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样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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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样子
劳动合同的样子
篇一:
劳动合同范本(农民工常用)样子
编号:
劳动合同书
(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筑施工企
甲方:
全称
乙方:
必填
签订日期:
—必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全称
注册地址:
必填
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
必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必填
上岗证证件号码:
现居住地址:
必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
必填在京
通讯地址:
必填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采取下列第必填种期限形式: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必填年必填月必
填日
起至必填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二)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三)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招用乙方担任必填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
工
作地点为必填。
第五条甲方根据国家、北京市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
质
虽验收标准,安排乙方的工作任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
要求,
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约定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必填种工作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工时制度的,应经
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
工时制度并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乙方工资标准为:
(一)实行按日计算工资的;
1、工资标准为必填元/日;
2、工资计算方式为必填元/日x出勤工日;
3、出勤工日按照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出勤记录计算;
4、双方应于每月必填日前,按照上述标准,核算乙方
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实行计件工资的:
1、工作虽计算标准为;
2、工作虽单价为;
3、工资计算标准为工作虽单价X乙方完成的工作虽;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告知的标准完成工作;甲方
的
工作标准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5、双方应于每月必填日前,按照上述标准,核算乙方
上
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乙方试用期月工资元。
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
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
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白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甲方每月日以法定货币或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
付
乙方工资。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
的最低
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北京市和企业注册地有
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待遇按国家、北京市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投保标准为必填,
并支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必填
七、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技能、劳动安全生产
以及普法维权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甲方应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政
策,
上岗前应对乙方进行以下方面的业务培训:
篇二:
规范的劳动合同样本
【】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现住所: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紧急联络人及联络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曰签订地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担任职务。
工作地点位于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
第三条实行8小时工作制(不包括用餐时间)
上午09:
00〜12:
00;午餐、休息12:
00〜13:
00;下午
13:
00〜18:
00。
鉴于甲方所处行业的性质,如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乙方应予配合。
甲方将按照加班情况进行适当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
件和劳动工具。
第五条注重人的发展是甲方的一贯政策。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各种培训。
四、工作报酬
第六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将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同时,
工资的分配和调整将依据甲方的经营
情况、市场的变化,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职务加以区别。
第七条甲方每月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工资,遇节假日,提前或推迟不超过两天。
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个月。
乙方转正后基本工资标准为¥元/月。
甲方将依据公司薪酬制度和考核对乙方工资进行计算
和调整。
第八条个人收入所得税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每位员工的责任。
甲方将根据中国法律要求,从乙方本人薪金中扣除应纳税额,并向有关部门代缴。
五、工作纪律
第九条乙方应遵循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
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乙方如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
度(详见甲方〈〈行政管理条例》)进
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乙方已详细阅读了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承诺
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承诺提交给甲方的学历、身份等个人资料
真实有效,如有隐瞒事实或虚构欺诈
行为,一经查实,甲方可当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可索取相应赔偿。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
第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
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
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
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文件、隐瞒
重要事实的。
构成本条款所称之“欺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个自然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
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乙方提前三十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
内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若乙方未按规定时间提前
通知甲方,擅自离职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
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根
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终止、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
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
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赔偿
第二^一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
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
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甲乙双方需签订
培训合同。
如乙方违反培训合同约定
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全额赔偿培训费用。
如因乙方的毁约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乙方应向甲方全额赔偿其损失。
八、甲方业务保密规定及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乙方必须对甲方限制明确范围的商业秘密
进行保密。
不得泄露技术成果、发展计
戈叭经营策略;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带客人参观公司及作业场所;未经公司批准
不得随意发出报价和泄露公司客户资料。
违反前述规定,将受到公司行政处分,
并根据损失大小与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在与甲方终止聘用关系后半年内,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甲方有
业务经营的城市从事与甲方有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乙方违反此项约定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甲方的〈〈行政管理条例》以及甲、乙双方的
其他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但〈〈行
政管理条例》的变更只需依据民主方式变更并公布即可以变更,变更后即对甲
方和乙方具有约束力,而无需必须经过乙方本人同意。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依照国家规定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有限公司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劳动合同的缺点
篇一:
劳动合同签订优缺点分析
篇二: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缺陷及其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缺陷及其建议
(一)法律冲突问题
我国《劳动法》和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使得《劳动法》在执行中援引法律存在困惑。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和我国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比如,XX年北京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引发了许多的社会争论。
大致情况是:
XX年8月30日,北京市三环
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的劳动合同,而唐晓东则认为这是公司借机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行为,他以“公司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二审
终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违反《工会法》”的起诉,口头通
知不受理“不支付工会经费”的起诉。
在此案中,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正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认为唐晓东工作严重失误,据此解除唐晓东的劳动合同。
然而,根据XX年修改的《劳动法》第17条规定除非在任的工会干部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不能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
