有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 明晰产权关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实行合作制的基础上,更多更好地引入股份制的做法;
(二)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广泛吸收股本金,提高联社资本充足率;
(三)适当提高入股起点金额,股权适当集中,提高社员对联社的利益关切度。
第四条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特别是理事会的决策事项和制度、理事会对联社主任的授权经营制度;
(二)明确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建立问责制度;
(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能对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制约的监督机制;
(四)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章 产权关系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原有股金要及时进行清理。
原社员在农村信用社的股金根据自愿转为联社股金。
愿意继续入股的,根据其原股本金按1:
1比例转为联社的新股。
不愿意继续入股的,准予按1:
1比例退股。
原股金达不到资格股最低入股金额的,要在3年内增补到起点金额;3年内仍达不到起点金额的,予以清退。
对于原农村信用社股金无法落实具体所有者或者已落实所有者但该所有者未与信用社取得联系的,可打包转为联社股金。
在其所有者得到确认或取得联系后,可按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自愿继续作为联社股金或退股。
第六条 联社要广泛吸收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积极吸收社员入大股。
社员入股遵循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联社要在章程中规定,联社社员根据性质不同分为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
自然人社员在联社的投资形成自然人股,法人社员在联社的投资形成法人股。
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
投资股是社员在基础股金之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自然人股包括联社员工股和外部自然人股。
第八条 联社募集股金时要在各经营网点公开披露下列情况:
(一)股金类别及权利、义务;
(二)联社的资产负债状况、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增资扩股后的资产负债状况、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状况;
(三)联社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预期发展前景;
(四)拟任联社理事长、监事长、正副主任的情况;
(五)社员入股后的权利和责任。
对入股5万元以上的投资股社员要单独对其披露以上信息。
第九条 联社设定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资格股设定最低入股数,每个社员一票表决权。
投资股设定一定股本数为一个投资单位,投资者入股数必须为该投资单位的整数倍,每一个投资单位一票表决权。
资格股的表决权和每一个投资单位的表决权具有同等效力。
原则上自然人资格股最低入股数为1000股,自然人投资股每个投资单位为1000股。
法人资格股最低入股数为10000股,法人投资股每个投资单位为10000股。
资格股最低入股数和投资股的投资单位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适当调整,事前必须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单个自然人入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不得超过联社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入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
联社总股本中,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
其中,联社员工持股比例不得高于25%。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有联社股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必须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企业(个人)控制及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十一条 联社社员要符合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入股条件。
自然人社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户口在联社所在地,年满18周岁,具有独立民事权力和行为能力,在联社没有故意拖欠不还的贷款,承认联社章程,愿意承担社员义务。
联社员工(包括联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户口不在联社所在地的,可以向联社入股。
法人社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注册地在联社所在地,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5%,在联社没有故意拖欠不还的贷款,承认联社章程,愿意承担社员义务。
党政机关不得向联社入股,各类财政资金不得向联社直接入股。
第十二条 除原来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的老社员可根据自愿,将其在原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转为联社股金外,社员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
社员不得以实物资产、有价证券、债权等形式作价入股。
法人社员不得以换股形式入股。
统一法人后,联社原则上可以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前要制订详细方案,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联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中计提和向社员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固定利息。
当年亏损的联社不得分红;当年盈利但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和当年盈余但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联社要少分红。
分红尽量采用转增股金的方式。
第十四条 联社社员持有的投资股不得退股。
联社社员持有资格股满3年后,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方可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退股申请;
(二)联社当年不存在亏损;
(三)联社资本充足率能够达到规定要求并且在退股后仍然能够达到规定要求;
(四)同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五)经联社理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要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社员如同时持有资格股和投资股,在退出资格股时,必须同时转让全部投资股。
第十五条 社员持有的股金,经理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发起人社员持有的联社股金,自联社以统一法人形式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社员如同时持有资格股和投资股,在转让所持资格股时,必须同时转让全部投资股。
资格股和投资股可以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
联社要确保在股金转让后,单个社员及其关联社员持有的股本金占总股本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关联社员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企业(个人)控制及重大影响的社员(包括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
第十六条 联社员工在本联社工作期间不得退股或转让股金(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
联社员工退休或离开本联社,可以按规定处置其所持股金。
联社理事、监事、高中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退股或转让股金。
第十七条 联社不得接受本联社股金为质押标的。
社员需以所拥有的本联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理事会。
联社员工在联社工作期间,不得将其所持股金作为质押标的。
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将其所持股金作为质押标的。
第十八条 社员在退股、转让股金或以所持股金作质押标的时,必须事先清偿在联社的到期、逾期贷款及其他债务。
第十九条 联社对缴纳股金的社员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凭证。
股金证要对资格股与投资股分别标示。
股金证应列明下列事项:
(一)自然人社员股金证应列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发证单位、入股时间、发证时间、入股金额、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二)法人社员股金证应列明法人名称全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发证单位、入股时间、发证时间、入股金额、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三章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联社应当保护社员合法权益。
社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联社要在章程中规定,社员在联社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权利应当受到限制。
社员代表在联社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取消其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联社对社员贷款给予优先服务和利率优惠。
联社不得为社员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社员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融资性担保是指联社为社员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分乡(镇)推选产生。
每个乡(镇)的社员代表名额根据联社社员代表的名额总数和该乡(镇)社员入股金额在联社总股本中的比例确定。
联社必须保证每个乡(镇)至少有1名社员代表。
联社机关社员代表由机关员工大会选举产生。
员工社员担任的社员代表不能超过社员代表总数的40%。
投资股股金金额占联社前10位的社员必须为社员代表。
社员代表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联社理事会要向社员代表大会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持有联社股金前10名的社员名单,以及采取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联社的关联社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联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联社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社员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施行;
(九)对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联社章程;
(十一)对联社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社员代表的提案;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规定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50%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
(一)社员代表大会年会
联社理事会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年会。
年会应选择在社员代表比较容易召集的时间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要及时向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社员代表大会年会除审议相关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规定的事项外,还要将下列事项列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范围:
1、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联社的监管意见及联社执行整改情况;
2、审议理事会报告对理事的评价,对独立理事进行评价;
3、听取监事会报告对监事的评价结果。
(二)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要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1、理事人数不足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2、占联社社员总数10%以上的社员,或者占联社社员代表总数25%以上的社员代表书面请求时;
3、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5、独立理事提议召开时;
6、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履行职责,致使出现联社重大决策无法做出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无法召集等情形时,或者理事会受到操控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联社和社员利益时,监事会或占社员总数25%以上的社员以及占社员代表总数50%以上的社员代表,可以决定自行组织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但应将召开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在正常情况下,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依法召集,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主持;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理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理事会指定1名理事主持会议;理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共同推举1名社员代表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社员代表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金的社员代表(或社员代表代理人)主持。
自行组织的临时社员代表大会,要按照社员代表大会的程序进行。
其组织工作由监事会或发起组织的社员、社员代表负责。
第二十七条 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要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逐个通知登记在册的社员代表。
会议通知发出后,理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要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前15日内公告。
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15天的时间间隔。
社员代表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社员代表均有权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联社社员;
