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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精品现代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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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家庭制度
刘菊泰安市委党校副教授
[教学目的和要求]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民族的兴旺、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发展,而婚姻法就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法律的建设,和其他法律相比,婚姻法的起步比较早,但是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法律制度尚需要进一步学习和探讨。
[中心内容]
中心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婚姻法的发展概况;二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三是,亲属制度;四是,婚姻制度;五是,婚姻家庭财产制度。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是学习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内容,对婚姻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弘扬高尚的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观。
[导语]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千家万户。
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
涉及到民族的兴旺、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发展,而婚姻法就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法律的建设,和其他法律相比,婚姻法的起步最
应该说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女性和婚姻家庭的问题。
婚姻和家庭几乎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中间,我们在不同的人类居住的区域环境中间,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我们都可以看到、听到和发现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关注。
那么今天我就很高兴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婚姻和家庭的问题。
[正文]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我国婚姻法的发展概况
(一)本质
1、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
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学现象并不是姿势存在、永恒不变的,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两性结合并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有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发生的。
自然属性: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生理上的基础。
家庭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有血缘上的联系,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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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属性:
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之中,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的两性和血缘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因此,一定的婚姻家庭形态,总是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向适应的
2、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的依次更替,都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必然结果。
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评价一定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决不能进九这一制度本身去考察,应该全面加以分析,主要是看他在当时对生产力发展起何种作用。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基于上述,则不同历史形态和经济基础上产生了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
有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从最初的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婚姻家庭。
一是,血缘群婚制,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二是,亚血缘群婚制,除上述外,还排除了兄弟姐妹。
只知其母。
对偶婚制,成对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的现象,人们,除了知道其母,也知其父。
三是,一夫一妻制。
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财产的确立而产生的。
在奴隶制、何封建制的一夫一妻是不同于现代的一夫一妻制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67页。
---“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出确凿无疑的处置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
”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要求妇女片面地遵守“一夫一妻制”的特征。
现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强调“一夫一妻制”,与以前有明显的不同。
(二)、婚姻法的发展概况
1、新婚姻法的内涵
是修改后的1980年婚姻法。
名位婚姻法,实为婚姻家庭法。
因其调整对象既有婚姻也有家庭。
但由于家庭的内容偏少,因此未能改名。
2、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现行婚姻法源于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法。
1931年12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根除了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结构为8章。
其第一条明确了任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模式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胡银自由、衣服一妻、男女权利品更,保护妇女和子女和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0年颁布《婚姻法》目的在于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原则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1981年6月1日实施。
该法在1950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基本制度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二是,结婚条件修改,主要是提高了结婚年龄;三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将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列入调整范围。
四是,细化了离婚条款。
”1980年,新《婚姻法》出台,修改后的《婚姻法》从27条增加到37条。
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走向深入;2001年4月28日修正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修改原因及修改阶段
修改原因:
1980年婚姻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多年的发展,使得有的地方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总体上讲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具体讲有三个要素。
A:
与健全的婚姻家庭法制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如,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管理等缺乏明确的规定b—是以德治国的要求。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应将婚姻家庭中有些的违法行为是以法律的制裁如家庭暴力问题。
否则将导致整个婚姻家庭道德水平下降。
C是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和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原有的在某些方面无法可以。
如包暗娼、暴力、探视权等、偷逃债务等。
修改阶段:
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A、有关部门决定内阁修改婚姻法并成立有关组织。
1990年婚姻法学会首次提出修改建议。
1995年8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1996年11月组成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
B、草案的提出和第一次、第二次审议。
2000年8月,8届人大提出了修改草案。
2000年10月,提请审议;2000你拿12月,9届人大提出再次审议。
C、草案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2001年1月11日,全文公布了修正草案。
