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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摘要
作为学理意义上的激情犯与一般意义上人们理解的激情犯罪在概念特征及构成上有很大差别,特别是激情犯罪的起因、精神、时间、对象和特定罪名的界定,对激情犯罪的认定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事法律对激情犯罪无明确规定,这种制度缺失容易造成人们理解和认识上的混乱,应当通过立法及时予以弥补,使刑法相关制度更趋于严谨。
关键词:
激情犯罪;刑法;认知;制度
Thebasictheoryofpassioncommitted
Abstract
Asacrimeofpassioncommittedontheoreticalsenseofpassionandageneralsensethatpeopleunderstandthereisagreatdifferenceinthecharacteristicsandcompositionoftheconcept,especiallythecausesofcrimeofpassion,spirit,time,objects,andthedefinitionofspecificoffenses,crimesofpassionfindspunishmenthasimportantsignificance.Criminallawisnoclearlydefinedcrimeofpassion,whichislikelytocauseconfusionlackofinstitutionalunderstandingandawarenessofthepeople,itshallbemadeupinatimelymannerthroughlegislation,sothattherelevantcriminallawsystemstendtobemorerigorous.
Keywords:
crimeofpassion;criminallaw;cognition;system
0引言
目前,对于激情犯罪在刑事司法条款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而社会上对激情犯罪的定义有很多,从刑事法律角度讲,激情犯罪是指由于瞬间性消极情绪爆发而实施的毫无理智、不顾后果、失去自制力的突发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激情犯罪有各种原因,国内的学者主要从犯罪的个体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做了统计分析。
对于激情犯罪的分类,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对于激情犯的立法问题还有待更多的研究。
1中外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沿革及现状
刑法应否对激情犯罪作明文规定考察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法立法,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大多数国家持肯定态度,比如前苏联、罗马尼亚、蒙古、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瑞士、格陵兰、美国、巴西、朝鲜、保加利亚等对激情犯罪均作了一定方式的明文规定。
只有少数国家持否定态度,我国目前刑法的规定属于后者。
那么,为什么没有对激情犯罪做明文规定?
主要原因是:
立法者认为,逐项列举并不容易,这是第一。
退一步,即使列举激情犯罪,却不容易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如果理解不透彻反而弊大于利。
1.1国外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沿革
国外对激情犯罪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3世纪时期。
其时,英国刑法规定对于杀人罪必须判处死刑,但是在许多案件中,被告人确有可恕之情,所以法律就赋予了陪审团的责任和裁量权。
如果陪审团认为被告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因刺激而产生的极度愤怒而实施的,则可给出非预谋故意杀人罪的判决。
到17世纪,关于激情犯罪的概念和原理已经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在英国确定下来。
如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中均有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
如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第3条规定:
在谋杀罪的指控中,如果存在陪审团能过据以认为被好人是因为激情(无论是基于行为或言词或二者兼具)而丧失自我控制力的证据,陪审团就应该确认:
被告人所经历的激情是否足以使正常人做出与被告人相同的行为。
在确定这个问题的时候,陪审团应该按照自己的看法来考察被告人所面临的言行的所有内容对正常人的影响。
《德国刑法典》第213条规定:
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被害人对其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使行为人当时义愤杀人·····处1年以上10年以下下自由刑。
《加拿大刑法》第232条规定:
某一错误的行为或侮辱如“足以使一个普通人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则可以据此提出激情的辩护理由。
《瑞士刑法典》第113条规定:
“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感情冲动·····而杀人的,”是激情犯罪,可减一等处罚。
其他如罗马尼亚、意大利等大多数国家对激情犯罪均作了一定方式的规定。
只有少数国家持否定态度,如日本等(不过,虽未明文规定,但在解释上一般将其包括在“犯罪之情状可悯恕者得酌情减轻其刑”的类似规定中)。
1.2我国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沿革
