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奖惩条例05712.docx
- 文档编号:29241371
- 上传时间:2023-07-21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4.97KB
安全管理奖惩条例05712.docx
《安全管理奖惩条例0571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管理奖惩条例05712.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管理奖惩条例05712
准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我矿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的行为,加强我矿的各项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成煤炭生产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员工收入,实现安全生产。
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我矿各工种岗位的所有员工及领导干部,都必须切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第3条:
矿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原则,凡是有违纪违章受罚的员工,对于员工所在单位(或所在工队)的主要领导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50%的处罚。
第4条:
矿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受罚人员或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由处罚人员开具罚款单,经分管矿长、矿长签字后送达矿财务进行罚款。
对于受罚人员给予一个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
在一个月内如本人无违纪违规或“三违”现象,并能作出深刻的“以身说法”,使其他员工受到教育的,则将受罚人员罚款额的60%返还受罚人;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必须协助做好受罚人员的帮教工作和“以身说法”工作,在此条件下,受罚人员如返还60%罚款的,则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可以返还全部的罚款额。
对于在一个月内受罚人员又有违纪违规及“三违”现象受到处罚的,则受罚人员及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的罚款不再返还。
第5条:
每次上级向下级布置安全生产任务或整改隐患必须有派工单或指令单。
派工单(或指令单)一式三份,送接受任务(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份,安排任务(或工作)的管理人员一份,调度室一份。
对于在派工单(或指令单)期限内不完成工作的按规定处罚。
第6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矿调度室及安监站核实,并出据奖励申请单,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
(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2000元奖励。
(2)对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3)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特别是制止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100~500元奖励。
(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100~1000元奖励。
(5)检举揭发严重“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三违”人员金额的50%。
(6)对矿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重奖。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7条:
各单位正职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各种专业工作会议和月度安全大检查,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指派一名副职参加,否则,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次,对于各项会议落实的工作项目和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否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200~500元处罚,对有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对有关人员给予200~500元处罚。
由于落实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还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8条:
各单位每周三必须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每有一次不组织或无记录的扣罚单位主管领导100元;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
第9条:
因交接班不清楚或班前安排任务时只安排生产不讲安全工作的,扣罚队长100元。
第10条:
凡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者,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矿将对其予以除名。
并对井口检身员给予200元处罚。
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理。
第11条:
凡酒后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罚款200元,并罚跟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井口检身员连带处罚50元。
第12条:
下井不带矿灯、矿帽、自救器或不穿劳保鞋、工作服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13条:
区队管理干部无故不坚持跟班盯岗、迟下早上或挂牌不下井的每次罚款200元,空班罚款500元。
第14条:
凡是咒骂、欧打、威胁和阻挠安监(检)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200~500元罚款;性质特别恶劣的,加重处理。
第15条:
凡对矿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拒绝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理。
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矿有关领导。
第16条:
井下烧焊没有安全措施且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理。
第17条:
不按矿通知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处罚50元,通知不到位的扣责任者50元。
因此造成损失的加重处罚。
第18条:
所有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未持证上岗下井的,每人罚款100元。
第19条: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复训。
违者罚款200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
第三章生产安全管理
第20条;新开工的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履行签字手续,否则不予开工。
对无措施施工的项目,罚单位主要负责人1000元。
第21条:
每一生产作业地点组织正常生产时,作业人员不能少于劳动定额规定的生产人数,否则严禁生产。
违者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22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施工,严禁乱挖乱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执行以下规定:
1、严重违反规程措施规定,情节严重的,罚责任者200元;
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情节严重的,罚责任者200元;
3、发现有冒顶、透水预兆强行作业的,罚责任者500元;
4、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的,罚责任者500元;
5、拆除、起吊、拖拉、运输、安装大型设备不执行作业标准,不捆绑或捆绑不执行有关安全作业标准,罚责任者200元;
6、拆除、更换液管未停泵就释放压力,罚责任者100元;
7、起吊设备使用铁丝和麻绳或使用大链时联结环不上螺丝、不紧固,罚责任者100元;
8、转载机桥部安装不打木垛就施工,罚责任者200元;
9、在巷道内原始支护上起吊拖拉重物,罚责任者200元;
10、井下遇临时工程或特殊工程时,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或施工组织措施;或不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元。
1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或施工图板,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100元;
12、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100元;
13、启动采煤机前司机必须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无人方可开机,否则罚机组司机100元。
