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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条文
修訂
原始條文
說明
臺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宿舍使用辦法94年5月10日經研究生自治會議通過94年5月11日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96年12月6日研究生宿舍自治會會議修正通過
97年3月26日研究生宿舍自治會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為服務本校博、碩士班學生,特依據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辦法」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組織章程」之精神,訂定研究生宿舍使用辦法。
第壹條:
住宿申請、核定與分配
一、本宿舍新舊生床位依新舊生比例
分配之;舊生於每年5月,公告
辦理次一學年住宿申請,5月底
前抽籤核配完畢。
新生於7月25
日以前申請,8月5日以前抽籤
核配完畢。
申請者應親自填寫申
請表並繳齊證件。
由公館校區學
務組審查,按本辦法第壹條第二
款規定之順位分配床位;其順位
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候補人員則新舊生分別列冊,依
號碼遞補。
二、凡為本校姊妹校之交換生、推薦生,由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或承辦科室以簽案方式,申請住宿之外籍交換生保留其床位;其他學生(本國學生、僑外生、外籍生)住宿申請依下列順位之順序行之
第一順位:
肢體障礙學生(檢附身心障礙手冊等證明文件)
第二順位、低收入戶。
(須繳驗政府低收入戶證明書)
第三順位:
上一學年擔任未領津貼之宿舍自治幹部任期屆滿且熱心服務者。
第四順位:
設籍離島、山地鄉
交通不便者(須設籍二
年以上,以戶籍謄本為
憑),以及僑生、外籍
生。
(本國學生以身份
證影本為憑;僑生以
臺灣居留證、外僑居
留證、中華民國身份
證影本為憑;外籍生
以護照影本為憑)
第五順位:
設籍北縣但聯營公車
未達地區者(瑞芳、林口、
三芝、石門、平溪、雙溪、
貢寮、金山、萬里、坪林、
烏來)、台北縣市以外縣市
者。
第六順位、設籍台北縣市者
(不含台北縣聯營公車
未達地區學生)、(以身份
證影本為憑)。
第七順位、就讀科系設於林口校區者。
三、申請住宿經核准且分配床位後,於規定時間內未繳交住宿相關費用,及於公告期限內未完成住宿進住手續者,視同自動退宿並得沒收其進住保証金。
第貳條:
住宿保證金
學年進住時每人須繳交保證金新
臺幣1000元(住宿保證金孳息之
運用另訂獎勵辦法),進住宿舍
後,對所分配使用之公物負有保
管責任、環境負有清潔義務,於
退宿時依規定由管理員、及宿委
會檢查後退費,若有損壞短缺或
環境髒亂者,應依規定賠償及扣
款(所扣款項用於學生宿舍相關
業務),同時撤銷暑期住宿權;暑
期住宿生之退費於暑期結束後合
併辦理。
勒令退宿者扣除其全數
住宿保證金。
第參條:
住宿人員開放進住及退宿手續
一、本宿舍每學年9月1日後開放進住,6月30日前退宿。
暑假期間(7月1日至8月31日)現住人員因故必須留宿者,另行公告辦理申請;下學年核定住宿者,亦可申請,依申請之順序遞補空餘床位。
暑期住宿費用依學校規定辦理;未經核准者不得住宿。
二、凡經核准住宿人員,應於報到期限內至公館校區學務組核配床位,於完成繳費手續後,至宿舍
繳交繳費收據並領取房間鑰匙,
進入房間檢查財產,核對無誤後
填報財產保管使用表,連同契約
書送交宿舍管理事務人員或服務員保管。
三、退宿學生必須繳清各項費用、繳
還所借公物與寢室鎖匙。
學期中
退宿者應親自辦理退宿手續,至
公館校區學務組填報退宿申請
書,經宿舍管理員或自治幹部證
明已繳清各項費用,即可會同宿
舍工作人員核對進住時領用之財
產,並確認已將寢室清潔乾淨
後,繳還鑰匙並領取保証金。
如
有未按規定維護清潔者,得自進
住保証金內扣繳清潔費。
四、學年結束時之退宿應於每年6月30前辦理,中途退宿者於原因發生後壹週內辦理,當學年不得再申請住宿(但因生病或休學者除外);住宿未滿三個月而退宿者,沒收其保証金。
逾期未辦理退宿手續者,視同拒辦退宿手續,沒收保証金。
五、學期中辦理退宿時,除按退宿規定辦理外,並可退還已繳交之住宿費;但第二學期5月份起與暑期之退宿申請,核准後不辦理退費;其退費規定如下:
(一)以「月」為計算單位;得申請退還所繳住宿費。
(二)勒令退宿者不適用此規定。