我国古代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最早可以上溯到隋唐时期,隋朝的《大业律》己有广义的激情杀人的规定。
唐朝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其中的“斗杀”、“过失杀”中包括有激情杀人。
而且这一理论成果在后世的封建法典中一直被延乘。
中国的刑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激情犯罪”,但立法上变相的承认这种犯罪,而且考虑了这种因素,还多方面表现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人们常见的刑法酌定量刑几种情节: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环境。
(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5)犯罪侵害的对象。
(6)犯案者的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等等。
都作为法官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实是作为一个从轻量刑情节而作用的,如常见的大义灭亲就是一例,通常认为是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的犯罪处理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具体裁量刑罚。
1.3激情犯罪的立法模式
1.3.1将激情犯罪在分则中独立规定为某项罪名
在俄罗斯联邦《刑法》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
对于被害人对行为人做出的暴虐等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包括被害人对行为人做出的严重侮辱或者挖苦等违反道德的行为,而导致行为人的精神受到损伤,并引发行为人的激情杀人,可以不适用死刑,只适用自由刑。
激情犯罪在俄罗斯刑法史上是传统的罪种,这就区分了激情犯罪和其他的杀人犯罪,在量刑上一般较轻。
这种做法简单明晰,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和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不足之处在于过分限定罪名,也容易造成激情犯罪与其他可能关联的罪名相混淆,导致其范围的扩张,这样也不能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更无法体现司法公正。
1.3.2将激情犯罪作为相关的处罚情节
大多数国家选择将将激情犯罪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并且主要出现在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情节中。
比如,瑞士《刑法》规定:
“激怒引起的故意杀人,处l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德国《刑法》规定:
“激怒引起的故意杀人属较轻的情形。
”保加利亚《刑法》规定:
“激情杀人的处以5年或8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刑”。
这些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明确了激情犯罪的与有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
但是却没有清晰地支出激情的范围,如何确定激情,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不便,适用难度大。
1.3.3混合型
在美国《刑法》中,杀人罪的相关条款规定,“行为人作出杀人行为时,精神极度混乱或者情绪不受控制,并且这种丧失理智的状态存在相当的理由或者一些万不得已的缘由,应当将此类杀人行为定为二级重罪。
并且被告人这种精神极度混乱或者情绪不受控制的状态,应当是减轻处罚的情节。
”由此我们发现,这种立法模式中,激情犯罪既是一种单独罪名,又是一种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就是对其做出了重复的法律规定,会导致法官审理时需要进行重复价值判断,因此也容易只关注一点而得出片面的结论。
1.4我国对激情犯罪立法之探讨
在中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激情犯罪的内容有详细条款进行文字说明,这对于刑警、检察院、法院对其定夺判决是空白的影响[],对于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更是遗憾。
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激情犯罪是可以作为酌情量刑,从轻定罪的运用比较灵活,然而由于没有规范统一的标准尺度,其变化尺度,量刑情节以及随意性无法控制的,极易造成对激情犯罪在定刑定罪的尺度有极大影响,使案件混乱。
所以立法明文规定激情犯罪的定义,不但能使其使用者认识一致,更增加司法定刑的可操作性,统一性,人性化,更好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激情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2.1激情犯罪的概念
1、是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暴发的犯罪行为,犯罪人缺乏自制力,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意义及其法律后果。
激情犯罪的破坏性大,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而且难以预防。
2、犯罪类型之一。
当人处在消极的激情状态时,如处在暴怒、仇恨或绝望状态时,由于认识范围缩小,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和后果,从而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
常见的有杀人、伤人、毁物等暴力性犯罪行为。
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1、激情一般由重大(至少在行为人看来是这样)刺激而生,所以,我们不妨将激情犯罪定义为:
