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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办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县政府政令畅通和办室的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办室是县政府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工作中履行协调服务职能,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条办室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谦虚谨慎,团结务实,艰苦奋斗,廉洁奉,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主要职责第四条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和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了解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五条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室名义发布的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以及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字综合工作。
第六条筹备和承办县政府各类会议和县政府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务和重大活动组织安排工作,以及县政府日常接待务活动安排。
第七条负责县政府电收发机要保密工作。
根据电要求和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做好电的呈送承办和催办工作。
负责县政府的印信书档案管理和交换及县政府各部门印制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领导报告情况,并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各部门和各乡镇反映的重要问题,做好各种突发事和重大事故的情况反映和处理。
第九条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和办理的需要,组织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与各乡镇之间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策。
第十条负责做好县政府机关的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并负责县政府和办室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督促和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特别是县政府工作部署和指示会议决定事项及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做好省州县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和反馈的工作,负责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和全县政务开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检查指导以及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承办和组织协调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好人大政协“三查”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抓好全县行zd制建设,参与或者受理行政案的复议应诉,组织起草审议审查修改解释规范性,提出废止规范性的建议,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清理和废止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四条承办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办室主任副主任主要职责。
一办室主任主持县政府办室的全面工作,对办室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解决提出的具体问题;受县长副县长授权或委托,代表县政府协调处理问题;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的有关决策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督办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或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
二办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县政府领导及办室内设科室的分管工作直接负责;受县政府领导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县政府协调处理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解决提出的具体问题;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的有关决策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督办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或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
三县政府办室应加强与县委人大政协办室的联系,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加强与县政府各部门办室工作联系和业务交流,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会议制度第十七条县政府办室实行主任办会议办室室务会议和办室全体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县政府办室主任办会议。
县政府办室主任办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向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二讨论提出贯彻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会精神和决定的具体意见;三讨论落实县长副县长部署的有关工作;四研究需要统筹协调的有关事项;五研究决定办室工作中的人事调配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六研究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办室室务会议。
县政府办室室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各科室科长主任参加,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二通报近期县政府工作,研究讨论安排布置办室工作;三讨论通过主任办会决定的办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通过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办室全体会议。
县政府办室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办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二通报近期县政府工作,研究讨论安排布置办室工作;三商议决定办室工作及涉及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和办室建设等相关事宜。
第四运转制度第二十六条上级办理。
上级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厅室和上级部门的。
一签收登记。
上级由收发书人员拆封登记加盖收印编收流水号,当日送办室分管副主任阅批。
二分办传阅。
由办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或传阅意见,再呈有关领导阅批。
三拟办承办。
办理由办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县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再由办室负责收发书归口承办落实。
需转部门单位办理的转办,由办室负责收发书按归口将领导批办意见转告承办部门单位。
四催办查办。
承办过程中,办室负责收发书按归口负责催办查办工作,直至办结。
办理结果由办室分管副主任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反馈。
办结后,有关归口人员要及时将完整的原退还收发书归档。
五立卷归档。
办结后,由收发书将有领导批示能反映办理全过程的原按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六其他有关要求:
收发书根据办室副主任的分办意见,分别将装入“批办”夹子红色“批阅”夹子绿色,涉密装入标有密级的夹子黑色,送领导阅批。
递按先阅办后阅知先主办后协办的顺序进行。
凡属业务性或专项性的,领导阅后送收发书有关归口人员阅知。
需收发书有关归口人员及时反馈情况的急,应在领导传阅的同时,复印给综合科有关归口人员。
除分办人标注“先送”者外,一般应按顺序传递。
如遇领导外出,可超顺序传递。
紧急应随到随办,并视紧急程度,分别加盖“特急”“急”印记;会议通知加盖“会议通知”印记,不得耽搁。
特殊情况应电话及时报告。
阅毕后,阅人应在“批阅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对办室呈送的阅批,阅人原则上应当天阅批。
经县长副县长阅批,并有明确办理意见的办理,由办室有关归口人员处理后,退还收发书。
其他传阅由收发书负责送收。
传阅一般在一周内传阅完毕。
办理一般在二周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和不相隶属的同级机关,比照上级办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下级办理。
下级的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泸水单位的。
下级按请示和一般工作两类分别办理。
一请示办理程序:
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室办理的请示,由办室负责收发书收;由收发书登记编号分办,填附“批阅单”后分送。
一般请示直接呈县政府领导或送县政府办室领导批阅,办室有关归口人员承办并答复;申请经费的请示一律先送办室分管副主任阅批,再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办理。
请示的拟办承办催办查办工作,根据请示事项分别由办室有关归口人员办理。
办理情况由有关归口人员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反馈。
资料存档由收发书负责。
收发书应在收的当日完成登记编号分办呈送等工作。
二一般工作办理程序:
签收登记。
由收发书拆封,并做好登记一般阅也可不登记,直接分发。
分办传递。
登记分门别类后,由办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分办意见,送交有关领导阅批或直接送有关归口人员办理。
当日的,当日分办。
拟办承办。
