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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法
知识产权保护法
LT
▪
▪
▪管理机关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在商标注册簿登记,并发经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授予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商标法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禁止恶意抢注
▪优先权原则
第一次注册的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
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在注册办法上,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
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节商标法
v案例2:
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
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
v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v如甲、乙的文件均于5月6日寄至,商标局又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第二节商标法
▪形式审查
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文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实质审查
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
▪公告与异议
▪核准注册
第二节商标法
v案例3:
某公司以“OCR”作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软件商标获得注册。
“OCR”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的国际通用名称。
对此事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v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不该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规定
v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v该商标被撤销后,应视为自始不存在,该公司以前通过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可取得的收入应予以返还
第二节商标法
v有效期:
10年
v商标的续展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依然为10年
▪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可以有6个月的宽限期
第二节商标法
转让的时间: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限制
–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应全部转让
–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转让须经被许可人同意
–集体商标不可转让
–联合商标应该全部转让
第二节商标法
»程序:
签订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许可后商标使用程序:
»商标所有权人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得转让、注销或变更该商标
»被许可人获得使用权后,未经所有权人书面授权,不得转移给第三人
第二节商标法
四、商标管理及对注册商标的保护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的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v案例4:
甲公司拥有“金猫牌”蚊香注册商标。
乙公司向香港某公司发出了“金猫牌”蚊香的报价单。
乙公司下列哪些情况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v发出报价单,未签订合同和生产此产品
v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样品,但未批量生产
v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已批量生产,但尚未交货
▪五、商标注册的撤销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字、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节专利法
一、专利、专利权与专利
»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表明一种发明并创设一种法律状态的文件
»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和使用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体:
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的单位
»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第三节专利法
▪新颖性(novelty)
未公开发表;未为公众所知;未向专利局提出
▪创造性(progress)
比之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utility)
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二、取得专利的条件
▪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动植物新品种
•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用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新颖性
–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和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
–不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
v专利申请人的资格
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v专利申请的原则
▪先申请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v涉外申请之特别规定
v案例5:
某人于1996年5月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1997年5月6日就相同主题再次向该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
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v如果与1996年5月8日以后和1997年5月6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项发明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v该项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以1996年5月8日为时间标准
▪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
经审查合格者,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予以公布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只需初步审查即可发专利证书
▪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节专利法
v定义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
v适用情形
v效力
v案例6:
甲拥有一节能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实施有赖于甲的专利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v甲可以申请实施乙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v乙可以申请实施甲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v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无须给付甲使用费
v任何一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即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保护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
以其权利说明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
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制止专利侵权行为P285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及限制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v案例7:
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
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侵犯甲公司专利的有哪些?
▪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以低廉的价格购入乙公司制造的产品并销售
▪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第四节著作权法
–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活动的产物,而不是抄袭别人的作品
–作品不论其内容如何,都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以便别人能够看到、听到与触到
▪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演绎作品:
演绎者
•合作作品:
合作作者
•汇编作品:
汇编者
•影视作品:
制片人
•职务作品:
作者或法人、其他组织
v案例8:
v甲教授完成一本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书的作者
v乙主任:
“我曾经为该课题申请经费进行了组织协调,并主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会”
v丙研究生:
“我曾经为甲教授的这项研究查找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
v丁讲师:
“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授后来对这两章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上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
v戊教授:
“甲教授曾多次与我讨论有关的学术问题,我提出的一些意见已被他采纳”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转载权
v案例9:
某刊物不愿让别的刊物随意转载其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下列做法哪些是可行的
▪在刊物上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
▪在每一篇文章都刊载作者不许转载的声明
▪在刊物的声明中载明所有作者均已授权本刊专有使用权
▪不需作任何声明
第四节著作权法
•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行权·摄制权
•出租权·演绎权
•展览权·著作人的其他权利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又称作者传播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出版者权
•表演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广播组织权
v案例10:
王某的短篇小说《活在都市》被程某改编成剧本,由甲剧团以话剧的方式演出,该话剧被乙公司录像并制作成光盘。
该事例中包含哪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P290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v案例11:
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
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v案例12:
下列行为中,哪些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
▪李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
▪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三篇
▪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
第五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法
▪根据互惠或对等原则
▪签订双边协议
▪签订多边国际条约
v全称是《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ConventionforInternational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它是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因此,故简称为《巴黎公约》。
v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成立了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同盟,称为巴黎同盟。
巴黎同盟设有大会、执行委员会与国际局。
第五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法
v国民待遇原则
每一个缔约国必须将其法律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非缔约国的国民,如果在缔约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商业营业所,应享有与缔约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v优先权原则
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注册为6个月
v专利权与商标权独立原则
缔约国国民在各缔约国就同一发明创造所取得的专利权或就同一商标标识所取得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
▪国民待遇原则
任何缔约国国民的作品,或者非缔约国国民首先在缔约国出版的作品,在其缔约国所受到的保护,应当与该缔约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本国国民作品的保护相同
▪自动保护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各缔约国所提供的著作权保护,不受作品在起源国受保护状况的影响
v案例13:
假设甲国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乙国为非成员国。
依该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作品可以享有国民待遇
▪甲国公民在甲国和乙国同时出版的文学作品
▪乙国公民首先在甲国出版的文学作品
▪在甲国有住所的乙国公民的文学作品
▪乙国公民在乙国发表的文学作品
▪一般作品:
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
▪匿名或假名作品:
作品合法公开之日起50年
▪合作作品:
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50年
▪电影作品:
作者同意公映后50年
如未公映,则自作品摄制完成后50年
▪摄影作品及作为艺术品加以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
不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25年
v适用于在该公约开始生效时尚未因保护期满而在其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所有作品
▪适用于一个国家参加公约之后来源于其他缔约国的受保护作品
▪适用于在该国参加公约之前已经存在于其他缔约国并且在其来源国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v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在马拉喀什订立,在4个附件中,附件1中的附件1A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附件1B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附件1C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vTRIPs第一次以协定的形式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WTO的文件中作出了正式规定,第一次把商标、专利与版权的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并为一体,第一次与国际贸易相联系,从而第一次把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应尽的义务扩大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内容
•版权与邻接权;
•商标权;
•地理标志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拓扑图)设计权;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v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各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已规定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原则
任一个成员向另一成员的国民所给予的任何利益、优待、特权和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的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
▪透明度原则
▪争端解决原则
▪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原则
▪知识产权实施的一般义务
▪民事与行政程序及补救
▪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刑事措施
1.它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上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
4.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
成员应于生效后1年内实施,发展中国家成员的适用时间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的适用时间为11年
5.它规定了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第六节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一、基本现状
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只有商标条例,没有商标法、专利法与著作权法。
(一)商标法
1950年,中国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代替了前一暂行条例。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198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新著作权法
v1990年中国有了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正。
新著作权法共有6章,60条。
第六节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v与旧著作权法相比,中国新著作权法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
(1)该法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2)该法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3)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了版权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增加了司法机关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执法措施规定得更加具体详细,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第六节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二、主要特点
v为顺应WTO的要求,中国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这些修改具有下列六个主要特点。
(一)迅速回应,大幅修改立法
(二)颁布条例,加以相应配套
(三)吸收借鉴,引入有关规定
(四)保护权益,加大惩处力度
(五)适时调整,体系更加完整
(六)国际参与,保护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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