行为人在因重大刺激所造成的激情状态(非理性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2、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激情状态下发生的杀人、伤人、毁物等暴力性犯罪行为.激情是一种爆发性的、短暂的、比较猛烈的情绪状态如狂喜、振奋、愤怒、恐惧、绝望等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两种。
3、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在激情状态下的犯罪,其行为特征是伤害、杀人、毁物、爆炸等暴力性犯罪,其主体多为青少年。
4、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正处于身心成长时期,他们的情绪极不稳定,容易激动却又缺乏自动自控能力。
5、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受到某种外界情境的刺激、整个身心状态都极其异常时所产生的犯罪。
可见,激情犯罪是个体心理不平衡最激烈的爆发性的反映,其后果十分严重。
6、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含义与特点所谓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一种强烈而短暂、爆发式的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7、激情犯罪是指人处于强烈奢的爆发性的和相当短暂的鬓情绪体验中,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歌处罚的行为。
8、尽管一般人受到某种刺激通所谓激情犯罪,简言之,就是指行为在常不会产生激情,但由于具体的时间、地点激情造成的非理性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9、法律上把这种没有预谋过程,有较强的情境性犯罪称为激情犯罪,在爱虚荣、好逞强、逞“英雄”、讲义气的心理支配下,他们动辄就动刀动枪,不把对方打服誓不罢休[]
2.2激情犯罪的特征
2.2.1从犯罪主体看
一般容易诱发激情犯罪的人在生活经历和心理心绪与正常人有很大不同。
他们的童年或者青少年时期家庭或生活坎坷,遭受过较多失败,或是与自己的理想有较大差距,经常产生挫败感。
如果他们没有恰当而有效的渠道排泄心中的压抑与愤恨,一旦发生非积极事件事就会滋生负面消极心理,立即会产生犯罪冲动,引发犯罪行为。
2.2.2从犯罪主体的社会地位看
社会弱势群体,在富裕区域生活的贫困群体相对正常工作社会群体更容易滋生激情犯罪心理导致激情犯罪;两种群体由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同时面临生活困难,收入低下,社会地位不平等、被歧视以及资源分配不等等诸多矛盾,极易在敏感心理上感受更多的不平衡感、无助感和挫败感;从而在遇见矛盾冲突时失去理智,于是采取非正常手段发泄情绪,导致激情犯罪。
2.2.3从犯罪行为看
激情犯罪案件的诱因多为强烈的刺激事件,具有突发性。
激情犯罪的发生似乎具有偶然性,但从整体而言,这种偶然行为又是必然发生的。
因为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因素决定他必然会采取激烈的方法解决纠纷,所不能完全确定的只是犯罪实施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被害人。
2.2.4从司法的途径看
司法实践中对于按法律依据办事的实际矛盾导致民众对法律失去信心也是导致激情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法院本来是解决纠纷的最有力与最终目的的地方,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知不觉之中变成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矛盾,这一现象值得反思。
如果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还不能实现公平,他们只能自己解决问题,那就会刀枪相见、拳脚相加,导致激情犯罪的频繁发生。
2.2.5行为特征
激情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属于中国刑法研究中所指的间接故意犯罪。
激情犯罪的犯罪手段大部分是以人为暴力倾向或暴力犯罪发生的,即行事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犯罪。
激情犯罪相比较于故意伤害犯罪(即有预谋的犯罪)而言,是一种犯罪情节轻的犯罪,在法院进行最终定刑量刑是需要或可以从轻量刑或者减轻处罚对待的犯罪。
但是在事实属实为激情状态时实施的暴力等危害行为是有罪的行为,并非无罪。
2.3激情犯罪的分类
对于激情的定义即为非自我控制意识下爆发出短暂同时猛烈的情绪状态,状态分为消极状态和积极状态,如震怒、恐惧、绝望、振奋等。
积极激情状态会激发人体潜在的能量,可以提高行为人群的脑力、体力及工作效率,甚至使行为人创作奇迹,消极激情状态对于人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也会促使行为人群做出追悔莫及的行为,甚至造成激情犯罪[]
3激情犯罪的认定
3.1激情犯罪的构成要件
框定合理的激情犯的成立要件,对于发挥刑罚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事立法,不难发现,激情犯的成立要件由以下五个方面构成。
第一,起因要件。
关于起因的范围,世界上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国家对起因条件限制较为严格,比如,德国、法国等国家把起因一般限制在“侮辱、暴力和虐待”;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对起因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如澳大利亚《犯罪法案》规定“任何针对行为人产生影响的言辞和手势均可视为起因”。
第二,主观要件。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处于激情的控制之下,学界主要有三种标准:
第一是一般人标准,即以社会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是否达致激情为依据;第二是行为人标准,即以行为人本人在遇到该情境时的实际情感反应为依据;第三是混合标准,即先以社会一般人的感受为基础判定,然后在充分考虑行为人特性后加以综合判定。
[]笔者认为,一般人标准完全忽略行为人的主观特性,不可不谓是对犯罪人的不公;而行为人标准又过多的关注了行为人的个体的差异,由于个人对外界刺激的承受度有高低之别,仅以行为人标准判定,不仅会导致判定成本上升,而且会导致判定不一带来的司法不统一。
因此,笔者主张采用混合标准。
第三,时间要件。
激情犯罪成立的时间要件。
德国刑法要求比较严格,仅限定在“当场”实施的情形下,而美国刑法要求比较宽松,对时间的要求是在行为人受到刺激和实行致命打击之前不存在足以使激情冷静下来的时间差。
第四,对象要件。
激情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被害人自身的不当言行挑拨下实施的,因此激情犯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指向发起激情诱因的被害人,不能适用于第三人。
如果行为人明知会伤及无辜第三人,仍然放任这种危险的产生,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必然会产生伤害第三人的结果,则具备致使无辜第三人受害的故意心理,承担故意性的刑事责任,不能适用激情犯罪。
第五,罪种要件。
激情犯罪的成立,必须限定在特殊的范围内,而不是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犯罪。
3.2激情犯罪的五要素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事立法,都认为构成激情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素:
起因、精神、时间、对象及罪名要素。
[]
1、起因要素。
指构成激情犯罪必须存在法律限定的激情诱因,即导致激情产生的具体行为或言词,如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的侮辱行为。
某一行为或言词是否构成激情诱因,除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还必须具备两条件:
(1)该行为或言词必须是被害人所为或所出。
(2)该行为或言词必须具备能够导致一般人产生激情的性质。
2、精神要素。
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必须是处于激情的控制之下,并丧失了正常的自我控制能力。
判断犯罪人行为时是否处于激情的控制之下,有三种标准:
一是主观标准,即以行为人当时的反应为依据。
二是客观标准,即以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反应为依据。
三是采用混合标准,即兼用主观和客观标准。
3、时间要素。
即犯罪人必须是在被害人的不当言行之时产生犯意,并在犯意产生之后立即或在非常接近的时间内就实施犯罪。
[]
4、对象要素。
指犯罪行为人的实施犯罪对象必须是恶意言行的实施者或是发出者,不能超出法律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同时不能殃及无辜的第三行为人。
在中国法系中,法律并没有规定特殊的情况。
美英国所规定的“特殊情况”是仅指犯罪刑事人是针对导致其产生激情的行为人发动攻击虽未造成第三行为人死亡的意图却意外造成第三行为人死亡事实的情况。
如果明知会必然攻击伤害无辜的第三行为人却仍然发动行为,那么其犯罪行为就具备致使第三行为人死亡的心理,就不符合激情犯罪的构成要件。
5、罪名要素。
指激情犯实施的犯罪是法律予以具体规定的,而非刑法所规定的所有犯罪。
无论是英美法系刑法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基本上都把激情犯罪限定在过失(或故意)杀人和(或)伤害的犯罪中。
4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
激情犯罪的形式、情节情景多种多样,如若具体讨论所有的激情犯罪或一种激情犯罪(如激情杀人)的刑事犯罪责任是很不现实的,同时也没有必要性。
我们只能做的就是根据激情犯罪的公有共有特征及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反思、深化、总结。
现阶段我们不能满足于传统片面的理论对激情犯罪必须进行从宽。
从轻处罚量刑。
[]
4.1激情犯罪需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激情犯罪的形式、情节情景多种多样,如若具体讨论所有的激情犯罪或一种激情犯罪(如激情杀人)的刑事犯罪责任是很不现实的,同时也没有必要性。
我们只能做的就是根据激情犯罪的公有共有特征及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反思、深化、总结。
现阶段我们不能满足于传统片面的理论对激情犯罪必须进行从宽。
从轻处罚量刑。
从古至今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激情犯罪的踪迹。
在中国,从大唐律例到大清律例,从民国刑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激情犯罪的典型刑法案件中,无一例外。
具体而论,历史上各朝各代大致都不乏亲属被殴打允许还击、当场杀死捉奸在床的奸夫的规定。
[]
首先从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方面来看,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处于激情状态下的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会减弱,其理智因素会被削弱而使行为人对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会因人而异。
对于部分人群来说,可能毫无作用,但对于另一部分人,却能使其行为人完全丧失理智。
那么就应该说对于其完全丧失理智的人们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点可以从对醉酒的行为人的处理方式中得到启示。
基于行为原因自由论,醉酒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因在醉酒之前,行为人对于陷入这种醉酒状态是可以按自我意志选择自由的。
回到激情犯罪中,行为人对于自我陷入激情这一状态是否完全没有选择自由呢?
