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标准规定和实践做法.docx
- 文档编号:29206970
- 上传时间:2023-07-2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66KB
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标准规定和实践做法.docx
《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标准规定和实践做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标准规定和实践做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标准规定和实践做法
二、采矿用地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
(一)采矿用地有关政策法律规定
当前,国内对矿业用地没有专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献进行规定。
涉及矿业用地有关规定散见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行细则》及有关政策文献之中,重要涉及如下内容:
1.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按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报批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因而,矿山公司在申请获得采矿用地时,必要按照获得建设用地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要履行相应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有关程序。
2.明确建设用地有偿获得,但能源用地可以划拨方式获得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
但是,国家重点扶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获得。
依照《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用地容许以划拨方式获得,并明确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等。
3.实行重要地区限制采矿制度和重要矿床不得压覆原则
矿产资源开采特别是地下矿产资源开采,将对开采地周边地理、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而,国家规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制度。
如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关于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乡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国家划定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不能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
同步,为了增进矿产资源开采运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重要矿床不得压覆规定。
4.采矿用地权利人必要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导致破坏土地,导致土地破坏公司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为保证土地复垦履行,国家先后发布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土地复垦应坚持“谁破坏、谁复垦”原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关于问题告知》(国土资发〔〕81号),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内容和规定。
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实行中,国家勉励公司充分运用原有国有废弃地。
国土资源部1999年发布《关于土地开发整顿工作关于问题告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规定,国有工矿公司可以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长数量和质量相称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农村集体耕地。
(二)国家对采矿用地特殊政策和做法
1.简化报批程序,提高报批效率
为改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提高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依法及时保障涉及采矿用地在内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关于问题告知》(国发〔〕31号)文献精神,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告知》(国土资发〔〕8号),就如何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如何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如何认真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论证以及如何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在优化审查报批程序基本上,大大简化了审查材料报批程序。
2.容许能源建设项目先行用地
为保障国内能源安全,在保证其及时用地上,国家自1999年以来就予以了相应政策支持。
国土资源部在对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复函》(国土资函〔1999〕219号)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生产所需要各项建设用地供应依法予以保障,并容许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暂时用地批准使用。
石油天然气生产公司于每季度末再将所需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报批。
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告知》(国土资发〔〕8号)中也规定,对通过部用地预审能源建设项目,可以在用地正式报批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通过容许能源生产建设项目用地先行使用,满足了国内能源生产对土地急迫需求。
3.协调解决能源建设项目遗留用地问题
由于受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修编等因素影响,能源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存在大量积压,特别是某些国家大型工程项目。
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遗留问题,增进能源安全、生产稳定,国土资源部专门就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遗留用地、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用地等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并发函明确这些遗留用地报批工作。
