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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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的研究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的研究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现状
我国“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
但是,我国现行的农村金融制度有着明显的不足。
在实际发展“三农“的过程中农村金融体系不够完善,表现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一直或隐或现地填补着资金需求的短缺。
近年来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不容乐观。
问题日趋严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单一,金融机构匮乏
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已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驾马车”共存的局面。
但是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业务经营范围十分单一,专门行使粮、棉、油收购贷款资金的封闭管理,业务空间日益狭小,而其他农业涉及面没有享受到政策优惠;而本来“重农”的农业银行将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导致农村网点大量撤并,人员锐减,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上投入相对较少,造成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数量减少。
因此,优化农业银行资金的配置,发展现代新型农业。
支持“三农”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在了农村信用社身上,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为单一。
(二农村信用社包袱沉重,力不从心
由于农村信用社多年积累的历史问题较多,又受到资金规模、硬件设施、业务品种、结算条件等方面的限制,普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经济效益欠佳和人员素质欠缺等问题,多方面的压力使得农村信用社肩负的职责与自身的能力不相匹配,致使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过程中包袱沉重,力不从心。
(三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外流严重,金融机构撤离加剧
农村政府指导下的政策银行,众多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保险,邮政储蓄等机构更多的成为名义上支持农村建设的机构,而实际没有确实履
行支持农村建设的责任。
这些机构更多的将农村资金流向上级城市,正式的金融机构实质上并未履行农村金融资金供给的责任。
除此之外,大量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金融体系中撤离,使农村金融机构产生更多欠缺和空位,使本来就势单力薄的农村金融更加单薄。
据不完全统计,国有商业银行撤并机构达到4万个。
农村金融机构中有限资金的外流加之国有商业银行的纷纷撤离给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困难。
(四农村贷款利率偏高,利息负担较重
目前,农村金融贷款利率偏高,增加了贷款成本,加重了农民的贷款利息负担。
尽管中央规定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的区间,但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其贷款利率不但不可能下浮,而且也不愿意低浮,使农民贷款优而不惠。
(五非正规性金融服务活跃但问题突出
与农村中正规性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相比,农村中非正规性金融服务非常活跃,主要是民间的、地下的借贷需求增加,规模不断增大。
这些金融服务虽然一定程度上起到优化资源配置、便利交易、补充农村正规金融服务的作用,但是,这些金融活动风险大、利率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影响了正常的金融运行,加剧了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引发高利贷,借贷风险加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
(六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农业是高风险的产业,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但当前我国农村保险业发展滞后,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对风险控制的需求。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特征,加上不可预测因素多,预期收益低,与保险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相左,各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领域,积极性低。
造成农业保险业缺失,金融体系不厚完善。
(七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不足
当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大多数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且在运营中多靠政府扶持。
支农力度不够,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等方面作用较少,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也有限。
使这些部门发展滞后。
应该贯彻我国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方针,加
大工业对农村的资金投入,拓宽农村资金的融资渠道。
(八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难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小额农户贷款对于急需脱贫致富的农民群众无疑是雪中送炭,但农村金融机构却很难发放。
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些农民信用观念淡薄,逃废债务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使银行的贷款风险加大;二是小额农贷业务量超常,放贷成本高;三是清收手段脆弱,致使很难使用依法起诉、强制扣款、变卖资产等手段清收贷款;四是农民风险防范能力弱,受社会、自然、市场条件的影响很大,小额农贷风险很大。
二、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原因
(一.金融服务价格与成本;
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办理小额信贷,因此业务量较大,放贷成本相对较高,致使工作量大操作繁琐,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办理效率,也大大增加了信贷成本,放缓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速度,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农贷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严重;
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而在基层农村中,农业人员的金融观念相对不足,对金融机构的信息了解不足,不能很好的运用这些信息,造成信息时滞。
同时金融机构的信息制定专业性太强,影响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和使用,造成信息不对称,严重阻碍了农村信贷的发展。
(三.农户往往缺乏合格的贷款抵押担保品,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缺位;农户贷款主要是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但是农户的贷款抵押担保品往往不合格,主要是因为抵押物的产权不清晰,抵押物评估价格过低,不完全符合抵押担保物的成立条件。
(四.政策性金融覆盖面过窄。
政策性金融主要是为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缓解资金不足的压力,但是覆盖的面过窄。
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通过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市场的自动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的综合运用,才能提高农业的质量,但是政策性金融服务过窄,是资源不能合理配置,不能发挥最有效率,制约农业的发展。
三、解决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是指按照规范的合作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资金互助组织,它可以利用从银行或政府机构获得的资金或社员股金、存款向合作成员提供贷款。
