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扣留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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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扣留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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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扣留劳动合同
单位扣留劳动合同
篇一:
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限内,企业主动解约主要可以归纳为四种情况:
1、员工有严重过错,企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可以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金额:
不支付任何赔偿。
风险指数:
★★★★★
风险来源:
1、事实方面:
员工违纪违法的事实证据不够充足,没有落实。
2、法律及规章制度方面:
法律的宏观风险,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风险,尤其是2008年后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走民主制定和公示的程序的风险。
2、企业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赔偿金额: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风险指数:
无
3、无过失性辞退:
即员工与企业均无过错,但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企业解除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赔偿金额:
同第2中解除赔偿。
即满1年支付1个月的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风险指数:
★★★
风险来源:
事实依据往往不充分,表现为:
1、员工医疗期满后没有另行安排工作直接解除了;
2、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不足,没有调岗和培训直接解除了;
2、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但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变化。
在这几种情况下,企业误以为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就享有单方解除权,这种想法如果不能得到员工的认可,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要继续履行或者要按双倍补偿金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4、企业非法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赔偿金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风险:
★★★★★
通过以上四种情况可以看出,企业想主动解除合同不支付赔偿只有一种情况,即第一种情况。
在其它情况下的企业主动解除或者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只是补偿金额多少的问题。
贵公司所面临的情况是大多数公司均遇到的普遍情况,即员工只是工作状态不佳,企业不愿留用。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想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愿支付赔偿。
从法律角度分析,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企业这种想法几乎是不能够实现的,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因为员工的能力不胜任而解除合同的(即是上面提到的第三种解除情况),企业依法要支付一倍的赔偿金。
且此时要符合3个条件:
1、有明确、符合实际的目标设定;2、有证据证明员工没有达到目的,即绩效考核不达标;3、企业经过了培训或者调岗的过程。
通过这3个条件可以看出,因员工工作状态不佳而解除劳动合同,一旦操作不当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即演变成第四种解除情况),届时企业面临着给员工支付双倍的赔偿,或者根本无法解除。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想解雇员工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的方法就是协商解除,且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因为目前大多少员工心中对自己能力不强,企业支付了1个月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然后解除的做法是容易认可的。
但注意双方此时要签署的是协商一致解除的协议,而不能是不胜任的解除。
另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协商解除,就必须本着相对客观的原则,最基本的补偿金的计算也要以实际打到工资卡上的前12个月平均值为计算基数。
(实际应该以税前应得工资计算),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1200元计算补偿,员工不会认可补偿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会找律师咨询,最后员工清楚法律规定后,协商解除也难达到了。
如果企业坚持解除并坚持低补偿金额,只是把双方推到了矛盾激化的程度。
好多公司的仲裁就是因此而引起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坚持冒着风险也要解除,但是给到的补偿金额员工不满意,企业就要做好诉讼的准备。
法律规避:
影响解除补偿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工作的年限,一个是员工的工资水平。
因为劳动工作期限有劳动合同做为证据一般不好否认。
其次是工资的水平,如果公司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方式发放工资,那么员工提供银行的流水单就可以证明实际发放情况,而不取决于合同约定的情况。
此时企业要选择规避的话只有一种方式就是1200元支付员工现金,员工领取时签字,另外的工资以个人帐号打到员工的卡上。
这样的操作一般是小企业成立初期的做法,如果企业是正规发展中企业建议不采取这种方法,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及成本,一方面会影响员工对企业的看法。
如果企业以防范的心态处理劳资关系,其实是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的。
企业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并改变了它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成为了一个难题。
本文将结合案例,围绕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进行系统的阐述。
案例:
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注:
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以上是四个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最典型,也是最容易混淆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一
种类型的代表,尽管案情基本相似,但是计算的结果却相差很大。
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基本的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可见,影响经济补偿金的因素有二:
基数和年限,而经济补偿金亦是据此进行分段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
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
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三、案例解析:
(一)案例一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均未遇到封顶的情况。
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21年4个月(按个月计算)
经济补偿金:
8000元×个月=万元
(二)案例二属于按照“以前规定”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
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
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基数:
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
12个月(2008前)+个月(2008后)=个月
经济补偿金=8000元×=万元
(三)案例三属于尽管不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但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
这一类型与案例一的法定情形类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
20个月×10000元=20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
个月×9876元=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0万+万=万元
(四)案例四属于既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又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
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与案例二相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
12个月×10000元=12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
个月×9876元=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万+万=13.4814万元
四、总结:
可以看到,之所以会产生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的问题,表面原因是由于新法实施引起的过渡性问题,也有人将其归结为计算标准的不同,实际上是因为“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封顶理念不同所致。
“以前规定”采用了在法定情形年先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的立法思路,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根据“基数”实行3倍+12月封顶。
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准确把握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原则是:
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因此被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篇二: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
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
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
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
动合同附件。
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
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服务协议。
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
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
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
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
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
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
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篇三:
事业单位人员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甲方:
法人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已充分了解并熟知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书》内容和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为固定期限合同
协议期限:
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在工作,此工作只针对签订协议本人,不允许非本人代岗,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如工伤等),本人自负。
第三条乙方待遇:
1.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用工单位的考勤和计酬办法执行,寒暑假期间
只发生活费(每年发放十个半月工资)。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用工单位协议约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待遇,乙方必须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随省平均工资变化而变化。
3.乙方工作中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待遇按用工单位的
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甲方义务
1.负责乙方的计生管理
2.按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用工单位拨付的社会保险有关事
宜。
3.为乙方人员工作调动和求职提供方便。
4.为乙方建档,办理协议签订、协议解除、工伤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乙方义务
1.如实告知甲方与劳动协议相关的基本情况,保证所提供个人有关证
件等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如乙方从事的是特种工作岗位的,乙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乙方人员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协议或原有单位允许自谋职业的
证明(外地打工人员需要有“务工卡”和“暂住证”)
3.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体检,费用自理。
4.认真遵守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5.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尽职尽责,获取用工单位的满意。
6.乙方欲终止或解除此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和用工单位,
乙方未经甲方和用工单位同意擅自离职,扣除一个月工资。
7.遵守
计划生育政策,即时将婚育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8.乙方须对与甲方签订劳务协议前的个人行为负全责。
如因乙方个人
原因,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受到其它第三方的索赔,乙方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9.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乙方应在接到退回通知后7天内到甲
方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劳动协议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此协
议:
1.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或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未经甲方或用工单位允许,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疾病流行等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的;
6.因乙方提供假信息和材料、或隐瞒重大疾病史、或隐瞒不适合到用
工单位工作的背景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的;
7.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8.参加或传播各种邪教的,一经发现,无条件辞退。
因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违约或经济补偿责任。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3.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鉴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质,因用工单位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整顿、企业改革、企业改制、分立、合并、解散或其他法定事由等原因退回甲方的,本协议终止。
(四)鉴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的特殊性质,因用工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等原因需退回乙方的,本协议终止。
第七条因乙方原因造成用工单位设备、设施、工具损坏及其他财产损失,乙方应赔偿用工单位损失,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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