(三)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
为创新采矿用地管理方式,推动采矿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精神,本着既保障矿山公司用地,又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原则,国土资源部通过《关于对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关于问题批复》(国土资函[]439号),同旨在广西平果铝土矿设立采矿用地供地方式改革试点,摸索将本来先征收后出让方式改革为以暂时用地方式供地。
三、当前矿业用地管理中存在重要问题
(一)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存在不协调之处
重要体当前如下几种方面:
一是由于注重限度不同、编制不同步,两个规划规划期限不一致,导致某些新探明矿床采矿项目未能列入土地运用规划之中,后期项目用地审批缺少规划根据;二是两个规划之间衔接只是用地数量上衔接,空间预留得不到保证,公司未必能获取到其所需采矿用地;三是各级土地运用规划编制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公司特点及其将来用地需求,导致公司建设用地指标局限性,某些公司申请获得采矿用地时,时常需要进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修编,不但要占用有限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并且延长了办理用地时间,增长了公司承担。
(二)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设立上存在冲突
依照国内法律规定,获得矿业权并不固然地获得矿业权范畴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并不固然拥有其土地范畴内矿产资源所有权或矿业权。
这样,在当前法律设立上,两者之间便产生了冲突。
依附在集体土地上矿业权如何获得矿业用地,矿业权人如何协调与土地所有者之间关系,如何达到征地补偿合同等均成了难题。
实践中甚至浮现过通过招标、拍卖获得矿业权后,因地上物补偿达不成合同,矿业权人就无法行使权利而不得不退出状况。
当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均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这就难免浮现获得矿业权却得不到矿业用地尴尬局面。
此外,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分立也带来程序上冲突。
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审批机构如何进行协调,也是一种难题。
(三)先征收再出让获得采矿用地方式存在弊端
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对新增采矿用地,凡不符合划拨获得条件,都应当以出让方式获得。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推动以及《划拨用地目录》修改,出让方式将逐渐成为新增采矿用地重要获得方式。
但完全采用先征收再出让获得方式,不考虑不同矿种开发特点,将存在较多弊端:
一方面是不利于土地节约集约运用;另一方面是不利于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第三是加重了管理部门及公司承担;另一方面也也许体现为办理用地手续上工作承担。
(四)征地工作矛盾突出,采矿用地争议裁决机制欠缺
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推动,采矿用地在获得上以出让为主,因采矿用地发生土地征收逐年增多,产生问题也较多,矛盾相对突出,重要体当前这样几种方面:
一是农用地升值增长了征地成本和难度;二是补偿原则不一,容易引起纠纷和矛盾;三是补偿安顿方式单一,被征(用)地群众安顿途径有限;四是采矿用地征地裁决机制缺失,征地纠纷难解决。
(五)土地复垦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采矿用地在采矿过程中和矿区(段)闭坑后,会形成大量闲置、无法运用废弃土地(采空区)。
推动采矿废弃地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加强土地节约集约运用、增进耕地保护一项重要工作。
但是采矿用地土地复垦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重要体现为:
一是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有待全面建立;二是复垦费列支途径及原则不甚合理;三是土地复垦贯彻不到位。
由于复垦验收不够严格,有暂时用地方式获得采场用地,土地复垦中生物复垦由被暂时用地村民小组完毕,但在资金投入和复垦质量上难于控制和保证。
(六)采矿用地退出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
矿业公司采矿完毕复垦后,土地就闲置在公司手中。
特别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通过短短几年生产周期,就成为闲置用地。
虽然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顿工作关于问题告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明确规定,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工矿公司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长数量和质量相称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农村集体耕地,原土地权属相应转移。
置换后,被破坏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当年建设占用耕地筹划指标。
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种种因素,该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实行,许多矿业公司复垦好矿业用地无法进行置换或者退还给政府。
实践中,经常出既有矿业公司一方面出资请农民在复垦土地上进行耕作,此外一方面缺少新建设用地指标情形。
四、进一步推动矿业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推动矿业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既是满足矿山公司正惯用地需求、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重要办法,也是严格规范土地管理、增进土地节约集约运用有力手段。
当前,一方面应在既有法律制度基本上,不断强化和规范矿业用地管理;另一方面应抓住当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有关法律修改时机,大力推动矿业用地管理制度改革,从主线上解决矿业用地存在问题。
(一)充分发挥规划统筹协调作用
一是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运用规划协调。
不同于都市用地及其她工业用地,矿业用地重要取决于矿产资源储存位置和生产规模及加工方式。
对大型矿山、重点矿山矿业用地要与土地运用规划充分衔接,列入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畴,发挥土地运用规划统筹作用,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用地需求,减少矿业用地审批程序,缩短采矿获得土地周期。
二是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复垦,林地、草原、环保等规划统筹协调,保障矿业用地依法及时获得。