当然是有,行为人当时或可以选择别的方式,如转身离开、利用心理自我暗示缓解情绪,而选择了放纵自己的情绪;所以行为人对导致这种消极激情状态的出现之前有意志选择自由的,而他选择了放纵自我情绪的宣泄,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再看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时是故意还是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任然希望或放任其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是指原本应当预见行为人自我的行为可能会发生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没有预见。
有些人认为激情犯罪的犯罪形式应是过失,因为绝大部分的人在激情犯罪后,都有强烈的悔恨心理产生,甚至主动要求接受处罚。
所以,他们对犯罪结果既不是期望也不是放任不管,应为过失。
但笔者认为,判断犯罪形式是故意或过失,应看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及状态。
行为人当时对自我行为将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的后果是有认知的。
例如,有人在消极激情状态下会有一些攻击言语表示:
“我要杀死你”、“我要给你点颜色看看”,所以当行为人在正是由于在处于激情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我行为时杀人的行为,而才会去实施或者放任在正常情况下不去实施或放任不管的犯罪结果。
如果仅凭犯罪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悔悟就要判断行为人是过失的激情犯罪的话,那一个非激情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杀人以后,表示真心悔悟则可以说行为人是犯罪过失?
这是谬论,所以激情犯罪的犯罪形式应当是故意,并非过失。
4.2激情犯罪的处罚原则
备受关注的西安某学院大三学生药XX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一案,于陕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药XX的辩护律师对药XX杀人的主观异端恶性问题中辩称,“本案的发生是他心里消极情绪的集结。
属于附有自身心理脆弱,而临时起意,所以可定义为激情杀人。
”此论出现后,即引起社会广泛热议。
有认为药XX并不符合激情犯罪的特征,应予严惩;也有人群认为药XX是激情犯罪,是具有从轻情节,并可予宽恕,量刑的。
其争论的是在药XX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焦点上,而对激情犯罪是否应从轻处罚或酌情定刑上则似乎有一致认同,即如果为激情犯罪,就可从轻处罚,酌情定刑。
也就是说,在药XX案的社会讨论背后,其实是有激情犯罪可从轻量刑,减轻处罚的理念。
这种理念一样也反映在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和一些学者的理论论述中。
激情犯罪是个犯罪学概论理念而非刑法学概论理念。
孰是孰非,实有探讨研究以正本清源的必要。
5总结
国内外关于激情犯罪的研究更多的侧重于激情犯的定义和激情犯的立法,其他的因素的研究并不多。
激情犯在其犯罪时是有很多的原因,这些原因国内的学者也做了部分研究和推测。
近几年关于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导致了心理问题的不断出现,因而心理学在国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近几年的数据统计显示很多犯罪行为都与心理问题有显著的关系,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关于激情犯犯罪的心理研究也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立足我国现实,通过对激情犯罪概念、特征、分类、认定等的介绍,深入分析其产生的根本原因、个人原因、社会原因和司法原因,在基于此,通过科学的理论分析,提出打击此类犯罪要从强化主体教育,提高主题心理素质;完善社会机能,减少社会矛盾和加大执法、司法、监督、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同时,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得出激情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要坚持从宽处罚原则。
最后,呼吁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青少年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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