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最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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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最后
民诉考题
单选10个,1分,多选5个,2分,名解4个,5分,20分,简答4个,10分,40分,论述1个,20分,
名解
1民事纠纷:
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通常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纠纷。
2民事诉讼:
指法院接受原告的起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
是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民事诉讼法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
4公开审判制度:
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5管辖:
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
确定同级的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一般地域管辖:
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确定的管辖
8保全:
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进行,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责令有关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9先予执行:
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以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一定义务的制度
10送达: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1普通程序: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审判程序,
12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13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14执行和解:
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15执行中止:
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16执行担保:
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17申请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实现其合法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其权利的行为。
18执行终结:
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19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选择
绪论三个逻辑关系
再审的启动方式有几种?
启动再审的渠道包括下列三种:
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诉的要素:
(1)诉的主体:
当事人
(2)诉的标的:
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3)诉讼理由:
事实上
法律上诉的种类:
分类依据: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选择
(1)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给付内容:
物和行为物给付之诉:
赔偿损失、返还原物等行为给付之诉:
道歉、停止侵害等现在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
(2)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现在的、请求确认有意义的)(3)变更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
反诉
(1)含义:
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2)条件与特点:
反诉主体的特定性
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反诉请求须与本诉请求有牵连
提出反诉时间的特定性(《证据规定》34、《民诉意见》184)
反诉与本诉程序的同一性(3)牵连性
(1)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
(2)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相互牵连的两个不同的、而且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实体请求。
(4)反诉与反驳
反驳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事实主张的一项诉讼权利。
性质不同前提不同目的不同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a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同等对等原则的区别)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b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d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f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g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h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同等原则:
平等性
(2)对等原则:
针对性
(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内容:
1.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性2.法院应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适用法律的一律平等依据:
1.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2.民法上规定的平等原则3.程序公正价值准则的必然要求(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内容: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辩论权;2.辩论的内容广泛;3.辩论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4.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与辩护原则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辩护原则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
2.设立基础不同:
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而辩护原则则是基于公诉权与辩护权的分立。
3.适用的程序阶段不同:
辩论原则主要体现在诉讼的审判阶段;辩护原则则适用于诉讼的始终。
4.辩论原则体现为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辩论权;而辩护原则是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享有辩护权。
5.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辩论时,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则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
(5)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内容:
1.处分权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2.处分权的对象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3.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4.处分权的行使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予以监督的合理结合是一条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的主线。
与审判权关系:
1.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6)法院调解原则93再看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量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原则。
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不能调解的案件: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②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③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7)检查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内容:
1.监督的对象为法院的受理、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民事诉讼整个过程2.检察监督的方式:
抗诉、检察建议
新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8)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5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内容:
1.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国家、社会或者公民的民事权益;2.受害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3.支持起诉的人,应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9)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对当事人的适用
⑴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如滥用申请回避权、滥用管辖异议权等程序异议权、滥用上诉权等。
)
(2)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
(例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利己的审判管辖,不得以虚假的理由获得财产保全等。
)
(3)诉讼上的禁反言。
即要求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前后一致,而不应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
(4)诉讼上的权利失效。
即一方当事人长期怠于行使诉讼上的权利时,为了保护与不行使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再允许当事人行使该权利。
(5)真实陈述义务。
禁止当事人在不知的情况下提出主张或否认,不得故意作虚假陈述,对于不利己的事实,可保持沉默。
对法院的适用
⑴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⑵禁止突袭性判决。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充分给予当事人程序性防御。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其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也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来进行。
例如,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证人不得提供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地作出与案件事实和科学原理不符的鉴定结论等。
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区别
它们完全属于两个概念。
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阐述理据,以此让法院参考、采纳自己的主张。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指的是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
辩论原则主要是在法庭质证、辩论阶段发生作用,意义在于让当事人充分互辩,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倾向于案件实体问题。
处分原则主要是在开庭前后发生作用,如申请回避,放弃诉权,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等行为,意义在于充分赋予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倾向于案件程序问题。
总的来说,他们都是为维护当事人权利而确立的民诉法原则。
合议制度138
1含义:
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2特征:
多人参与
成员地位平等
共同决策。
(共同决策要求合议庭全体成员必须参与决策而不能弃权。
共同决策过程包括充分评议、独立表决、多数决定三个重要的要素。
)3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
第一审合议庭:
有两种组成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合议庭: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
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重审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评议案件原则:
1.秘密评议⑴评议过程不公开
⑵事后对每一位成员在评议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决议结果保密。
2.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判(少数服从多数)《民事诉讼法》第43条:
“对于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
回避制度
1含义:
指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或不得参与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2适用对象和情形:
选择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31日颁发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⑴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⑷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⑸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⑴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⑵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⑶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务、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⑷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⑸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5.回避制度的决定人员: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程序
1自行回避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是否准许由有关组织或人员决定。
2申请回避
⑴申请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⑵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案件须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处理
⑴决定回避的人员: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⑵人民法院三日内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的决定;
(3)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此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级别管辖
a含义:
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b具体规定:
179
1.案件的性质,即诉讼标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1)专利纠纷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3)商标纠纷与著作权纠纷。
2.案件影响大小案件的情节、案件涉及的人员多少、案件的影响范围。
3.诉讼标的额
c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21条。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有:
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确定管辖的方法看
⑴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⑵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指定管辖。
⑶协议管辖:
当事人协商选择管辖法院的方法。
一般地域管辖例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Ⅰ、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地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所谓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涉及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Ⅱ、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Ⅲ、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Ⅳ、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原则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住所所在地。
协议管辖——论述
含义:
指双方当事人以协商一致,共同约定管辖法院的方式确定管辖。
条件:
⑴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
⑵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⑶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⑷协议管辖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即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⑸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确定的、单一的;
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有关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购销合同确定法院管辖的一般思路★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
2.没有协议的,根据法定管辖确定
首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恒定有管辖权
其次,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并分析其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
A.看是否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约定了的,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B.没有约定的,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另外,看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当事人住所的关系
A.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一致的,该地法院有管辖权;B.不一致的,取决于案件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该地法院有管辖权,没有实际履行的,该地法院无管辖权。
最后,当事人在合同明确约定后,实际中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合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的类型
原告:
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
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共同诉讼人: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诉讼代表人:
指经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对案件的处理后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其它诉讼参与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当事人的名义,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第三人诉讼地位:
有独三——参加之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参加之诉的被告
无独三——辅助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权利受到极大限制,其诉讼权利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可独立行使的诉讼权利。
一般性诉讼权利。
2.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
无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3.可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即:
上诉权和对调解的同意与签收权,无独三是否享有这两项权利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本诉案件的民事责任。
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比较:
1.产生根据: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2.权限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由法律规定,可以行使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其权利大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是由被代理人授权。
3.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当;委托代理人在一般代理中仅为诉讼参加人,在特殊代理中,其诉讼地位与当事人相当。
4.人员范围:
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与监护人的范围相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仅可以是律师、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或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人。
5.代理对象(被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对象只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对象可以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人。
6.证明身份方式:
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需证明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如户口簿、身份证等);委托诉讼代理人需出示律师资格证、有关单位证明、身份证等。
公开审判例外:
1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⑴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⑵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离婚案件
⑵涉及商业秘密案件
不公开审理指的是审理过程不向社会公开,但宣判一律公开。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一、概念
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主体:
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即:
任何人只要故意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都可以成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体。
主观要件:
行为人有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故意
行为后果要件:
即行为人实施的主观故意行为必须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实际后果。
时间要件:
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如果民事诉讼尚未开始或者民事诉讼已经结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视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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