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业培训系统学习内容客运值班员客运员.docx
- 文档编号:29202279
- 上传时间:2023-07-21
- 格式:DOCX
- 页数:68
- 大小:68.13KB
铁路职业培训系统学习内容客运值班员客运员.docx
《铁路职业培训系统学习内容客运值班员客运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职业培训系统学习内容客运值班员客运员.docx(6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铁路职业培训系统学习内容客运值班员客运员
铁路职业培训系统学习内容
客运值班员、客运员工种
编写人员:
审核人员:
处长签字:
北京铁路局客运处
二O一二年二月
第一章公用部分
《铁路旅客运输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第1部分:
车站
《关于向社会公布客运站车服务质量标准摘要的通知》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列车运行图编制管理规则》
《技规》
《铁路运输调度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第二章客运值班员、客运员部分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信息报告的通知》
《铁路旅客使用银行卡购票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铁路局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铁路局互联网售票办法》
《北京铁路局电话订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短途卧铺票价优惠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点旅客运输服务工作的通知》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关于做好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工作的通知》
《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
《客车给水工作管理规则》
《售票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全路异地售票管理办法》
《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公用部分
《铁路旅客运输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 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 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
承运人:
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
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
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
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
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
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
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
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
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
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
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
均含本数。
第七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义务:
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车票中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
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
附加票部分为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
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可以与客票合并发售,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第十三条 车票票价为旅客乘车日的适用票价。
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已售出的车票不再补收或退还票价差额。
第十九条 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
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
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免费乘车及持儿童票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当补收票价差额。
第二十条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购买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的学生票。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
学生票限于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座和动车组列车二等座,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卧时应当补收票价差额。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中优惠乘车区间与家庭居住地、学校所在地不符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距离不超过200公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
1000千米为2日,超过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
第二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通票的有效期: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通票的有效期。
延长日数从通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在通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七条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
对必须持证购买的减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应当核对相应的证件,验票应打查验标记。
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第三十三条 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
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
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旅客在发站办理改签时,改签后的车次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改签后的车次票价低于原票价时,退还票价差额。
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补签、变更席(铺)位时,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低于原票价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
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
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
第三十七条 持通票的旅客在中转站和列车上要求变更经路时,必须在通票有效期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
办理时,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当于变更后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分(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 发生车票误售、误购时,在发站应换发新票。
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
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均不收取手续费或退票费。
第四十一条 因误售、误购或误乘需送回时,承运人应免费将旅客送回。
在免费送回区间,旅客不得中途下车。
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区间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 由于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在原通票有效期不能到达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通票有效期。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位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旅客持儿童票、学生票、残疾军人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按照全价票价补收票价差额。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时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按第十九条规定补收票价。
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补收至前方下车站的票款。
3.主动补票或者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下列情况核收手续费,但已经使用至到站的除外:
1.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乘车的,应补签。
。
2.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
3.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
第四十八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
