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起吊作业安全管理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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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起吊作业安全管理细则DOC
起吊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起吊作业的管理,预防起吊作业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失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而制定。
凡在我公司辖区内从事起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之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事故防范措施,不断拓展和完善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内涵,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起吊作业主要指:
使用起吊设备、起吊工具对生产设备等重物进行的起吊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起吊设备、起吊工具、起吊设施,在我公司主要指以下几种。
(一)起吊设备:
桥式起重机(可沿轨道行走的具有桥梁式结构的起重机)、动力(电动、液动、气动)葫芦等。
(二)起吊工具:
手拉葫芦、滑车、滑轮;吊带、吊链、吊扣、卸扣、钓钩等。
(三)其它辅件:
用于捆绑、固定的材料、铁丝、绳索、链条、连接件、紧固件以及锁具等。
(四)起吊设施:
采取焊接、浇注、锚固等方式制作的用于起吊作业的起吊架、起吊梁、起吊点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其它设备(如:
回柱绞车、油缸等)用于起吊作业时,均列为起吊设备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备部是起吊设备、起吊工具(包括辅件,下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对起吊设备、起吊工具的质量验收工作,严禁劣质产品进入我公司;负责起吊设备的相关年检工作,负责设备完好等安全检查,确保起吊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负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操作人员(司机)岗位职责;
(二)起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起吊设备完好标准;
(四)起吊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
(五)起吊设备的检查检修制度;
(六)建立建全设备技术档案。
第六条物管科、供应站负责对起吊设备、起吊工具的准入、资质认证等相关工作,严禁证照不全及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入公司。
第七条安监处负责起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相关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对采用焊接、浇注、锚固等方式制作的起吊架、起吊梁、起吊点等附属起吊设施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培训学校负责对特殊工种的培训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行车司机等特殊工种进行培训。
从事本工作的人员应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条从事起吊作业的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起吊设备、工具的安全检查工作,使用前检查,使用后交接。
第十一条领取起吊设备、起吊工具、材料的单位负责对产品进行领用前的质量检查、检验。
第三章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购置起吊设备、起吊工具应选择有生产资质的厂家。
生产厂家的资质验证工作由物管科、负责,由设备部协助。
第十三条购置起吊设备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生产厂家应提供产品相关设计文件、合格证、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用于公司井下使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应提供公司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销售的设备应有公司用产品安全标志。
起吊设备的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分别存档。
第十四条起吊设备使用说明书一般应有产品概述、技术参数、产品结构示意图、安装、使用与维护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新购进的起吊设备、工具由计划提报单位(使用单位)、物资管理科、物资采购科按照国家相关共同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六条不合格的产品及证件、资料不全的产品严禁入库。
第十七条领用起吊设备、工具的单位负责对所领产品的质量检验,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有权拒绝领取。
第十八条起吊设备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外委修理的起吊设备、起吊工具由物管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承修单位应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检验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文本资料。
第十九条在用的起吊设备应有相关的安全防护和警示装置,且应齐全、可靠。
第二十条未经年检的以及不完好的起吊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无公司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起吊设备严禁下井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使用过的起吊工具、其它辅件,再次使用时应作全面检查,对于疲劳变形、磨损严重或达不到完好标准的不得再次用于起吊作业。
第四章起吊作业
第二十二条起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一)从事起吊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进行修改。
(二)常规性的起吊作业(如经常性的卸料作业,以及行车、龙门吊的正常作业等)应有通用安全技术措施。
(三)大型工程的起吊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非常规性、临时性起的吊作业,应制订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五)起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按相关规定定期复审。