三是要继续保障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矿山公司用地,在实行建设用地筹划指标分年度下达管理模式下,对属于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矿山公司用地,继续加大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力度,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政府直接下达建设用地指标,避免由于地方建设用地指标局限性,导致矿山公司无地可用现象。
(二)进一步完善矿业用地审批登记制度
虽然国内法律规定探矿要办理暂时用地手续,采矿要按照建设用地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但诸多矿业权人以为,获得矿业权自然而然就获得了矿业用地使用权,因而不去办理用地审批登记手续。
这就导致矿业用地矛盾和争议大量存在。
进一步完善和贯彻矿业用地审批登记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矿业用地管理,规范矿业用地获得程序;另一方面有助于明确矿业权人土地权利,减少矿业用地争议。
一是加大采矿用地手续审批和登记管理力度。
变化矿业用地管理作为土地管理薄弱环节局面,进一步加强矿业用地管理力度,贯彻既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规定,采矿占用土地必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登记手续。
二是进一步简化用地报批程序,精简报批要件,缩短用地审批时限。
要在严格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利益前提下,按照改革土地管理方式以及土地管理增进经济社会发展原则,合理简化用地报批程序,合并重复报批文献,杜绝用地审批中搭车行为,明确审批各个环节时限,保证矿山公司及时获得矿业用地。
三是做好矿业用地中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矿业用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要严格按照征地管理有关规定,足额及时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妥善安顿被征地农民,严格征地程序,积极稳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证农民生活水平不减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是加大采矿违法用地查处力度。
针对矿业用地中违法用地较多情形,加强土地监管,及时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坚决打击矿业用地中“以租代征”现象,依法严肃查处矿山公司违法用地行为。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例如采矿公司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关于部门应当据此不予办理供地手续等。
(三)确立矿业用地有偿使用土地制度
近几年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增进节约集约用地告知》(国发〔〕3号)和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都规定推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缩小划拨用地范畴,经营性基本设施用地逐渐实行有偿使用。
《国务院关于增进节约集约用地告知》中明确规定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外,其她用地都要实行有偿使用。
可以看出,将矿业用地从划拨用地范畴剥离出来,所有实行有偿使用是必然。
矿业用地有偿使用不但有助于保护耕地,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运用和开采水平,同步也有助于明确矿业权人土地使用权,有助于保护矿业权人土地使用权益。
采矿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有关规定,不属于必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范畴,可以合同出让方式供地。
矿山公司通过与出让土地市县人民政府订立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至于合同方式获得矿业用地价格,应当结合地区、区位、地类、用地期限、运用方式、可恢复原用途限度等因素,恰当考虑矿业开发经济效益、公司对土地成本承受能力等,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原则予以矿业用地合理优惠政策,建立矿山公司以合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定价机制。
(四)不断完善矿业用地土地复垦制度
近年来,诸多矿山公司非常注重土地复垦,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创造出了非常好矿业用地复垦案例和经验。
但矿业用地土地复垦尚有很大潜力。
一是应切实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编报。
采矿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评审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用地申请申报材料之一。
二是应明确土地复垦实行主体。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原则,采矿公司是土地复垦义务主体,应当根据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土地复垦技术和土地复垦验收原则实行土地复垦。
三是严格执行复垦验收原则。
土地复垦完毕后,公司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复垦验收原则进行严格验收。
四是建立以土地复垦为重要内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土地复垦保证金是采矿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可以按照原则及时复垦土地重要保障,但《矿山地质环保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中已经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再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属于重复收费。
建议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明确土地复垦内容即可。
(五)推动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贯彻
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拟定制度。
国务院28号文献中再次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合法权益”。
当前国内正处在工业化、城乡化迅速发展期,土地、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带来巨大利益和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予以补偿导致反差,以及采矿导致环境破坏等因素,矿地矛盾也较为尖锐。
在矿业用地征收中实行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协调裁决机制,是化解征地实行中矛盾和纠纷、保护被征地农民和矿山公司合法利益有效途径,是构建和谐矿区有力举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采矿 用地 相关 政策 法律 标准 规定 实践 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