4、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系方式。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要提前15日通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员列席。
第二十八条 社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社员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要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该委托人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一)社员代表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委托书要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社员代表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社员代表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社员代表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社员代表不作具体指示,社员代表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二)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要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联社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要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一)下列事项由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社员代表1/2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1、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理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联社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联社年度报告;
6、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7、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联社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社员代表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1、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联社章程的修改;
4、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联社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联社章程要规定,持有联社有表决权股金总数5%以上的社员,有权集体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审议事项,理事会必须将社员提出的审议事项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持有股金占联社总股本5%以上的社员,有权集体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案,理事会、监事会要按照社员的要求指派理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出席社员代表大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可以要求理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出席社员代表大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要形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社员代表占应到社员代表总数比例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记录人姓名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社员代表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理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社员代表大会认为和联社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和记录员签名。
社员代表应在会议记录上表明自己对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态度。
会议记录作为联社档案永久保存。
理事会要在会议结束后10天内将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报送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
联社理事会应聘请律师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对以下事项出具意见:
(一)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联社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新议案的社员代表的资格;
(四)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联社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联社理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社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机关规定的,要主动及时纠正或依照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改正。
第四章 理事和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联社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成员为7-11名(奇数)。
其中,独立理事1-2名。
自然人社员担任的理事不得低于理事总数的1/2,本联社员工担任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由农户担任的理事不得少于2人。
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行使职权。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联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联社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社员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联社的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联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联社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联社副主任、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联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联社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联社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联社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联社主任的工作汇报并检查主任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超过联社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关联交易;
(十七)法律、法规或联社章程规定,以及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要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参与农村信用社重大决策的主动性和时间,并符合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理事的任职资格须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入股金额前两位的社员本人或其代理人,符合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的,经核准,成为联社理事。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理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理事:
(一)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联社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二)在联社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的任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要制定规范、公开的理事选举程序,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理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理事的建议名单;占社员代表总数的5%以上的社员代表可以集体提出1名理事候选人。
所入股金占联社总股本10%的社员可以联名提出1名理事候选人。
(二)同一社员代表不得向社员代表大会同时提名理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社员代表提名的理事人选已担任理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社员代表不得再提名监事候选人。
(三)由理事会的提名委员会对理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
经理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候选人。
理事会要向社员代表提供候选理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理事候选人要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理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理事义务。
(五)社员代表大会对每一个理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需要增补或更换理事的,由理事会或监事会提出,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决定。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要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向社员披露理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社员代表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九条 理事依法有权了解联社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他理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联社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稽核结果要及时、完整报送理事会。
第四十条 理事对联社及全体社员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理事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联社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联社和全体社员的利益。
理事(包括独立理事)每年至少要参加两次理事会。
违反此款规定的,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四十一条 理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联社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理事会批准同意,理事均要及时告知理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是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正副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联社理事长和主任要分设。
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创造条件在3年内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联社主任;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组织对联社主任、副主任、财务和信贷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经营绩效考核,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行使联社法定代表人职责,签署本联社股金证和签发理事会决议、重要文件;
(五)对本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社员权益;
(六)根据需要由理事会授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四十三条 理事、理事长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联社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联社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越权干预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十四条 联社要建立独立理事制度。
(一)独立理事是指不在联社担任除理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联社及主要社员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理事。
独立理事除需具备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理事任职资格之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3、办事公正,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联社主要社员、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联社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理事的职责。
(二)除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理事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理事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联社独立理事:
1、在联社任职的人员;
2、在持有联社1%以上股金的法人社员单位任职的人员;
3、在联社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4、在与联社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5、联社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6、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8、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9、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10、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11、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第四十五条 独立理事除具有联社理事拥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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