有关归口人员根据领导阅批意见办理。
催办查办。
有关归口人员负责催办和查办,直至办结。
办结后,由有关归口人员向批办领导报告结果。
立卷归档。
由机要科协助综合科有关归口人员办理。
第二十九条办理的其他要求。
对未经办室收发书签收登记的,县政府县政府办室领导一般不签署意见,有关归口人员不予办理。
因特殊原因领导已签署意见的,承办人员应及时补办签收登记手续。
原则上不得越级送县政府领导批示,如遇特殊情况已直送县政府领导批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办室领导。
对不予受理的下级,由收发书及时负责退回报送单位。
退由经办人提出退意见,经办室领导批准方可退。
退时,要填写“退单”并陈述理由。
不予受理的是:
①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不符的;②多头主送越级上报的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的请示除外;③属于县政府部门县直驻泸单位职权范围可办理的;④需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而未经协调的;⑤反映问题模糊请示的内容含混不清行不规范面不清报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⑥其他不予受理的。
第三十条发办理。
一拟稿。
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室名义制发的,由有关归口人员负责拟稿。
需由有关职能部门代拟稿的,有关归口人员应进行初审。
稿在送审之前,应在“处理单”规定栏目内,签上拟稿人核稿人姓名和日期。
二审核。
送领导审批签发前,都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好个方面的关口:
行关法规政策关内容关字关格式关定密关。
审核的程序:
一般:
由有关归口人员拟定稿,送分管副主任审核,呈分管副县长审批。
部门代拟的,由拟单位领导人签批,有关归口人员初审后,送分管副主任核稿,再呈分管副县长审批。
重要:
由有关归口人员拟定稿分管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批后,送办室主任统筹把关,再呈县长审批。
规范性,由县政府办室法制科按规定程序要求审核。
三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属日常工作的,由县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县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县长会签后,送常务副县长并报县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及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县长审核后,送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和规范性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县人民政府报送省州政府的,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室名义发,由有关归口人员拟定稿,经分管副主任核稿后,由办室主任签发。
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应报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的,需是原则上已经明确或经县政府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四复核。
经签发的稿,由有关归口人员复核。
复核的重点是:
将审核意见修改进去,并复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行是否合理等。
五编号登记校对缮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
复核后,由打字室进行登记编号和负责打印。
打印的由拟稿人负责校对,并在正式开印前的清样上签字,印刷后再由收发用印分发,同时将能够反映整个成过程的原稿留存立卷归档。
分发要求:
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室名义下发的普发性,发县长副县长主任副主任和下属各办局,以及分发立户范围;非普发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领导,以及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
六其他有关要求。
因工作需要写入县政府及办室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科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
县政府县政府办室所发的格式按《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一条密的传递要及时准确无误,当天送不出的要放在保险柜中,杜绝随意搁放无序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办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七不在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资料;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共场所。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县政府办室正式印发的,由收发书负责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办法》规定,收集齐全后统一立卷归档,并按《档案法》要求,每年月日以前将上年度的立卷归档后转交县档案局管理,确保通过县档案局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销毁制度。
一对需保存的经过整理归档,其余登记注册,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凡是需要销毁的,不得当成包装纸废纸出售或作其它使用。
三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四在销毁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介入。
第五政务开制度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开工作的协调指导,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务开内容和形式,确保除国家和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外一律开。
第三十六条认真督促各乡镇各部门抓好政务开的具体实施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六督促检查制度第三十七条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负责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督查,以及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会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督促检查及反馈;负责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和办理情况汇总反馈。
第三十八条实行督查工作首办责任制。
办室领导为首办责任人,承担组织协调和督促办理的责任。
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准确快捷地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第三十九条重大督查事项必须立项,由分管副县长审定。
凡经批准立项督查的事项,经办人员要跟踪督查,认真催办,按时办结,确保督查的时效性。
第四十条督查事项都要进行情况反馈,明确办结时限的,要按照要求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七值班工作制度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办室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实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
“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日实行县政府和办室领导带班制度。
第四十二条值班人员由办室编排。
值班人员要遵守纪律,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得漏岗,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各乡镇各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县政府和办室领导,根据领导指示或按有关规定,协助处置突发事。
凡需上报州政府值班室的紧急重大情况,须经县政府和办室领导同意后,才能上报。
第八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第四十四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及时准确分层次有针对性地为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提供政务信息服务。
做好上报省州的信息工作,每周报省州政务信息不少于条;健全完善电子信息传输网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四十五条指导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十六条严格实行信息报送奖惩制度,做好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工作,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务工作动态。
信息报送要突出“快实新深特”,急事急报,特事特报。
第九信访工作制度第四十七条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做好解释引导分流疏散工作,引导访人员依法从事信访活动。
第四十八条热情接待访人员,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对信访要认真做好登记。
第四十九条劝阻访人员不得围堵冲击领导办室以及车辆行为,防止扰乱破坏和影响机关正常办秩序行为发生。
第五十条对上访人员要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扩大和激化矛盾。
第十离县外出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第五十一条办室副主任离县出差学习培训请休假,本人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五十四条办室工作人员出差学习培训请休假,本人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办室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请休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办室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报主任审批。
第十一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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