六、學期中申請住宿,住宿相關費用以「月」為計算單位,未足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第肆條:
宿舍規則
1、進住宿舍後,對所分配使用之公物負有保管責任、環境負有清潔義務;宿舍內全面禁菸(含公共區域);不可在宿舍飼養家畜或其它動物,以維護公共衛生。
於退宿時依規定由宿舍工作人員、自治幹部檢查,若有損壞短缺或環境髒亂者,應依規定賠償及扣款。
2、住宿人員應共同維護本宿舍之安全:
不得攜入毒品、易燃物、武器彈械等違禁物品;切實遵守學生宿舍用電辦法之規定,不可私接電源或違規使用電器。
如有違背本項規定者,立刻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申請進住。
3、住宿人員應共同維護本宿舍之設備:
亦不得破壞、損毀、移動、調換,不得於寢室內炊煮食品,並應保持公共通道之暢通。
如有違背本項規定者,所損壞之公物照價賠償;所私置物件勸導搬離,其不服勸導者交宿舍自治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4、遵守會客規定,不可在寢室會見異性訪客;住宿人員不得留宿外賓,更不得私自頂讓、冒名進住。
違背本項規定,情節輕微者交宿舍自治會紀律委員會議處,情節嚴重者立刻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申請進住。
5、住宿人員應共同維護本宿舍之規章:
不得拒辦各項手續,亦不得拒繳各項費用。
如違背本項規定,拒辦退宿手續者,沒收其進住保証金;拒繳各項費用者,沒收其部分或全部進住保証金,抵充欠繳費用,並得勒令退宿。
第伍條:
住宿人員之自治組織:
本宿舍為保障住宿人員之權益並達成自治自律之目的,成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宿舍自治會﹄,以全體住宿人員為會員,在公館校區學務組輔導下,執行自治任務;並得議訂自治公約。
自治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陸條:
本辦法經研究生宿舍自治會幹部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臺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宿舍使用辦法94年5月10日經研究生自治會議通過94年5月11日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96年12月6日研究生宿舍自治會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為服務本校博、碩士班學生,特依據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辦法」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組織章程」之精神,訂定研究生宿舍使用辦法。
第壹條:
住宿申請、核定與分配
一、本宿舍新舊生床位依新舊生比例分配之;舊生於每年5月,公告辦理次一學年住宿申請,5月底前抽籤核配完畢。
新生於7月25日以前申請,8月5日以前抽籤核配完畢。
申請者應親自填寫申請表並繳齊證件。
由公館校區學務組審查,按本辦法第壹條第二款規定之順位分配床位;其順位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候補人員則新舊生分別列冊,依號碼遞補。
二、凡為本校姊妹校之交換生、推薦生,由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或承辦科室以簽案方式,申請住宿之外籍交換生保留其床位;其他學生(本國學生、僑外生、外籍生)住宿申請依下列順位之順序行之
第一順位:
肢體障礙學生(檢附身心障礙手冊等證明文件)
第二順位、低收入戶。
(須繳驗政府低收入戶證明書)
第三順位:
上一學年擔任未領津貼之宿舍自治幹部任期屆滿且熱心服務者。
第四順位:
設籍離島、山地鄉
交通不便者(須設籍二
年以上,以戶籍謄本為
憑),以及僑生、外籍
生。
(本國學生以身份
證影本為憑;僑生以
臺灣居留證、外僑居
留證、中華民國身份
證影本為憑;外籍生
以護照影本為憑)
第五順位:
設籍北縣但聯營公車
未達地區者(瑞芳、林口、
三芝、石門、平溪、雙溪、
貢寮、金山、萬里、坪林、
烏來)、台北縣市以外縣市
者。
第六順位、設籍台北縣市者
(不含台北縣聯營公車
未達地區學生)、(以身份
證影本為憑)。
第七順位、就讀科系設於林口校區
者。
三、申請住宿經核准且分配床位後,於規定時間內未繳交住宿相關費用,及於公告期限內未完成住宿進住手續者,視同自動退宿並得沒收其進住保証金。