D、草案第三次审议和通过。
2001年4月28日,9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
》
修改后的情形: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对现行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
增设了无效婚姻、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离婚损害赔偿等制度,对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关系、离婚法定理由等问题予以了特别关注。
此次修改在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作用和意义是毫无疑义的。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新婚姻法并非完美无缺。
亲属制度、亲权制度等近年来法学界达成共识的制度尚未得到确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依然比较原则,尚未明定约定的条件、时间、以及变更和撤销等相关问题;在法定离婚标准上,继续采用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表述方法,等等。
其新意:
其新意有以下几点:
1.依据宪法精神,鲜明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新婚姻法在总则一章中,除了重申五项基本原则以外,增加了一条新的内容,即: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
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意义重大而深远。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建设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就是从家庭起步的。
新婚姻法增加了这一条,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
这对于抵制婚姻家庭生活的不良倾向,建设一个美好、文明的家庭会起积极的引导作用,这是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种体现。
2.强化了五项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性条款一是扩大了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在禁止重婚的同时,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一补充有针对性,符合民意。
它不仅捍卫了一夫一妻制,而且维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
二是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
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妇女。
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亟待遏制的行为。
国际社会所说的家庭暴力和我国法律中所指的虐待在概念上还不完全一致,对这个问题,还在探讨之中。
但不论如何界定,施暴者的行为都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侵害,都是为法律所不容的。
至于对家庭暴力如何处理,这涉及到刑法、行政法规,而婚姻法作为婚姻家庭方面的基本法,从这个层次上表明“禁止”是很必要的。
3.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一项立法空白新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
对于无效婚姻的原因,申请无效的程序和无效的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无效制度在国外家庭法中都有规定,而我国两部婚姻法都没有涉及。
这次修改婚姻法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健全了法制,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4.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充实了薄弱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呈现出数量大、品种多和价值高的特点。
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仅有一条规定,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新婚姻法对此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是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二是明确了夫
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三是完善了约定财产制。
把原来的一条扩大成了三条,这就加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5.设立了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新婚姻法在体系方面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目的在于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民事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关于家庭暴力,隐藏、转物、变卖、毁损家庭财产的规定了有关程序和责任。
更重要白是第46条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即:
“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家庭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一方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其中多数又都是妇女。
所以,设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不但符合公平原则而且贯彻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a:
内涵—使本无亲情的个体组成家庭,是两情相悦的产物,所以应自由并自愿,从法律角度,是知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为题,不受任何人的枪支和干预。
B:
为何提?
我们现在都说婚姻必须是爱情的结合,应该自由,但因为我国源于封建时代。
在我们传统文化里边,遗留了许多封建的风俗。
有的学者讲(百家讲坛):
《礼记》里说的婚姻是“上以祠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的目的是传宗接代,不是爱情,情感是不重要的,所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当事人自己没有自由。
百姓如此。
皇帝也是如此。
*在百家讲坛中同治皇帝中的遗憾之一就是想娶的人不能娶,不想要的人偏要娶。
男女之间的情常常是一种恩,一日夫妻百日恩,是一种恩。
还有呢,可能是欲望,崔莺莺为什么特别爱张生,她一眼看上去就爱了。
还有是因为我们的文化里边,。
现实中仍有类似的案例。
*今日说法中---婚礼之后(8月12日播出):
王氏提、王登项、武关。
2002年4月2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录峒乡派出所来了一名叫武关的男子,他跟警方报案说有一名叫王氏提的女子被人非法关押长达两天之久,接到报警之后,公安人员驱车前往现场,他们来到关押女子的地方,小瑞村村民王登项的家里。
民警了解到,关押的是他的妻子王氏提。
在民警的耐心劝说下,王登项才将妻子放了出来。
谁知王氏提一出屋,就向民警哭诉王登项强奸她。
丈夫怎么会强奸自己的妻子呢?
民警觉得非常惊讶。
王登项也说王氏提已经做了他的新娘,不存在强奸一事。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王登项和王氏提是不是夫妻,如果是夫妻,怎么会有强奸问题呢?
当地的村民向民警证实,他们喝过王登项和王氏提的结婚喜酒,王氏提的确是王登项的妻子,按照农村风俗,只要举行婚礼就算结婚了。
王登项究竟为什么要将自己的妻子锁在房间里,他们两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这事说来话长。
尽管王登项和王氏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是他们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而当地的村民告诉记者,村里80%的夫妻都没有结婚证。
村民们说这里山高路远,到镇上去办证天不亮就得起床,走两个多小时的山路再坐车,办证的费用加上来去的路费是全家人两个月买盐的费用。
此外,当地还有一个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之后,女方可以不到男方家里居住生活,有了孩子才会住在一起,所以王氏提平时都住在自己的家里。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2004年的5月,王登项的家人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王氏提家返还5000多元的彩礼钱。
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王氏提家返还王登项家2900元的彩礼钱。
经历了两场官司,原本亲热的两家人现在已经不再来往。
c\包括结婚自由(主要的)和离婚自由(补充)--两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并不完全相同,结婚自由是普遍的,离婚只有十解决夫妻矛盾的最后手段。
婚姻自由不不是目的,是建立一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手段。
婚姻子玉不是绝对的,而后思想对的。
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
•C、如何保障婚姻自由---一是,在6项禁止中,有两项与之对应---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是,法律责任:
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可撤销、),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行政
2、一夫一妻制原则
a:
含义:
是人类与蒙昧走向文明的表现。
一般认为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不得为两个及两个人以上既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二是,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婚。
三是,一切公开、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均为违法。
b:
如何保障该原则:
与错误!
