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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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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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
宏达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5月,公司董事长李洁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
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计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案例分析
(一)答案
宏达公司增设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大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在本案例中,宏达公司已经设置了总会计师,再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由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这种做法不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
案例分析
(二)
蓝翔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07年8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王兰提出休产假。
因会计科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监管王兰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案例分析
(二)答案
1.蓝翔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为了贯彻内部控制,出纳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
在本案例中,公司会计王兰就是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的工作,违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2.蓝翔公司出纳员与会计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在本案例中,出纳员与王兰为一般会计人员,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没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违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案例分析(三)
2007年9月,森达股份有限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建国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
供货商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
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
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
案例分析(三)答案
森达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给供货商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因为森达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企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如果签发了空头支票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森达公司签发了空头支票,按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供应商有权要求森达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中国人民银行可对森达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如果森达公司该种行为属于屡次发生,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
案例分析(四)
恒远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制造企业,2007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法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
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作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50万元的目标。
会计科遵照办理。
该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
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
案例分析(四)答案
1.恒远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在本案例中,董事长刘天华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程度,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案例分析(五)
天缘公司是一家中型焦炭加工企业,2007年4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贾方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该公司董事长贾方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案例分析(五)答案
1.天缘公司董事长贾方成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报表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在本案例中,公司董事长贾方成作为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该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案例分析(六)
开开公司因购货向浩洋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金额记载为35万元,签章为开开公司公章,出票日期为3月15日。
浩洋公司收到汇票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人银行提示承兑,但银行以票据不符合要求而拒绝受理。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并说明理由。
2.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并说明理由。
3.银行拒绝受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
案例分析(六)答案
1.开开公司签发的汇票出票日期的填写不符合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本案例中,票据的出票日期写为3月15日,使用的是小写,所以不符合要求。
规范的写法为“零叁月壹拾伍日”。
2.开开公司签发的汇票上的签章不符合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本案例中,汇票上的签章仅仅是开开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
3.银行拒绝受理开开公司签发的汇票的行为是合法的。
因为本案例中的票据填写不符合要求,导致票据无效,银行有权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七)
腾飞公司向飞鹰公司签发了一张15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1日,飞鹰公司于5月5日背书转让给天缘公司。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天缘公司并应当在何日前提示付款?
2.如果天缘公司在6月20日提示付款,是否丧失票据权利?
3.如果天缘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才提示付款,是否丧失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答案:
案例分析(七)答案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在本案例中,该支票的出票日期是2007年5月1日,所以持票人天缘公司并应当在5月10日前提示付款。
2.如果持票人天缘公司在2007年6月20日提示付款,由于已过提示付款期,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天缘公司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
因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天缘公司在6月20日提示付款,并未超过6个月,所以并未丧失票据权利。
3.如果天缘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才提示付款,其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分析(八)
2007年8月12日,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科长持有关证明到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手续,并州营业部工作人员审查了其开户银行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了相关的复印件,为其办理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手续。
当天,该财务科长持以上证件和工商银行五一广场支行的贷款合同到五一广场支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8月13日,该财务科长携带该企业的印鉴到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购买了转账支票一本,并当场签发了金额50000元的转账支票,填写了进帐单。
支票和进账单的收款人为在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开户的三立公司,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审查完毕后当场办理了该支票的转账手续。
8月14日,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账户工作人员携带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申请核准。
根据有关规定,分析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和工商银行五一广场支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账户的管理规定。
答案:
案例分析(八)答案
1.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的做法不符合有关账户的管理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在本案例中,立达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12日在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次日该银行就为其办理了转账手续,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工商银行五一广场支行的做法不符合有关账户的管理规定。
工商银行五一广场支行的工作人员在立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基本账户登记证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了开户手续,属于开户审查不严的行为。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或其他证明。
本案例中,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科长8月12日在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而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的工作人员8月14日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核准手续,因此,工商银行五一广场支行为立达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人民银行尚未核发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为立达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登记证。
案例分析(九)
凯盛公司财务科被盗,有关人员在清点财务时发现除现金、财务印章外,还有7张票据被盗,包括付款方签发的尚未送交银行的现金支票2张,转账支票3张,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各1张。
上述票据均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票据被盗后,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
并说明理由。
2.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案例分析(九)答案
1.本案例中,凯盛公司票据被盗后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
付款方签发的尚未送交银行现金支票2张,转账支票3张。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
所以,被盗的未填明“现金”字样的1张银行汇票和1张银行本票是不可以挂失止付的。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所以,本案例中,凯盛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还有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案例分析(十)