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
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
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因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
6.站台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第四十九条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
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五十条 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违章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
如线路中断系承运人责任时,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五十一条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
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
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
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
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
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第五十三条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第五十四条 车站开展携带品搬运、暂存服务业务时,可核收搬运、暂存费。
第十四节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
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
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第五十六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失物招领处。
失物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
遗失物品需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物品在5千克以内的免费转送;超过5千克时,到站按品类补收运费;但对第五十二条中所列物品及食品不办理转送。
第六十二条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第六十三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第六十四条 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千克。
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第六十五条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
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
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
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
1.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3.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包裹每件体积、重量与行李相同。
第一节 线路中断对旅客的安排
第一百零四条 线路中断,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妥善安排被阻旅客。
车站应将停办营业和恢复营业的信息及时向旅客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 线路中断,旅客可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车、返回发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承运人的安排绕道旅行。
第一百零六条 停止运行站或列车应在旅客车票背面注明原因、日期、返回××站并加盖站名章或列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回发站、中途站办理退票、换车或延长有效期的凭证。
第一百零七条 旅客持票等候通车后继续旅行时,可凭原票在通车10日内恢复旅行。
车站应予办理签证手续,通票还应根据旅客候车日数延长车票有效期。
卧铺票应办理退票。
第一百零八条 铁路组织原列车绕道运输时,旅客原票不补不退,但中途下车即行失效。
旅客自行绕道按变径办理。
线路中断后,旅客买票绕道乘车时,按实际径路计算票价。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第52条车站应按下列办法组织旅客有秩序地候车和乘降。
1.车站应阻止无票人员不要进入候车室,三等以上车站可以实行凭票候车,以保证候车室的良好秩序。
2.车站应按区域或分片组织候车。
对老、弱、病、残、孕及带有婴孩的旅客,应组织提前进站上车。
3.软席候车室候车的旅客乘车时,应提前预告列车车次和开车时间,按规定检验车票,必要时引导上车。
软席候车室不得移作他用。
第56条始发站在列车开车前40分钟检票(节假日或雨雪天,可联系列车长提前检票)。
中间站一般在列车到站前20分钟开始检票。
检票时,先重点、后团体、再一般旅客。
第57条天桥、地道、平过道要做好防护引导,防止旅客对流。
站台上应组织旅客排队上车。
第58条列车出发和到达,客运人员、站台售货员、运转值班员、值勤民警等应在站台上列队迎送列车。
国际列车(包括挂有国际车厢的列车)指定站长(副站长)迎送;直达特快列车指定客运主任(副主任)迎送;其他旅客列车由客运值班员迎送。
迎送时,间距适当,足踏白线,面向列车,目迎目送,应以列车进入站台开始,开出站台为止。
列车进站前和开车铃响后,站台服务人员应组织站台上的人退到安全线以内,确保人身安全。
第59条旅客列车应固定停靠站台。
因故临时必须变更时,运转值班人员应提早通知客运值班人员,由客运人员及时向旅客通告。
第106条铁路客运职工的职业道德是:
1.勤恳敬业:
做到工作勤奋、业务熟练;
2.廉洁奉公:
做到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3.顾全大局:
做到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4.遵章守纪:
做到服从命令,执行标准;
5.优质服务:
做到主动热情,细心周到;
6.礼貌待客:
做到行为端庄,举止文明;
7.爱护行包:
做到文明装卸,认真负责。
第107条铁路客运人员在工作中,应穿着规定的统一服装,仪容整洁,精神饱满,佩戴规定的标志。
禁止浓妆艳抹、佩戴首饰。
第108条对旅客讲话时应态度和蔼,音量适宜,称呼恰当,语言表达得体准确。
听旅客讲话时应认真倾听,不得随意打断,正在行走遇有旅客回话时应停下来回答。
夜间在卧车不得喧哗。
第109条走行、站立姿态要端正,在旅客多的地方走路时,要先打招呼,不得硬挤硬撞,夜间在卧车作业、走路、关门要轻。
第110条在旅客面前不得吸烟、吃东西、剔牙齿和出现其他不文明,不礼貌的动作。
第111条组织旅客上、下车时,不得强拉硬拽。
清扫时,不得将清扫工具碰触旅客、物品,移动旅客物品时,应事先征得旅客同意并对旅客的配合表示谢意。
第112条旅客为自己让路时,应表示谢意。
进包房要先敲门,应允后方可进入,离开时,应退步出包房。
第113条对旅客应一视同仁,对外宾及海外同胞应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第114条通有工作失误之处,应向旅客表示歉意,不得强词夺理。
第115条要维护好车站秩序,合理地使用天桥、地道。
严禁旅客钻车和横跨股道并随时清理站内滞留人员。
第116条除指定在站台上作业的小型机动车辆和因特殊情况经站长批准进站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站台。
进入站台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并限速(10千米/小时)行驶。
第127条站、车应对客运人员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和技术安全教育。
新职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正式担任工作。
第128条客运人员在接班前,必须充分休息,保持精力充沛。
严禁在接班前和工作中饮酒。
第129条通过线路时,应走天桥、地道、平过道,并严格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制度,严禁钻爬车底,跨越车钩。
顺线路行走时应走路肩,不走轨心、轨面和轨枕头,并随时警觉前后列车。
禁止在运行中的机车、车辆前抢越线路。
小型机动车通过平过道时必须有人引导。
第130条乘务员在上下车时,要紧握扶手,不飞乘飞降。
列车运行中严禁开车门乘凉、探身了望及清扫垃圾。
列车头尾部风档处和餐车厨房侧门处要安装安全防护栏,防护栏由车辆部门负责安装。
第131条高空作业时,要身系安全带,梯子有人扶,物品不下掷。
第132条严禁摸黑开关电器设备,防止触电。
第133条电气化区段停站不冲洗车皮,严禁攀登车顶作业。
第134条装卸行包应在车停开始,车动停止。
严禁车动抢装、卸,抓车、跳车或随车奔跑。
第135条客车上水时,给水员应戴安全帽,穿防护服,应注意脚下杂物和来往车辆。
第228条路内有关单位携带和运送路用品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铁路电务等维修人员乘坐管内旅客列车到各站检查、维修设备,凭铁路局发给的携带器材乘车凭证(样式见附件五),可携带蓄电池(6伏组)8组,蓄电池和电池的电解液(装入特种器)3瓶,轨道焊接线火柴(铁盒密封)5盒,焊药40包,防腐油10公斤,机油1公斤,煤油1公斤,变压器油2公斤,调合漆5公斤,汽油(密封)0.5公斤。
乘车时应服从列车长安排,将携带品放在列车尾部,保证安全,并不影响车内秩序和运转车长作业。
2.铁路衡器管理所检修工作人员,持证明到各站检定、修理衡器时,准许随身携带小型配件、调合漆5公斤和标准砝码200公斤。
也可凭书面证明免费托运砝码和衡器配件。
车站填发包裹票,在记事栏内注明“衡器检修”,收回书面证明报铁路分局。
第232条《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是铁道部根据国家公安、安全、司法和机要部门的特殊工作性质发售的特种乘车证。
持此证可优先进站和乘坐各国各线、各次旅客列车(国际列车、广九直通车及联运车厢外)软、硬座席和卧铺,但持证人还应出示相应的工作身份证件,发现不符的,站、车工作人员应收回上报铁道部。
《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的票价由铁道部确定并使用单位在购票时与铁道部统一结算。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第五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以5角为计算单位,不足5角的尾数按2.5角以下舍去、2.5角及以上进为5角处理。
国家铁路的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十二条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
客票20千米;空调票20千米;加快票100千米;卧铺票400千米(特殊区段另有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铁路 职业培训 系统 学习 内容 客运 值班员