链接无效。
3、男女平等原则;―――这一原则彻底否定了婚姻家庭中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旧制度,就传统。
在城市较好,尤其的男女同工同酬。
应于其他的措施相配套。
现实中的不平等, 尤其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处置上如何平等。
3、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4、计划生育原则
已经由政策变为一次法律原则。
基本要求是:
少生、优生、何适当的晚婚、晚育。
国情因素。
有的攻击,例如美。
(对少数民则适当照顾)
意义,措施。
(二)保障基本原则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1、六项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其他几项都与原则结合着谈过。
需在提一下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家庭暴力问题:
(1)概念:
是修改后新增的内容。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
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从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缝妻会阴案,到暴打致妻子鼻青脸肿、体无完肤,到几拳、几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含义有不同认识。
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泛指对家庭成员的暴力。
狭义仅指对妇女的暴力,我们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为。
1、制裁的必要性:
实践中问题突出。
*原来认为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较少介入。
现认识到对家庭成员及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性。
应介入。
*同学案、一般文化层次到较高文化层次。
#这里是《今日说法》,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
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
各位可能注意到了,现在在我胸前带着一条白色的丝带,这是一个国际化的标志。
1991年,加拿大的一群男士发起了这个活动,创造了这个白丝带,当他们佩戴上时就意味着他们反对家庭暴力,同时对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表示绝不沉默。
我们今天的话题和家庭暴力有关,而且这个家庭的暴力是以一种非常奇怪的所谓协议的方式出现的,来看记者调查。
蒋丽萍的家位于江苏徐州郊县的吕村,在当地提起蒋丽萍没有人不知道,因为她曾在很多女伴的羡慕声中嫁给隔壁天庙村的尚培震。
尚家是天庙村的大家族,在当地有势力,而且独立经营面粉厂,家境富裕。
尚培震又是尚家最小的儿子,身高1米82,眉清目秀。
蒋家人自然对这门婚事满意至极。
两人谈恋爱时,尚培震对蒋丽萍照顾有加,蒋丽萍觉得自己找到了一辈子的幸福。
在乡亲们的祝福声中,尚培震和蒋丽平在1995年喜结连李,婚后的第二年,蒋丽萍让尚家如愿以偿的抱上孙子。
然而,在此之后让很多村民不理解的事情出现了。
蒋丽萍经常哭着往娘家跑,一进家门她就诉苦:
以后我这日子怎么过啊,我生活真的没希望了。
事后经不住尚培震的道歉,蒋丽萍原谅了他。
然而她没想到,从那以后,自己的噩梦开始了,后来慢慢就打越来越重,打的越来越频繁。
蒋丽萍说有了第一次的挨打,尚培震开始变本加厉地打骂自己,轻则几个耳光,踹上几脚,重则在随手拿到什么就用什么往自己身上打。
对于丈夫的暴行,蒋丽萍惟一的反抗就是在挨打后逃回娘家,等丈夫消了气后再回来。
尚家人为什么要兴师动众让蒋丽萍在协议上签字呢?