华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7年2月12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罗祥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罗祥认为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案例分析(十)答案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罗祥认为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当然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所以,本案例华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2007年4月8日,士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公司董事长钱昌盛委托单位出纳员李青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答案:
案例分析(十一)答案
士达股份有限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为了贯彻内部控制,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在本案例中,出纳员恰恰保管了会计档案,违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案例分析(十二)
2007年5月16日,宏达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答案:
案例分析(十二)答案
宏达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但如果原始凭证金额填写错误,不得在原始凭证上进行更正,必须由原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并将原错误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同存根一起保存。
在本案例中,从销货方取得的发票金额有错误,经办人员不得在发票上更改,应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
案例分析(十三)
建飞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2007年6月7日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作以来就一直从事后勤工作的后勤科副科长王亮为会计科科长。
该公司王亮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答案:
案例分析(十三)答案
建飞公司任命后勤科副科长王亮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对于大中型企业、经济业务较复杂的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资格;而对于小型企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就可以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本案例中,建飞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王亮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后勤工作,不可能具备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所以,不符合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不能担任会计科科长
案例分析(十四)
2007年7月30日,康达食品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答案:
案例分析(十四)答案
康达食品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在本案例中,康达食品公司对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时,仅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没有汇同本公司的会计部门进行,而且本公司的负责人也没有签字,销毁时也没有监销人员在场,这些都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案例分析(十五)
2007年10月9日,山西省铁合金公司人事部门从湖北省聘请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
该高级会计师持有湖北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仍保存在湖北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如需办理,应怎样处理?
答案:
案例分析(十五)答案
山西省铁合金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的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于办理调出手续后的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在本案例中,山西省铁合金公司从湖北省聘请的高级会计师持有湖北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应从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调出,并到山西省铁合金公司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案例分析(十六)
2007年11月3日,上市公司海峰地板厂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科吴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该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答案:
案例分析(十六)答案
海峰地板厂董事会作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在本案例中,董事会决定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仅由会计科吴科长签字、盖章后即报出,很明显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案例分析(十七)
2007年10月8日,泰达公司收到一张应由泰达公司与平安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泰达公司会计人员张平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平安公司要求将该凭证复制件提供给平安公司作账务处理。
年终,泰达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方辉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
根据我国会计法制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平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平安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李方辉的观点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案例分析(十七)答案
1.泰达公司会计人员张平应平安公司要求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平安公司作账务处理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提供复制件。
2.泰达公司年终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方辉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案例分析(十八)
2007年5月,太原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市属某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6年6月,新厂长贾明达上任后,在未报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原会计科科长赵凯调到计划科任科长,提拔会计董卓任科长,并将厂长战友的女儿李然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李然没有会计证。
2.2006年7月,会计王胜利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了调动手续。
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案例分析(十八)答案
在本案例中,有三种情况不符合国家规定。
1.本企业新厂长贾明达上任后,在未报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原会计科科长赵凯调到计划科任科长,提拔会计董卓任会计科长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因为,根据《会计法》规定,对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的同意。
2.本企业新厂长贾明达上任后,将其战友的女儿李然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因为,第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二,《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3.本企业会计王胜利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王胜利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即办理调动手续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因为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案例分析(十九)
2007年9月,一国有企业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6万元用于职工福利。
会计科长黄涛称当时曾口头向厂长反映这样做不妥,但厂长要求其办理。
上述做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案例分析(十九)答案
1.该企业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6万元用于职工福利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本企业会计科长黄涛仅以口头方式向厂长反映坐支行为,而对坐支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案例分析(二十)
2007年3月,西安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单位2006年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其中环球制板厂2006年存在以下情况:
1.2006年2月以来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用圆珠笔书写的
2.有些账簿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
上述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案例分析(二十)答案
1.环球制板厂2006年2月以来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圆珠笔书写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2.环球制板厂2006年有些账簿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案例分析(二十一)
飞腾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07年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做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任小丽兼任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
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任小丽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任小丽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任小丽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任小丽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上述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案例分析(二十一)答案
1.飞腾公司撤并会计机构有违法之处。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原因:
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所以,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任命任小丽为会计主管人员有违法之处。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任某不具备法定资格,即无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往从事的又是文秘工作,不能做会计主管人员。
3.任小丽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也是违法的。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中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因此,任小丽作为会计主管人员,其女儿不能在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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