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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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修订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
本条是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的目的意义和制定依据方面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说明:
本条是关于科技成果的定义及范围界定和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说明:
本条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的宗旨和遵循原则的规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四条(新增)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说明:
本条是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方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新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
说明:
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职责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说明:
本条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管理机构和职责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
第七条(新增)科技成果权利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说明:
本条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
第八条(新增)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全区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向社会提供相应的信息公开服务。
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科技报告可以作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企事业开展研发活动的依据。
说明:
本条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具体责任部门工作职责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
第九条(新增)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
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评价结果作为考核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工作绩效以及确定科研申报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评定、聘任。
本条例所称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说明:
本条是关于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交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
第十条(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广西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资金、用地等支持。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离岗创业或者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说明:
本条是关于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规定。
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七)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第十一条(新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说明:
本条是关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采用方式、所需手续及盈亏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主要目标中提出“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和《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七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建立免责容错机制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
第十二条(新增)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说明:
本条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的规定。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第十三条(新增)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制度。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牵头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说明:
本条是关于产业技术创新制度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制度。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牵头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
第十四条(新增)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
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依法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说明:
本条是关于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主要依据是《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
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依法给予补助。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
第十五条(新增)企业申报各级财政性科技资金项目,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自治区级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属于重点培育对象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制订有关的财政支持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说明:
本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优惠扶持和政策倾斜方面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小微企业申报各级财政性科技资金项目,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中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支持大型企业联合中小微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中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省级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属于重点培育对象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制订有关的财政支持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
第十六条(新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军民融合科技合作项目、军民融合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助,加快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说明:
本条是关于军民融合技术转移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军民融合科技合作项目、军民融合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助,加快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
第十八条列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重点项目,可以公开招标,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
说明:
本条是关于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方式的规定,为原条例的第八条,无修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对下列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
(一)对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二)能形成一定规模效益且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
(三)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增殖,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装备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五)能形成高新技术产品、产业或者出口创汇产品的;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
(八)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事业发展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说明: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具体方向方面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结合广西实际提出的。
第二十条自治区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发展技术市场、信息市场。
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说明: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对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
第二十一条鼓励农业高等学校、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研究和推广农业优良品种,可以从受益单位或者个人中获得相应的补偿。
说明:
本条是关于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试验示范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责权益等方面的规定,是原条例的第十一条,无修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成果,禁止转化: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或者已限期淘汰的技术成果;
(二)污染环境、损害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技术成果;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健康的技术成果。
说明:
本条是关于不能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范畴的规定,为原条例的第十三条,无修改。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用单位和转化投资单位在项目的实施转化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
说明:
本条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方签订书面技术合同的规定,是原条例第十四条,无修改。
第二十四条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
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二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权。
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应当予以配合。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说明:
本条是关于取得科技成果的有关单位和主要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方面的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第(二十)条“建立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权。
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应当予以配合。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八条“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
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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