合作金融一般是在较小的具有利益相关性的团体中开展,由成员自愿入股组成。
由于成员间彼此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信息比较对称,风险相对较小,对于贷款可以进行低成本的监督,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小额信贷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因此,在农村和农业领域以合作金融的方式开展金融服务,可以充分利用合作成员所在地域比较接近、彼此信息比较透明、成员之间能够信用互保以及在组织中自我雇佣等优势,以较低的成本向农户发放低利率、无抵押的小额信用贷款,解决农户临时性、季节性、分散性的资金需求。
这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适应当代农村的发展。
在商业性金融以信息不对称难以控制信贷风险以及规模不经济难以控制信贷成本而大面积退缩的现实状况下,合作金融正好可以凭借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方面和操作小额信用贷款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迅速填补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缺,并通过制度创新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流。
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着合作金融组织(如德国、美国、日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等国家的信用合作社、贷款协会、小额信贷组织等,它们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在2003年之前由于官办色彩浓厚,在很多方面已经背离了合作制原则,无法发挥其效力,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自2003年开始,我国的县级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改革。
把统一改制为法人单位,某些资本金达到规定要求且自愿选择商业化改造的农村信用社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
这种做法在我国沿海发达省份的某些地区可能是成功的,但对于我国绝大多数的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来说,如果农村信用社都按照纯商业性金融模式运作,则广大农村、农业和农民将越来越缺乏金融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也将遭遇更大的资金“瓶颈”。
因此,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更多地考虑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把真正意义上的互助合作
式的农村信用社作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农村金融组织的主流形式,引导农村金融组织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在原有的农村信用社之外另行设立合作金融组织进行试点,如吉林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河北定州市翟城合作社、河南兰考县贺村合作社、河南兰考县南马庄经济发展合作社等,从试点情况看,各方反映良好,发展势头有力。
在合作金融机构的设立方面,除了在农户自愿基础上新设外,更多的地区可以引导原有的部分农村信用社改组成真正按合作制原则运行的合作金融机构,避免大规模“另起炉灶”而增大相关的改革成本。
要强化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供给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对前期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反思:
不宜强制性地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也不宜强制性地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超出合作成员的意愿扩大规模,如果忽视了合作成员应在地域上比较接近、彼此比较了解、能够信用互保等维系合作制所必要的条件,就难以保证农村信用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明确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方向的基础上,还应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为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1要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创建成独立的法人单位,减少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干预;
(2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如可考虑适当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降低经营成本,对过去农村信用社代理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业务等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进行政策性剥离冲消;
(3因地制宜地将农业发展银行的某些政策性金融业务委托农村信用社代理经营;扩大业务范围,确实保证政策性金融的实施。
(4处理好农村信用社与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以下的机构之间的竞合关系。
使两个机构能够相互补充,相互牵制,共同为“三农”提供服务。
(二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中对农村贷款的最低比例;
小农经济模式使得农民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长、金额小、生产性和生活性开支合一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非农场化的和农民日常贷款的交易成本往往较高,加之这类贷款的举债主体的信息透明度低、缺乏容易足值变现的抵押物,不确定风险较大,故大型商业银行对小农经济色彩浓厚的农业和农民个人贷款的发放往往比较审慎。
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
行而言,退出对农村的借贷支持,将贷款重点放在高回报的领域是无可厚非的。
问题在于作为“二元经济”结构比较突出、农民占总人口约2/3的发展中国家,中央政府不能完全听任“看不见的手”对经济和金融自发调节,而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通过必要的规制引导商业银行将一部分信贷资金投向农业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弱势产业。
利用国家宏观调控加强对市场的调控。
特别是在目前合作金融体系还不够强大的情况下,国家政府或金融管理当局可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中对农村贷款的最低比例,要求商业银行在不违背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基本经营原则的基础上,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一定比率的信贷资金流向农村,帮助农村增强自我发展的“造血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三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尽快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在相当长的时期难以被打破,在商业性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不仅需要大力发展互助合作性质的农村合作金融,而且有必要通过政府“看得见的手”去弥补纯商业性金融“看不见的手”所无法调节的部位或环节。
因此,对中国农村和农业这样一些经济不发达、市场化程度十分有限的地区和部门而言,政策性金融的供给是必不可少的,尽管政策性银行也可以探索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分开经营的运作模式。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保证必要的政策性金融供给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发挥政策性银行在政策性金融供给中的主导作用。
应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研究如何通过政策性金融有效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更好地发挥与商业性金融互为补充的联动效应。
