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合伙经营协议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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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合伙经营协议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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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合伙经营协议书3篇
水果店合伙经营协议书3篇
水果店合伙经营协议书3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开展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签订协议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
协议的考前须知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
下面是提供的水果店合伙经营协议书,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订购水果名称、单位、单价、数量
第二条果品质量:
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格标准执行。
第三条包装要求和费用负担
1.包装材料及规格:
2.每包水果净重:
3.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包装。
4.包装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5.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6.包装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
年月日
2.交货地点:
第五条验收方法
第六条运输方法及运费承当
第七条结算方式与期限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品名、品级、数量交货,应向乙方偿付少交局部总价值%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逾期10天,应向乙方偿付迟交局部总价值%的违约金。
3.甲方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返工,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负。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收货,否那么,应向甲方偿付少收局部总价值%的违约金。
2.乙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等级和价格标准,压级压价收购,除还足压价局部货款外,应向甲方偿付压价局部总价值%的违约金。
3.乙方在甲方交货后,应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未付款局部总价值%的违约金。
第十条甲乙双方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而确实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可免除全部或局部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水果店,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那么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营宗旨:
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经营工程名称:
,主要经营地址:
,经营工程:
水果配送,水果售卖。
第三条合伙期限:
年月日起,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
三合伙人平均每人出资元,共计人民币元作为租赁房屋、添置设备设施、门面装修及前期经营费用。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当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
以出资额各1/3为依据,按平均分配。
2、债务承当:
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归还,合伙财产缺乏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当。
任何一方对外归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局部。
第六条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原那么上不吸收新合伙人合伙;特殊情况下吸收新合伙人,必须经所有原合伙人同意;
2.成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方合伙人违反国家法例法规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
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
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为合伙负责人。
以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即法人代表)
几方合伙人同意由安排为合伙门店的财务会计师。
几方合伙人同意由安排为合伙门店的财务出纳员。
几方合伙人同意由安排为合伙门店的前台收银员。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后实施;议事规那么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有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视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负责人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如其业务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在本区域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以下情形解散
1.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合伙事务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3.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那么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缺乏清偿的局部,各合伙人应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或其财产份额出质(即作为担保、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当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当民事责任,对内那么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份。
(四)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署时间: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水果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优势,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水果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工程和范围
经营工程为水果售卖,范围包括时令水果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
其他合作人有监视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当
1、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本钱、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当: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归还,合作财产缺乏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当。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成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
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
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
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成心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那么以退资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视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工程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以下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那么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方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缺乏清偿的局部,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方法办理。
各合作人应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当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当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局部;
(三)本协议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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