第貳條:
進住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繳交:
核定之住宿名
單公佈後,舊生應於7日內至
公館校區學務組辦理確認登
記,並繳交進住保証金新臺
幣1000元;於次一學年開始進
住而逾期未辦理報到進住手續
者,撤銷其住宿資格,並沒收
其進住保証金(註銷學籍或因
疾病由公立醫院証明不宜住宿
者除外)。
新生則於宿舍開放
進住、辦理進住登記時再繳
交;個人進住保証金新臺幣
1000元逕存入自治會所開立之
專戶。
(學年住宿費用依學校規
定辦理)
二、保證金之退款:
由自治會財務
委員辦理;學期中退宿者,於辦
妥退宿手續後逕洽財務委員會
發回保証金。
期滿退宿則由財務
委員會指定時間於自治會辦公
室統一發回保証金。
第參條:
住宿人員開放進住及退宿手續
一、本宿舍每學年9月1日後開放進住,6月30日前退宿。
暑假期間(7月1日至8月31日)現住人員因故必須留宿者,另行公告辦理申請;下學年核定住宿者,亦可申請,依申請之順序遞補空餘床位。
暑期住宿費用依學校規定辦理;未經核准者不得住宿。
二、凡經核准住宿人員,應於報到期限內至公館校區學務組核配床位,於完成繳費手續後,至宿舍繳交繳費收據並領取房間鑰匙,進入房間檢查財產,核對無誤後填報財產保管使用表,連同契約書送交宿舍管理事務人員或服務員保管。
三、退宿學生必須繳清各項費用、繳還所借公物與寢室鎖匙。
學期中退宿者應親自辦理退宿手續,至公館校區學務組填報退宿申請書,經宿舍管理員或自治幹部證明已繳清各項費用,即可會同宿舍工作人員核對進住時領用之財產,並確認已將寢室清潔乾淨後,繳還鑰匙並領取保証金。
如有未按規定維護清潔者,得自進住保証金內扣繳清潔費。
四、學年結束時之退宿應於每年6月30前辦理,中途退宿者於原因發生後壹週內辦理,當學年不得再申請住宿(但因生病或休學者除外);住宿未滿三個月而退宿者,沒收其保証金。
逾期未辦理退宿手續者,視同拒辦退宿手續,沒收保証金。
前述各款沒入之保証金,交由自治會保管運用。
五、學期中辦理退宿時,除按退宿規定辦理外,並可退還已繳交之住宿費;但第二學期5月份起與暑期之退宿申請,核准後不辦理退費;其退費規定如下:
(一)以「月」為計算單位;得申請退還所繳住宿費。
(二)勒令退宿者不適用此規定。
六、學期中申請住宿,住宿相關費用以「月」為計算單位,未足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第肆條:
宿舍規則
ㄧ、進住宿舍後,對所分配使用之公
物負有保管責任、環境負有清潔
義務;宿舍內全面禁菸(含公共
區域);不可在宿舍飼養家畜或
其它動物,以維護公共衛生。
於
退宿時依規定由宿舍工作人員、
自治幹部檢查,若有損壞短缺或
環境髒亂者,應依規定賠償及扣
款。
二、住宿人員應共同維護本宿舍之安
全:
不得攜入毒品、易燃物、武
器彈械等違禁物品;切實遵守學
生宿舍用電辦法之規定,不可私
接電源或違規使用電器。
如有違
背本項規定者,立刻勒令退宿並
不得再申請進住。
三、住宿人員應共同維護本宿舍之設
備:
亦不得破壞、損毀、移動、
調換,不得於寢室內炊煮食品,
並應保持公共通道之暢通。
如有
違背本項規定者,所損壞之公物
照價賠償;所私置物件勸導搬
離,其不服勸導者交宿舍自治會
紀律委員會議處。
四、遵守會客規定,不可在寢室會見
異性訪客;住宿人員不得留宿外
賓,更不得私自頂讓、冒名進住。
違背本項規定,情節輕微者交宿
舍自治會紀律委員會議處,情節
嚴重者立刻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申
請進住。
五、住宿人員應共同維護本宿舍之規
章:
不得拒辦各項手續,亦不得
拒繳各項費用。
如違背本項規
定,拒辦退宿手續者,沒收其進
住保証金;拒繳各項費用者,沒
收其部分或全部進住保証金,抵
充欠繳費用,並得勒令退宿。
第伍條:
住宿人員之自治組織:
本宿舍為保障住宿人員之權益並達成自治自律之目的,成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宿舍自治會﹄,以全體住宿人員為會員,在公館校區學務組輔導下,執行自治任務;並得議訂自治公約。
自治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陸條:
本辦法經研究生宿舍自治會幹部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參照大學部現行施行方式
刪除「前述各款沒入之保証金,交由自治會保管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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