就目前我国与农村经济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定位来看,一是要延伸服务对象,由目前支持粮棉收购环节逐步向粮棉产前及加工领域以及农业产业化基础条件的形成等方面延伸,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综合各方需求;二是要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城市化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支持农村利用科技、信息和先进的农业机械提升产业竞争力,提高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
并帮助农民解决因结构性矛盾而导致的农村内需不足问题;三是营业网点要适当向下延伸,从
组织机构上更加贴近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也可考虑将某些政策性金融服务通过在基层点多面广的农村信用社代理。
2.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农村贷款金额小、风险高的特点,是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原因。
尽快组建以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提高并普及担保及有关知识,减少因担保及经济法律意识不足而产生的不良贷款。
以此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解决农户因缺乏合格抵押品而难以向商业性金融机构申请农业贷款的难题。
(四赋予非正式金融合法地位,并引导其规范发展;
中国农村存在着一个广大的民间融资市场。
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正规信贷机构的4倍。
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
我国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仅为借款总额的13.94%,从私人或其他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高达借款总额的86.06%,大部分资金借贷是在农村内部解决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农村民间非正式金融确实存在着某些不规范现象和比较大的风险,所以必须依法引导和规范民间非正式金融的经营行为。
但客观而论,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积极的推动作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正式金融机构的对农业贷款的不足,促进了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信用的发展。
政府相关部门应本着“明确标准、放松管制、细化监管、鼓励竞争”的原则,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如《民间融资法》、《民间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根据不同情况允许农村非正式金融逐步走向正式金融。
为防范日常的经营风险和控制局部金融混乱蔓延,应通过类似行业协会的农村社会中介组织对它们进行指导,加强民间非正式金融的自律。
国外乡村银行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经验借鉴。
乡村银行属农村微型金融组织,国外部分地区和国家的乡村银行通过以市场经济方式缓解农村金融供给短缺,实现了扶贫性和商业性双赢的局面。
了解国外典型乡村银行主要运作模式及开展小额信贷的成功做法,对我国当前积极培育适应“三农”需要的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以及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等具有较好借鉴和启示。
我国“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必须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
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强调“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关于农村金融改革。
“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凡是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经营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的地方性小型商业银行都可称为社区银行。
2007年在我国开始村镇银行的试点。
“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
这些国家大政方针政策说明农村金融的发展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它们都是农村信用社,只是资金充足率高才改名叫商行或者合行,领导机构还是各省农村信用联社。
目前国家规定可以在农村经营银行业务的只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
没有村镇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还有:
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卖行,农村互助基金组织和民间接待组织。
面对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严峻现实。
近10年来,面向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它们共同形成了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五、加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
(1选择农村中低收入阶层为主要客户来源
乡村银行小额贷款一般以低收入者为对象,以提供无抵押贷款为主。
最有代表性的如玻利维亚阳光银行明确规定只有无地或无财产的人才有资格成为贷款对象。
BRI-UD被视为制度主义代表,强调贷款管理和财务上的可持续性,但贷款对象依然是传统金融系统无法覆盖的农村中收入较低的20%的人群。
这种自动瞄准机制使小额贷款直接瞄准贫困农民,孟加拉等一些国家从财务分析和社会发展的角度,选择妇女为主要贷款对象。
由此可见,有针对性的选择客户能够加强信贷。
我国应该借鉴这良好的经验,实施设和我国国情的方针。
(2通过小组互助担保解决抵押不足难题
缺乏正式抵押品是贫困农民获得传统金融机构贷款主要障碍。
因此,国外乡村银行通常在自愿基础上建立互助组织,形成小组担保,成为最常见替代方式。
小组担保通过内部对执行合同的强制和组员间彼此监督,达到降低违约率、提高还贷率的目的。
小组成员身份建立起相互支持与保护,小组与小组间竞争意识也激励成员有所作为。
内部监督不仅减少银行工作量,外化银行成本,还增强每个贷款人自身能力,同时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3实施市场化运作实现项目可持续发展
1.信贷行为商业化。
小额贷款是经济行为,需要运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提高运营水平。
如实施信贷激励制度激励贷款,以及存款保证金、逾期还款处罚等制度和措施促进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贷款行为。
同时部分乡村银行开发迎合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如教育贷款、电话租赁贷款等,一定程度减少金融风险,降低操作成本。
加强市场化运作。
2.利率标准市场化。
坚持小额贷款市场运作,允许乡村银行根据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利率水平,使其利息收入能覆盖其运营成本和呆账损失,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
例如国外乡村银行从小额贷款市场供求关系出发,制定灵活或高于商业贷款但低于高利贷利率,使利息能覆盖所有成本并略有节余,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资金支持。
(4政府创造良好外部金融支持环境
政府支持是小额贷款获得成功的前提。
孟加拉国、印尼、玻利维亚等亚洲和拉美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在态度上宽容并支持其发展,在法律上通过制定有关资本充足率、坏账准备金及信息发布等方面专门法律法规,给予其合法地位,同时还通过免税、贴息贷款等方式给予其资金支持,这些举措使得小额贷款被纳入国家金融体系,并实现赢利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政府的支持,使得小额信贷更加具有权威性,同时能够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促进小额信贷的发展。
结论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
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大力推进无过“三农“的发展。
农村金融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尽管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不高,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但是,通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自身各方面的调整,农村金融体系一定会逐步完善与健全,将会为我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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