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内价格组成文字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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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内价格组成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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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内价格组成文字说明
篇一:
承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
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3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1.1.24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3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0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41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
承包合同内价格组成文字说明)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遵守法律
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
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篇二: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地点:
1.3承包的范围:
施工图和施工图说明规定的施工内容,以及施工图索引与之有关的图集和规范要求的内容;施工措施的所有内容。
1.4开工和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总工期300日历天。
1.5质量等级:
,
第二条、合同语言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施工图纸
3.1、签订合同后,10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3套。
3.2、施工图纸会审记录是施工图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甲乙双方驻工地成员
4.1、甲方驻工程的管理机构
①、项目经理:
②、总工程师:
③、工程师:
④、质检员:
⑤、安全员:
4.2、乙方项目部组成人员
①、施工员:
、(两名)。
②、质检员:
。
③、安全员:
。
④、材料员:
。
⑤、造价员:
。
(可兼职)
⑥、资料员:
。
(可兼职)
第五条、决算资料签证、决算书编制、合同价款
5.1、决算资料签证
①、乙方负责协调整个施工过程中与业主的关系,会同甲方人员办理乙方承保范围内的决算资料签证。
②、增减工程量需要事先编制预算,由乙方负责编制。
③、乙方办理自己承包范围内的签证手续和编制工程量变更预算不增加任何费用。
5.2、决算书编制
①、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决算书由乙方编制。
②、依据20XX年《**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关取费文件编制,经造价审计机构评审后不下浮,作为本工程的最终造价。
③、施工期间人工工资按**省住建厅发布的同期**市市场人工工资单价执行,工程主材按**市发布的同期价格和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④、工程变更以现场监理、审计、业主代表签证为准,进行工程量价格增减,计价原则按本条第②款执行。
⑤、由乙方负责自己承包范围内决算书的编制,并由乙方负责与审计部门对审乙方编制的决算。
本工作不增加任何费用。
5.3、决算书送审
①、乙方编制好决算书,定期移交给甲方,加盖甲方的有关印章后由甲方会同乙方一起报送审计部门审核。
5.4、乙方承包价款约定
①、乙方按照5.2条②、③、④款编制的决算,并经过审计部门审核的造价为本工程的最终造价。
最终造价的17%为甲方资金成本与管理费,最终造价的83%为乙方承包的合同价款(简称乙方承包款)。
第六条、税、费缴纳
6.1、税金缴纳
①、地税部分的税金按照乙方承包的合同价款的7.01%由甲方代扣代缴(在阶段性付款时按拨付工程进度款比例扣收)。
②、国税部分的税金按照实际发生代扣代缴。
6.2、费用缴纳
①、办理报建手续、开工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施工方应该缴纳的费用乙方负责缴纳。
②、甲方驻工程的管理机构的工人保险由甲方缴纳,其他工人保险由乙方缴纳。
③、乙方承担其他政策要求要缴纳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7.1、工程进度工作量和价款的确认
①、乙方施工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照预付工程款的阶段分别列表计算,工程量数额由甲方工程部技术人员和造价人员审核,报请甲方主管领导审批。
②、由乙方按甲方核准的工作量依照20XX年《**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计算出直接费,该直接费为本阶段实际完成的进度价款。
③、进度价款经过甲方总经理审批后,为当段进度款的拨付基数;基数的83%为乙方承包款,各段乙方承包款之和为乙方暂定总承包款。
7.2、工程进度款预付和时间
①、税费代扣。
预付工程款时,以预付乙方承包款为基数,按本合同预定的各类费用比例,由甲方代扣各类费用。
②、基础完成(通过基础验收合格、各类保证资料、生产技术资料齐全),预付基础部分乙方承包款的90%。
③、其他层次主体完成。
乙方每完成一层主体支付一次预付工程款。
主体每完成一层,质量通过监理和甲方人员验收合格;各类资料齐全。
预付当层主体乙方承包款的90%。
④、装饰装修工程。
按进度拨付装饰装修工程款,装饰装修工程由甲方认证完成工程量的50%,且各类资料齐全,付装饰装修部分已完成量的乙方承包款的80%,装饰装修全部完成后通过监理和甲方人员验收合格,付足装饰部分乙方承包款的85%。
⑤、决算审核完毕,形成有效的工程造价文件,付足乙方承包的合同价款的92%。
⑥、完成竣工备案。
留足5%的质量保修金后,余款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合同履约保证
8.1、合同履约保证的缴纳
①、为了按期、按质、按量顺利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本合同设立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由乙方向甲方交纳。
②、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约定的非退还时段不计算利息。
③、按照乙方承包的工程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伍拾元(小写:
50元/m2)。
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计:
拾万仟佰元整(¥元)。
8.2、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退还全部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质量保修年限、质保金和质量保修金返还
9.1、质量保修及保修期限
①、总体质量性能:
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合格。
其中防水部分质量要求达到优质。
②、保修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之规定:
a、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c、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2年。
d、装修工程、门窗工程保修2年。
e、电灯灯泡、水龙头等易耗件保修6个月。
9.2、质保金比例
①、按乙方承包的合同价款为计算基数。
质保金总额为乙方承包的合同价款的5%。
预留保修金不计算预留时段的利息。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金为总保修金的60%。
③、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为总保修金的12%。
④、装修工程、门窗工程保修金为总保修金的20%。
⑤、电灯灯泡、水龙头等易耗件保修金为总保修金的8%。
9.3、质保金返还
①、保修责任。
保修期间乙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保修施工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②、产品保修。
乙方在接到业主或客户对产品质量投诉,并要求返修的,乙方在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必须进场返修,并连续施工直至返修合格。
③、保修主体变化。
如果乙方不及时组织人员返修,由甲方安排人员返修,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
④、保修逾期。
乙方确实履行了保修义务,依据8.2条约定的保修金比例,甲方返回余下的质量保修金。
第十条、安全事故处理和不可抗力因素
10.1、安全事故处理。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直接损失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损失费只包括人员伤害的费用;不包括设备、材料等损失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超出10万元的超出部分甲方和乙方按双方审定认可的金额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
设备、材料等损失费不管多少全部由乙方负责。
10.2、火灾事故处理。
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篇三:
工程合同(包干价)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固定价款)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发包方):
承包人(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承包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按约定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围等,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含税);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此固定总价不作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合同即告生效:
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已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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