14、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其断面和高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超前维护的距离不得小于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15、采煤工作面前后出口和机头、机尾的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16、采煤工作面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老空、煤柱或冒顶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责任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17、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18、采煤工作面所有单体支柱必须支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浮矸上支设单体支柱,液压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19、综采支架必须接顶严密、无浮石,相邻支架间的错差、架间空隙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0、采煤工作面运输巷转载机要及时前移,转载机尾部进入采空区长度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1、采煤工作面采高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液压支架的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2、机组无水干割煤,不执行“开机必须洒水,停机方可停水”的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23、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及乳化液浓度的配比必须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4、工作面运输巷皮带、溜子在适当位置应设合格的行人过桥或盖板,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5、综采工作面在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拆装支架以及运送大型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26、在架设支柱时,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7、综采工作面设备车连接和防跑车装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8、破坏井下标准化设施的,罚责任者200元。
29、用皮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拉送材料,罚责任者200元。
30、开动掘进机前司机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否则罚机组司机200元。
31、开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否则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元。
32、开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临时支护、前探支护,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33、开掘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门贯通措施,并贯彻落实,否则不准贯通,违者罚责任者200元。
34、采掘工作面支护材料的使用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35、对巷道中线一侧帮局部超挖300mm以上的巷道,罚责任者100元。
36、采、掘工作面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填写符合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37、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50元。
38、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39、瓦斯探头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40、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有一台不完好入井使用,罚责任者100元。
41、井下各转载点无洒水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罚责任者100元。
42、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规定安设或隔爆水袋无水,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43、采煤机、掘进机司机及有关接触粉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罚责任者50元。
44、工作面风筒有破口、接口不严、损坏不及时修补,有一处罚责任者50元。
45、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50元。
46、井下各硐室、皮带机头按规定需设置灭火器材,否则罚责任者50元。
47、局扇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试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48、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可靠,罚责任者100元。
49、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必须加设防护设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50、采煤机、掘进机、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并挂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51、运输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执行措施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52、严禁跨越运行中的皮带、溜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53、每一生产地点班(队)长、跟班管理人员(含带班)必须随时在生产现场组织生产安全工作,工作地点有安全隐患,班(队)长或带班人员又不在现场组织处理的,罚当班班长(队长、带班、跟班管理人员)各200元。
由此发生事故的,加重处罚。
54、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备有2根以上1.5M左右的钢钎,用于敲帮问顶,否则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100元。
第23条:
有重大隐患未向矿调度室汇报,又未在交接班时说明情况的,罚当班负责人200元,造成事故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24条:
工作面遇到断层或褶曲地段(顶板破碎带),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支护,否则扣罚工队500元。
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25条:
采煤工作面运输机械启动前,必须取得准确信号方可开机,否则视作违章作业,罚司机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理。
严禁在刮板运输机上行人。
第26条:
凡使用风钻打岩石干眼的,扣罚当班跟班干部100元。
(特殊情况经矿批准除外。
)
第27条:
伪顶伞檐不处理或空顶冒险作业的,给予责任者500元罚款,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
第28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29条:
凡采掘工作面有支护松动的支柱、支架,没有及时处理而冒险作业的每次罚责任者100元,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
第30条:
采煤工作面单柱必须见顶见底支设,否则每处给予责任者罚款50元。
第31条:
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人为超宽超高的,除要求返工外,每有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32条:
煤巷掘进支护规格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现象,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井巷运输
第32条:
人力推车经过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有人工作区段,或前方有行人时,必须限速慢行和发出警号,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3条:
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违者罚责任者200元。
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34条:
严禁车辆行驶时爬车、蹬车、跳车或站在两个车箱碰头上,否则罚款100元。
第35条:
斜巷无阻车器或阻车器失灵的,无一坡三挡或损坏的,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36条:
斜巷运输前不按规定发信号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37条;因操作不当而造成脱钩溜车事故的罚责任者1000元,造成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38条:
凡绞车提升时不挂保险绳罚挂钩工100元。
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39条:
斜巷车辆掉道没有安全措施的一次罚款200元。
若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40条:
开绞车时不送电放飞车的,每次罚责任者200元。
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41条:
斜巷提升时,严禁行人。
未经把钩工同意,强行走绞车道影响提升的,一次罚款100元,乘搭车辆上下斜巷的每次罚款1000元。
第42条:
绞车运输严禁使用非正规插销或使用钢丝绳链环等非专用链环,违者每个罚款100元。
由此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第43条:
未挂好绞车主绳或保险绳就提前打开阻车器,或车辆通过后不关阻车器的每次罚责任者100元。
造成飞车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五章机电管理
第44条:
违章带电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45条:
检修、搬迁或处理机电设备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开关,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且有专人看守,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款200元。
第46条:
动力电缆不按规定吊挂掉地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47条:
地面配电站、主扇机房、井口检身工、井口医务室、井上、下水泵房、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等固定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严禁脱岗、串岗、空班,违者罚款100元,因此造成损失的,加重处罚。
第48条:
值班电钳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处理工作的,对电钳工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加重处罚。
第49条:
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或明接头,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500元,电缆落地、开关被埋或被水淋的,限当天内处理好,否则每逾期一天罚责任者100元。
第50条:
井下严禁打开防爆开关盖使用开关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用开关,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甩开漏电继电器不用的罚款200元。
第51条:
井上下搬运设备必须轻搬轻放,对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对责任人员按原价赔偿。
第52条:
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保持完好,若发现失爆,对责任区队或责任人罚款500元/处。
第53条:
更换出来的坏、旧设备,必须在三天内送至地面厂房维修地点,否则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单位200元。
第54条:
井下设备使用的保险丝一律采用新型熔断器,并按使用设备的功率选择合适的新型熔断片,严禁使用其它导线取代新型熔断片。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台,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造成其它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55条:
在井下拆开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故意损坏、丢失矿灯按价赔偿。
第六章通风、瓦斯、火工品管理
第56条:
施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局扇机通风,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工作地点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违者罚款500元。
第57条:
通过风门不关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58条:
无故损坏井下通风、防尘设施、瓦斯监测仪器者,除按价2倍罚款外,并责令写书面检讨通报全矿,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59条:
未经通风部门批准擅自打开盲巷栅栏、密闭者,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60条:
局扇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在其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经安监员、瓦检员同意后才能人工启动局扇机,违者罚款500元。
第61条:
停风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在恢复工作前,必须经安监员、瓦检员检查停风区域的瓦斯及其它安全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在1%和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又无其它安全隐患,且局扇机的启动符合本章第86条的规定时,方可供风恢复工作,违者罚款1000元。
第62条:
工作面因通风管理不善而人为造成瓦斯浓度超限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63条:
安监员、瓦检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督工作和瓦斯检查的工作职责,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顶板、运输、爆破等安全情况,严禁无故空班、漏检、脱岗等行为,违者罚款200元。
对检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必须督促当班处理,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64条:
安监员、瓦检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当班汇报,对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或有关管理人员汇报,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对于不及时汇报而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65条:
相关人员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现有一次不带的罚责任者100元。
对故意损坏或丢失仪器的,按价赔偿。
第66条:
各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违者罚爆破员200元。
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放明炮、糊炮、严重的短母线放炮,罚责任者500元。
第67条:
装药炮眼雷管脚线不扭结短路的,凡发现一次罚款爆破员50元。
第68条:
爆破员必须按规定填充足够的炮泥,严禁用煤粉或其它可燃物充填炮眼,违者一次罚款200元。
第69条:
炮眼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推入,严禁使用金属材料送药卷,违者一次罚款200元。
第70条:
工作面炸药箱有炸药、电雷管时必须加锁;同时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或乱丢放,违者罚爆破员500元;运送炸药、雷管不按规定用箱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71条:
凡不使用矿用型发爆器放炮而使用其它电源放炮的,罚款500元。
第72条:
凡放炮不警戒,罚当班班长200元,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分析会决定处理。
第73条:
凡是每次放炮后,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没有拔出、放炮线没有扭结短路的罚款100元。
第74条:
放炮母线的规格长度、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违章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75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出现瞎炮(盲炮),要做明显标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若不按规定处理的,每个罚款100元。
第76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过程中,爆破员每次接炮应随身携带发爆器把手(钥匙),否则,罚放炮员100元。
第77条:
坚持井下炸药、电雷管领用退库制度。
凡剩余炸药、雷管当班不退库,私藏井下的,对该区队或当班爆破员按炸药50元/条、雷管100元/发给予处罚。
私自拿出井口的按炸药100元/条,雷管500元/发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后勤保卫
第78条:
在我矿工作的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赌博、嫖娼、吸毒、贩毒,打架斗殴等。
违者按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79条:
各区队员工宿舍必须认真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不准乱扔垃圾,否则,经检查发现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罚款50元。
第80条:
各区队员工宿舍必须做好内务工作,各类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床铺整洁,否则,经检查发现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罚款50元。
第81条:
各员工宿舍的电源线要按规范排好,不准乱拉乱接,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82条:
各员工宿舍内的公共财物要保管好,损坏公物的,按价赔偿。
第八章其它
第83条:
职工出现“三违”的,除按规定处罚、写检讨书外,必须主动接受帮教。
既不接受帮教又拒绝写检讨书的,除按对应条款处罚外,另加倍罚款。
第84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作出处理意见。
(1)非伤亡事故:
一级和二级事故由矿组织分析,三级事故由工队组织分析,通知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
(2)人身事故:
重伤和重伤以上事故由矿组织分析,轻伤事故由工队组织分析,报安监站。
如做不到,属矿责任的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扣款200元,属工队责任的对工队主管领导扣款200元。
第85条:
工伤的职工到安监站开据工伤证明时,需要有工队当班干部的书面证明,出现工伤的单位必须于当班报矿调度并报安监站备案,两天之内到安监站开据工伤证明单。
第86条:
各单位当月发生伤亡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轻伤:
按当班出勤人数每人扣款100元,事故单位罚款2000元。
2、重伤:
按当班出勤人数每人罚款200元,跟班管理人员、班长和安监员分别罚款200元。
3、工亡:
当班出勤人员每人罚500元,跟班干部和班长罚款1000元,当班安全员罚款500元,工队正职罚2000元,其他干部每人罚款500元。
发生工亡的单位罚款50000元。
超过3人以上死亡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实施办法
第87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不断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88条:
安监站代表杨家渠煤矿作为本规定的监督执行单位,矿调度室作为矿的督察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不能姑息迁就,营私舞弊。
否则,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
第89条:
处罚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给被罚款者单位、分管矿长、财务科各一份,由矿财务科从被罚款者单位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中扣除。
所扣资金划归安全专项资金管理。
第90条:
本办法未提及部份由矿务会临时研究决定进行处罚。
第91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准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管理 奖惩 条例 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