在企业解除与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问题上,《劳动法》与《工会法》出现了交叉,在究竟应该依据哪一门法律出现了争议。
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多项其他法律中。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
现行的劳动争议制度已不能适应目前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主要是“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仲裁水平有待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有效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是采取“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体制。
仔细考虑,发现在实践中此体制存在如下的弊端:
1、“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
它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不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不可
让予的请求中立的司法机关给予公正裁判的权利。
而我国的
“仲裁前置程序”却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2、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者“有冤有处申”,但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调解,到仲裁,再到人民法院的两级审理,此程序的完成,正常情况下所需时间为一年左右。
从实践来看,这一处理机制程序过多,时间过长,不利于案件及时了结。
3、仲裁;水平有待提高,仲裁员的素质普遍偏低,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目标之建立相背。
4、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有效监督。
虽然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
但对劳动争议仲裁如何监督却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机制。
(三)现行《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
对于在劳动关系双方中明显处于劣势的劳动者一方来说,劳动法律提供的保护不够。
由于劳资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获取、供求关系等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使得劳动者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这在农民工、私营企业工人、低收入阶层表现尤为明显。
现行的《劳动法》规定过于笼统,劳动监察力度也不够,从而未能给劳动者提供的有力的法律保护。
主要表现在:
1、劳动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不平等地位。
由于在就业市场上资方处于有利的地位,就在劳动合同上大做手脚,主要表现在:
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任意延长试用期限、对工资标准制定模糊等。
尤其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更是极少有签订用工合同的,这使得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2、任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
任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按照国家正常假期休假、工作环境不达标、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交纳保险金、强迫劳动者抵押现金或证件等。
3、正因为劳动争议被当做民事案件审理,举证责任也要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这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勉为其难。
在劳动诉讼中,因物证一般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掌握(如考勤记录、加班加点手续、工资发放凭证等),劳动者不能举证。
在诉讼费用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的优劣态势则显而易见。
因此,多数国家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者劳动法庭来审理劳动案件,在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上都明显体现出保护劳动者的倾向。
(四)其他一些法律需要补充的地方
1、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空白。
非常遗憾的,《劳
动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未设立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章。
涉外劳动关系的适用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具有涉外因素时对于法律的选择,是冲突法律规范。
近年来,
涉外劳动关系的问题日显突出,尤其是外国人到中国工作和中国人到外国工作的数虽增多。
《劳动法》要确定准据法,
还要考虑不同劳动法律规范对于劳动者权利的影响。
2、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不够严厉。
在现行的
《劳动法》中,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或处罚过轻,比如现行《劳动法》第十二章第八十九条和
第九十条规定明显规定过于笼统,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没有细化。
我国《劳动法》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用人单位出现违反规定情况时,绝大数情况下就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只有在延长劳动时间、使用童工、暴力侵害劳动者人身三种情况下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后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重新注册继续经营;罚款和赔偿等后果出现的前提是被裁判或被查处,而劳动者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大多会忍气吞声,并且由于劳动监察不到位等原因,使得这些后果的出现概率少之乂少。
这样用工单位违法成本实在是很低,这样就造成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从而造成更多的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
3、另外《劳动法》中一些法律条文规定比较含糊。
比
如《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一条的规定就比较含糊了,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可以各取所需、任意解释。
劳动者可以理解为:
我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了,就有权力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却认为,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我根本不同意和你续延劳动合同,连短期合同都不和你签,哪里谈得上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我马上就要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你乂能怎么样?
这样就会造成理解上和法律执行中的困惑。
法学b092刘航成XX06034224篇三:
浅谈劳动合同的不足
劳动合同期末作业
学校山西财经大学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班级人力资源管理(双学位)
学号sXX11s101033
姓名任雪莉
劳动合同的不完善之处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
《劳
动合同法》通过后,社会各界好评如
潮。
这部法律内容丰富、论证充分,充满务实精神,该
法的通过和实施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近两年时间里,大虽劳动关系得到规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由于当时立法理论准备不足以及这部法律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博弈下诞生的,立法不足带来的矛盾在实践中也日益凸显。
然而对于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实践中被公众尤为关注。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有: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
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白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一条在试
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
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为防止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时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劳动合同法》
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离职后再重新回到用人单位的可能,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劳动者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回到原单位,有的劳动者可能从事原来的岗位,有的可能从事新的岗位,对于劳动者从事原岗位的情况,由于用人单位已经对其有一定了解,就没有再次试用的必要。
对于从事新岗位的工作,用人单位只有通过试用才能确定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新的工作。
而现行立法规定会使用人单位产生拒绝录用离职员工的现象,减少了劳动者获得就业的机会,这对劳动者也不利。
因此,《劳动合同法》
应作补充规定:
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双方可自愿约定试用期。
篇四:
四、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
四、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
(一)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
务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3)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他除了满足一般民事合同的条件外,还有自身的特殊之处。
1.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2.和同双方当事人强弱对比悬殊
3.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4.劳动合同同时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二、劳动合同的格式与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的格式
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签订,合同签订后也会出现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情形。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具体条款。
他是劳动合同的核心部分,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一经签订,系应遵守执行,不得任意违反。
3、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及当事人约定事项
(1)劳动合同的其他必备条款
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
协商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的规定
(2)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再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其他内容。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并不是每一个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如果欠缺这些内容,合同仍可以成立,但也并不是说对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是可有可无的。
4、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和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订立或变更不同。
订立和变更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而劳动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迹部景可以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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