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这份协议的原件。
协议第一条规定:
在生活中,作为男方尚培震在蒋丽萍没有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蒋丽萍。
第二条,在生活中如果两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和任何责任。
在协议的左下角有当事人蒋丽萍和尚培震的签名。
当记者就蒋丽萍挨打的事情询问尚培震的父母时,发生了连记者也想不到的事情。
在大庭广众之下,尚家人突然对记者和摄像大打出手,记者的采访无法进行。
十五分钟后我们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保护下离开了村子。
2002年底,蒋丽萍将尚培震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且就家庭暴力对自己做出赔偿。
半年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那份协议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蒋丽萍与尚培震离婚,孩子归尚培震抚养。
同时认定尚培震对蒋丽萍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蒋丽萍轻伤,判决尚培震赔偿蒋丽萍精神损失费5000元。
这协议实际上是对这个侵权行为,侵害了女方的权利,侵害她的身体权、健康权,侵害她的人身自由权,侵害她的人格尊严,并且还对这种侵权行为发生以后的法律后果进行免责。
男方是用这种协议的方法来规避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现在不但要追究他的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要追究他的刑事法律责任。
这个协议如果从法律上分析,它完全是一个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明显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
这是别人的家事来逃避自己的责任,我们要学会每一个人面对社会上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家庭暴力不再沉默。
中国社科院博士后王江被正在读博士的妻子再次殴打后,向石景山区法院提交了万言离婚起诉书。
记者8月31日获悉,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归王江抚养。
北京日报报道说,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
中国法学会《针对妇女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介入项目》2000年6月正式启动时,位于丰台区的铁营医院首先参与了这一项目,成为全国首家反家暴医疗机构,并承担了医疗系统介入反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介入分项目。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存在于20至80岁的家庭中,其中20至40岁的家庭高发,40岁后逐渐递减,60岁以上的家庭占到4.2%。
暴力类型以殴打为主,其中持械伤人现象普遍,有的甚至造成了耳聋、失语等功能丧失。
如果没有给予及时有效的干预和制止,94.5%的受害妇女会多次遭到伤害。
但四分之一的受害妇女并不想离婚,原因是对施暴的丈夫心存幻想,希望他们能改邪归正,有的家庭妇女因自己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只好与丈夫凑合着过,还有的担心提出离婚后对方报复。
3、如何预防与制裁家庭暴力
总则中明确禁止;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了出警义务),往往自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及瓜农救助,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
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受害人可以请求村委会、居委会及所在单位调解;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无过失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有的提出分居制度;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于禁止家庭暴力相辅相成,但又有不同。
三、亲属制度
(一)概念
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恩格斯说过: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成为,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富有完全确定的、以长征中的相会义务的称呼,这种义务的综合便构成这些民则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社会制度月古老,亲属关系所起的作用就越大。
与家庭成员有区别。
家庭成员说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与家属区别。
是家长的对称,因婚姻法上未设家制,所以,无此权利义务。
(二)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种类—现代法及与血缘和婚姻,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三种。
我国古代的礼法,一般分为宗族和外姻;配偶是否亲属有争议;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姻亲分为:
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范围:
我国古代亲属的范围为四世以内的宗亲;三世以内的外亲;二世以内的妻亲。
我国现代没有明确的规定。
获规定较散。
亲属的效力。
界定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范围。
由婚姻和血缘编织而成的亲属网络,包含了各种亲属间的关系,亲属法只调整部分亲属关系。
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亲属范围,还在于明确了亲属法调整的范围通观各国及地区规定,有两种类型:
一是概括性限定,如日本民法第725条规定:
“下列人为亲属:
1、六亲等内的血亲;2、配偶;3、三亲等内的姻亲。
”.二是实用性规定,法律无概括性限定,而是根据不同需要对亲属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如法律对禁婚亲、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有法定继承权亲属的规定。
两种方法中实用性规定更具科学性和灵活性,我国亲属法应采此方法,即在亲属关系一章中对亲属的范围不做一般的概括性限定,而通过具体问题的规定,表明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范围。
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可界定为“配偶、直系血亲和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22]有关近亲属在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原则规定;三、亲属关系的终止。
规定亲属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关系终止后的姻亲关系。
(三)亲系和亲等
1、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2、种类—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长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3、亲等
(1)、概念—是计算亲属亲属远近的单位。
按照通例,多采取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也有的用寺院法的计算法。
我国古代的丧父制度和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也是计算的一种方法。
(2)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代为一亲等。
如父母和子女是一亲等。
旁系则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在有共同的直系血亲下数至所指的亲属。
如姐妹为二亲等。
(3)、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与罗马法的相同。
旁系血亲与罗马法的计算不同。
从己身上树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在从所指的亲属也上树至共同的直系血亲。
如双方的代数相同,则按一方的代数确定,如不同则按多的一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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