(六)施工单位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应有明确的作业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注明起吊方式、起吊重量、起吊点、及吊具、索具的选型等。
选用的连接件要有强度演算。
(七)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贯彻到位后方可组织施工。
(八)从事大型工程的起吊作业或非常规性的起吊作业,应制订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各种起吊设备必须有规范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在施工现场。
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起吊工职责及安全技术规范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类起重工具,设备和机械的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2、作业人员应掌握吊钩、绳索及其他起重工具的性能和报废标准。
3、作业人员应具备绑扎、吊挂知识并熟悉指挥信号。
4、作业前严禁饮酒,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做好工作计划,个人明确自己任务,并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合乎要求。
5、作业前,应对吊索具及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在操作前排除不正常情况。
6、根据吊运物件正确选用吊运工具和吊运方法,选择绑扎点,绑扎要牢固。
吊物上如有油污,应将捆缚处的油污擦净以防滑动,尖锐边角处用软物垫好。
7、工作时应事先清理吊运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招呼无关人员避让,并为自己选择安全位置。
8、捆绑后留出的绳头必须紧饶吊钩或吊物上,防止吊物移动时刮住沿途人员或物体。
9、起吊重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10、吊运形状对称物体的绳索长度应一致,形状复杂,重心不在中心的物体,绳索长度与绑挂位置要恰当,应进行试吊,保证起吊后不产生游摆、位移或倾倾斜。
单绳吊物必须采取防滑动措施,双绳吊挂张开角度不得大于120度。
11、吊运重物时尽可能不离地面太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禁止吊运重物从人的上空越过,所有人员不准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
不准将重物长时间悬吊在空中。
12、翻转大型物体应事先放好垫物,操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向的对面,严禁面对倾斜方向站立。
13、起吊物件时,应将附在物件上的活动件固定或卸下,防止重心偏移后活动件滑下伤人。
14、工作中禁止用手直接校正已被张紧的绳索。
吊运中发现绑扎松或吊运工具有异样、异响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决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15、禁止用人身重量来平衡吊运物件或以人力支撑物体起吊。
16、吊重物就位前,要垫好垫木,不规则物件要加支撑保持平衡,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
物件堆放整齐平稳。
17、有四个吊环的方箱体,不准对角兜挂两点,重心接近或高于吊挂位置的物体,不准兜挂两点。
18、起重作业人员使用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19、卸往运输车辆上的吊物,要注意观察重心是否平稳,确认不致倾倒时,方可松绑,卸物。
22、在高空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高空作业的安全要求。
23、工作结束后应将可用工具擦净油垢做好维护保养。
第二十五条技术员在起吊前制定起吊指导书
(一)编制起吊指导书的准备
1、收集资料;
2、现场调查。
(二)确定作业指导书的参数与条件:
1、被吊运重物的重量;
2、被吊运重物的重心位置及绑扎方法;
3、设备、构件的强度;
4、设备精密度;
5、起吊作业现场环境。
(三)起重作业指导书的基本内容:
1、现场情况;
2、设备概况;
3、吊运方法及程序;
4、吊装施工立体图和平面图;
5、吊运受力分析;
6、机具、吊具准备和作业手段,用料计划;
7、作业劳动组织与进度计划安排;
8、明确指挥信号及信号传递系统要求;
9、安全措施。
(四)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确定:
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初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几个方案,再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通过分析对比、论证,确定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对于复杂设备、结构的起重作业指导书,应结合检修安装作业指导书共同制订。
第二十六条起吊作业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至少由两人进行,一人指挥、一人操作。
(二)要严格执行起吊作业“十不吊”规定:
1、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负荷和斜拉斜拽不吊;
3、细长物件单点捆扎或捆扎不牢不吊;
4、吊物上站人或周围人员未闪开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固定状态未消除,有附着物不吊;
7、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8、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9、强风、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三)起吊作业过程中,若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
1、警示警告装置、安全装置失效,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被吊物件有脱落迹象;
3、称重装置指示不准;
4、紧固件损坏、连接件脱扣、脱销;
5、起吊点移动、变形;
6、起重吊具发生断丝、断链、变形;
7、起吊设备声音异常;
8、重物不稳定、旋转、摇摆;
9、绳索卡住或受到突然、猛烈的拉力;
10、发生其它事故而直接威胁起吊安全的。
(四)固定、捆绑重物的材料必须符合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五)被吊物上易于掉落、滑动的零部件必须可靠固定。
(六)在起吊作业时,被吊物上面严禁站人,起吊物体下面严禁人员通过。
所有人员应躲开因万一出现断绳、断链造成绳索反弹所能波及的范围,并躲开吊物万一坠落可能波及的范围。
(七)无特殊需要,不得长时间将重物悬吊在空中;在重物起吊停留空中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八)不得在重物吊起状态下从事维修、加工等作业,特殊需要时,应有可靠的防坠落、防倾斜、防摆动等措施。
(九)采用钢丝绳起吊,应遵守以下规定:
1、钢丝绳应完必须符合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2、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的必须立即更换。
3、钢丝绳套(俗称绳鼻子)接头必须采用插接方式,插接长度不低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但插接长度最短不得低于300mm,必要时应使用绳卡子卡牢。
(十)采用其它绳索起吊重物时,绳索的承载力必须大于起吊重量的6倍。
(十一)若将设备上的结构点作为起吊点时,必须确认部件的强度,确保设备部件不被损坏或变形。
(十二)使用液压千斤顶(油缸)进行起吊作业时,应参照油缸的工作参数确定起吊重量。
(十三)起吊前的安全检查。
1、起吊前要检查起吊点的可靠性,先进行两次试吊,试吊高度100~200mm,仔细观察起吊点是否可靠;
2、检查起吊吊钩圆周360°、垂直180°范围转动是否灵活,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应无松动;
3、检查物体是否平衡,捆绑有无松动,起吊设备和吊具有无异常,待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起吊;
4、作业现场人员是否撤离至安全地点;
5、检查起吊作业的步行通道有无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手拉葫芦使用管理规定
(一)起吊前必须对葫芦进行全面检查,葫芦各部件应完好无损;
(二)手拉葫芦在正常使用前应进行静负荷、动负荷试验。
1、静负荷试验:
以额定负荷起吊至离地面约100毫米,静止10分钟,试验后检查各部是否正常;
2、动负荷试验:
以额定负荷作反复升降,检查其机械传动部分和连接部分有无异常,自锁装置是否可靠。
(三)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撑点必须牢固、稳定;
(四)手拉葫芦严禁超负荷起吊,严禁斜拉斜拽;
(五)严禁将钓钩回扣到起重链条上起吊重物;起重环链不得打结、扭转,双行链的下吊勾组件不得翻转;
(六)严禁使用葫芦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上的物体;
(七)不得使用多台葫芦同时起吊同一重物,确因条件限制、工作特殊而必需时,应有可靠措施,其中最小的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应大于起吊重物的重量;
(八)手链条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严禁采用其它方式增加拉力,严禁使用非手动方式驱动手链条;
(九)严禁改变手拉葫芦的原设计结构,起重环链为双链或多链的,严禁改为单链起吊。
(十)修复的手拉葫芦,经检测检验达到原设计性能的方可投入使用,修复后的手拉葫芦,起吊重量不得大于的额定起吊重量的80%。
第二十八条动力葫芦使用管理规定
使用动力葫芦,除必须遵守手拉葫芦使用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起吊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1、检查传动部分润滑是否良好,空转动是否灵活;
2、钢丝绳式动力葫芦,应检查钢丝绳排列、缠绕是否整齐,导绳器动作是否正常;检查钢丝绳磨损、断丝等是否超限。
3、环链式动力葫芦应检查环链有无打结、扭转、开裂等现象;
4、严格检查限位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1)当吊钩升至上极限位置时,吊钩外壳到卷筒外壳之距离必须大于50mm(10t,16t,20t的必须大于120mm);
(2)当吊钩降至下极限位置时,应保证卷筒上留有钢丝绳有效圈在3圈以上。
5、检查吊钩转动是否灵活,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应无松动,勾口闭锁应可靠。
6、检查葫芦的升、降制动器动作是否可靠。
制动下滑量应符合下式要求:
S≤V/100
式中V:
额定载荷下一分钟内稳定升起的距离
S:
制动下滑量
7、采用桥式起吊(小型行车)的,还应检查电源滑线有无变形、烧蚀、漏电等,检查运行轨道有无异物;
8、电动葫芦还应检查电机的绝缘性能;
9、液压、气动葫芦还应检查动力源压力是否符合要求,操控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二)起吊使用的钢丝绳、环链,必须符合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严格按照GB5972-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对钢丝绳进行维护和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立即更换;
(四)无特殊需要不得长时间将重物悬吊在空中,以防机件永久性变形;
(五)严禁拆、改动力葫芦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九条常用连接件的使用规定
(一)起吊用连接件的安全系数应大于6(使用的钢丝绳、圆环链等连接件的破断力应大于被吊重物重量的6倍)。
(二)使用卸扣起吊重物,必须将卸扣上满丝;使用40T链环起吊,磨损量不得超过5%,磨损严重的禁止使用,使用40T链环开口连接环起吊时,连接环开口必须用相应规格的螺栓可靠紧固。
普通碳素钢卸扣的承载标准,可参见国家机械行业相关标准。
第三十条起吊滑车、滑轮的使用规定
(一)要选用有明确技术参数的滑车或滑轮;
(二)起吊重量不得大于滑轮的额定参数规定的重量;
(三)严禁使用其它滑轮(如:
耙装机回头轮)改造制作的滑车、滑轮作为起吊滑轮;
(四)使用前应检查滑车有无严重变形、转动是否灵活,检查各承载部位有无裂痕等。
第三十一条井下起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在公司井井下从事起吊作业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井下进行起吊作业时,不得使用永久性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钢筋梯、金属网和管线等作为起吊点,必须使用起吊架或另打起吊锚杆。
因受现场条件的限制,工作确又特殊需要时,必须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且起吊前应增加试吊次数以检验起吊点的承载性能。
(二)另打锚杆作为起吊点时,巷道位于断层处、破碎带、顶板有淋水等特殊地点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保证锚杆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安全系数。
否则应另行架棚(架棚数量不少于3架,并背实顶帮、撑紧联牢),利用棚梁进行起吊,但每架棚的起吊重量不得大于3.0吨。
(三)采用锚杆作为起吊点时,巷道顶板为完整砂岩和煤层,锚杆锚入稳定岩层深度必须大于1米。
必要时应打起吊锚杆组(每组两根锚杆,间距应控制在0.3米左右)作为起吊点,每组起吊锚杆的起吊重量不得大于3.0吨。
(四)起吊锚杆应采用高强树脂螺纹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1.8m,并采用全长锚固。
(五)与起吊锚杆连接的起吊吊环承载力不得小于被起吊重物重量的6倍。
(六)若将设备(如:
液压支架)上的某点作为起吊点时,必须确认部件的强度,确保设备部件不被损坏或变形。
(七)设备的解体、组装,需要在起吊状态下进行的,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八)在上、下山位置进行起吊作业时,其下山方严禁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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